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分析_税收论文

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分析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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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等也进行了调整。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得到的全民关注度也超乎想象。由此可以看到,当今中国,无论是前沿的经济学家、法学者还是市井弄堂里的市民百姓都无不关心这个最直接体现切身利益和全国税制发展,甚至关乎未来中国经济的重要立法活动,“个税改革”绝对是现今的最红词组。

一、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思考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群是工薪阶层,这个比例一度达到过60%以上,个人所得税始终需要在“税收公平、量能负担”的轨道上运行,它的功能也更多地体现在调解收入差距,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那么要实现这一功能,实现税收公平总原则,就决不能将绝大多数的税收负担加之于广大的工薪阶层上而任其有更多税负能力的富人们“冷眼旁观”。

当然,这一局面目前已得到了显著的改善,2009年9月的个税修改将起费用扣除额从2000元调至3500元,使得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之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全年税收减免了1600亿元。但如何全面、具体、科学的减少工薪阶层的税负担,绝不仅仅是费用扣除额一项标准所能决定的,还需考虑如下几点:

1.企业年金纳税的实施问题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企业管理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越来越多的得到公司企业的和职工的重视,企业年金的纳税方法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可见,不论企业是按月、季度、半年或者年度进行缴纳,都要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缴费因金额较小,所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税负最轻,从而减少工薪阶级的税收负担。

2.年终奖的纳税机制实施问题

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但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机制一直颇受关注。平均企业职工的每月薪金数额,可以均衡的适应较低税率。不少企业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若不能均衡的分摊到更多的月份,将会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同时,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可以要求企业根据合理税负的需要来改变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奖金的发放形式,分开发放,可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3.提高职工实际收入与“隐性收入”带来的税收漏洞的悖驳

我们不难得之,如果企业以发放物品、购物卡,提高免费交通费或餐费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收入,的确可以有效减轻职工纳税负担,但从宏观来看,也给我国个人所得税整体的收缴体制带来了一个巨大漏洞。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从这一定义直接引出现行个税暴露的问题之一:个人取得的各项实物或福利等是否应纳入征税项目?我国法律明文列举的征税项目之一就是工资、薪金所得,由此可以推断,一些单位发放的诸如食物、饮品、购物卡等实物或福利当然地是属于这一范畴的,但在实际操作上,这些基本属于税收空白。由此,直接带来的一个庞大的“隐形收入”的黑洞,最终切中的将是对税收公平的质疑,以及对于量能负担原则的“置之不顾”。笔者以为量能负担原则理应渗透进个人所得税的血液之中,但对于诸多征税对象的流失,并没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要求的纵向和横向的公平性。由于大量的税收空白的存在导致了具有同等税负能力的人之间的横向不公,也导致了具有不同税负能力的人之间的纵向不公。

当然,除了以上主要问题之外,其他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低。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全国的税收中占有不可撼动的主力作用,有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甚至能达到全部总税收的一半。而在我国,这一数据还停留在6%一7%左右。个人所得税占全国总税收收入比重低说明我国对于其他税种的征税程度大。增大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不仅有利于因对于其他税种征税的调整而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而且也体现了个税本身重要的财政收入功能。

但增大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中的比例,绝不代表者以牺牲广大工薪阶层甚至低收入者的利益为代价,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需要继续改进完善之处。

二、从企业职工缴纳个税的角度观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一)我国个税改革方向“劫富济贫”式发展

西方国家常把个税叫做“罗宾汉税种”,意思是说个税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带有更多“劫富济贫”的色彩。在邻国日本,普通收入阶层的所得税率在10%左右,但对于年收入1800万日元以上的人,则要被征收高达50%的税金。在印度这个贫富差距悬殊的新兴国家,同样是对富人课重税。同样的,在我国香港地区,惊人的数据是:4%人口承担了87%的税收,由高收入者提供较多的税收。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最新个税立法的修改受益者是中低端收入者,较之以往已有明显的进步之处。但距离“实质公平”,量能负担原则要求的纵向公平仍有一定差距,对于企业中广大工薪阶层而言,平衡、规划好企业内部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案,减少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进而转向更有负担能力的人纳税,是“劫富济贫”式的要求,也是对量能负担原则的具体的体现。

(二)实现综合所得征税制度

中国目前实现的是分项所得征管模式,并采用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纳方式。尤其是源泉扣缴制,简化易操作,但却存在极大的税源流失情况从而造成根本上的税收不公,必将不能适于中国未来的发展需求。将来实行综合所得征收制度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并逐步实现纳税申报制度,从根本上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减少税收流失。以个人全年的各项所得,不论来源,综合起来统一纳税能有效做到税收公平,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但在征管上有一定难度,与征管手段、纳税人纳税意识等等都有密切联系。

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备合理性

举例而言,A、B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工资所得均为3400元,按照2011年9月修改颁布的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而言A、B二人均无需叫个人所得税,A、B夫妻二人的家庭月收入是6800元。另一人C,其妻为全职太太,家里有老有小,共5口人,C的月收入为3600元,却需要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并养活一家5口,对比之下,不合理性即突显出来。

而在世界上一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国家或地区,上例之状况就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实现了量能负担、税收公平。它所包含的有赡养支出、教育支出等、社会福利等诸多问题,是量能负担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重要体现。

2.拓展税基,填补税收空白

我国现行的分项所得征管模式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税收空白,给一些人偷税漏税创造了温床,对于缩小贫富差异、调节收入等也起来了负面作用。为此,对于个人取得是各项实物或其他福利等税收空白区域应尽快予以纳入征税对象,而对于过宽的减免税项目也应予以适当的缩减,任何形式的减免税都是税收漏洞,要防止利用减免税政策偷税漏税情况的出现。

(三)培养公民自主纳税意识,完善个税征管办法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它是为公民最直接感受的税种,对于当今的中国国民而言,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可以说是不知道征税的意义,不了解税收政策,不探究税收用途,所以很自然的对于个人所得税有一种被迫感。而唯一的解决之道就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培养公民的自主纳税意识,才能真正做到自主纳税。

对于广大工薪阶层而言,尤其要摆脱企业单位纳税代扣代缴制度下的“无意识”,对于工资、薪金、年金、红利等的纳税要具有自主性。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企业和职工完全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经济状况以及职工的需求建市符合自己需要的企业年金计划。同时,从国家角度出发,对于落后的征管手段亟待完善,强化监管,诸如采取公民自主纳税行为与个人信用制度相结合的方式等。

(四)完善配套的社会福利、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调节高收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推动社会结构的变化,从当前哑铃形转向橄榄形,促进社会稳定。但这绝不仅仅是调整征税的单方面工作,更应从社会层级的多方面考量,多方面改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福利机制,深入对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制度的改革,在企业内部强化年金、福利制度,从而进一步减少工薪阶级的纳税负担,这不仅对于企业职工有利,从企业整体来看,也起到了激励作用,长远的促进企业发展和效益。

三、总结

在法治社会构建的道路上,人们总是摸着石头过河,一边探索一边前进。中国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社会复杂度越来越高。税法在当今社会更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势在必行,只有符合当时社会需要,全盘考虑全面的征税制度才是合理的、有益的。要将量能负担原则真正贯彻于个税改革的每一个细节之中,才会使个税改革之路走的更加稳健,更加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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