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学不是意识形态的“考论”的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形态论文,文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0257-5876(2007)02-0004-13
十多年来,“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在文论界较为流行,最近一段时间受到质疑。一些批判文章把审美意识形态都是当作审美加意识形态的“硬搭配”加以批判的。
其实,上世纪80年代提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不是意识形态,而是“审美意识”。把“审美意识”作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的初衷,就是想改变一下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即总是凭借前贤的多种既定文学理论观念,或是以某种现成的学说来界定文学本质,例如文学是意识形态说。“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试图从发生学、人类学的观点,揭示文学的原生点及其在历史发展生成中的自然形态;讨论人类审美意识是如何历史地生成口头的审美意识形式——前文学,随后又融入蕴涵了民族文化精神的语言文字结构,进而历史地生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审美意识形态的,并试图描述文学观念形成中自身的应有的历史感。同时,“文学审美意识形态”在于显示文学在其自身历史的发展中所形成的最根本的复式特性——诗意审美与意义、价值、功利之间的最大的张力与平衡,并不是一些人所批判的是让作家来演绎思想体系。在文学创作的实践中,诗意审美与意义、价值功利两者之间可能是平衡的,但也会产生失衡,而在理论上也可能出现偏颇,这都是正常现象,但这两个方面在本质上是互为依存,难以偏废的。而且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这一观念从未奢望穷尽对文学本质的概括,它不过是我与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文学观而已。
2005年下半年以来,北京大学董学文教授和他的朋友不断著文,就马克思关于文学和意识形态的关系进行“考论”①,质疑、批判“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就目前所见的批判文章中摘引的观点表明,它们都出自我、童庆炳与王元骧教授的著述。而且有的被批判的观点,据我所知,不过是童庆炳教授在小范围会议上的发言用语,还未公开发表,但是董教授顾不得依据文字为准的批评游戏规则,抢先拿来“考论”,进行驳斥。我虽然没有长期从事注释与阐释马列文论的工作,并非马列文论专家,但读罢这位“考论者”提出文学不是意识形态的理论,极有可能是一百多年来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种创新之说。不过我又感到,他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和对别人的文本的“考论”多有误解之处。
在当今的情况下,第一,什么是文学,说法很多,各个学派有各个学派的说法。比如,文学可以是感情的表现,焦虑情绪的记录,可以是对压抑情绪的发泄,内心忧伤的回忆,都有道理;或是说文学什么都不是,可以是美男、美女的下半身写作,一些人就是这么写的。第二,谈论文学,如果要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谈,那么还是要从马克思恩格斯提供的文本出发,尽可能准确地把握他们的原意与精神,作为我们的思想指导,进行阐释、发挥而创新。马克思并未提出过文学的定义,文学意识形态论其实只是揭示了文学在社会物质、精神结构中的地位、它的本质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而非全部。第三,如果一些人认为,过去把文学现象看成意识形态,理论上错了,所以使我们的创作遭受了严重的灾难,现在要使文学与意识形态彻底脱钩,创造新说,以顺应当今国际时尚,于是想方设法到马克思那里去寻找我们对于意识形态的“误解”或是宣布我们已经走入意识形态的“误区”的根据,这也只能说是当今时代的理论时尚使然了!第四,宣称意识形态是指法律、政治、宗教、哲学、艺术的“综合思想体系”等,而“社会意识形式”则是指政治、法律、宗教、艺术等,毛星先生早在1986年发表的《意识形态》② 一文中就已提出了类似的说法,有的学者也附和过。对于这样的重要观点和详细论说,我以为在董教授一批张扬文学是“社会意识的形式”、批驳“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文章里,不宜不作“考论”,恐怕不能以为一切都是从我开始的。
至于“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引起异议,其中“意识形态”四个字自然受到了特别的关注,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意识形态这一理论在20世纪流行开来后,学派众多,内涵各别,而其外延较为复杂;特别是当今“意识形态”一语,被各类政治家普遍使用而被赋予不同的、乃至绝然相反的内容,例如外国论者提出的“全球化意识形态”就是,那么怎么可以用它来讨论文学问题呢?二是一些人认定意识形态就是观念和思想的体系,是各类观念的“综合思想体系”,那么怎么可以用“综合思想体系”来界定文学的本质呢,文学是综合思想体系吗?三是一些人认定“审美意识形态”就是审美加意识形态,他们历来使用的思想方法就是简单的加与减,这已是几十年来流行的思维定势了。四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一文学观念从理论上确实还需要进一步地阐明,等等。我自然反思过“审美意识形态”这一提法,比如,逻辑起点是审美意识,最后结论却是审美意识形态,只是目前还未能找到一个比它更有概括力的术语来重新界定。而且我也欢迎别的学者使用更为符合文学本质的整体特性、更为简洁的语言来界定文学。事实上,要提出一个十全十美、面面俱到、人人都能接受的文学本质观,那是十分困难的,现象比观念远为丰富。谁都明白真理是相对的,我们可以在生活实践中逐步地积累对于真理的认识,不断地接近真理,但是我们很难穷尽真理,一劳永逸地结束对真理的探讨。因此就这点来说,任何文学本质观念的界定,都带有时代的特征甚至局限,历来如此。特别是当今文学形式不断翻新,思想进入多元时代,学者们各有各的知识谱系,各有各的思维方法,各说各有理;而且文学接受面极宽,读罢文学作品,有所感触,谁都可以就文学是什么说上几句的。
近半年来,在观点上不断重复的、指向我们的“考论”、“献疑”文章,颇有声势地一篇又一篇地压将过来。说实在,在文学理论界自1986年主体论文艺思想被批判以来,没有哪几位学者的观点,经受过如此定点式的清除、密集型的“考论”的,这让被“考论”的人实在感到意外!于是我不得不来清理一下自己的认识了。我并不乐意参与这场无奈的论争,因为要探讨的新问题很多,但是一旦对自己的文学思想作出清理,就感到在认识上有所深化,也有了收获。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就考论者关于马克思恩格斯从未视文学为意识形态的“考论”进行一些考论,至于涉及的其他问题,作者将另文探讨。
(一)所谓“马克思本人从来就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辨析;文学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体系中的地位
董教授驳斥“审美意识形态论”,是从“马克思本人从来就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开始的,这是过去十分熟悉的典型的批判方法:提出一个观点,凡马克思说过的就可以成立,马克思没有说过的就不能成立,没想到这种思想方法延续至今。这里实际上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马克思讲过的、至今仍在发挥作用的理论,我们需要深入地弄清它们的原意,作为我们探讨问题的指导思想。二是在探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分歧,这是可能的,也是应该被容许的,何况董教授不断地在改变自己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呢!上世纪80年代末董教授提出“承认不承认、坚持不坚持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的结合,同样是个‘原则问题’”③,措辞十分严厉。90年代,认为毛泽东发展了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对指导我国文学艺术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02年董教授在自己编写的文学理论著作中提出了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到2005年就不断著文批判别人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观点了。三是马克思逝世于一百多年前,因而对于19世纪80年代后的种种现象,无法见到,也无法论及,但我们的生活却照样在前进,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必须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来努力阐释新现象、新问题。
董老师驳论的重点看来是“意识形态”问题。所以我不得不就我所理解的有关马、恩意识形态的学说做些辩解。他考论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一段话,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论述,引用了德文原文,相应的一段英译与一段俄译,考论了两种外文译法与原文意思相同,并考论中文版译文也是译得十分“精确的”。他引用三种外文加以“考论”,意在说明,在各种文字版本里,“由于‘意识形态’不等同于‘意识形式’,所以,马克思在论述的行文过程中,严格使用的是‘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用来指称他所要说明的对象”。顺便指出,这一观点,董教授在1988年的那篇论文里就表述过了。因此,“认为马克思提出了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然后用《〈序言〉》的论述作为‘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或‘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界定的理由,应该说那是缺少有力的根据的”,是审美加意识形态的“硬搭配”④。
如果说,这种“意识形态”理论是这位“考论者”自我的理论创新,那我自然乐观其成;但如果说,他的文学非意识形态说,是“考论”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的结果,那么,凭我对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的一点肤浅的理解,就不得不也来做些考论了。意识形态、意识形式包括观念的上层建筑、与思想上层建筑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
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理论中,意识形态包括不包括文学在内?能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学说,搞成支离破碎、四分五裂的东西?我们能不能借用这位“考论者”极为典型的治学方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地说:“马克思从来没有直接地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社会意识形式’”,来否定这位教授的理论?显然不能,这样做,无助于说明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理论,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看来需要进行简要的系统梳理,否则只是引用有利于自己论点的观点,就很难说到一起。在早期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马、恩在对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和其后的青年黑格尔派的主观唯心主义思想、直观的唯物主义进行了批判时,就不断地在确立自己的唯物史观,一种新的世界观。他们把青年黑格尔派的各种唯心主义的观念,统称为“德意志意识形态”,此时他们的“意识形态”一词,大体上接受了拿破仑对特拉西“观念学”的批判的影响,是在“谬误意识”⑤ 的贬义上使用的。但是即使在贬义上使用“意识形态”一词,马、恩也已清楚地意识到,那些通过虚假意识完成的虚假的意识形态,实际上都产生在特定的现实基础之上,由它们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有机的思想系统。马克思恩格斯作为黑格尔哲学的批判者与继任者,无疑也吸取了黑格尔出版于19世纪初的《精神现象学》中关于意识诸形态的系统思想的研究成果。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讲道:他研究精神现象,是从最简单的精神现象意识开始的,道德、伦理、艺术、宗教等都是意识的具体形态,所以他的《精神现象学》就是研究诸种意识的形态的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论的系统思想,无疑与黑格尔关于意识诸形态的思想相联系,并且作了彻底的改造。
下面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在各个时期有关意识形态的多种说法进行简要的系统梳理,并对它们适当地加以综合概括。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弄清楚马克思恩格斯就意识形态和文学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到底说了些什么,不要我引我需要的你引你需要的,各说各的。
面对物质前提和现实生活,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那些“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失去独立性的外观”。“德国唯心主义和其他一切民族的意识形态没有任何特殊的区别。后者也同样认为思想统治着世界。”在稍后的行文中,他们又把宗教、哲学等称为意识形式:“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
接着在批判费尔巴哈的《历史》一节的最后,马、恩在论述资产阶级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时指出:“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在谈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关系时,马、恩说竞争所引起的变革,使得资产者之间和无产者之间的关系,变为纯粹的金钱关系,“并把无产者的一切自然形成的和传统的关系,例如家庭的关系和政治关系,都和它们的整个思想上层建筑一起摧毁了”。
在这一阶段,马、恩初步确立了唯物史观原则。《德意志意识形态》全书的中心思想之一,就是在批判青年黑格尔学派时反复论证:是社会生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不是相反。人们如果不是从人们设想和想象的事物出发,而是就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出发,那么可以在现实生活过程中,“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⑥,也即人们可以看到,生活过程会在思想、观念上表现出来,并发生反响。
1851—1852年间,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各种形态做了生动的描述。他写道:“把它们(正统王朝——地主世袭权力,七月王朝——资产阶级暴发户)同某个王朝联结起来的同时还有旧日的回忆、个人的恩怨、忧虑和希望、偏见和幻想、同情和反感、信念、信条和原则,这有谁会否认呢?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的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感情、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构成这一切。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感情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感情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⑦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马克思把与某个王朝联结起来的那些阶级的旧日的回忆、个人的恩怨、忧虑与希望、表现独特的感情、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各种观念形态,归结为整个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从这里对上层建筑所做的描述的内容来看,实际上指的是种种观念形态,大体涉及思想体系的部门,如政治、法律、宗教、道德和哲学等各个方面,同时又涉及感性生活形态的独特表现,如文学、艺术等方面。那些阶级的旧日的回忆、个人的恩怨、忧虑和希望、同情与反感,作为“表现独特的感情、幻想”,如果不是文学艺术所要求的,那么它们又是哪个部门所要求的呢?同时马克思再次阐明了这些观念形态产生的物质基础,指出了那些受到传统教育的人们的思想的谬误。
1859年,马克思在其《〈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表述的唯物史观的社会结构的著名范式,我们在后面再行分析。60、70年代,马克思主要在政治、社会、法律等领域谈及上层建筑。在《资本论》里,马克思说道,只有历史地考察物质生产本身,并把它当作这种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地发展的和特殊的形式来考察,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之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一定社会形态下自由的精神生产”⑧。
1877年恩格斯在后来汇集成书的《反杜林论》的论文中就说道:“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历史时期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在同书中一处,他将整个认识领域分成三大部分,即非生物界以及多少能用数学说明的部门,研究生物机体的那些科学,还有就是研究“人的生活条件、社会关系、法律形式和国家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宗教、艺术等这些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历史科学”⑨。同时,在本书中多处,“意识形态”一词,还在“唯心主义现实观”的意义上加以使用,中译本有时译成了“玄想”。但是从整体上可以看到,在这里恩格斯把哲学、宗教、艺术以及类似的部门,称为“观念形式”,同法、政治设施一起,构成全部上层建筑,或称它们为“观念的上层建筑”。1883年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说道,“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明白地指出这不仅仅指资本主义的规律。“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⑩
1886年恩格斯指出:“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社会创立了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的独立力量,马上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又说,“更高的即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采取了哲学和宗教的形式。在这里,观念同自己的物质存在条件的联系,愈来愈混乱,愈来愈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11)。1890年,恩格斯在给布洛赫的信中谈到,根据唯物史观,在历史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影响历史进程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例如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等等。同年在给施米特的信里,恩格斯说到意识形态和经济基础的关系并不都是相同的,一些意识形态如政治、法律离经济基础较为直接,另外还有“那些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的领域,即宗教、哲学等等”;同时恩格斯还指出了经济“决定着现有思想材料的改变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而且多半是间接决定的,因为对哲学发生最大的直接影响的,是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反映”(12)。1893年给梅林的信里,恩格斯提到了以往的思想家们以虚假意识制造了虚假的意识形态。在1894年给瓦·波尔吉乌斯的信里,恩格斯说“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在这些现实关系中,经济关系不管受到其他关系——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多大影响,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13)。恩格斯在这里指出了各种意识形态,都为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对于基础又发生反作用,修正了过去对经济决定作用的过分强调,指明了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这些摘录中,我们看到:一、19世纪40年代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基础时,把产生于其上的道德、宗教、哲学等称为意识形态,同时认为此外还存在其他意识形态;他们在“谬误意识”的贬义上广泛地使用“意识形态”的时候,已在寻求、探讨意识形态的规律性现象;同时,对于宗教、哲学、道德等等,从基础方面追溯它们的起源时,又被他们称为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或意识形式又被称为“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又说和道德、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相关,还存在相适应的其他“意识形式”。可以说这一时期马、恩所说的意识形态、意识形式、观念的上层建筑与思想上层建筑,大体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但有时又把意识形态与意识形式(追溯其起源时)区分开来。
二、到了50年代初,马克思指出,在“整个上层建筑”的结构中,既有社会心理、感情的表现独特的形态,又有思想方式、世界观的表现形态。马克思把这些现象统称为上层建筑,即既有属于思想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又包括了感性形态的上层建筑,也即包括了那种“表现独特的感情、幻想”的形态,这无疑是指文学艺术而言。
三、60年代至90年代初,恩格斯在批判错误的哲学思想时使用了贬义的“意识形态”一词;有时由于论述的需要,在论及意识形态时,主要是指政治、哲学和宗教;同时与基础相对应,又使用了“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历史科学”。1893年和1894年他去世之前,则把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视为意识形态。这里所提到的“文学”与“艺术”,并不是指它们是什么思想体系,而是将文学、艺术的创作形态与理论形态都包括在一起的(有关意识形态的肯定性的观点,我们在后面再谈)。恩格斯指出了经济基础对不同形式的上层建筑的制约关系,例如,基础对于政治、法律的作用更为直接,而后者的反作用较之其他意识形态亦然,基础对于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的影响就较为间接,反之亦然,有的更为次要。至于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作用,其中政治、法律、道德对哲学发生直接的影响,而政治、道德、哲学、宗教对文学艺术的影响重大,但不同时期影响并不一样,而文学艺术对于上述各种意识形态的影响,程度也并不相同。恩格斯还指出了国家和意识形态的关系,认为国家一旦成立,就会产生相应的新的意识形态,并成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更为重要的是,恩格斯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理论,看作是“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理论,是对社会整体结构的一种阐述,是一种科学的历史观的表述。尽管这一表述不很完整,有时没有顾及两者极为复杂的相互作用,但后来恩格斯在一些著述中就两者的辩证关系做了补充说明。由于在马、恩的著作中,关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所涉及的形式,前后所做的表述不尽统一,没有一个教科书式的定义,因而使一些读者感到困惑,关于这一点在西欧理论界早就发生了争议,这也自在情理之中。西方学者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学说的著作(14),作了一些梳理,自有参考价值,但是不少地方并不完全可信。比如他们只是习惯地谈论意识形态是社会思想体系,指出意识形态是个“批判性概念”等等,有意避开一些文献,认为不包括文学艺术,这就不符合事实了。又如认为马恩完全只是在“谬误意识”的贬义上使用意识形态一词等等,也缺乏全面辨析。上述这些论述,当今一些中国学者照搬过来就用,支离破碎地解构意识形态,并且不断地在进行着重复。
如果我们把马、恩有关意识形态所说的方方面面,进行整体性的观察与理解,那是完全可以得到一个完整的概念的,并且也可看到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范式的表述。
说“马克思本人从来就没有直接地或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在这一点上,使用这种思想方法的董学文教授是绝对正确的,我也是完全赞同的:因为随你翻遍几十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绝对不可能找到“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这类字句的。但是一些人提出文学不是意识形态,不是观念上层建筑,实际上只有两个可能,一是并没有比较完整地阅读马、恩在这一问题上的多种论述,二是有意避开不少不利于自己主张的马、恩的论述。但是这样做就不可能对唯物史观学说有个“整体性”理解,不可能达到对于“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的完整理解,尽管现在不少人十分热心马克思的丰富的理论,却并不在乎他的关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思想。
唯物史观范式的表述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的那段话,因此,我们还得回到这里进行讨论。这段话被引得最多,但歧见也多,由于理解的不同,阐释的分歧是如此之大,以致有的人把自己“考论”了的文学不是意识形态理论,认定必然正确,而对于别人的不同观点务要清除为快了。
马克思的原话是这样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如前所说,马克思恩格斯从19世纪40年代中期开始,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批判了黑格尔之后的唯心主义、直观的唯物主义与唯心史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及其他著作里就反复地表述这种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的新的历史观的萌芽。马克思在1859的这篇《序言》中,更为完整地表述了这种新历史观的出发点,重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不是相反。相对来说,这里比较静观地说明了经济结构即“现实基础”,在其上面竖立着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和与之相适应的诸种社会意识形式所组成的“社会结构”(15),强调的是上层建筑与诸多的社会意识形式,正是由“现实基础”决定的。马克思的这一小段的话偏重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知识论,重点意思恐怕就在这里。他们每每谈及“社会意识形式”,则往往是为了强调现实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真实关系以及意识的真正根源所在。
马克思进一步接着说,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生矛盾,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来到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16)。这是马克思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主义观点置于历史的发展之中,用来观察历史而得出的唯物史观的表述。就是说,如果从前一个观点的上下文看,重点在于解释社会存在与诸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关系,偏重于知识论,那么在这一前提之下,他动态地提出了经济基础变更与上层建筑和与之相应的诸种意识形态变革的理论,也即整个社会结构的历史的、发展的、变革的原理,在历史发展论的基础上偏重于社会价值论(17)。
这一段话的表述与前面一段话的表述,表现了认识论的知识论与价值论的统一,两段话的对象既有一致与共同之处,又有各自的侧重点。说“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的形式”有着一致与共同之处,在于说明两者都是发生、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象,本质上是同一的,此时所说的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就其实质而言,就是诸种社会意识的形式。说两者各有侧重,在于诸种社会意识形式主要相对于社会存在而言,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具有社会属性但未曾获得系统表述、组织起来的意识现象都是,甚至包括自然科学理论在内,它们的涵盖面比之意识形态要宽广的多。而诸种意识形态形式则是经过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表述,以各种不同形式,反映了一定社会集团、阶级的系统思想、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斗争,具有比较明确的思想指向与社会价值功能,作为观念形态,汇同相应的上层建筑与产生它们的经济基础,表述了一个整体的社会发展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说,当经济基础发生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会发生变革。在考察“那些”法律、政治、宗教、艺术或哲学中的变革,即那些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变革时,人们不能应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去阐明它们,在“那些”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中,人们可以“意识到”变革中所发生的复杂的社会冲突,其时只能通过斗争而解决、克服它。如果谈及文学艺术,那么需要注意到,这时的文学艺术以其特有的表现手段,反映并认识一定的社会现象、人们感情、思想意识上的冲突,极为曲折地表现着一定社会、阶级和集团之间的争斗与利益。艺术与艺术思想、文学与文学思想,这时作为观念形式或观念形态,都是“总体性”地被视为经济基础之上的各种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后人包括俄罗斯的马克思主义者、卢卡契、毛泽东以及一批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理解、解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都把经济基础与耸立于其上的诸种上层建筑和诸种意识形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关系,看作是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结构变革的根本形式,而诸种意识形态则组成了相互独立又相互有机联系、不同程度地发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整体性的意识形态体系,这也就是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阐释。
(二)所谓意识形态是思想家们通过特定关系的反映建立起来的“综合思想体系”,“‘意识形态’概念,无疑不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诸种思想系统的叠加,不是说意识形态本身又分成多少种类”辨析
但是董教授提出的“严格使用”意不在此而在彼。他说在《序言》中,“涉及到文学艺术的部分,马克思用的不是‘意识形态’,而是‘社会意识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形式’两个概念”。特别要“斟酌该句中‘简言之’和‘形式’两词的用法,可以说恰好表明‘意识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总体性概念,或者说,它是一个时代的思想家们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而建立起由法律思想、政治思想、道德观念、宗教观念、艺术观念、哲学思维等组成的综合思想体系。这个总体性的思想体系构成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并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意识形态’概念,无疑不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诸种思想系统的叠加,不是说意识形态本身又分成多少种类……‘意识形态’是个有机的总体性概念”(18)。意识形态不能分类,法律学、政治学、宗教学、艺术学等不能称为意识形态,它们只能称为“意识形态的形式”,文学、艺术当然就更不在话下了。
其实,上述的说法,已不是马克思的说法,而是这位“考论者”的“严格使用”了一种独特文体的结果了。在这里我们先来看看“总体性概念”是什么,我们和董老师的分歧在哪里,然后再来区别“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形式”之间的关系,看看马克思究竟说了些什么。下面分几个层次来谈。
一、先说意识形态是由各种思想、观念构成的一个“综合思想体系”。我们对照一下马克思在《序言》里所说到“那些……意识形态的形式”中的“那些”来看。按“那些”本意来说,就是法律的形式、政治的形式、宗教的形式、艺术的形式、哲学的形式等等。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体系里,除了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之外,马克思还把法律的形式、政治的形式、宗教的形式、哲学的形式等等,都看作经济基础之上的一定的观念形态,即诸种意识形态。把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称为意识形态,主要在于说明,它们作为诸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并非偶然地形成,而都是产生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作为已经产生、完成了的一种学说,一种观念形态,即一种意识形态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客体性的东西,它们具有自身特定的形式:或是思想观念形态的,或是感性叙述形态的。因此,《序言》里所说的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如果指的不是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等门类,不是用来表述、区别多种不同的意识形态的,那么什么地方还存在着某个“意识形态的形式”?显而易见,这里的“那些……形式”,从上下文的来看,把它们理解为具体的“种类”、“门类”,也是一种解说。因此怎么可以把“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形式”分离开来,以致不可通约,通过一个神秘的“形式”,力图把文学排除出艺术意识形态之外呢!在董教授那里,为什么意识形态仅仅是一个思想观念的“综合思想体系”呢?看来是把各个意识形态的具体存在形式,与意识形态性混同起来了。
各种意识形态的具体形式,都具有自身特定的社会价值与功能,它们在意识领域反映着不同社会集团、不同阶级利益而进行着相互之间的斗争,并组成诸种意识形态的体系。在这一点上,意识形态具有概括性意义、抽象性思想的特征,或是说具有“总体性”特征,也即意识形态性的一面:即不管是政治、法律,还是文学、艺术等,在整个社会的有机结构里,它们都是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它们各自从不同的精神领域,或是公开地、或是极其曲折地显示着特定社会所有制的共同需求,即在社会、价值、功利、倾向性方面表现了其共性的一面,并且同样以各种不同的复杂的、曲折的方式发挥着意识形态的价值、功能而反作用于基础,即使文学也不例外。把马克思所说的诸种形式进行单一化,也即把诸种意识形态仅仅视为一种纯粹抽象的、总体性的现象,显然取消了诸种意识形态自身的形式,而代之以意识形态性了。
二、从“那些……意识形态形式”一语中的“形式”的数量来看。董老师引用了原文、英译与俄译,并加以考论,并提醒人们要特别重视一个意识形态“形式”一词,考论意识形态无种类之分,于是就使意识形态完全成了“考论者”自己的一个“总体性概念”,也即曼海姆提出的“总体概念”(19) 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考论者”在这里忽略了外语的构词法所表现的特点,以致促成了他理论上的偏执。在这段德语原文与英译、俄译中,无论“社会意识形式”中的“形式”,还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中的“形式”,都是复数(多数),指出这点十分必要,因为“考论者”把形式一词单一化了,以致生发出他的种种理论来。由于中文“形式”一词本身无法表示复数,所以要用定语界定。在现在的译文中,前一个“形式”之前的定语被译成“一定的”。“一定的”既可理解为单数,也可理解为复数,从上下文来看,这里“一定的”自然表示复数(多数)。在我看来,这里的“一定的”也可译成“诸种”,这样不致引起歧义。不过重要的是对后面一个“形式”的理解,即对“那些……意识形态的形式”中的“形式”的理解。在中译文中,这里的“形式”一词被“那些”这一指示代词所界定,“形式”的复数(多数)被相当准确地表达了出来。当然,这里的“那些”也可以译作“诸种”、“诸如”等。“那些……意识形态的形式”,显然不是“考论者”津津乐道的那一个“意识形态的形式”,而是说明存在多种“意识形态”的具体形式,诸如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这似乎是明白不过的事,那么怎能为了某种理论的需要,把“复数”的意识形态变成了一个“单一”的形式,即“一个有机的总体性概念”、“一个……综合思想体系”、“是个……总体性概念”了呢!
三、从说明“形式”一词的诸个定语来看。在马克思的行文中,形容诸种“形式”的“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艺术的”、“哲学的”这些定语又都是复数(多数)。德语、英语的定语的数量——复数或单数,随后面的名词而定,而在有着独特词法结构的俄语里,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哲学的诸个定语,明白无误地用的全是复数(多数)。诸种“形式”一词,被诸种“政治的”、诸种“宗教的”、诸种“艺术的”、诸种“法律的”、诸种“哲学的”诸个定语所界定。就是说不仅存在着法律、政治等上层建筑,同时还存在诸种法律的形式,依次阅读,即还存在着诸种政治的形式、诸种宗教的形式、诸种艺术的形式、诸种哲学的形式等等,这也是符合现实生活实际情况的。而且这里的“艺术的”也可译作“文艺的”,涵盖面很宽。文学是艺术的主要样式之一,提出涵盖文学的形式,也自在情理之中。
英国学者柏拉威尔的英语水平可能比我们要好些,比如他就曾说过马克思的《序言》里,意识形态就隐含了文学。他说:“有人说,马克思这样区分阶级的意识形态和自由的精神生产,似乎是再一次表示,即使受到一种意气不合的社会秩序的限制,艺术可能仍是一个比较自由的领域。这种论点是站得住脚的,即使我们必须承认,对这一段话的理解是有分歧的。马克思本人没有看到它的付印,而他的手迹又是这样模糊,后来的编辑者读做‘自由的精神生产’的一句话也可以读做‘精细的精神生产’。但是,不论读做什么,原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隐含地把文学与意识形态等同起来,而现在却把‘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同不管是‘自由的’还是‘精细的’方式作出区分,这是一个可喜的纠正。”(20) 我们的“考论者”一见柏拉威尔说了马克思的《序言》里所说的意识形态隐含了文学,觉得这不符合他的意思,于是对这位外国人很有礼貌地批评说这“未必妥当”,当然使用的还是那个老办法:因为在《序言》里“马克思并未‘把文学与意识形态等同’”(21),但他对柏拉威尔说的马克思做了“可喜的纠正”一语大为欣赏,那么柏拉威尔纠正了什么呢?董老师大概认为,这位英国学者纠正了文学不是意识形态说。这纯粹是一厢情愿了!我们在上面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里的一段关于意识形态的话,同时马克思马上又谈及“一定社会形态下的自由的精神生产”。柏拉威尔在这里说明马克思做了“可喜的纠正”,是指马克思在《序言》里隐含地讲了文学是意识形态之一,是揭示了其作为观念形态的共性一面,但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还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即它还是一种精细的或是自由的精神生产。文学作为意识形态与自由的精神生产,这两个方面是并不矛盾的。马克思谈到,即使考察物质生产,也不能单纯地理解为物质财富的生产,而应放到历史的具体的发展形式中,对于文学、艺术的生产尤应如此。19世纪60年代以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说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后期在意识形态理论方面,并未提出过“文学”的字样。但是如前所说,恩格斯倒是提出了,不知这能否算数、合用?要是恩格斯在给波尔吉乌斯的信中没有直接提过“文学”一词,那我们还真不知道怎么办,我们可能还要处在千年黑暗之中!
四、从说明“形式”的“意识形态的”这一定语来看。更为重要的是,被董老师赞誉为“精确的”译文里,形容“形式”的“意识形态的”这一定语,用的也是复数,这特别在俄语里是一目了然的,但是这一点被“考论者”考论掉了,绝对粗心地忽略了!这里说的是,存在着诸种“法律的”、诸种“政治的”、诸种“宗教的”、诸种“艺术的”和诸种“哲学的”等等形式,“简言之”,即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简言之”,并不是把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简约化为一个“意识形态的形式”。从词义来看,作为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的,就是诸种法律的形式、诸种政治的形式、诸种宗教的形式、诸种艺术的形式、诸种哲学的形式。马克思提出“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在于把诸种法律、诸种政治、诸种宗教、诸种艺术、诸种哲学等形式意识形态化了。就是说在探讨诸种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形式各自之间、相互之间的冲突、变化时,要把它们视为诸种意识形态,即要揭示它们的意识形态性,它们之间的矛盾、表现方式与社会现实制度、经济基础之间的曲折的联系与相互冲突的关系,揭露其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实践意义,通过斗争的方式而解决它们。但是,在“考论者”那里,对于“诸种”(那些)意识形态的形式竟是全然未加“考论”,却清除了诸种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和哲学等的定语,即删去了“那些”,于是这一个“意识形态的形式”就被单独地硬挖了出来,成了“考论者”的“这一个”。但是,这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依然是多种客观的存在,怎么能用一个什么“不是说意识形态本身又分成多少种类”这样的界定来讨论问题呢!
恩格斯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说道:“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22) 在这里,恩格斯指出了意识形态是“繁芜丛杂”的,是多种多样极为复杂的;这里所说的艺术,就是艺术本身,并没有暗示、单指艺术观点或是艺术理论。1893年他在给梅林的信中说道:“正是国家制度、法的体系、各个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的独立历史这种外观,首先迷惑了大多数人”;恩格斯还谈到自己理论中的某些被人利用的缺陷:“还有思想家们的一个愚蠢观念。这就是:因为我们否认在历史中起作用的各种意识形态领域有独立的历史发展,所以我们也否认它们对历史有任何影响。这是由于通常把原因和结果非辩证地看作僵硬对立的两极,完全忘记了相互作用。”(23) 恩格斯在这里谈及有“繁芜丛杂”、“各个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观念”、“各种意识形态领域”,说明了意识形态有诸多种类。但是,董老师却说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无疑不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诸种思想系统的叠加,不是说意识形态本身又分成多少种类……意识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总体性概念”等等诸如此类的话。那么,这实际上是不是不顾马、恩原文意思,却极为自信地、无需“考论”地自我定义,对马、恩原文的意思进行对不上号的、南辕北辙的“考论”?对照马克思《序言》里的那段原文,对它的英译、俄译、中译的词法分析以及恩格斯的论述,这位“考论者”用来支撑自己的理论的“考论”,岂非属于对意识形态作了“考论者”自我放大了的、又是极为偏颇的臆测?
“形式”一词原很明白,但到了这位“考论者”那里就变得诱人而复杂化了。如前所述,原来他先把一般人都能看得懂的中译文中形容“意识形态的形式”的指示代词“那些”清除了,接着把原文、英译、俄译中表示“意识形态的形式”中的“形式”的复数删除了,把说明诸种“形式”的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哲学的等等诸定语的复数删除了,把说明多种形式的、并把它们总体概括为“意识形态的”这一定语的复数删除了,最后自然就剩下一个光溜溜的“总体性概念”和一个神秘兮兮的“意识形态的形式”了!接着这位“考论者”是这样说的:“当人们意识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但又不能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来指明那些东西的时候,如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变革,这时,一言以蔽之,可以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形式’”(24)。粗看起来这一段话使用了读者耳熟能详的那些马克思的术语,还真像是对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转述,说得十分干脆。但实际上这位“考论者”却对马克思的这段话做了明显的改造,变成了这位“考论者”自己的思想,以致这位“考论者”自己可能读得懂自己的话,但在旁人读来,却就一头雾水了!如果读者不信,请不妨一试,把“考论者”的这段“考论”,对照一下马克思的文章里的那段译文,就可明白是怎么回事!
为了堵塞反驳者的答辩,这位“考论者”使用了先入为主、预先告诫的方法:不能把“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的形式”中的两个“形式”理解为“种类”,“因为原文表明,前者是对应与现实基础联系密切的‘上层建筑’的,后者对应的实际上是自然科学,如果译成‘种类’,那就说不通了”。但是一、《序言》中被引的前一段,并不是在探讨“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从上下文来看,分明意在说明,两者所对应的恰恰是“现实基础”,意在阐明唯物史观的出发点,强调的是社会存在与多种社会意识形式的制约关系。那么怎么能够不顾上下文、毫无逻辑地让社会意识形式与上层建筑对应起来呢?二、就我所知,“种类”一词,是童庆炳教授只是在小范围的会议上说的:“形式”一词,可以当作“种类”的意思。这也是一种理解,他并没有说一定要译成“种类”的意思,怎么可以把这一并未正式发表、仅是口头的探讨与表述,越俎代庖,打上括号,拿来抢先发表进行批判呢!如前所说,在这一引文的下一段里,马克思说的是,诸种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等形式的变革,要把它们视为诸种意识形态的变革,人们可以在这些意识形态的形式中,“意识到”最终由于经济的原因,通过对变革中发生的种种冲突的了解、进行斗争而求得克服,意思是十分通畅明白的。明明谈的是那些上层建筑和“诸种意识形态的形式”,即政治、宗教、艺术等,怎么可以不做“考论”,却在指示别人不能把形式当作“种类”,否则就是“说不通了”云云,不知道这种“考论”还是不是马克思的“原文表明”,抑或是这位“考论者”自己的创新思想的表述?两相对照,谁个说得“通”,谁个说得“不通”,不是一目了然的吗!这样使我们想到,引用三种外文和中译文,互相对照,十分罕见,固然会使我们对作者的博学产生崇高的景仰之情,增加“考论”的不可辩驳的权威性。但要做到这点,需要“考论者”真正理解这些所引外语的意义才能发生作用。如果连它们的词法、语义还未“考论”清楚,就向我们大加展示,这样的三种外语“考论”的效果就会适得其反了。所以即使再增添三种外文加以考论,例如加上没有提及的日文、西班牙文、法文,并把这六种外文加在一起,那仍然会有这位“考论者”式的“严格的使用、区分”的,结果这样的“考论”也仍然是一样的“说不通了”的!
这样,那种不断地重复马克思从来没有直接地或是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仅仅是一个“总体性概念”、不能分成多少种类,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形式”无法通约的这些“考论”,不知还能否成立?
我们在上面恰恰说明了马、恩的意识形态理论并不是“考论者”所说的那种“考论”,但也不过是聊备一说而已。
注释:
①④(24)董学文:《文学本质界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载《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②毛星:《意识形态》,载《文学评论》1986年第5期。
③董学文:《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形态论纲》,载《文艺研究》1988年第2期。
⑤参见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李书崇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5页。
⑥(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0、16、42—43、41、432、30页,第29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1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6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9、97页。
⑩(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76页,第77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47—349页。
(12)(13)(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3—704页,第732页,第728页。
(14)参见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高铦等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雷蒙·威廉斯《关键词》,刘建基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多米尼克·斯特里那蒂《通俗文化理论导论》,阎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
(17)此点也可参见王元骧《我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理解》,载《文艺研究》2006年第8期。
(18)(21)董学文、马建辉:《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献疑》,载《文艺理论与批评》2006年第1期。
(19)参见汤普逊《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第53页。
(20)柏拉威尔:《马克思和世界文学》,梅绍武译,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423—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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