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广东农村基层权力机构_中国近代史论文

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基层权力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国初年论文,广东论文,基层论文,乡村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05-0089-08

近年,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相当关注县以下乡村地区的基层社会,但因为各地的情 况差异很大,而且有关资料极为零散,所以,目前对民国时期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研究 ,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注: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钱瑞升等的《民国政制史》(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 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张静的《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等书都对民国初年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有所论及。但 在近代中国,不同地域的情况可能有很大差别,以上论著不可能对各地的情况都作比较 细致的研究。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研究了河北 、山东若干县份乡村权力机构的情况。于建荣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 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和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 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分别研究了湖南、四川 某些村落的百年变迁,其中内容也与本论题有关。关于民国初年广东的乡村权力机构, 似尚未有专题研究著作或论文。)本文拟探讨民国初年(大致是1912——1925年)广东(尤 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情况,希望对研究民国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 问题有所助益。

本文所说的“权力机构”,是指实际上而非法定的政权机构。按清朝的制度,最基层 的政权建立在州、县,到了民国初年仍是如此。1914年11月,袁世凯在褫职缉拿广东东 莞县知事王铭渐的大总统策令中提及“知事为亲民之官”[1],就是民国初年仍把县作 为法定的最基层政权的反映。但在清末的广东,县以下的乡村地区,已经形成了士绅控制的实际上的权力机构——“公局”;从督抚到州县官员,都认可公局的存在和权力( 注:关于清末广东的基层权力机构,笔者拟另文详细探讨。)。清末“预备立宪”时, 实行地方自治,规定县以下的城、镇、乡设立议事会、董事会,广东各地办理情况不一 ,有的州县是筹而未办,有的是公局改头换面,有的则把原来的团练地域划分为区。例 如顺德县在光绪末年分为10区,所依据的就是中法战争期间筹办团防全县10团的防区[2 ]。但无论何种情况,士绅控制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情况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在清末的几年,由于绅权的衰落,再加上革命党人、绿林好汉的活动,在广东很多地 方,官、绅对基层社会已日渐失去控制。1911年11月9日,广东“和平独立”,建立了 由同盟会员领导的广东军政府。在辛亥革命高潮到来的时候,革命党人在广东发动了数 量巨大的民军。这些民军,用胡汉民的话说,以“赤贫农民与其失业而流为土匪者为基 本队”[3](p46),其人数曾达到148400人[4],还不算那些没有在军政府领取军饷而未 列入统计的兵匪难分的队伍。民军的广泛发动,使乡村的士绅在革命高潮中普遍受到冲 击,首当其冲的就是公局、城镇乡议事会、董事会这类机构。例如,顺德县乐从镇公局 曾经积极协助官府缉拿革命党人和绿林好汉,1911年11月初,几百名民军开到乐从,“ 向团保局驻扎,遍树党旗,各局绅逃去无踪”[5]。1912年5月,有人不无夸张地说:“ 自反正以后,从前士绅,即多遭盗贼蹂躏,逃亡殆尽;其未遭挫折者,亦以亡清头衔, 不足以慑服乡里,且鉴前车,不复敢挺身任事,于是地方办事机关,扫灭净尽。”[6]

革命党人在进行反清斗争时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夺取政权,尽管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在1 902年已初步形成,他曾设想收复各地后,“则以军政府约地方自治。地方有人任之, 则受军政府节制;无则由军政府简人任之”[7](p278)。孙中山在1906年主持制定的《 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关于革命时期之地方政权,规定了每县设立一个“安民局”,有 局长一人、局员10人、顾问10人,“局员择营中人或地方绅士,顾问员皆以地方绅士充 之”[8](p304—305),对县以下地区则没有提及。对珠江三角洲那些近百万人的大县, 这种“安民局”的设计未免脱离实际。从现有资料看,广东军政府成立后各县并没有普 遍建立这种“安民局”。革命党在乡村原有的权力机构没有自己的人,他们所能联络的 ,既不是掌握权力的士绅,又不是占人数最多的农民,只是乡村的一些边缘群体如会党 、绿林。当革命高潮到来时,这些人可以在短期内纠合人数众多的武装,造成很大声势 ,但不可能帮助革命党把影响真正深入到乡村。当革命高潮过后,广东军政府由于军饷 无着,加上各界居民的压力,不得不大规模地解散民军,这些民军不少重新流落为匪, 于是整个广东的乡村地区更处于动乱之中。当时多数县长是同盟会员;胡汉民后来说过 ,广东90多个县,每年平均更换县长三次[9](总p618—619),可见,广东军政府对县一 级尚能控制。但县以下广大的乡村地区,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广东军政府共发行了约18 00万元没有准备金的 纸币,以广东3000余万人口,辛亥前后每年的外资总值接近2亿海关两,1800万元的纸 币应该不算很多。但纸币流通十分困难,重要原因是乡村地区拒用,结果纸币都集中到 省城,造成低折。(注:关于广东1911年前后的外贸额,参看陈华新:《近代广东对外 贸易史料》,《广东文史资料》第70辑;关于纸币低折,参看邱捷:《1912—1913年广 东的纸币低折问题》,《中山大学孙中山研究论文集》第10—11集.中山大学学报论集 ,1994年。)广东军政府曾在全省实行大规模的“清乡”,直接的原因是要清除盗匪, 但从根本上说是希望把统治权力落实到乡村基层社会,但是,革命党人并没有取得成功 (注:关于民国初年广东的清乡,参见邱捷:《1912—1913年广东的社会治安问题与广 东军政府的清乡》,《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3期。)。维持纸币和清乡的失败,很大 程度是因为革命党人在乡村地区没有社会基础,也没有受他们控制的基层权力机构。

革命党人不是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点,他们曾计划在清乡的同时,“通饬各属办理乡治 ”,先在各县划定各乡界址,然后“选乡中人望所归之人,谕充乡长、乡董,以谋一乡 之治理,乡人均受其约束”[10]。不过,革命党人所设想的乡治,一直到二次革命失败 也无进展,各地基层权力机构的恢复与重建,是在政府无力监管和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 。

接替革命党人治理广东的龙济光,在1913年底颁布了《广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 ,规定“每县以下分区,每区设区长,每区之内,照原日各乡地域,每乡设乡长”;“ 每乡之内,分段设甲”;要求“各县长奉到此章程后,即于各区内遴派区长,并督同各 区长于各乡遴派乡长,由各乡长速行分段遴派保长,保长分派户口册籍,照式填报,遴 派甲长”;在此基础上,“即以每区所管之地为一大团,设大团长,由区长兼之,各乡 或数乡相联为一小团,设乡团长,以乡长兼之”[11]。这个章程无非是想把清末的公局 与清末早已经瓦解的保甲制度相结合。但是,龙济光的力量有限(入粤只带了几千军队) ,而且要全力防范革命党,不可能为章程的实行提供多少军事或财政的支持。这个章程 的颁布,无疑会有助于更多旧基层权力机构的恢复,但这些机构恢复或重建,不会完全 遵循龙济光的章程,更未必是省、县政府所能控制的。1921年,兼广东省长陈炯明颁布 禁赌条例,规定各县劝导禁赌、首告犯赌、查拿赌犯的责任人,除县知事外,就是团董 绅士、族长、街甲、地保[12],没有提及区长、乡长,可见区、乡两级办事机构并没有 因为龙济光颁布的章程而在全省普遍建立。

1921年8月,广东实行县自治,各地选举县长、县议会。在这一过程中,县以下地区的 权力机构肯定会有所建立或健全。但不久陈炯明与孙中山矛盾尖锐化,1922年6月陈炯 明叛变,1923年初孙中山依靠滇桂军等外省军队第三次在广东建立政权,此后两年多, 进行讨伐沈鸿英、陈炯明的战事。革命政府只是控制广东部分地区,而在所控制的地区 中,各军擅自委任县长,征收捐税,省对县已无法有效行使权力,县以下的地区更是混 乱不堪。到1928年,广东省制定《修正广东省保甲条例》,计划建立由县市行政长官指 挥监督下的从保董、甲长到牌正的保甲体系,次年改拟的《保甲暂行办法》则改为“各 甲隶属于辖内警署或区乡办事所或团局”,“各警署、区乡办事所、团局受直属地方长 官之指挥监督”[13](p374—375)。显然,后一个暂行办法,更多地迁就了民国元年以 来广东各地基层权力机构的实际情况。

尽管政府颁布的法规有时也假定省以下分为县、区、乡[14](p95—99、p106—117), 但广东各地县以下的基层权力机构实际上是“警署或区乡办事所或团局”,有不少资料 可以反映。例如,在南海县九江镇的地方权力机构是“九江镇同安保卫团局”,人们仍 称之为“公局”;1924年8月的报道说,“九江乡绅,在该圩公局召集会议办团事”, 会议后“由局备函”把所决定的事项通告县长及驻军,以及“通告各社约”[15]。由此 看来,九江镇的权力机构与其办事的方式仍为清末公局的延续。又如,据1930年的一项 调查:番禺县“全县分为四司”(按:与民国《番禺县续志》所记载清末的建置相同), “警察区原分为七区,民国以来存者仅第五区第七区而已”;此外,三水、赤溪、台山 、开平、新兴、高要、封川、开建、广宁、四会、钦县、防城、灵山等县(注:钦县、 防城、灵山、合浦今属广西。),有的警察区和自治区(或行政区)数目各异,有的只有 自治区而无警察区,有的则只有警察区而无自治区;合浦县警察区为6区,“自治区分 为十六,旧名为团”[16](p13、24、29、36、48、56、63、77、82、92、99、106、112 、118等)。从近年广东出版的一些新县志关于民国初年建置的记载,也反映了县以下区 域建置不一的情况,如从化县“清宣统三年,全县划为东、西、南、北、中5个民团局 ”,“民国元年(1912年),全县设东、西、南、北4个区,基本沿袭清末建置”,“民 国2年(1913年)至民国10年(1921年)全县设20个区”[17](p98、103);增城县“民国初 期,区划大致依清代旧制,统称为十二都,由县直辖,都下设乡”[18](p52);梅县“ 民国元年至19年(1912——1930年),县以下基层政区仍沿用清代的保甲约制”[19](p78 );潮州“民国初,都改区,初行保卫团制,有乡600多个;继行治安会制,有乡80多个 ;又行后备联防制,有乡300多个”[20](p247);信宜县“民国初,县的行政区划为区 、堡、乡、里”[21](p91)。可见,民国初年治理广东的历届政府,都未能在全省建立 统一的县以下权力机构的制度。

辛亥革命使原有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受到破坏,但是,县以下地区的治安、公益、教 育等事务需要有机构管理,而乡村地区的各类实力人物,也会在省、县两级政府无力对 县以下地区实行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利用政府颁布的各种法令,掌握地方的实权,为自 己、家族和团体谋取最大的利益。在辛亥革命开始退潮的时候,各个乡村地区的机构以 不同方式恢复与重建。

在很多情况下,原来的士绅卷土重来,又控制了基层权力机构。例如,清末广东谘议 局议员刘鲲海,顺德县逢简乡人,“在乡局办事多年”,被视为“绅界之屠伯”,辛亥 革命高潮时逃到香港,房屋也被农民和绿林好汉烧毁,但1912年又被委以参与清乡的重 任[22];1913年初,刘出面“办理三十六乡各处清乡及各处清乡善后团防警察事宜”, 团长“皆三十六乡之旧绅”[23]。1912年夏,南海县长在清乡时“按日接见县属各司乡 局董,藉征政见”[24],可见在南海县旧日的基层权力机构不少已恢复或重建,其地位 也得到县长的承认。

除了旧日的绅士之外,参加过革命党或充当过民军军官的某些人物,回到乡村地区, 则成为新的士绅。1912年,总绥靖处的公文提到,“近查遣散民军官长、士兵,回籍以 后,间有持功牌执照,自居乡绅”,特地申明退伍军人要当乡绅需经过县长选委[25]。 同年初,在阳江县有“匪”千余到各店铺打单(注:“打单”即写信勒索。),“间或列 队出行,俱荷新式洋枪,行前者喇叭铜鼓,手持五色国旗”[26]。从报道的描述看,这 支队伍当也是民军,建立了自封的基层权力机构。有些地方,原来的士绅与这些新产生 的乡村实力人物为争夺基层权力机构的控制权进行较量。例如顺德县容奇镇,在辛亥革 命高潮中,民军首领梁茂等占据乡局,“初尚文明,转瞬即故态复萌,寻仇勒索,抢劫 掳掠,应有尽有。继而又有匪首麦锦带民军一队,互相寻衅,闯入乡局,抛掷炸弹,局 绅狼狈奔逃。此时秩序大乱,乡人为饮鸩止渴计,将乡内公款供奉著匪周四党羽数十人 为护符,于是匪风暂息。久而野性难驯,先因索饷,继而辞差,卒至纵横大掠,呼啸而 逸”;此后由绅士关勤补垫出巨款出面办团,维持了此地的秩序[27]。

不过,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士绅、土豪和绿林、民军勾结以建立权力机构的例子甚 多。例如,1912年,东莞县的李炳华等人以民团正副团长的名义,“招土匪数百,占据 团所”,以武力抗拒来清乡的军队[28]。东莞县厚街的民团局“开台拜会”[29]。同年 ,潮汕地区“各县土豪,私招兵勇,以至兵匪不分,搜查不易”,政府在清乡时就下令 解散各地擅自组织的武装[30]。

一些商业城镇,商人也成为基层权力机构的重要角色。商业、手工业发达的佛山,在 清末民初是南海县境内的一个镇,原设有士绅管理的团防局,下领16团局,是佛山镇各 街区和附近乡村实际上的基层权力机构。民国元年,“废所属乡局及绅士名称,官衔、 匾额、旗杆等类皆除去,另图规制。俄而盗贼蜂起,各乡乏士绅主持,乃令各属设保安 局,取合议制……遂由商会主办,举定办事人员”,“(民国)二年,(镇)议会散,团局 复更名保卫局”,“得设团兵以保卫地方,辅官力所不隶,教育、慈善、风教、卫生, 其大端焉”[31]。珠江三角洲的城镇在民国初年纷纷成立商团,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 兼有绅、商身份的人物[32]。有的商团团长出而掌管了地方权力机构,如曾任商会会长 的彭础立(注:彭础立是廖仲恺的亲戚,1924年指使凶手暗杀农民协会执行委员长林宝 宸,廖仲恺具函要求胡汉民将彭扣押。),1924年任南海县崇文两堡联团局局长[33](p7 28)。东莞县茶山乡袁敬义,出身于“富甲一乡”的旧士绅家庭,长兄袁敬仁毕业于北 京国立法政专门学校,历任广州、中山等地的审判官;袁敬义出任了商团团长、五十六 乡联团局局长,后来还任东莞第六区公所所长[34]。从1924年5月广州商团联团大会的 报道看,出席的多数是珠江三角洲县城以及商业发达的乡镇商团的代表[35]。这些商团 的团首,无论是否兼有乡镇自治机关职务,都是在地方说了算的人物。而且,在县以下 ,商团、乡团往往很难划出界限,如东莞县龙溪附近乡团联防总局,就设立在石龙商团 团部,并借用该商团印信[36]。

在基层社会,有军事经历的人更容易在权力机构中崭露头角。

在1924年商团事变中大出风头的陈恭受,清朝时是秀才,后又“警察学校毕业”,民 国后任过警官、当过警察厅长魏邦平的秘书,“曾代行第三师师长及市政公所所长事” [37],后出任莲华佛山四十七乡镇联团保卫局局长、佛山商团团长。东莞县龙溪附近乡 团联防总局局长姚洪阶是“前清武进士,久供军职者”[38]。何江是清末绿林头目,后 来加入同盟会,民国初年是民军首领之一,此后同国民党要人如李福林、胡毅生等一直 保持密切关系。1922年后出任佛山忠义乡乡团总局团长[39]。

尽管有些县划分了区、乡,也可能在乡、镇建立了警察局,但乡村地区真正的权力机 构乃是这些商、乡团,而主要是后者。控制这些机构的人物,通常像清朝时那样也被称 为“绅”。

民国初年广东乡绅控制下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较之清朝士绅的公局更少关心公益事 务,对乡村居民的剥夺和压迫也更严重和粗暴。1926年广东省农民协会的宣言指出了“ 土豪劣绅”的祸害:“平日假借功名,或恃其财势,勾结官府,包庇盗匪,盘踞团局, 把持乡政,侵吞公款,鱼肉良民”。[40](p578)这些话,让人回忆起清末广东舆论对劣 绅的抨击。可见,民国后“绅”的构成虽有变化,但“绅”的社会形象却仍与清末时差 不多。

政府对这些地方豪绅武装的态度和政策是矛盾的:一方面鼓励各地建立民团以防御盗 匪,另一方面也担心这些商、乡团演变为破坏其统治秩序的力量。民国初年陈炯明的一 个命令曾指出,“各属设立民团,漫无限制”,“入为乡团,出为劫匪,抢掳勒索,无 所不至者,比比皆是”;于是规定“嗣后各属乡团,必须呈县委派团董,发给任用状, 方许成立。责成该团董慎选本乡殷实良民,取具保证,方准充当团勇”[41]。1921年陈 炯明曾“通饬绅民整顿团练”,希望改革“军队不良、民团腐败”的情况,“养成地方 自卫之力”[42]。次年,他却以各地公安局已经成立,打算裁撤保卫团,因为“各县保 卫团、局,多为地方上有势力之绅士所主持,其潜势力非常雄厚”,乃决定把这些保卫 团解散[43]。但不久陈炯明就同孙中山发生冲突,他自然没有可能把解散全省各地保卫 团的决定付诸实施。

乡村地区的实力人物本身就有办团的积极性,民国以后广东社会治安更加混乱、兵匪 横行的局面,进一步促使各地乡团恢复、创办和联团。1916年底有人提出,“今日急务 ,首在恢复自治机关,使乡与乡联络办团,而后内匪可清,外匪不得而入”[44]。东莞 、番禺等县一些乡村在清末实行过联乡办团,在民国初年停办,1918年,该处乡民“以 时事多故,特欲实行自卫,援照前清成案,再行举办”[45]。1921年,南海、番禺、顺 德三县团保局绅董,筹商联团自卫办法,决定将三县的团额再加扩充,未办之乡镇一律 拨款筹办[46]。1923年,有人批评省长徐绍桢招抚绿林的政策,认为“盖今日吾粤各属 ,实已变为庄严璀璨之贼世界,亦即变为光怪陆离之兵世界”;要求“先清乡,后办团 ”,“当先驱与民拼命之兵,驱与民争命之贼,清一乡,则民团办一乡,清一县,则民 团办一县,对于已办民团地方,复不容军队驻扎”;办团的次序是“先市镇,后乡村” ,先办商团,在此基础上再办四乡的乡团[47]。到了20年代,商团、乡团几乎遍布全省 ,尤其是珠江三角洲的城、镇、乡。

这些地方武力不仅常常挤压政府的权威,而且还会同政府发生权力和利益的冲突。民 国初年珠江三角洲的“护沙”机构的变化,就是政府与基层权力机构、军队与民团争夺 缉捕权和征税权的典型事例。

位于珠江口的“东海十六沙、西海十八沙,膏田万顷,向为盗匪出没之所”[48]。清 朝咸丰年间,顺德县豪绅罗惇衍、龙元僖建立东海十六沙护沙公约,又称护沙 局。顺德士绅控制的东海护沙局主要靠向农民抽收经费维持,成为顺德士绅维持其特权 地位的武力。东海护沙局,号称有勇丁千人,超过清朝驻守顺德的巡防营兵额。但到了 清末民初,护沙局被指责苛抽捕费、欺压居民、捕务废弛、包庇贼匪。在防御盗匪方面 完全失去了作用[49](p524)。

因为东海十六沙大部分沙田地处香山,所以发生顺德、香山两县争夺护沙权的问题。 民国初年,革命党人掌权的广东军政府为了削弱士绅的势力,下令裁撤东海护沙局,严 禁顺德士绅继续征收护沙费,把护沙权收归政府[50]。因为护沙费数额巨大,所以,日 后政权虽有更迭,但官办官管的局面继续下来。官府派出护沙营驻扎沙田区负责维持治 安及清剿盗匪事宜。

到了1919年10月,香山籍港商陈赓虞向督军莫荣新上书要求改变护沙制度,在香山废 除护沙营制,规复沙田自卫团练。他指责护沙营不能防盗,而且勒收行水、抢劫居民。 在上书中,他提出一个香山沙田自卫章程,内容包括设立香山全县沙田自卫总局,由督 军派出督办,以县长为会办,但真正掌握实权的护沙局正副长由香山自行选举[51]。莫 荣新虽然表示会考虑陈的意见,但这一改变触及护沙处官员的利益,遭到很大阻力。实 际上陈赓虞的建议并没有被采纳。在陈炯明回粤驱逐桂系之后,东莞、顺德、香山、新 会四县的沙田“业户”在1921年5月以政府的护沙统领部“护沙害沙”为理由,要求政 府取消官方的护沙机构[52]。1922年初,东莞、香山、新会、顺德、番禺五属沙田公会 甚至表示愿意每亩抽4角共缴交56万元作为护沙军队收束费,“此后五县沙田照旧归各 该县原有自卫机关自筹自卫,所有官办之护沙营队即行裁撤”[53]。沙田“业户”的要 求被接受,广东省长公署发布训令:东、顺、香、新沙田另外设法筹卫,护沙营队“亟 应从事收缩”[54]。然而,所谓沙田自卫,只是反映了这几个县士绅的利益和要求。各 种军队都想染指巨额的护沙费。1924年,桂军严兆丰在东莞县征收护沙费,被指责为有 越权限[55]。另外一些桂军部队在宝安县委任护沙局长和清佃局长,目的也是要争对沙 捐的征收权[56]。孙中山的政府曾考虑撤销沙田自卫,“组织党军,改编团勇以扶助劳 农”[57]。到在平息了商团事变之后,孙中山颁布大元帅训令,指出“查沙田自卫办理 不善,实缘土豪劣绅藉充自卫局长、董,抽收捕费,图饱私囊。于沙所治安转至不顾, 以致沙匪充斥,劫掠频闻。农民不能获益,转受其害”;决定撤销各属沙田自卫局,改 组成农民协会,经费由护沙费中拨给,会长、会董由农民选举,将所有护沙自卫团甄别 收编,由政府派出军队保护沙田[58]。农民协会虽然建立了,但士绅掌握的护沙武装看 来并没有撤销。据曾经担任东莞明伦堂总董的叶少华回忆,在1924年后由他经办,支出 了一笔开拔费使驻守沙田的桂军严兆丰部撤出,而自卫局长就由李福林部下的一名旅长 兼任[59](p15—17)。

乡村地区的商团、民团成为政府难以控制、人数众多的武装,同军队、政府之间经常 发生冲突。各地的乡团在广东的战事中,根据自身的利益决定对交战双方军队的态度, 有时表现出相当强的战斗力。1923年4—5月间,沿粤汉铁路的乡团协助孙中山的军队对 沈鸿英作战,受到孙中山的表彰[60]。新丰县西区的乡团将率部偷袭英德的陈炯明部团 长颜国华俘虏,并缴获机枪一挺[61]。而仁化县的团防,则以武力拦阻听命于孙中山的 湘军谭延闿部[62]。在1924年的商团事变中,在陈恭受直接指挥下各县、镇、 乡(主要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商、乡团,表现出较广州商团更为嚣张的气焰,甚至公开 提出以武力“实行驱孙运动”[63]。当年7月到9月,南海九江,东莞莞城、石龙等地的 乡团、商团,与“客军”中实力最强的滇军、桂军冲突,双方都有严重的伤亡(注:对 两地的军、团冲突,当时的报纸如《申报》、《广州民国日报》、《香港华字日报》等 都有详细的连续报道和评论。)。广州商团事变被平定后,广州和一些重要商业城镇的 商团受到打击和限制,但在广大乡村地区,革命政府无力一一处置豪绅控制的乡团,例 如,滇军朱世贵部到清远收缴当地商团枪械,附近乡团闻讯,集合数万人与滇军对敌[6 4]。事实上,在商团事变后,多数乡团并没有被触动(注:平定商团事变后,孙中山曾 下令“乡团更无关涉”,“毋得擅缴团械”(《禁擅缴乡团枪械》,《香港华字日报》1 924年10月27日)。实际上有不少乡团卷入事变,不缴乡团枪械当是出于策略的考虑。) ,仍是乡村士绅掌握权力的武力支柱,多数团局实际上仍是乡村基层权力机构。

清末广东的公局,不仅拥有武装,而且在乡村基层社会行使立法(往往以乡规等形式) 、征税(以捐、费名义)、缉捕、审判、仲裁等权力,如同基层政权。民国初年广东的乡 村基层权力机构名称或许变化,但运作与职能同清末的公局相近。不过,两者又不可视 作等同。在清朝时期,局绅的遴选需要得到县令的认可,至少在表面上,他们对朝廷是 效忠的。但民国最初十余年,广东对北京的中央政府在多数时间是独立或半独立的,且 有数年广东全省实际上并未能统一在一个政权之下,省政府对各县也不能充分行使权力 。广东这种特殊的政局,使地方基层权力机构的头面人物无需也无法向某个中央政府效 忠,他们地位的“合法性”主要不是靠各级政府的任命(尽管政府有此要求),而是利用 各级政府权力的失坠,完全凭借自己的实力而来。传统士绅通过纲常理念,通过同年、 同门、同僚等关系,从住省城的大绅到各地的乡绅,构成一个人际的网络,官府大体可 以利用这个网络对基层权力机构实施一定的控制。但民国初年,广东是传统士绅受打击 较重的省份,清朝时期的大绅很少有机会在省一级政权中任职,省、县政府也未能重建 一个可供利用的士绅人际网络。各地乡绅自行建立范围较小的联系,后来则企图依靠乡 团、商团的武力建立一个维护自身利益的网络。这样,民国初年广东各地乡村基层权力 机构较之清末有更多的独立性。从商团事变前后的史料反映出,县政府对乡村基层权力 机构已基本上失控,省政府、大元帅府对此也无可奈何。

民国初年广东土地赋税征收的情况,多少可以反映出省、县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程 度。按民国3年规定,广东应征田赋额(地丁加民米)每年为4214016.3元,但从民国元年 度到15年度,15年间田赋实际收入平均每年只有2498174.7元,还不到民国3年规定数的 60%[65](p11—12、102—107)。沙捐征收的情况更能说明问题。清末在广东的沙田开办 沙捐,原定征额是每亩2钱银,考虑到各种阻力,原设想每年的征额为40万两,但第一 年只收到13万多两,“嗣后岁有增加,亦未能尽合原估之数”[66]。民国以后,沙捐的 实际征收额更远少于清末,民国3年度到民国14年度,广东省政府实际收到的沙捐平均 每年只有区区89355.4元,而据1928年已清丈南海、中山、顺德等8个县的沙田(南海、 东莞尚有部分沙田未列入)就达29735顷[67](p162—163、195—199)。即使按这个不完 全统计的沙田亩数,12年间省政府每年从1亩沙田收到的沙捐只有大约0.03元。而且, 无论是军阀还是革命党人的政府,征收田赋、沙捐往往还得直接依靠军队。农民所交纳 的田赋、沙捐,不会少于清朝时期,不过,除部分被县一级政权染指外,大部分都落到 了基层权力机构的实力派人物手中。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区,这类人物特别多,所以,他们所征收到的款项远超过政府。例如,1912年晚造,顺德县的盗匪和兵匪难分的机构, 规定每亩交1元始准收割,据说该造就收入六七十万元[68]。东莞县道乡刘伦 、刘苏,原为盗匪,1925年时归属陈炯明,“向就势力范围以内向各区征收田亩捐,每 造收入约可得款二十万元”[69]。

广东基层权力机构,也同民国初年广东社会的进一步军事化有密切联系。晚清广东团 练与地方军事化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关注。(注:参看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 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近年的还 有杨念群:《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北京:《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 在清朝文官统率武官的政治环境下,有传统功名的士绅只需要间接控制地方武装。民国 初年以后,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直接掌握武力的人物作主导,有枪才有发言权。没有军事 能力的士绅,有时只能让位于那些有军事经验的回乡军官、绿林与土豪。乡村基层权力 机构的士绅主要靠直接掌握的武力而不是靠功名、声望取得地方的权力。盗匪和乡团人 数众多,且互相流动。1915年,中国机器总会估计“广东绿林约三十万”[70]。与此对 应的是乡团、商团的人数,1924年仅卷入商团事变的商团、乡团就达十几万人[71]。有 人估计,广东在1927年有民团30万人[72]。清末民初广东民间武器之多更是令人惊异。 1924年,孙中山估计,他的家乡香山“有2万支枪掌握在农民手中”[73](p517)。顺德 县的商团竟“置有七升半大炮两尊,水机关枪多架”[74]。同年,有人引用某外国人的 估计:“中国枪械以广东为最多,合商、乡团各种自卫枪械,与现役军队并土匪等等, 共有四百万”[75]。上引民国初年广东的盗匪民团人数、枪械数目,不可能是认真统计 得出的实数,但无论如何反映了大致的情况,以及时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关注。

从清末预备立宪开始,清廷计划实行地方自治,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想把国家的统治 贯彻到县以下的基层社会,但没有成功。在民国初年的广东,除了以胡汉民、陈炯明为 首的广东军政府在1912—1913年曾经作过失败的努力外,此后十余年,治理广东的历届 政府再也无力顾及乡村基层社会。到了大革命时期,国共合作的广东革命政府,支持、 发动农民运动的一个原因,也是希望借助农民的力量,把政府的权威深入到乡村。正因 为如此,士绅势力最大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运动的阻力也最大。有学者指出,在19 27年国民党清党反共时期,广东“由土豪劣绅操纵民团土匪、勾结不肖军队制造的摧残 农会、迫害农民的事件,以中路各县为最甚”[76](注:“中路”即广东中部珠三角地 区。)。

到国民政府成立后,1930年,广东实行《广东区自治条例草案》,规定“县以下为区 ,区以下为乡镇,乡镇以下为里,里以下为邻”[77](p673)。但这只是名称的改变,乡 村基层权力机构的实质不会有根本的改变。地方实力人物出长乡团、兼理乡政以谋求经 济、政治利益的情况仍相当普遍,国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在不少乡村地区被视同具 文。民国初年形成的亦官、亦绅、亦团、亦匪的人物控制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格局,在 广东,特别在珠江三角洲,一直延续到40年代末(注:笔者在上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末 ,曾到珠海平沙(民国时属中山)“上山下乡”,陈结波、叶顺、马文、邝修丽等干部和 老农曾在“忆苦思甜”报告以及平日闲谈,提到很多关于30—40年代中山大沙田区那些 集团、匪、(镇乡)官于一身的人物的故事,以及农民的生活状况,使笔者对民国时期珠 江三角洲的基层社会获得不少书本上难以得到的知识。)。

收稿日期:20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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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广东农村基层权力机构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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