侯佳[1]2017年在《信息网络时代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理论界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准确界定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可将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定义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人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无需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即可无偿使用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制度。关于着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性质,现阶段并无定论,笔者认为着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使用者享有的尚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在信息网络时代,因为传播技术的发展与着作权内容的变化,有研究者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提出疑问。从宪法学领域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和经济学领域刺激科学文化创造的角度,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信息网络时代有存续必要性。在信息网络时代,将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对象拘泥于已发表作品,已不利于司法实践,也不利于我国法与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协调,下一阶段我国法上应建立关于未发表作品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信息网络时代,着作权人权利扩张到新的领域和新的客体,但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有缩小趋势,应将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数字图书馆、滑稽模仿、远程教学等新领域,并在我国着作权法上使用概括性的立法技术,扩大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我国法上缺少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国际公约中的"叁步检验法"从特殊情形、不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非无故损害权利人的合理利益叁个角度判断使用行为的合理性。美国法中的"四要素"判断标准从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适用对象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对被使用作品产生的市场或价值影响四个方面着手,建立起合理使用原则性的判断标准。信息网络时代,"叁步检验法"和"四要素"判断标准都面临失灵的风险。"叁步检验法"的特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屡遭扩大化解释,不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无法通过市场销售份额得到有效判断。与之类似,"四要素"判断标准中的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也无法得到准确的判断结果。建议采取"概括主义"加"列举主义"的立法技巧,将适用对象扩大到未发表作品,将适用范围延伸至到新兴的网络课堂、数字图书馆等领域,并汲取"叁步检验法"和"四要素"判断方法的精华,去除其在信息网络时代不适宜之处,形成第一要素看使用行为的正当性,第二要素看使用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第叁要素看是否实质性损害着作权人可得利益的原则性判断标准。
肖静[2]2012年在《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文中认为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着作权法的通行制度,也是着作权理论与实务研究领域中一个颇具争议的规则。而网络的发展和各种新技术的产生使着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和权利保护体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也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本文将要讨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如何面对网络时代的冲击,通过制度调整来适应新环境、解决新问题,更好地调节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况及网络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第二章介绍网络时代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叁章介绍两种网络环境下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远程教育和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关系;第四章对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在第一章第一节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简述,主要内容包括合理使用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并着重介绍了美国、中国和国际公约对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紧接着,文章指出,新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对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也使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着作权人在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开始使用网络契约和技术措施等手段进行自卫和反击,而这些手段却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生存空间。面对合理使用制度所遭受的质疑和挤压,人们不得不思考:网络时代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第一个疑问,本文将在第二章第一节,从法律价值和社会发展角度给出回答。第二节则通过分别论证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技术保护措施、网络契约之间冲突的可协调性给出了回答——网络时代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存在的可行性。对理论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现实生活,因此本文的第叁章对网络时代新出现的两个与合理使用制度密切相关的作品使用形式——远程教育和数字图书馆进行了研究,简述了如何更妥善地在这两种情况下适用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理论的分析和对现实的考察都是为了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基于此,本文第四章对网络时代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调整立法模式、合理使用的范围及具体制度。
袁效球[3]2010年在《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着作权法领域,始终存在着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权利中一定程度的对峙,为了保持这叁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律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乃法律对着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最广泛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着作权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作为一种对着作权权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现代各国着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着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着作权法的基本理念是对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是其立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为此,着作权法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确认了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以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这种专有权予以合理约束,从而实现了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大致平衡。如今,在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人的权利范围普遍被拓展,着作权法在立法上也大大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加上着作权人为了保护自己权利而采取的各种技术保护措施,使得网络环境中对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来小,公众的利益被不断的排挤。着作权作为一种私有垄断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任何不当使用,都会给社会对信息的利用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本论文从整体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明确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国际准则地位,突出了其作为着作者权利及着作者以外第叁人利益的性质;第二部分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和法理进行分析,通过维护着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叁者的利益,集中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和“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第叁部分对数字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复制权的扩张、远程教育、数据图书馆和精神权利五个方面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和挑战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从理论上提出利益平衡的原则,并通过混合立法模式针对各类具体问题进行重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整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着重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着作权合理使用重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赵玥[4]2017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提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是当今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在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着作权的形式、内容、具体制度、法律保护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新表现、新内容、新特征、新问题、新发展、新机遇和新挑战。本文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从法学与经济学相互结合的法经济学研究视角,运用供给与需求分析、成本与收益分析、效率与激励分析、利益博弈与平衡分析等一系列原理与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经济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且系统的法经济学分析、解释、预测并提出制度设计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一部分为绪论。绪论部分精炼地陈述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创新与写作难点、研究方法,尤其是提出了本文所要分析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数字化技术给作品的创作、存储、复制、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着作权的侵权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给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侵权防范、侵权救济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都对理论解释和实践应对提出了新需求。本部分综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和法经济学研究成果,并且指出,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的法经济学理论得出了诸多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国现有研究尚未充分阐释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理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尚不能充分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因此,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领域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和着作权保护所面临的的新挑战,运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部分提出了本文所要应用法经济学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的核心问题,即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平衡着作权人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而指出,厘清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所保护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根源,探究其实质矛盾,通过经济分析可以找到切合实际、合理合法的方式,以促进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平衡的真正实现。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因此,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法学基本原理构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法经济学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部分从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入手,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和网络作品的界定,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表现形式,指出网络作品应该采取广义的界定,其范围包括传统作品的网络呈现(数字化作品)、网络平台上直接发表的作品(数字式作品)以及网络环境下衍生的作品(例如网页等)。其次,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及其各自与网络着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问题。这些不同主体在网络环境下承担了不同的着作权保护的法律义务,也会因违反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叁,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与传统着作权的不同,主要包括着作权主体身份确认的复杂性、表现形式特殊性、权利内容特殊性(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性难以规范、时间性难以确定、无国界性的挑战。最后,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着作权人身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侵权的难以防范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等财产权具有容易被侵犯性和需要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性,指出了其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第叁部分论述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经济学基本原理。现代经济学者很早就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和分析传统非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需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其做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分析。首先,网络环境下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原理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分析。本部分分析了知识经济、网络与着作权保护相互影响的经济原理,指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纠纷特殊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改变了相关主体传统的利益格局与利益关系。知识财产本身具有公开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如果不加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就会失去创造激励,因此必须通过法定垄断权界定产权、激励创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知识生产,但与此同时还必须保障公众可知性和他人合理使用,才能促进更大范围的知识传播、应用和创新。针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特殊复杂性,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深刻洞见。例如,网络环境下作品可能受到过度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不能合理开放给公众使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打破了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环境使着作权的侵权成本更低,侵权更不容易被发现,着作权保护难度更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成本显着提高,着作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相互利益均衡更难达成,着作权保护的技术成本也更高。其次,经济学原理揭示了着作权国际保护不对称的成本与收益效果。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立法规则相对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经济成本不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成本很高。TRIPS协议、TPP以及其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在不断扩大包括着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标准和执法措施要求。面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面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对等的现实,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有了最新变化的情形,我们必须通过成本和效益的分析,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符合国际义务的知识产权对策。第四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论述了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概念、构成要件,指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作者、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原理。其次,分析了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包括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假借合理使用实施侵权行为,技术措施的采用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权在着作权冲突中法律地位逐步弱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效率和公众福利公正平衡的角度来看,暂时复制与合理使用、链接与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远程教育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新型使用方式的兴起和扩散,都需要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合理调整。第叁,探讨了着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权利限制的问题。本部分探讨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如何实现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指出对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不外乎两种可能,即扩大或者限缩合理使用的范围,这需要在着作权人、使用人、传播人等多方利益参与者之间达成合理的利益平衡。为了解决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问题,应完善我国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兼采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各自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制度概括为合理使用权与限制,细化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规则和衡量标准,增加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增加着作权人阻碍使用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后果,使得着作权的立法更加合理和科学。第五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计算机软件是重要的知识财产,从侵权和保护角度来说,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具有可复制性。无论从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还是从激励创新等理论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给予合理保护,都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首先,以我国现实为例,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侵权复制,计算机软件面临严重的侵权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急需防范法律风险和加强法律保护。其次,从计算机软件自身内在的属性和特征来看,计算机软件具有可版权性、可专利性、可商业保密性等叁个法律表征,这使得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等叁种不同模式予以保护。这叁种模式正是目前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模式。其中,从着作权法角度来看,软件的内容就是逻辑的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所构成的程序,可以用数字、文字以及符号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且通过技术将计算机软件固定在磁带、磁盘以及光盘等介质上。然而,计算机软件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因为固定技术要求具有容易复制的特点,否则固定成本过高和应用性较差,但也因此而容易被复制、抄袭和侵权,因此有必要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法律加以禁止。可见,计算机软件具有版权的法律表征,可以纳入版权法客体的保护范围。着作权法保护的优点在于,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符合软件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的性质,但是着作权法并不保护软件最需要保护的核心技术与设计构想。最后,在网络环境下,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风险防范不足,对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不足,都需要做出法律上的改善。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企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严重不足,亟待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就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而言,我国应确立以着作权保护为主并且辅之以商业秘密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综合法律保护模式,应适当扩大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将反向编译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应当有区别地缩短。第六部分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及其救济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先,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探讨了侵权客体的无形性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指出该种侵权具有一定意义上的群体性侵权和非商业目的侵权,以及法院管辖的不确定性增强与准据法选择难度增大等新特点。其次,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侵权技术也在同步更新。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网络非法下载和非法上传行为、网络抄袭和剽窃行为、非法转载行为、非法链接行为、侵犯技术措施的行为和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这其中,无意识侵权与有意识侵权并存,网络上传者、下载者、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并存。第叁,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要件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将他人作品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并未得到着作权人许可,行为人因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和侵权救济,我国应尽快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网上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和建立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制度。最后,结合中国现有国情,比较美国、欧盟、日本、国际条约等域外法及其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建议。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立法语言模糊;侵权救济执法难度大,网络着作权归属难以确定;管辖权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难以判断,被告身份的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的多重出现,均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管辖权难以认定问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比较而言,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尤其在加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合理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平衡各方利益、不断严格惩罚着作权侵权等方面,都有许多好的立法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将相关定义明确化、完善合理使用等制度,加大网络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将侵权导致的权利人的损失内化为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在司法保护中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等。最后,结语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对于作品通过网络的利用也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传统的着作权法律保护模式必须适时调整,才能在网络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得到权利,同时更好地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文对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国内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观点和结论,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方面,我国应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规则、完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执法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在司法保护中进一步加强管辖权的确认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从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都更加合理地平衡着作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相关人利益乃至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
杨宇[5]2011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合理使用制度在着作权理论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传统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一直起着平衡着作权人与社会大众间利益的作用,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在各国属于通行的制度。然而,随着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传统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经不能够很好的去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本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闸述了传统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理论,还有网络环境下我们所受到的挑战。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判断标准以及网络环境下的判断标准的构建问题。第叁章主要介绍我国该如何去完善自己的合理使用制度。
徐鹏[6]2011年在《论传播技术发展视野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合理使用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着作权法中通行的一项例外规则,同时也是实务和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尤其是在传播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更是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但基于对着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需要,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着作权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规则。本文沿着技术发展的轨迹梳理着作权及其合理使用制度的演进,立足于法哲学、经济学和宪法学等不同视角论证合理使用存在的正当性,并对合理使用的核心问题——合理性判断标准进行系统地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数字网络技术的新特点,指出合理使用制度未来的发展和走向。
植小红[7]2007年在《网络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探讨网络着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硕士论文。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使传统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显得困难重重。合理使用制度作为着作权法平衡精神的精髓所在,不应成为网络技术的牺牲品。因此,本文通过对传统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研究,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模式,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提出从主客观标准判定网络下的合理使用,同时指出构建网络合理使用制度的总原则,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提出建议。本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网络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指出传统合理使用判断标准面临适用混乱的困境。第二部分,分别从两大法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对传统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进行介绍评价,提炼出各国的共同立法理念,为下文的研究提供借鉴。第叁部分,分析了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的存在必要,指出构建网络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应考虑的因素,通过对传统判断标准的内涵分析和新发展探讨,提出个人对新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之建议。第四部分,指出以衡平原则来构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总原则,从一般公众使用权、传播媒体使用权和执行公务使用权叁方面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于玉[8]2007年在《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着作权法领域,始终存在着信息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权利中一定程度的对峙,为了保持这叁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律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乃法律对着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最广泛的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着作权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作为一种对着作权权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现代各国着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着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新技术革命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巨大推进器,而且也是法律变革的催化剂。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案标志着世界着作权法的开端,从那时开始,着作权法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叁次重大飞跃,与此相适应,着作权法也经历了叁个发展阶段。从1709年一直到19世纪末是着作权法上的印刷技术时代;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或者说,从伯尔尼公约缔结(1886年),到历次修订和完善,直到最后一次修订(1971年)是着作权法上的广播电视时代;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数字技术给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和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相结合是着作权法上的数字网络时代。传统的着作权使用方式是以印刷技术和广播电视技术作为传统媒介的。本文沿此历史发展脉络,分别对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问题与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遇到的挑战与重构分别进行了论述。本论文从整体上分为叁个部分五章,第一部分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第二部分对传统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从案例实证的角度进行了论述,第叁部分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遇到的挑战与重构从理论与实务的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在整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不仅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合,也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章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论。写作目的主要是从民法学的视角来正确认识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分别论证了合理使用的历史发展、定义、构成要件,合理使用的对象,合理使用的性质,合理使用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及合理使用与其他权利限制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一是从着作权客体所具有的创新性、无形性、对有形载体的依赖性及可复制性的特点入手,指出着作权是一种“客体共享、利益排他”的专有权,从而论证出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对象是着作权人的权利而不是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着作权使用行为本身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作品创作者与使用者)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二是对着作权合理使用进行了重新定义,即: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无偿利用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利的一种合法行为,这种合法行为以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为前提;叁是具体论证了合理使用的性质,指出合理使用是从反向界定了着作权人权利的范围与边界。第二章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价值分析。写作目的主要是站在法价值分析的角度,论证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支撑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体系是“个人——社会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本身既体现了对公益性的保护和追求,也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最重要的是实现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均衡,实现了“个人——社会双向本位”的价值体系模式在知识产权制度领域的建构;利益平衡是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石。着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是着作权法的永恒主题,也是着作权法本身极为重要的价值目标,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本身协调和解决了作品的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建构了平衡的框架,不至于因着作权人的权利过大而损害公众接近作品的利益,也不会因着作权保护不足而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导致作品生产原动力不足;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本身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既然平衡是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精神,而平衡弘扬的是“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本身体现了从事智力创造自由的公平正义精神,体现了公平、合理分享社会知识财富的公平正义精神,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公平与正义还体现于专有与公有领域的划分及权利的限制与反限制。第叁章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写作目的是从实务的角度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论证传统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的判断标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了合理使用行为与侵权使用行为的异同点,对中国目前有关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进行了评析,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指出我国“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应采取“原则+要素+规则”的立法模式。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一是指出了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有关“合理性”判断标准的缺陷,并对缺陷如何修订谈出了笔者的意见;二是采用司法案例来例举了着作权法22条规定之外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附带使用、滑稽模仿、改写等合理使用的情形;叁是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了传统环境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理想立法模式应当是“原则+要素+规则”的立法模式,原则是指“利益平衡”的原则,要素即是指“使用作品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四个要素,规则就是具体列举最为常见的、已构成合理使用通例的合理使用具体行为。这种立法模式即突出了合理使用的本质,又可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第四章数字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写作目的是通过对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方式出现新问题的立法与司法考察,论证数字网络环境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着作权法的发展过程总是与作品传播技术、作品使用方式的变化、发展紧密相关,数字技术以及在数字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网络传播正日益改变着着作权的使用方式,新的立法伴随时着这种使用方式的改变产生,而新的立法与司法给着作权合理使用带来了深刻的变革,权利人的权利在空间和客体两个方面得到扩张,着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与网络授权协议等使合理使用空间进一步萎缩,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五章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写作目的是通过对着作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的考察,通过对美国数字千年着作权法(DMCA)立法过程的考察论证了重构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与具体思路。网络作品既不能免费传播,也不能为着作权人所绝对垄断,“如果固守合理使用的传统领域,着作权人将无法从现代技术带来作品广泛利用的过程中受益;如果取消合理使用制度,社会公众则不能分享现代技术条件下信息广泛传播的利益”,否则传统环境下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已经达成的平衡将会被打破,重构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主要创新点体现在:一是指出了重构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即在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下,重点考虑使用人的利益;二是对重构数字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即仍应坚持“原则+因素+规则”的立法模式,指出传统环境下“合理性”判断标准能够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的仍应保留,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之外的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合理使用、网络授权协议的合理使用等问题进行了论证;叁是对浏览与暂时复制、链接、数字图书馆等数字网络环境下有关作品使用新方式的合理使用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回应。
罗甜田[9]2007年在《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重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说自《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伊始就一直不断发展,整部着作权法体现的就是一种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是着作权利益平衡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关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公众和着作权人的角色正在不断发生变化,在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巨大利益时,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平衡利益方面已经是力不从心了,传统环境下合理使用范围,平衡机制,应用形式等诸多因素,并不当然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不断打压合理使用制度的空间,传统合理使用制度无法调整新的传播技术带来的新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问题,让人对合理使用制度赖以生存的利益平衡功能产生了极大怀疑。网络环境的发展对传统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为避免成为技术发展的牺牲品,传统合理使用制度迫切需要一次重构,来应对互联网时代的各种挑战。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实践意义首先体现在它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伴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互联网应用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一系列急需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对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研究,在现代技术的基础上寻求使用合理,来保护我们全民族的文化与科学的发展,同时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同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其次,网络空间下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的实践意义还体现在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的推动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开始全方位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近年来西方国家不断就知识产权领域向我国提出责难,如何避免在于发达国家的交流中沦为事实上的“公众”角色,通过对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对现有存在的问题的具体探讨,无疑将为解决这一类问题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本文围绕网络空间下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问题,较为深入地分析了现有问题产生的理论和现实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规制建议和大胆提出相应的新的制度设计。在逻辑思路上,本文按照制度分析——问题探析——重构理论研究——制度设计——我国相应法律规制与完善构想的路线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制度分析。该部分首先就合理使用制度这一来自判例法的制度,从法哲学与法经济学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针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哲学内涵的分析,指明了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公平、正义的内涵与理性要求,这种植根制度本身的内涵,并不会因为技术的发展变革而丧失。而针对合理制度法经济价值的分析,指明了合理使用制度追求效率价值,要求在一定限度内尽可能地削弱对着作权垄断性的限制,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使可以分配的利益“蛋糕”更大更好。而同时为了追求公平价值,则要求在一定限度内尽可能地对着作权人的垄断权予以限制,以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能尽可能平等地分配利益“蛋糕”,以此来指出,由于收入不能够无代价地再分配,就出现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在网络时代效率和公平更加无法兼顾的时候,如何来化解这种冲突,如何进行选择,已成为一个事关重要的问题。第二部份,现有问题探析。该部分内容又具体从网络时代着作权保护受到的冲击、新产生的问题两个方面分别去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解决的方向。首先,对网络时代下着作权保护受到巨大冲击的原因分析。第一、着作权是带有地域性的私权,而网络空间下信息发布和传播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无国界,随着互联网的急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传统着作权的地域性原则不断在弱化,导致着作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第二、传统统着作权的另一大特点是其专有性。作者通过着作权的专有性特点,获得社会对其作品肯定以及使用的回报,这样作者在向社会贡献有价值的作品同时保证了作者创造力进一步的延续。而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也恰好依赖于其信息的共享性。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快捷的获得大量的信息。这就引发了一个矛盾,导致了现有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下的失效。而通过对暂时复制,技术措施,数字图书馆,网络传播等具体问题的详实的分析,来判断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最终解决应该遵循的方向。第叁部分,重构理论研究。这部分主要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重构的原则和主要相关理论,指出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是一个包涵内在逻辑体系和弹性空间的工程,应当遵循技术包容性,适当前瞻性,与国情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等基本原则,并对这些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诠释。并进一步的分析了现在理论界主流的一些重构观点,分析他们的实际作用,认为法定许可是一个未来可以尝试选择的应进方向。指出网络契约说与推定许可说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矛盾之处。同时针对现有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与范围进行了分析,为再下一章提出制度设计打下基础。第四部分,制度设计。笔者在前叁章提出的问题及对问题的详细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几个关键问题,包括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立法模式,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的权利义务,结合自身实际与重构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完善建议,完成了合理使用制度重构的制度设计。第五部分,结语。本部分中,笔者根据全文的逻辑路线,最终得出结论:合理技术不会成为技术变革的牺牲品,也不会失去它具有的平衡利益的功能,而应与时俱进,不断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改进,在传播信息的目标内寻求使用控制,在现代技术的基础上寻求使用合理,解决现有一系列矛盾,才能保护作者权益,又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为,在主要观点与制度设计上,本文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原则、问题分析、完善机制叁个板块构建入手,立足现实,从多个角度,多个问题,对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一次大胆的制度设计。
刘天航[10]2016年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废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自1740年初创出相应规则,经历一系列的演变,至今已经发展成在各国相对比较完善的一项着作权法律制度。但是,如同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上人们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随着物质环境基础和人类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着一样,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正面临着与时代不能完全契合的困境。在当今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的传输呈现出惊人的膨胀状态,传统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产生的利益平衡局面逐渐被打破,因此出现了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取消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或者用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替代。然而,任何一种事物尤其是有着深刻社会发展背景的法律制度都有着极强的适应力,只有当一项制度被证明没有变化发展的空间和价值的时候才可能慢慢消亡。传统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虽然不能自动顺应新技术革命所造就的网络环境的变化,但其核心的、充满旺盛生命力的制度基础、制度价值和社会功能仍然存在,这一制度的精髓仍然是当今网络时代社会稳定发展所不可或缺、必须坚守甚至是必须进一步加强的重要脊梁,如果简单地予以废除,在信息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其后果不堪设想;而想采用主要属于权利人自力救济手段的技术措施、网络契约来替代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这些自力救济手段无法涵盖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制度价值和制度功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废除论过于注重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带给当今社会种种变化的表象,而没有关注到其实质。虽然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制度环境及其适用范围在网络环境下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各种具有鲜活生命力的社会制度总是在不断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困难是暂时的,发展是永恒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当今网络时代更具存续的价值和发展空间。正确认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困境,针对新问题、新特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使其在当今网络时代亦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探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废理论,有利于发现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废除论的理论漏洞,明晰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续的坚实理论基础,有利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公正价值和利益平衡功能的实现,有利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网络环境下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稳定和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阐述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解析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此项制度的影响,试图探究合理使用制度的生存土壤是否发生了根本性的破坏;然后比对"废除论"和"存续论"双方的论点及论据并做出提炼总结,通过对众多学者观点的吸纳得出自己的结论进而进行论证;在对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废与否的分析论证中,笔者从知识产权法哲学的视角进行思考,通过对正当性基础、公平正义价值和利益平衡功能若干角度分析,最终得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需要存续的结论。
参考文献:
[1]. 信息网络时代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 侯佳.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2]. 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D]. 肖静. 中央民族大学. 2012
[3]. 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 袁效球.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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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D]. 杨宇. 内蒙古大学. 2011
[6]. 论传播技术发展视野下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D]. 徐鹏. 吉林大学. 2011
[7]. 网络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探讨[D]. 植小红. 暨南大学. 2007
[8].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 于玉. 山东大学. 2007
[9]. 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重构研究[D]. 罗甜田.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10].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废研究[D]. 刘天航. 辽宁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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