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合作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农民通过这种方式的自我组织化,可以化解市场交易中的成本,并通过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合作社就是农民自己增加收入的组织。违背了这一目标的合作社也就不能称之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构件,分配制度建设是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关键所在,因为分配制度是合作社产权、合作社企业家的治理和治理机制等的体现和折射,又是合作社发展的经济绩效的反映。合作社分配制度的主体是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一个完整的分配制度体系包括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以及预先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救济基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等公共积累。但公共积累因为比例较小等原因,不能成为研究的重点。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工资等属于成本范畴,不在研究之列。
在上述前提预设下,本文将以实地调查所得案例和有关的文献资料为主要依据,从以下层面展开研究。
改革开放前合作社分配制度回眸
中国农村合作社从民国时期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分配制度也不断地产生出来。我们选取各阶段较有代表性的合作社对分配制度的演变作一个简单的回眸。
1、建国前合作社的分配制度
根据地较早的互助合作组织——1929年形成的福建上杭才溪乡耕田队,就是在男劳动力大都参加了红军,红军家属和贫苦农民的土地难以耕种的情况下,农民按传统的换工习惯组织起来的。当时形成了经村委员请工,互助付给工钱的合作方式,具体做法是红属帮红属,每天一毛半;红属帮群众每天二毛;群众帮红属,不给工钱。实际上是适应当时当地情况,以换工为主调、兼顾照顾红军家属的互助合作形式(毛泽东,1934)。
有名的耿长锁合作社产生于1943年。日寇“五一”大扫荡和严重的旱灾使五公村320户人家中101户卖地,218户卖农具衣物,57人饿病,15人死掉,很多人卖儿卖女、妻离子散。在这种情况下,在根据地抗日民主政府号召互助生产同时贷钱贷物给予帮助的条件下,乔万家等农户自动组织起来,通过贷高粱、打麻绳的方法度过了灾荒。第二年大家又“商量好把土地合了伙,互助耕种,农业副业统一使用劳力,统一分红,规定农业收入按土地劳力对半分,打绳收入按劳七资三分红,组的名称也改称农业生产合作社。”后来耿长锁入社并吸纳更多农户入社,制定的章程也反复调整了分配方案,使这个合作社得以很快驰名全国(史敬棠,1962)。在这个合作社中,资金和劳动力都已经参与了分配,这是和才溪乡耕田队相比较明显的制度改进,也是对合作内容从简单到复杂这一变化的积极适应。
2、初级社的分配制度
初级社无疑是建国后有代表性的合作社。它不仅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形成了适当的分配制度。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私有者要把自己的土地、大面积的莲池、鱼塘等特殊土地、大型农具、农业运输工具、成片的树林、成群的牧畜、大型的副业工具和副业设备等出售给合作社统一使用,以实现对分散的联合。合作社要将入社农户的土地折算成相应数量的标准亩,并据此付给相应地价款。农户仍然拥有对原来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在退出时赎回;农民可以依据其所有权,行使剩余索取权,在年终分配时获得相应数量的土地报酬(劳动力的剩余索取权则体现为劳动报酬)。对于耕畜,当时实行多种方案,或私有、或私养公用、私有公养公用或收买为公有;大型农具和农业运输工具则采取或租或买的方法。这些土地和生产资料还是属于农民所有,只是合在一起共用,农民依然拥有剩余索取权和部分剩余控制权,交易费用不会高得吓人。
其次,农民入社要交纳股份基金,包括公有化股份基金和生产费股份基金。公有化股份基金一般按入社社员的土地多少按比例分摊,相当于合作社收买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价款;生产费用股金则相当于一般农民一年内在同样土地上生产所用的种子、肥料、草料等价款(《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9)》,1989)。股金不付利息(《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1981),只有合作社经营得好,入社农户才能由此获得投资回报(股金分红)。首期投资要分3-5年给社员付清,对合作社的经营又是一个考验。
第三,寻找合适的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比例。一般说来,资本占有优势的是富裕中农和富农,而贫下中农则拥有较多的劳动力。由于社员可以自由地行使他们的退出权,分配制度如偏向一方,就会引起另一方的不满乃至退出。鉴于情况非常复杂,实际上各地劳动报酬和土地报酬的比例相差很大,鲜有划一。1954年河北省委对3100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统计发现,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有30多种,其中各占50%的达71%。而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部的调查则表明,闽侯、建瓯、永安、连成4县的4个初级社的土地报酬均在30%左右,劳动报酬则均在65-70%之间(《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1981)。大致的态势是,土地的稀缺程度越大,则土地报酬相应所占比例较小;劳动的报酬基本上超过了土地报酬,以使拥有较多劳动力的贫下中农的收益能首先得到保证。
第四,劳动报酬主要有两种分配形式:死分活评和死分死评(劳动日)。“死分活评”(后来公社体制中的“大概工”——“大寨工”就是由之滥觞开来的)的计分方法是把每个劳动力按强弱、技术高低评定一定的工分,再根据他每天的实际劳动状况进行评议,给予增减。由于存在监督不足的问题,加之实施成本太高,必然导致不能准确地计算劳动者投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更多的情况下,初级社采用的是规定工作定额和不同报酬标准对应的做法。对于一种工作,在一定的土地、耕畜、农具、天时等条件下,一个中等劳动力作了一天能够达到的数量和质量,就成了定额;完成一种中等工作定额,记一个劳动日;报酬则按劳动日计算,一个劳动日10分工。也就是“死分死评”。这是一个比“死分活评”省事的简便方法,但同样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办法,关键是要把定额所值工分算准、算精确十分不易。这种借用于工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是难以适应于农业的,这种分配方案也容易是无效的。
整体上来看,初级社的分配制度基本有效,只是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易于失败。但农民的退出权却部分化解了高交易成本带来的分配制度失败。农民拥有的退出权是社员实现对合作社的监督的途径,也是决定社员对社投入多少以及是否留在社里的关键因素。如果放任分配制度无效,必然导致社的解散;要克服这种风险,就必须通过自我实施的制度安排激励每个人努力工作。这种自我实施的制度安排一般是一系列口头协议,但也能使高成本的分配制度得以运行下去。笔者在陕西咸阳地区的实地调查,也证实了农民入社之初,都有过“爱社如家”之类的承诺,这甚至是组建合作社的前提,合作社后来运行良好,也与这种口头协议有很大关系。此外,即便是对自己的劳动报酬不满,还可以在土地报酬中多多少少地得到弥补,心中的反差也就不至于太大。
遗憾的是,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抽掉了退出权这个分配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使社员也只能退到自己的自留地上,自我实施机制也仅仅局限在了自留地上。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还没收了社员的土地等财产,造成了产权的残缺,并把所有的分配都简约成了劳动的报酬,于是,集体劳动中计量困难问题、监督成本高昂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等,不能不凸现出来、激化开来,最终导致公社制度的破产(陈建波,1994;林毅夫,1994;周其仁,1994)。
改革开放后合作社分配制度的现状和地区特征
改革开放后,合作社的成长犹如雨后春笋一般的蓬勃和活跃。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都已经纷纷登台。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社区型合作社等异彩纷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合作社建立在不改变农民土地产权的基础上。这是对历史经验理性总结和继承的结果。但是,在这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状况并不理想。
根据我们对东部较发达省份某一地级市合作社的抽样调查,37份针对合作社的调查问卷反映,社员从合作社得到的收益中,含有股金分红的仅有23处,为60%强;其余14处征收了社员的股金,却只付给社员股息。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合作社不对外宣传股份合作形式,但事实上却对社员征收了入股基金,对于这种股金的回报,仅仅是一点利息而已;另一种是股份合作形式的合作社,却依然只给入股者分配股金利息。在后来的追踪调查中发现,不实行股金分红的14个合作社中,仅仅7个合作社实行了只付股息的做法;其他7处,则将股金应得红利、利润返还“捆绑”在了一起。这说明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很不规范,而调查地区是一个合作社发展较早、较好的典型地区,全国其他地区合作社分配制度不规范的问题肯定更加严重。
在这一地区的调查中还发现,不少合作社和社员不知道什么是股金分红、股息和利润返还,甚至合作社的领导和主管部门,也对此含糊不清。这样的认识水平,怎能有效地创建合作社、运作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实现农民利益?
具体情况是: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一般在1000-5000元不等,合作社返还给社员的利润则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利润返还的比例也是毫无规律可言;股金分红的比例在4%左右的也有,高达35%的也存在。低的低到不足以支付股息,高的高到分光吃净还不解气。股息一般以银行利息为基准浮动,但也是高低不等,没有一个准。
分配方案中公益金、公积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各自所占的比例,也是一种纯粹的非正态分布,毫无规律可言。利润返还占总收益的比重,从0-73%不等,一般在30%-50%之间(19处),但是8%-20%也占较大的比重(9处)。股金分红的比重,则从0-55%都有,一般在20-40%之间(23处)。有的还地方出现了股金分红比重超过利润返还的情况(12处)。公积金和公益金所占的比例,加起来一般都在15%以下。二者都很少超过10%。这个比例是比较正常的。
以上是对合作社发展较好的典型地区的调查,情况尚且如此不能令人满意。其他地区的情况就更令人忧虑。最近,我们又通过调查和对合作社领导、社员、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的培训等途径,了解到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一般地区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有关情况。我们发现,不少合作社存在着分配等制度混乱的现象,对股金分红、股息、利润返还的比例随意制定,很不合理。比如有的合作社股金分红的比例占16%,利润返还占8%。当我们问到这个比例是怎么制定出来的,其余各部分收入如何分配等问题时,合作社领导和工作人员都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不少合作社并没有实行股金分红,却把付给社员股息当成是股金分红,并且这种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更有一些合作社根本就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社员参与合作社的交易,比如购买化肥等生产资料,将农产品交给合作社出售等,合作社只付给社员较优惠的价格,除此之外社员一无所得。还有大量的合作社领导和无数的社员们不知道什么是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有的是从未听说过,有的好一点,是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有些地方,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就由某一领导拍板,社员毫不知情。
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存在的缺陷,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分配制度有没有、怎样分配,全由合作社领导人一人说了算;没有分配制度,只有价格优惠,却把价格优惠当成利润返还;利润返还只返还部分或者一种交易的利润,而不是包括社员参与的所有合作社的购买和出售等业务,存在克扣社员收益的现象;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捆绑在一起,不加区分,糊里糊涂地一次性分配,无标准、不规范;名义上实行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实际上股金分红只支付股息;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但不支付股息;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的比例混乱、不合理;实行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分配,但是各种利益分配所占的比重随意制定,等等。可以说,合作社的发展不尽人意,这与分配制度的缺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纵观历史和现实,是什么制约着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呢?我们认为,影响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因素错综复杂,主要可以概括为此下两个方面:
1、合作社内部的制约因素
这主要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正式制度主要包括:合作社的产权——分配制度的决定因素之一,合作社企业家的治理——直接的决定因素,合作社的治理机制——通过民主参与影响合作社的分配制度。
产权是一个经济组织制度最突出的表征,它会直接给一个组织的属性打上深刻的印记(科斯等,1994中译本)。在合作社中,产权的变革会直接导致分配制度的变化,产权制度决定着分配制度。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中,由于彻底地取消了私有权,农民的报酬也就变成了简单的按劳分配,正是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失效,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制度也就陷入了低效率之中。由于今天的各种合作社根本改变不了入社农民的产权,资本报酬和劳动报酬的比例问题,也就是股金分红、利润返还和股息各自所占的比重,还像初级社时期一样悬而未决,直接影响着合作社的发展。
合作社企业家的治理,在合作社这样一个特殊的企业中也显得尤为重要。耿长锁合作社得以驰名全国,就是因为耿长锁入社后能够吸纳更多社员入社,并反复调整了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在今天的合作社中,尤其是成立之初,合作社的领导,或者主宰合作社的大户,就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人格魅力,是否具有帮助他人致富的公心,更是决定合作社成为一个农民的经济组织,还是大户的生产车间的关键所在。
治理机制是一个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成的、包含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体系。合作社的治理是否偏离大多数社员的利益,就看合作社的治理机制是否健全和有效。也就是说,在现实的合作社发展中,我们不能指望大户充满公心,不能奢望合作社的领导胸中永远装着社员的利益,我们只能通过建立健全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保障社员对合作社的决策、监督和管理,保证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来实现农民的利益。所以,分配制度有效的前提之一就是治理机制的建立健全。
合作文化-合作知识同以上正式制度因素不同,这是影响合作社分配制度的非正式制度因素。无论怎么说,合作社都是一个后起的经济组织,至今未能向西方国家那样形成独具特色的合作文化,合作社分配制度如何导向,也就没有内部的信念支撑。合作文化又是由一系列的合作知识累积起来的,缺乏合作知识是中国合作社更明显的非正式制度缺陷。调查中我们就发现,不少合作社的领导和社员不知道什么是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这才导致了合作社分配制度千奇百怪,莫衷一是的现象大量发生。因为,自从人民公社被否定,与人民公社有关的东西也都被打上了一些不祥的印记,或者从人们的记忆中淡出,或者被束之高阁。合作社由于与人民公社的密切关系,也自然在很长时间里远离人们的关注。当现实中需要合作社的时候,却缺乏起码的合作社知识以资参照和依靠,创建者也只能按照自己的“构想”去“建造”,所以人人都是首创者,造出的合作社自然是“千姿百态”;由于大多数人都是“外行”,造出的合作社自然是“千奇百怪”。合作社如此,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就可想而知了。
合作社制度体系是否健全是又一个重要的内部因素。制度经济学早已证明,制度具有外部性,也有聚集效应。也就是说,每一种制度安排都会影响其他的制度,也会受到其他制度的影响甚至制约(诺思,1995中译本)。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自然也是合作社制度大家庭中的一员,一个完善的合作制度体系,自然会有利于分配制度的建立健全。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治理机制等,都直接影响着分配制度的状态和效果。不幸的是,合作社制度不健全的现象比比皆是。况且,仅仅健全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治理制度以及非正式的合作知识等还远远不够,还要使制度之间彼此配套、相互协调,这样才能保证合作社制度体系的效率,使分配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
2、合作社外部的影响因素
外部的影响因素包括法律、其他利益主体、经济发展水平、国外合作社的影响等。
由于合作社法未能出台,合作社的建设,包括分配制度的创新也就至今没有一个总揽全局的行动纲领。从1954年起,我国就开始筹划的合作社法,今天虽然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却仍然未能问世。这就使合作社的制度建设无章可依,无本可源。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从全局上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升组织和社会的经济效率(科斯,1994中译本)。由于中国农村一无法律,二缺知识,合作社分配制度自然是异彩纷呈,莫衷一是;分配制度的功能和效率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了。个别地方虽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是终究不能摆脱地域性局限,而合作社发展注定是要冲破地域限制的,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也绝不仅仅要经受地域因素的考验。
合作社的产生成长过程中,还始终伴随着各种外部力量的作用。合作社是一个后起的经济组织,政府、企业(包括龙头企业、乡镇企业等)、社会团体等先行的组织,就构成了约束合作社发展的制度环境。合作社自然要在耳濡目染的过程中,多多少少地吸收它们的做法,这就使合作社出现了一些衙门气,一些类似企业的做法等,这些都会影响合作社特殊的分配制度建立和运行,或者保持自己的特色。由于这些组织还与合作社有着这样那样的利益关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会在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上直接施加自己的影响。产业化链条中的合作社,分配制度就很难完全排除龙头企业的影响。一些由外部力量“牵头”组建的合作社,更不能不在分配制度中考虑它们的利益,甚至连分配制度本身也要由这些利益主体设定。鉴于此,我们再次强调,合作社必须是农民自发组建的、服务自身利益的经济组织。
上述现象的出现,某种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落后状况。我们所说的穷是指农民的贫穷,弱是指弱小,乏是指知识、能力的贫乏。这是中国大多数农民的突出特征。带有这种特征的农民,自然很难形成自己对分配制度的构想,从而很容易被某一强人或强势组织所左右;也很难对分配制度的实施进行有效的决策和监督。某些地方出现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由领导决定的现象,原因并非仅仅是合作社制度不健全,还因为农民自身的状况,使他们容易被忽视。一些地方分配制度不健全导致合作社发展不理想的原因,也在于此。
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到农民的知识水平和富裕程度、政府的民主化水平、合作社的发展水平等。所以我们发现,经济较发达地区,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就整体上较其他地区略好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股金分红所占的比重较高,就是因为资本的联合这一特征表现得更明显一些。所以,分配制度要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
国外的合作社最近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也通过各种渠道直接间接地影响着中国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改革开放后中国合作社兼采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的做法,就与20世纪80、90年代日本农协等国外合作社在利润返还中引入股金分红的做法不谋而合(冯开文,2003);西班牙蒙德拉贡等经典合作社截留社员收益的做法,也就是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等都记入个人资本账户,退休和死去才能兑现,每年只付给社员股息的做法,也在一些合作社中找到了体现(冯开文,2001)。这说明中国的合作社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国外的经验,并且国外的经验正在改变着中国合作社分配制度变革的方向。一些关于合作社企业化的论述,就与国外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相联系(郭红东,2004;苑鹏,2004;刘纯阳,2003;国鲁来,2002;占明华等,2004)。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国外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中国合作社分配制度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结论和发展趋势判断
根据以上的纵向研究,我们可以形成以下几点结论:
1、合作社越发展,制度变革越深刻,分配制度就越重要,越复杂。耕田队的分配制度只是一个简单的劳动报酬问题,而到了耿长锁合作社以至建国后的初级社,就要合理制定劳动和资金的报酬比例,否则合作社就要面对由于社员退社可能带来的合作社解散问题。改革开放后合作社处于一个方兴未艾的新时期,林林总总的分配制度各呈千秋,与合作社的种种类型相映成趣。这说明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包括分配制度的改进和完善,都离不开合作实践的不断推进和展开。
2、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演变中有一条明显的主线,那就是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始终是分配制度的核心构件,二者缺一不可;并且,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变革要在不改变农民产权,尤其是土地产权的范围内进行。这正是中国农村合作社分配制度最根本的特色。建国前合作社在艰难的战争环境下不断兴起,建国后合作社的平稳发展,都验证了分配制度的这一特色,以及秉赋这一特色的分配制度的巨大效能。一旦失去了这样的特色,合作社就会异化,合作制度也会走向失败。人民公社和高级社就是最好的反面例证。在不改变产权的前提下,分配制度要兼具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两大构件,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的历史经验。
3、形形色色的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形成,是产权、合作社企业家的治理、合作社形成的治理机制、合作文化-合作知识、合作社制度体系的完善程度等内部因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农民的落后状况、国外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创新经验等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由于各种因素是否起作用、作用的力度大小等不同表征,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在具备其共同特色的同时,更多地表现出了多样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4、由于影响合作社分配制度的一些主要因素,未来一段时期内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所以合作社分配制度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停留在兼具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的框架内。因为,产权、合作社企业家的治理、合作社形成的治理机制、合作文化-合作知识、合作社制度体系的完善程度等内部因素,其明显的变革都绝非指日可待的;外部因素中,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别、农民的穷、弱、乏状况等都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改变。所以,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也将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在兼具股金分红和利润返还的格式中。
展望未来,合作社将会像国外的同类一样,感受到来自企业与日俱增的竞争压力,特别是这种压力来自比自己出世更早、更强大、更熟谙市场竞争技巧、还和自己同台竞技的大大小小的企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甚至生存问题,都要日益受到致命的影响。到那时,国外合作社最近的一些做法,比如蒙德拉贡截留社员收益的做法,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炒作股金、而通过利润返还把此外的利润分光吃净的做法,就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受企业和国外合作社的直接影响,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最终只能在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中二选其一;合作社也只能是要么走向企业化,要么坚守传统适时调整。当然,究竟哪种选择会成为大势所趋,即将出台的合作社法将起决定性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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