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呼唤对三种公平形态及其关系的全面公平观_社会公平论文

科学发展观呼唤对三种公平形态及其关系的全面公平观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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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至今仍然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争论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把关注点集中在效率和公平到底哪一个更重要、更优先的问题上,却忽略了这种争论的背后所潜含着的另一组更深刻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平和效率是否必然是势不两立的?究竟什么是公平,我们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公平观?当前,在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现实要求我们对公平问题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树立更加科学、全面的公平观。

一、效率与公平势不两立吗?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大讨论,并断断续续延伸至今。参与这场讨论的有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等理论工作者。在当时的讨论中,人们关心的焦点是效率和公平谁更重要、哪个更应该优先考虑的问题。有鉴于中国过去几十年绝对平均主义造成的危害与教训,参与讨论的大多数人都认为首先应该注重效率,然后再讲公平。这就是所谓的效率优先说。这个观点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同,并成为一种主流观点。

效率与公平的这场讨论,问题的落脚点是分配——究竟是按照效率原则的要求来分配,即多劳多得、多投入多得,还是照顾不同的人群,以人头为基准相对平均地分配?但是在这里把效率与公正当作谁优先谁置后的问题进行讨论,实际上就把问题放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下进行讨论:效率和公平变成互不相干的两码事,二者是对立的、冲突的,讲效率就是不要公平,没有公平可言,而讲公平时指的只能是平均分配。由此得出如下的结论也就不足为奇了:既然讲效率,公平就只能“兼顾”一下而已。

但是,难道效率原则本身不也是一种公平观念吗?假设有一个10户人家组成的农业合作社收获了100担谷子,有人主张按每户10担平均分配,这是他的一种公平观;另又有人主张按贡献分配,各户分配结果有15担、12担、10担、8担的不同,难道这不也是一种公平观念吗?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在正义的概念中,公平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观念。(注:参见《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第338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7月。)如果我们把以“平均”为特色的公平称为“均等公平”的话,那么,也可以把以“效率”为标准的公平称为“效率公平”。实际上,这两种以不同的“标准”为依据的公平在历史与现实中都是存在的。

所以说,那种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的观念,实际上是长期以来受平均主义公平观影响的结果,是受制于片面的、狭隘的公平观的表现。如果效率与公平无关,人们就不能不再次反思这样的一系列问题:难道改革开放前那种平均分配才是公平的吗?在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的年代,当一些人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而得不到物质奖励的时候,难道不也感慨“不公平”吗?当人们多劳而不能多得的时候,难道社会缺乏的不正是一种与效率相关联的十分必要的社会公平吗?

事实上,学术界并非都一致认同效率与公平谁先谁后的说法,近几年来先后有不少学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最近,报刊上又有文章认为:公平效率矛盾论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越是公正,效率越高,越是不公正,效率越差。(注:苏中杰:《公正效率矛盾论休矣》,《杂文报》,2004年1月2日。)这种提法虽然过于绝对,但它似乎也从另一个方向揭破了一个问题泡沫,表明公正是高效的一种动力源,把效率与公正绝对对立起来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二、古已有之的两种公平观念

关于均等公平和效率公平的理念,不仅现代人有了系统表达,实际上古代人也曾有过诸多论述。

在国外理论界,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所阐述的“比例公平”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非常接近于“效率公平”的理念。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它的基本观点是:人能否受到激励,不但在于他们得到了什么而定,还要受到他们所得与别人所得是否公平而定。他指出: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取得了报酬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合理,比较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一种比较称为横向比较,即他要将自己获得的“报酬”(包括金钱、工作安排以及获得的赏识)与自己的“投入”(包括教育程度、所作努力、用于工作的时间、精力和其他无形损耗等)的比值与组织内其他人作社会比较,只有相等时,他才认为公平合理,因而心理平静,心情舒畅。否则,心理不平静,甚至满腹怨气,工作不努力,消极怠工。因此分配合理性常是激发人在组织中工作动机的因素和动力。亚当斯公平理论的模式Qp/Ip=Qo/Io中QP代表一个人对他所获报酬的感觉,Ip代表一个人对他所做投入的感觉,Qo代表这个人对某比较对象所获报酬的感觉,Io代表一个人对某比较对象所做投入的感觉。由此可见,亚当斯的公平理论阐述的是一种比例的公平,并且这种比例公平要通过与他人的比较才能体现出来。(注:亚当斯、罗森鲍姆著:《工人关于工资不公平的内心冲突同其生产率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无论是“均等公平”还是“效率公平”抑或“比例公平”的观念,都不是近代人才拥有的思想,实际上古人早已充分论述过两种不同的公平观。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就曾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的第五章中专门讨论公正问题。他说:“公平是种优于公正的公平。虽然它优于公正,但并不是另一个不同的种。公平和公正实际上是一回事情,虽然公平更有力些,但两者都是好事情。”更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明确阐述了两种不同的公平观念。他认为公平(或正义)分为“数量公平”和“价值公平”,也就是按“数量相等”或“比值相等”分配。前者指数量上平均分配,即各人所得相等;而后者指按比例分配,即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这位哲人所说的两种公平,实际上可以分别指称我们改革开放前后所经历的两种主流分配方式,一种是以平均分配为主要特征,另一种则主要是按劳动付出以及其他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注:参见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科伦理学》第90、11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事实上,亚里士多德论述过两种不同公平观的思想,在我国伦理学、法理学等教科书、讲义和报刊文章中已经成为基本常识。例如,《光明日报》曾有文章十分清晰地介绍了这两种公平的含义。还有一些讲义这样阐述亚里士多德的“比例平等”与我国改革开放实践要求的关系:“对于实际利益的分配,要按照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比例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即要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付出的大小,成正比例地给予每个人以实际利益。这可以简单总结为‘获得与付出相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理论所主张的‘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是‘付出与获得相平等’的原则的一种体现。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义务决定权利的原则:权利的获得,取决于权利主体的义务的履行;权利的获得的量度,取决于义务履行的量度。”(注:参见王海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载《光明日报》1998年11月10日;张恒山:《法理学》讲稿,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网上教学。)

在教科书中如此普通的常识,在专业研究者那里却出现了深奥的“伪命题”,这似乎有点不可思议,却又是不可否定的事实。实际上,这里除了受狭隘公平观影响以外,还存在一个普通的形式逻辑问题。比如有两个人张某王某中张某做事能够出效率,在待遇上应该张某优先,兼顾王某,但不能说效率优先,兼顾人。再打个比方,例如两个人都叫张三,因为张三A会打柴,张三B不会,所以在待遇上应该张三A优先于张三B,那么你不能说打柴优先,兼顾张三(因为两个都叫张三)。否则,就是逻辑上严重地混乱了,你实际上等于说这个张三是打柴,那个张三才是张三。

三、狭隘公平观在实践中的弊害

在实践上,狭隘的公平观以及隐藏的逻辑问题带来了诸多弊害,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首先,狭隘公平观不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成果。中国之所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因为当时只有均等公平,多劳动多付出却不能多得报酬,干与不干一个样,社会因此缺乏效率,没有动力,不能发展。这种状况让人感到压抑、忿满而又无奈,因而盼望改变这种体制。经济改革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寻求效率。然而确立效率原则并不是不要公平,而是对另一种公平的执著追求。如果效率的背后没有公平,经济体制改革没有国人心中的公平感在支撑,那它根本就不可能长期进行下去,不可能发展到今天。另一方面,公平即正义,即社会的合理性,是人们内心深处对社会问题的某种解决方式认同的依据。如果把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仅仅说成是追求效率而不要公平,那就等于否定了这场巨大的变革和普遍的制度创新的深层合理性,就等于说我们的新体制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这就不利于新制度的发展、巩固和社会稳定。

其次,狭隘公平观不利于社会分配合理化。离开公平去讲效率,忽略效率背后的公平,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以为讲效率就不要公平,对公平只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一点“兼顾”,这种提法在实践上很可能误导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原则的错误理解,让某些人由此产生一种潜意识,以为反正讲效率就没有什么公正可言,就可以违背公正原则去追求效率。理论上的含混为不合理、不公正的行为参与市场活动与分配留下了空间,社会上也确实存在种种以“效率”为口实以公开的或隐蔽的方式攫取不合理收入的情况,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相当普遍的现象。当然,攫取不合理收入现象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把它们全都归结为理论上对效率和公平的误读所致,但至少可以说,如果没有理论上的瑕疵,也许会更有利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

再次,狭隘公平观不利于健康的社会伦理观的形成。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让人以为与效率相关的分配是“不公平”的但对社会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无法消除与限制的事情,这在逻辑上就给人们一个观念:我们的社会需要不公平,社会无法消除、限制不公平。如果这样的观念潜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那么我们的社会心理恐怕就是变态的、病态的。社会需要一种正确的、全面的公平正义观,这样的公平正义观是一个社会道德伦理必不可少的基石。如果这个基石存在缺陷和出现动摇,这个社会就无法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伦理观念,无法引导企业遵循和建设健康的企业伦理,无法引导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在公平观上历来有过于偏重平均主义的倾向,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意识源远流长。中国历史上无数次农民起义,都一次次强化了这方面的意识。这种意识也是解放后一度实行的“大锅饭”体制的一个观念上的根源。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要求确立正确的公平观,建立正确的伦理基础。社会追求效率,但不是不要公平,效率原则也是一种公平。社会需要均等公平,也需要效率公平。

四、效率公平与均等公平之间的“公平张力”

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大量曲折乃至动荡的事实表明,只承认、提倡和实行某一种公平,是无法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如果把某一种公平推向极端,排斥其他公平,最终必然导致社会的失衡,其结果不是贫富分化、动荡不安就是社会贫穷落后。

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追求和创造财富的动力,经济和社会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大机器的使用使得资产的所有者、经营者加倍地扩张财富成为可能,但由此也导致收入差别不断扩大,造成一小部分人成为社会上大部分财富的拥有者,而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则沦落到生存维艰的境地。社会造成两极分化,而且由于生存艰难的大多数人有需求而没有购买能力,少数高收入者有购买能力又没有迫切消费需求,导致了商品大量相对过剩,于是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社会频繁爆发经济危机。这种现象说明,单单追求效率公平,在地位、财富等各方面都很不平等的情况下强调所谓的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社会是无法稳定发展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社会福利政策。这种政策保障大多数人能够在一定生活水平线上生存,从而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实施社会福利政策的背后可能包含种种目的,但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社会福利政策客观上属于某种程度的均等公平,它保证了弱势群体某种生存的空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中追求均等公平是争取生存的公平,而一定的生活水平线也就成为均等公平的底线。当然,在不同的时期,社会的经济条件不同,人们保障生存的生活水准也会不同。社会越发展,生存的社会保障水平也会越高。无可置疑的事实是,如果一个社会不给人们起码的生存条件,一部分人生存难以为继,那么其他的公平原则就不可能得以长期贯彻实施。

在中国大地,均等公平与效率公平也有此消彼长、相互替代的历史。

当国家从经济贫困落后、政治与社会矛盾冲突尖锐而民不聊生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转到一种新的社会制度下的时候,传统的公有制、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以及平均分配的经济体制就成了中国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符合了当时大多数人的意愿,均等公平是保障生存的一条途径。但是,维护均等公平的体制按照它自身的逻辑发展起来,走向极端,并且长期忽视、违背了效率原则,终于使社会失去了起码的发展动力。社会为维持运转,运用政治动员等手段试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各种压力机制还使人们关系紧张,于是社会陷入贫穷落后而又很难安定的困境。这个时候,效率公平就成了新的希望所在。

效率公平替代均等公平的结果,人们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经济发展迅速,财富增长加剧,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人们收入差别扩大,财富过于向少数人集中,而社会上还有不少的人仍然没有脱贫,又有另一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陷入新的贫困之中。这个时候,人们再次注意到,仅仅有效率公平依然远远不够,社会还必须要有某种程度的均等公平。在这里,均等公平不仅仅是保障生活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条件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需要。

中国的经历再次说明,一个社会如果在效率公平与均等公平之间长期过分偏向一方,走向极端,就必定会出现问题。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效率公平与均等公平之间保持某种平衡,各种政策要在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张力,这里可以称之为“公平张力”。只有保持“公平张力”的社会,才是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

五、科学发展观呼唤全面的公平观

以上虽然对均等公平和效率公平作了一些阐述,然而讨论远未结束。现在的问题是,社会上是否只要有效率公平和均等公平就足够了呢?或者说,世界上只有均等公平和效率公平这样两种公平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例如,一个富有自尊心、不甘愿坐享社会福利的青年人,想要工作又因社会上的种种限制而被排斥在外,这时他渴望得到的公平自然会是超出效率与均等之外的另外一类公平,即保障他有机会参加工作获取报酬的那种公平,而这种公平并不包含在效率公平或均等公平之列。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最初从计划经济转向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时期,为了鼓励人们克服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树立敢闯敢干的开拓精神,小平同志提出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经过20多年的奋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国民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以接近两位数的速度增长,综合国力不断强大,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全国人民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是,经济社会建设中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仍然很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任务远未完成。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适时提出了以科学的发展观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前发展的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以人为本,同时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贯彻落实这种发展观,仅仅有效率公平和均等公平依然远远不够,因为这两者都是从结果来衡量的公平,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必须保证社会成员从一开始就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的竞争,走向富裕的道路。这就是我们这里还想详加论述的机会公平问题。

机会公平或者说机会平等,在学术界本不是个新鲜话题,只是在我国的实践上还没有真正形成一种政策导向。从学理上说,美国政治学家乔·萨托利对机会公平或机会平等有过不少论述。根据萨托利的看法,平等至少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法律政治平等。它关注的是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法律和政治权利,即反抗政治权力的法定权利;二是社会平等。它关注的是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社会尊严,即反抗社会歧视的权利;三是作为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即对平等的功绩给予平等的承认(例如职务向才能开放)。它关注的是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进取机会,即靠自己的功绩获得利益的权利;四是表现为平等起点(或平等出发点)的机会平等,即为了平等地利用机会,从一开始就应该具备平等的物质条件。它关注的是使每个人从一开始就有足够的权利(物质条件)以便得到相同的能力而与其他人并驾齐驱;五是经济相同性,就是说要么使大家有相同的财富,要么一切财富归国家所有。它关注的是不给任何人以任何特殊的经济权利。(注:参见萨托利:《民主新论》,转引自王振东《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我们这里不想评论萨托利政治伦理理论的功过是非,但他阐述的两种机会平等——即作为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和表现为平等起点(或平等出发点)的机会平等——却值得我们重视。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注重机会公平,还要注意机会公平在众多领域的表现。

那么,在目前中国社会中有哪些机会不均等的现象呢?人们可以举出很多很多的例子。比如,在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进城找工作会受到种种不平等对待,并非所有工种都向农民工开放。又如,农民工自身由于受教育程度相对于城市居民低而找工作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他们进城后其子女的上学问题又不能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机会,无法进入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上学。事实上,即使同是生活在城市中,一些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也剥夺和排挤了他人许可准入的机会,导致社会上一部分人收入很高乃至迅速暴富,而另一部分人则被排挤、失业并陷入贫困境地。归结起来,中国当前解决机会公平问题至少应该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就业和可持续发展机会的公平,包括诸如公务员招聘与职务晋升的公开、公正。第二,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社会兴办的优质教育机构不能因为某些人多交钱而降低分数线,而成年人的技能培训则须向弱势群体倾斜。第三,市场进入条件的公平,无论公营私营企业一律平等,杜绝行业垄断,对于弱势群体还要提供技能、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第四,办事原则的公平,杜绝办事讲关系和行贿,彻底清查腐败行为,保障公平机会不至于失衡。第五,法律法规的公平,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设立公平的市场准则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六,城乡一体化的公平,在农村城市化中逐步消除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差别待遇。

概而言之,机会公平对于既要实行市场经济又要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当代中国发展战略显得极其重要。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拥有全面的公平观,不仅要求在效率公平与均等公平之间保持一定的“公平张力”,使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向前发展,而且要求高度重视机会公平,让社会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走上富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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