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论文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论文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

王华希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山东 潍坊 261000

摘 要: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体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同诉讼衔接机制不够顺畅,导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与立法本意相背离。对此,本文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合法权益;维权

随着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全面。在劳动立法框架下,劳动者维权意识大大增加,劳动争议发生越来越频繁,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具有特殊性,在处置方式上遵循“一裁二审,仲裁前置”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可先向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简单理解为,仲裁和诉讼是两项独立的解决争议的机制,两者之间缺乏联系基础,这是有悖于解决劳动争议纷争初衷的。劳动争议仲裁有自身特点,劳动争议诉讼亦有自身特点,但二者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虽然处置方式有所差别,但绝不能完全被割裂开来。应对二者之间发挥的不同机制进行厘清,然后找出合适的衔接机制,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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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缺陷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管辖衔接不顺畅

关于管辖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不同管辖地的确认上,众所周知,有两个地方可作仲裁和诉讼管辖地,即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但由于仲裁与诉讼并未有畅通的衔接机制,所以就出现了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争议双方向各自所属地提出仲裁申请时,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而在诉讼方面两地都具有争议管辖权,并规定先受理法院审理。那么便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如某仲裁案件,仲裁受理和裁决在甲地,也是劳动者住所地,用人单位是乙地,两者都不服裁决,均提出诉讼,刚好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先受理。这样一来,劳动者就必须到乙地参加诉讼,会产生大量的时间、金钱费用,劳动者本身是弱势群体,还要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方式,便造成了“仲裁易,诉讼难”的问题,这是与劳动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意愿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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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诉讼不审查仲裁裁决不合理

目前,我国法为了对诉讼和仲裁加以区分,同时维护仲裁独立性,提高仲裁权威,规定“起诉仲裁自动失效”,这看似是合理的,在一定程度减少了法院对仲裁的干预,但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滥用诉讼。既然起诉仲裁自动失效,那么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堂而皇之利用诉讼来规避仲裁裁决,这样相当于设置仲裁的这道门槛失去作用。二是诉讼请求的弊端。在纠纷中,如果劳动者得到了仲裁支持,而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资关系提起诉讼,虽被驳回,但同时仲裁裁决失效,双方又重新回到争议原点。三是仲裁裁决失效后,法院并不会对裁决结果进行审查,二者向来比较默契,井水不犯河水,但这样对劳动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容易引起对仲裁权威性的质疑。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

(一)解决诉讼管辖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诉讼管理问题最关键的是锁定管辖地,这里可借鉴《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相关制度。通过锁定管辖地可解决争议双方产生的各种不确定的问题。当然,专属管辖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争议,但笔者也对争议问题进行了调查,认为相当一部分争议适用于属管辖。目前,争议中比较多的便是工资支付、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认定这三种,而工资支付、工伤赔偿是适用于这种方式的。对工伤类案件,当事人一般是受害人,需要大量资金维持治疗和康复,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如果将用人单位作为管辖地显然不合适。对工资争议案件而言,其道理是与工作类案件相似的,管辖确认大大方便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采取的执行措施,也方便劳动者提出保全的要求后进行保全。

(二)对劳动仲裁的有限审查

目前,劳动仲裁是不具有可诉性的。然而,我国现状告诉我们,诉讼有必要对仲裁进行审查。仲裁机构一般由政府部门管理,具有准司法特征,但只是“准”,并非真正的司法性。如果诉讼中对仲裁进行审查,那么前述提及的可能便不存在,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在诉讼中以仲裁裁决为基点,如果结果是充分的、合理的、符合程序的,那么应对其结果予以支持,这样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也会使随意诉讼的案件大大减少。对仲裁机构而言,法院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其责任感,将对仲裁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当然,立法之初便考虑到诉讼不干预仲裁的目的,所以诉讼对仲裁审查一定是有限的,在这一点上审查范围必须慎重界定。

总之,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是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方法,也是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重要尝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有力保障,这关系到国计民生,也是社会和谐稳定之基,不容忽视,更不容践踏。

[ 参 考 文 献 ]

[1]官玮玮.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域外的比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04).

[2]程立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非诉与诉的衔接和转化[J].法律适用,2015(01).

[3]程隽怡.试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非仲裁性”之困[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01).

中图分类号: D922.5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122-01

作者简介: 王华希,任职于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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