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体系建设中的诚信伦理取向:应有的优先考虑_伦理学论文

诚信体系建设中的诚信伦理取向:应有的优先考虑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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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6]01-0070-03

一、理论预设:正当与善的伦理辨别

“善”(the good)与“正当”(the right)是道德价值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大致而言,两者在表现形态上处于伦理学的不同层次。“善”主要指某种东西或行为的目的或结果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要求的状态。如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善就是人们所向往的这类性质,因此他将事物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身即善的事物,另一种是作为它们的手段是善的事物”,并且认为“如果只有一种目的是完善的,这就是我们所寻找的东西,如果有几个完善的目的,其中最完善的那个就是我们所寻求的东西”[1]P15-18。从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论述上看,“善”相当于形容词“好”,根据英国《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好”是“最常用的称赞形容词,指高度的,或者至少令人满意的特有品质的存在,这些品质或者是本身值得称赞的,或者的对某种目的有用的”。可见,“善”无疑体现着一种价值,但是又是较高意义上的价值,它不仅仅限于一般的物质层面对人产生需要的价值,而且更多指向精神价值层面,它所涉及到的是个体与自我、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中展现出来的价值关系。

对于“正当”的研究则自古希腊起一直是伦理学家们所关注的话题,尤其是20世纪元伦理学兴起以后,“正当”更是西方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绝大部分的学者都认为“正当”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伦理价值的基础性层次,它主要指人的行为过程符合一定社会所规定的道德要求,即“‘正当’更多地在针对行为、过程及其规则而言”[2]P6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代著名的元伦理学家罗斯(David Ross)就将“正当”、“责任”或“义务”放在同一伦理学范畴意义上来考察;他继承普里查德(Prichard)的观点,认为“正当”具有不可推导的性质,只能靠直觉来把握,而道德哲学的核心范畴不是“善”或“善性”等道德价值概念,而是“责任”、“义务”、“正当”等道德义务范畴[3]P313。此外,“正当”具有规范个人的道德属性时,还具备着更广泛意义上“正义”的意思,当“正当”应用于社会制度时就是正义。现代著名的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正是在通过“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以人们的理性选择为前提建构起他的正义理论,这一理论迄今对全球的影响巨大,以致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罗尔斯产业”(Rawls Darrv)[4]P680,由此可见“正当”这一范畴在伦理学史上的地位非同一斑。

关于“善”与“正当”的关系问题,伦理学史上形成了义务论或道义论(deontologial theories)和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两大派别之争。义务论或道义论主张人的行为的基本规范具有优于善的优先地位,善恶的价值最终要归于行为的正当与否。如,当代西方伦理学史上最著名的伦理道义论者康德(Immanuel Kant)就曾指出:“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从表面上看,前者似乎必定构成后者的基础)被决定的,而只是(一如这里所发生的那样)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5]P68。因此,康德从他最著名的三个论点:“意志自由”、“绝对命令”、“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出发,认为人在任何时候不能因为某一目的而去做违背道德规范之事,如撒谎、自杀等行为[6]94-95。与义务论相反的是,道德目的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们可以确立某种价值为最根本的或最高的善,并依此来规定行为的正当与否,善优先于正当,正当依赖于善的确定。18、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堪称典型道德目的论的代表,如早期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杰罗米-边沁(Joremy Benthem)就认为快乐和痛苦是人的行为标准,快乐就是善,痛苦便是恶。因此,他认为如果一个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道德的、善的行为。按照边沁的定义,“功利主义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一个行为给予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人的幸福”[7]P371。可见,边沁就是持以结果来判断过程正当与否的观点,他这一观点直接影响到后来的功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密尔等人。

道义论与目的论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善与正当的关系,都有其各自合理方面的存在。但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8]P435,因此,对于善与正当的分析还需要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把两者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之中才能使之得以比较明确的区分。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善与正当都是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利益关系之中,是对利益需要矛盾与冲突中实践活动价值不同取向的认知。但在具体的要求及其各自表现形式来看,两者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分的。

从具体要求上看,“善行是一种目的性价值,可以说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是在现实的利益需要的冲突中表现出来的对人和社会需要和目的的维护,甚至是长远利益和需要的维护”[9]P101,因此,善行可以说是社会最高伦理价值的体现,一个社会只能是靠引导与鼓励而不能强迫要求其成员行善。正当是要求社会成员都要做到的底线伦理道德,如日常生活中的“讲文明,讲礼貌”、“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等,都是不必强迫而人们必须自觉做到的义务的行为。可见,正当总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应当达到的基本伦理要求。在社会的具体实践中,一方面,不能任意地将善的要求认为正当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像中国古代那样,将正当、应当提高到了目的的地位,模糊了正当与善的界限,最终导致现实社会生活中片面强调了高层次的道德,而忽视了最基础层次的道德建设。另一方面,也不能将一些应是正当的要求认为是善的要求,否则就会导致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最终使得这个社会缺少长久有力的动力。任何社会都应该注重两个方面的统一,在用法律、规范等强制手段来落实正当要求的践行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鼓励人们向更高的道德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道德建设长期与短期、高层次与低层次共同发展,最终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

二、彰显效用:诚信之正当优先性的原因及作用

明分伦理学上正当与善的区别对于我们现在进行的诚信制度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要求我们要建设完善的诚信体制,就必须首先先明确界定好诚信在伦理学意义上的定位,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地完善之。那么,诚信应该是属于何种伦理要求呢?本文认为,就形而下的角度上看,我们更应该突出诚信正当的属性,以彰显其功用。具体如下:

首先,突出诚信的正当性质是由诚信的内在含义的现实演化所赋予的。根据2000年8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社科院语言所词典室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诚信——诚实,守信用:生意人应当以诚信为本。”从这个意思我们也可以看出来,诚信在现代的诠释上更加注重“信用”方面的要求,即注重“信”的方面的要求。这跟传统的注重点是不一样的,从诚信的意义演变来看,它最早是由“诚”和“信”两个字合二为一的。从其着重点来看,它更注重于“诚”,要求人们要内诚然后方能外信。而“诚”是个非常高的道德境界,它是“天之道”,人如果能达到“至诚”,就能“尽其性”尔后能尽“人之性”、“物之性”,并能“赞天地之化育”最终达到与天地并立为“三才”的高度[10]P11。由此可见,在传统的诚信观念中,其更注重于“诚”的方面,要求人们要时刻能“诚意”,能“慎其独!”[10]P1。传统的这一现象主要是由其农业经济形态所决定的,时至今日,这种小农经济已经逐渐瓦解并向工业化社会转化,人们的人际关系也由原先更多注重“血缘”关系向更多注重“业缘”与“事缘”关系转化。这就使得陌生人之间的往来的机会增多,因此就更需要人们之间有“信用”,才能使交往顺利进行、降低交往的成本。因此,从诚信意义的古今转变我们可以看到,在古代诚信可以说是一种“善”,是一种至高的道德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原本是属于“善”的追求逐渐降至“正当”的规范。这也符合“善”与“正当”的辩证关系,即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原本属于“善”的道德会逐渐为人们所认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共同遵守的“正当”的道德规范。

其次,突出诚信的正当性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从其运行内在价值要求及保障条件来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道德经济[11],发展市场离不开道德的约束与保障,它要求每个参与者都能在市场的规则的同一规范下公平地行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题,在参与市场竞争时,条件都应当平等的”[12],也就是说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都只是在这公平的规则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每个市场主体“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13]P394。因此,为了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诚信规章制度来防范不诚信的产生,最终得以保障市场里每个参与者的利益。实际上,就我们现在所讨论诚信重要性的现实背景正是我国当前严重的诚信缺失所带来的巨大社会问题。换言之,我们现在探讨诚信问题的是以当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失信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重新塑起诚信观念已经刻不容缓了的这种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我们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诚信道德及其规范体系,使社会所有的人在日常的交换、竞争等都能遵守诚实守信这个基本道德规范。

再次,突出诚信的正当属性也是由我国走向全球化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要求。

所谓全球化指的是跨国商品、服务贸易、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是世界各国经济走向开放,走向市场化,整个世界经济趋向于整合的结果。时至今日,全球化已经成了一种存在,而非选择,因此,虽然前途坎坷,但任何国家都无法逃避经济走向全球化的命运,这一点正如世界贸易组织前总干事鲁杰罗曾说过:“所以人都在一条船上,阻止全球化无异于阻止地球自转”[14]P231,故各个国家只能打起万分精神,努力发展本国的经济、完善本国的体制以更好地对付着经济的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我国经过漫长的15年的等待与努力,终于于2001年12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标志着我国走向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也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跨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同时,“一场面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新的考试、新的竞争、新的拼搏、也由此拉开了帷幕”[14]P245。面对这一全新的挑战,要求我国必须加倍努力地增强本国的实力,以使得自身在国际舞台上取得一席之地。具体言之,就是要求我国要尽快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还要重视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全面参与国际贸易。要做到这几点,最重要的是要废除我国现有的一些违反WTO的公平、自由贸易原则的不公正政策,发挥市场的作用,真正实现竞争的公平性与程序的正当性。故从这个角度来看,诚信也正是我国走向全球化的必然诉求。

三、路径选择: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要求

既然诚信在伦理上具有着正当的优先属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与完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时应该以强调规范准则的约束作用为主,以道德价值目标的引导作用为辅。惟有这样才能使诚信既彰显其现实效用功能,又不失其道德理想追求。具体言之,这要求我们作到如下两点:

一方面,要抓好法律制度建设,从立法、司法、行政全方位着手来保障诚信的具体落实;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等犯罪也课以重刑。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经常会碰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尴尬局面。因此,从立法、司法、行政全方位配套来建立完善的诚信法制对于我国现阶段而言已是刻不容缓之事了。就实际操作来看,现阶段最有效的莫过于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即建立一套“符合市场发展的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15]。而互联网技术的的出现,就为这一要求的实现提供了可行性的技术平台,我们大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把个人与企业的诚信状况公开化,由原来政府单方面的诚信监督向由全社会共同监督转化,然后再由国家权利机关执行惩罚并以电子身份证的形式登记在案,使人们的失信行为之“污点”伴随其一生。面临这一重罚,相信个人与企业经过理性的分析其利益与风险得失博弈之后,没几个人愿意去作不诚信的行为。

另一方面,还要抓好道德规范的建设,从规范的制定到规范的宣传再到舆论监督上着手来保证诚信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在日常生活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并最终使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生活观念之中。确立伦理意义上诚信的正当优先性并不意味着把诚信的伦理善之要求轻视或甚至拒绝诚信伦理善之要求,恰恰相反,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突出诚信的正当属性以彰显其现实功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诚信善之属性的提倡,以对其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所具有的崇高性的重视。这种重视与关注不能是局限于形式上,而更应该落实于具体行动之中,这是因为诚信具备着较低与较高的双重价值,前者可以说是其现实功用的表现,而后者则是其作为一种道德崇高性的表现。如果我们能从根本上树立起诚信在道德意义上的信念,使之内化为人们的生活理念,就能从根本上防止不诚信现象的出现。此外,从长远的目光来看,忽视道德的崇高性要求的提倡则必将最终导致人类道德庸俗化,人类所建立起的道德体系(当然也包括诚信体系)必然不具备有持久性[16]。因此,对于诚信的善的要求也具有深刻长远的意义。

如上所述,我们强调诚信的法律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该重视诚信在道德上的建设。只有从法律与道德软硬两个规范上着手才能解决好现实生活中严重的失信行为并在长远的战略上建立起切实有效、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完善的诚信制度。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②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③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M].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④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M].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⑤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⑥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⑦转引罗国杰、宋希仁.西方伦理学史[M].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中文版第2版第3卷

⑨倪愫襄.伦理学导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⑩宋元人注.四书五经[M].北京市中国书店1984年版,中庸章句集注.

(11)当然,当今学术界也有的学者不同意“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的提法,认为这种提法不利于认清市场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颠倒了经济与道德的因果关系。本文较为赞同夏伟东教授关于“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的提法。详见张震:“市场经济道德建设与社会诚信机制研究”理论研讨会综述,道德与文明[J].2003(6).

(12)何建华.社会公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学术月刊2005(7).

(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4)转引金鑫,徐晓萍.中国问题报告—新世界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15)沈建军.论诚信法制建设[J].行政与法,2003(10).

(16)西方著名的价值哲学家马克思-舍勒(Max Scheler)在论述他的价值样式的时候曾指出价值越高虽然越不可见,但其却具有较大的持久性,这种持久性不仅仅指时间上的长短,更是指能够存在的性质或精神性存在。转引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M],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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