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与社会公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弱势群体论文,公正论文,政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7)01—0063—08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社会利益急剧分化,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社会阶层不断演化,产生了大量的弱势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而导致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是经济贫困、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权利贫困。
一、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困境:权利贫困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也叫参与政治, 是现代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政治参与的内涵,由于不同的研究者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持的政治视角和思维方式不同,对政治参与涵义的界定和理解就有所不同。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1]。 我国有学者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图和利益以影响国家政治决策和国家行为的活动”[2]。由此可以认为, 政治参与就是公民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而以一定的方式影响政治权力体系的活动的行为。政治参与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核心因素,是公民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弱势群体争取、维护、实现自身利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弱势群体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现象。一般而言,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等外在原因而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竞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群体。本文所说的弱势群体主要指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贫困一般分为物质(经济)贫困、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针对这三大贫困现象形成了三大与贫困有关的理论,即社会剥夺和社会排斥理论、能力理论和社会权利贫困理论。
“社会剥夺”理论认为,当个人、家庭和社会集团缺乏必要的资源,不易获取食物、参加活动、拥有公认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并且被排除在一般的居住条件、社会习惯和活动之外时,即为贫困。与该理论相联系,“社会排斥”主要指一个社会成员被排斥在一般社会大众应享受的各种社会经济待遇之外。“能力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必须考察个人在实现自我价值功能方面的实际能力,能力不足才是导致贫困的根源。只有能力才能保证机会的平等;没有能力,机会平等就是句空话,也就是说“真正的机会平等必须通过能力的平等”才能实现。“能力理论”的一大贡献是强调解决贫困和失业的根本之道是提高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发放失业救济金。“社会权利贫困”(poverty of social rights)是国外一些学者在研究经济贫困现象时提出的一个概念,他们发现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所以治理与消除经济贫困的治本之道,是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社会权利的公正。“社会权利贫困”理论认为,弱势群体的产生和长期难以改变其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正在于部分公民的社会权利贫困。公民权利的改善是循序渐进的,首先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言论和行动自由;其次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指政治参与和选举权利;最后是公民的社会权利,即建立制度化的社会政策,向弱势群体提供医疗、失业、住房、教育和救济的保障。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目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陷入权利贫困。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城市居民特别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等)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是下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医疗改革、犯罪与社会治安、城市拆迁等。农民遇到的问题主要是长期的经济贫困、土地被低价强征以及不得不忍受因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所带来的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农民工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在城市就业中遭受到不人道和不公平的对待: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困难重重,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目前据报道全国总数估计在4000万—5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失地农民中相当多的处在失业状态下的人, 在征地补偿金花销完后,由于制度性障碍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的脆弱,加之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又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造成大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他们最关心培训就业、社会保障、提高生活水平等一系列问题。而上述问题都和公民的工作权、健康权、住房权、迁徙权、受教育权、政治参与权等相应的社会权利未能充分实现密切相关。有人认为某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也主要是权利的贫困,即在相对的意义上,弱势妇女无法享受社会和法律公认的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教育、财产、参政、生育、婚姻、法律和家庭等八项权利。按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最近发布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的研究,中国经济增长奇迹中的受益者与落后者之间的鸿沟正逐渐拉大,中国的弱势人群尤其是无地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处于极端贫困的生活环境中。
我们必须看到,在“新民生”问题(住房问题、教育问题、医疗问题)压力之下的弱势群体,其弱势的形成主要并非由于他们的“无能”,而是由于政府在推行社会改革的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多项社会权利保障不够、救济不力。此外,由于制度环境的制约,弱势群体普遍缺乏参与制定规则和制度的渠道,缺乏替他们代言、为他们的权利鼓与呼的合法民意代表,这也是他们难以充分有力地表达和伸张权利的一大原因。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作为能力剥夺的贫困》中所说过的,贫困应该被理解为权利的缺乏,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贫困必须被视为是一种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贫困和饥荒并非经济收入和物质匮乏所致,而是由于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利受到剥夺使然。由于公民获得工作和收入的权利的贫困,使得个人难以获得稳定的可持续的收入能力,从而导致饥荒和贫困的发生。然而,哪里有权利被忽视,哪里有侵权的行为,哪里就有维权的要求。在近年来反对收容遣送、反对城市房屋恶性拆迁、反对农村恶性征地、清欠农民工工资、全民参与医改讨论等维权运动中,对社会权利的重视和维护,既来自权利主体自己的不懈努力,同时也来自舆论、社会团体、知识分子对权利主体的声援与支持。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目前的弱势群体实质问题是陷入权利贫困。
二、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权利贫困挑战社会公正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由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我国弱势群体问题日益严重,弱势群体权益分割的问题日益突出;并且由于社会救助体制不完善以及某些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不尽合理等原因又使得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由此而引发的关于社会公正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社会各界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是理性社会制度设计的一项基本准则,更是一个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基本保证。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3]。 当代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改革必须使社会中最不幸的人受益,否则,该制度就是不正义的。我们认为,社会公正就是同一社会中的每个人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以及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的平等性,其实质就是如何平等地保障和实现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问题。社会公正“主要是指同一社会中的个人之间和社会阶层之间在权益上的平等以及该社会中所有的人在遵守法律和各项政治规则的义务方面的平等,它的本质含义是‘均衡与合理,即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时,遵循不偏不倚的原则,给有关的每个社会成员以均衡的条件、平等的机会、适当的利益,从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最佳统一’”[4]。简言之,社会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其核心是权利的平等,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公正的实质是权利的平等,包括平等地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平等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只有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才能保证他们平等地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如果没有权利平等,也就没有社会公正可言。另一方面,权利的平等不仅包括平等地分配权利,还包括平等地保障权利,没有权利的保障,也没有真正的社会公正。
其次,社会公正还意味着机会的平等。一个社会所应该具有的伦理选择必须要考虑社会中最不幸的人的社会机会。只有机会均等的社会才是公平的社会。机会均等包括起点的平等和过程的平等两个方面。一方面,“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发展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不管人们居住在什么地区,也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他们都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机会,如就业的机会、接受教育的机会、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等;另一方面,每个社会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进入各种社会领域,凭借其自身的能力按共同认可的规则进行竞争,从而获得其相应的社会资源或利益”[5]。
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是社会不公正的重要根源和表现,换句话说,推动实现社会公正要求消除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权利贫困”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权利贫困理论认为社会成员的贫困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由主观因素造成的,而主要是客观社会环境所导致的不平等使他们日益走向贫困。因此,仅仅关注社会成员经济贫困这一表面现象根本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要认识到隐藏在贫困这一表象背后的深层次因素,即社会成员权利与机会的不平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权利与机会的不平等集中体现在政治参与方面。而我国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他们从起点到过程都未能获得与强势群体同等的参与机会所致。尽管社会各界和弱势群体都在不断呼唤机会均等,呼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机会均等原则迄今为止都尚未能够得到根本贯彻。
弱势群体在就业、任职、参政、受教育、受国家救济等一系列方面都存在机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问题。虽然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权利,但由于目前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水平所限,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方面,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劳动者的一部分,他们理应和其他人民群众一样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但是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转型期弱势群体在政治参与上处于权利不平等的地位,他们是政治参与权利贫困的群体。政治参与权利的贫困使他们在具体参与活动中处于不平等地位,致使他们在实际生活中远离政治权力中心,在政府主导的利益分配体系和相关的公共政策中影响微弱,这是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期困扰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虽然国家法律赋予公民许多参政议政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弱势群体是最容易被遗忘和忽视的群体,究其原因,并不是弱势群体不愿意或者不想参与,而是由于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在体制内途径无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往往会引发体制外政治参与途径的出现,如绝食、跳楼、罢工、群体上访等,严重威胁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用来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立法中没有具体的量性规定,也没有规定对于侵犯弱势群体权利的行为给予何种惩罚,或因缺少可操作性而形同虚设。
实际生活中,弱势群体参与意识增强但参与途径有限、权利意识增强但权利保障困难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很多法定参与渠道并未得到他们的认可和利用,繁琐的办事程序和较高的参与门槛、参与成本使他们对高层次的法定渠道望而生畏,除了利用比较熟悉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等权威性不强的基层组织渠道外,许多时候采取了直接的、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尽管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弱势群体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已有不少人开始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社会舆论和政府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会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是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权利保障困难重重。
导致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不力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现有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弱势群体参与途径的狭隘、公共政策的偏颇以及弱势群体自身参与能力和参与意识的局限等等,以上各种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发展。但是我们认为导致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现状的根本原因是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权利的贫困,在政府主导的各种价值分配以及相关的各种公共政策制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意志得不到及时、有效和真实地反映。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一般都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地进行界定和说明,以成文法的形式赋予公民。当前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权利的贫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权利的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赋予弱势群体一定的政治参与权利。政治参与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一种最起码的国民待遇。但在有的法律法规中却忽略了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权利,使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如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利没有稳定和明确的法律保证。现有的法律只规定了农民工在农村原籍的政治参与权,而没有明确保障在外打工的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以及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产生了一些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新的政治参与方式和手段,如网络技术、电子通讯等工具,这些都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确认和规范。
其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赋予了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权利,但法律规定比较抽象或模糊,缺乏可行性,因此导致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权利如空中楼阁,无法得到落实。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家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目前,大量的农民工由于离家远、收入低、工作忙,没有几个人愿意为了参加工作所在地人大代表的选举投票而花钱、花时间、花精力回原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同时,由于长期在外打工,他们对原籍的情况也变得陌生,即使委托他人投票选举也很盲目。这样,就出现了农民工既没有参加原籍选举,又没有参加居住地选举的“真空”地带,使农民工成为处于选举权利真空地带的一个群体。由于相关法律对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权利有名无实。
其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赋予了弱势群体比较明确具体的政治参与权利,但参与的条件复杂,成本较高,或者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与规定,使弱势群体享有政治参与权利的成本过高,导致一些弱势群体成员无奈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如国家的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却由于缺少知情权的保障,使得公民在许多公共事务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状态,难以有效履行举报监督等政治参与权利,有的公民因为检举揭发而遭到打击报复,甚至有的公民为了真正享有和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政治参与权利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其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赋予了弱势群体比较具体的政治参与权利,但参与的条件苛刻,有失公允,置弱势群体于明显不利的境地。在对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规定上,有的法律采用双重标准,没有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和法治理念。如农民、农民工等与社会其他阶层相比,在享受国民待遇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他们沦为“二等公民”,农民和农民工在政治参与权利上明显受到不公正待遇,受到体制性的歧视。城市政府以及相关的法规对农民工的漠视是一种长期的现实,对他们的歧视与排斥已经得到一些人的默许和纵容,工作权、休息权、住房权、教育权等权利缺乏保障,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参政议政等政治参与权利也被闲置。
政治参与权利是弱势群体改善自身地位和处境的根本之道,政治参与是弱势群体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利和资格通过制度安排最终实现、维护自己利益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要想改变转型期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困境,必须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有效扩大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
三、扩大弱势群体政治参与,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公正
要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使其能够与其他利益群体一样共享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成果,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公正,基本途径和方法就是从各个层次扩大弱势群体有序的政治参与。
(一)加强立法,保障弱势群体平等的政治权利
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单纯依靠政府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对弱势群体的权利给予特别的保护。对于转型期弱势群体来说,其在政治参与上的弱势地位根源于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权利的缺失,因此,要想改变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现状,必须要通过立法赋予弱势群体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参与权利,给弱势群体政治参与以必要的立法支持,从源头上防止这一问题的出现和扩大。首先,赋予弱势群体平等的立法参与权。要想赋予弱势群体平等的立法参与权,必须要改革现有的《选举法》,从法律根源上根除对弱势群体的不平等规定。一方面要扩大弱势群体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名额,特别要保证来自于弱势群体内部代表的名额,避免代表脱离群众的现象,使弱势群体的呼声及时、真实地传达到决策层并真正得到国家的重视和关注;另一方面,保证弱势群体选举权的实现,加强基层的教育宣传工作,使弱势群体真正认识到选举权的重要意义,避免出现盲目选举和被迫选举的现象,落实和解决农民工的选举权问题,保障他们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其次,完善社会保障立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覆盖面窄、服务水平低、执行力度弱等,没有很好地起到预期的社会调节作用,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完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力度,解除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最后,加强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完善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往往只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科学的法律保障机制,从而造成了弱势群体维权困难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建立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机制,对损害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做出具体而有力的惩罚,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变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保障弱势群体平等的社会地位
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和农民工政治参与的体制性障碍。当前我国二元社会结构下的一些旧的体制,如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等已经严重地束缚了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发展,这也是造成农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扩大化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要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把农民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纳入到制度化的轨道,必须要在政治层面彻底改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走出城乡分治的格局。消除农民政治参与的体制性障碍,一方面要加紧相关政治制度改革,取消户籍制度和歧视性就业政策,让广大农民拥有自由迁徙、流动和定居的权利,取消与户籍制度配套的医疗保险、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壁垒,真正在制度安排上确认农民的平等地位;另一方面,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和思路,向农村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公共资源,使农民在经济基础改善的前提下,改变政治参与的传统观念,提高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基础,确立农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作为各级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应该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三)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制度,拓宽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渠道
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代表的覆盖面,让不同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的代表都有机会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特别是要赋予弱势群体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建立人民代表的资格审查和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人民对代表的监督和评议制度,改变以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代表与人民之间脱离的现象;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弱势群体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机制,开通一些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咨政议政的途径。其次,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法律体系,强化依法治理。加强地方立法,保障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基层民主制度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扩大基层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他们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规范基层直接选举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程序,建立系统的基层干部培训制度,加强有关基层民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积极探索解决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切实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监督,建立起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依法进行。再次,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党的十六大强调,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政府的政务公开条例,进一步确定政务公开程序、方式、内容、时间和范围等,使政务公开从一般规定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法律的权威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新的信访条例。第四,坚持、普及、规范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听证制度。通过听证,了解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保障相关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和参与机会,实现决策者和管理者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近距离沟通,把公共政策的规范性与服务性、强制性与可行性统一起来,把为弱势群体办好事的良好动机与尊重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统一起来。
(四)创新收入分配政策,改善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经济基础
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增强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物质基础。政治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就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6] 作为公共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是调整国民收入水平的杠杆,通过创新收入分配政策,尤其是再分配政策,使弱势群体也能够共享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享受到基本的社会公平。一般来说,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初次分配以效率优先,而再分配政策则以公平为主。在保护合法收入的前提下,创新收入分配政策主要应该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重视社会公平,保障最低收入,着力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建立解决分配不公的收入调节和再分配体制,合理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基本的温饱问题,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标准。制定和实施调整社会差距的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二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弱势群体由于物质、能力和权利的贫困,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其基本利益,所以国家应该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政府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改革的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一定的利益补偿,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弱势群体的绝大多数成员能够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从根本上为提高弱势群体的制度化政治参与奠定基本的物质基础。
(五)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素质和能力
制约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国民教育水平以及教育公平程度。所以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素质和能力,是解决弱势群体政治参与问题的重要基础工程。当前,许多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文化素质不高,我国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2.01%。列宁曾经明确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7] 因此,国家必须大力加强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弱势群体集中的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努力改变弱势群体整体教育资源匮乏的局面,使他们享有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竞争的机会和能力,促进他们与主流社会的整合。在加强和普及基础教育的同时,还要扩大建立成人夜校,如农民夜校、农民工夜校、失业人员免费培训活动等,为弱势群体提供再教育的环境和条件。通过教育,不仅可以使弱势群体掌握谋生的必要手段,而且还可以培养弱势群体的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加强对弱势群体参与意识、公民意识等现代政治参与思想的灌输,使弱势群体自觉摒弃传统政治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自觉提高对政治参与的兴趣和效能感。
(六)健全社会组织,为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提供组织载体
要改变弱势群体的地位,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弱势群体分散化的状态,使他们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有序地、理性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通过健全各种社会组织,尤其是像慈善组织、社区组织等能够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组织,可以把分散零乱的、模糊的、个体化的、多元的利益要求转化为比较明确的、综合的利益诉求而传达给党和政府,从而影响公共政策,使弱势群体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组织帮助,降低风险成本。这既有利于克服参与的低效性,又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走上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西方社会的弱势群体在遭遇社会或政策上的不公正对待时往往通过其利益代表组织向政府和社会充分传达自己的利益要求。相比之下,中国的弱势群体很少积极主动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他们的声音更多的是通过社会上其他群体如知识分子间接向社会和政府传达的。”[8] 为此,在当前的形势下,要加强弱势群体的组织建设,健全各种社会组织,使之能够对弱势群体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4JZD00017);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2005—12)。
[收稿日期]2006—10—21
标签:政治参与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贫困问题论文; 法律论文; 农民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