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纵谈“量刑建议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家学者论文,制度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司法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于量刑建议权,谈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量刑建议权的依据。当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请求权时,其请求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请求审判机关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其次,是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司法请求权的两部分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量刑建议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起诉权的一个部分。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即理应享有量刑建议权。
2.关于量刑建议的意义。(1)推行量刑建议的做法,可以使控辩双方就具体量刑问题进行争辩,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更加全面、充分,使庭审方式改革更加深化;(2)有利于使辩护方的防御更加全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3)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通过控辩双方充分地对抗,各自发表关于量刑的意见,可以使有关量刑的问题公开化,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实现程序的公正性。另外,推行量刑建议的做法,也可以促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律师素质的提高。
3.关于量刑建议权行使的阶段和方式。参照外国的做法,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以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因为案件事实经法庭调查清楚之后,提出量刑建议才有事实基础。在此阶段提出量刑建议,表明检察机关对于该建议的提出非常慎重,也可以使量刑建议更为稳妥,把握性更大。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同时考虑到保障辩护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起诉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提出为宜。
4.关于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方式,外国的做法,或者是在提出处刑命令请求时提出,或者以口头提出,或者在起诉书以外另以书面提出。在我国,量刑建议的提出,可以根据案件的严重性而定。其中对于较为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提出;对于较为严重的案件,以书面提出为宜。
规范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周士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量刑建议的做法与现行法律制度不矛盾,量刑建议也着眼于公正与效率,特别是效率。
量刑建议权属于检察权,量刑决定权属于审判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分工、配合及制约关系。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配合法院正确行使刑罚权,而且也制约法院不当行使刑罚权。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或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诉讼性质的处理;检察院对不采纳正确的量刑建议,也有权用诉讼手段作出反映。
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当然包括正确量刑。所以,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和公诉人的权力,也是他们的职责。从法律规定和诉讼实践上看,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建立量刑建议制度,而是进一步规范、发展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检察人员如果认为自己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义务,也是自我削弱甚或放弃部分职责的想法。法院有权超出量刑建议而作出判决,这是检、法两机关互相制约的原则体现。
在规范、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时,是否考虑建立我国的“辩诉交易”。我的基本思路是,控、辨双方对于定罪、量刑问题经过协商后,没有分歧的案件,一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其中的非政治性案件和只判处轻刑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最简易程序,比如开庭只宣读起诉书(自诉状)和协商建议,法庭如果同意协商建议的可即行宣判,没有必要再进行调查和辩论。但无论是什么程序,都必须执行公开宣判的原则。
具体操作注意三个方面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探讨量刑建议,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量刑建议权的行使阶段。我认为应当是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之初提出量刑建议。理由是: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进程安排,经过法庭调查,检察官和被告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之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已经基本上能够显现出其本来面目,此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立足于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上的,应该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比较客观、正确,易为法官接受;同时,由于有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方有足够的机会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为己方的合法权益进行辩论。
第二,法官如何对待量刑建议。检索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不是量刑裁判,就其本质而言,只是一种建议,为法官最终的裁判提供参考,对法官作出量刑裁判没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建议并无法定效力,也不是法官量刑的基础,并不妨碍法官运用自己的能力、知识和经验正确适用刑罚。
第三,如何保障辩护方的量刑异议权。辩护方的量刑辩护权并不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的限制,理论上量刑异议权应当具有以下特点方能得到有力保障:(1)即时性。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之后,辩护方有权利即时进行反驳,向法庭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2)平等性。法官对于辩护方所提出的异议或者其所提出的量刑意见,应当给予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同等的重视,而不能等闲视之、置之不理。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根本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解决定罪问题,而在于使犯了罪的被告人受到应得的刑事制裁,所以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时必然会涉及量刑问题,而且也应当发表量刑意见或建议。事实上,在我们的公诉实践中也从来没有放弃过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控方的意见。就量刑建议制度而言,应当首先从充分行使公诉权的角度考虑,将量刑建议制度在检察机关先行推行开来,并在此过程中配合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改革的推进而逐步完善和调整。初步想法是:
一、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从指控的完整性上考虑,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意见。同时,考虑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一般不出席法庭,而且被指控的事实清楚、简单,且系轻罪,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且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答辩,因此,在这两类案件的起诉书中可以尝试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在庭审阶段,在经历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之后,案件的事实及情节已经明了,公诉人应当在论证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发表较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供法庭裁量刑罚时参考。
二、关于量刑建议的种类。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前述体现于起诉书中的量刑建议。此类建议的幅度跨度最大,就是在起诉书中指明量刑时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的条与款即可。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但要有一定的幅度。三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按照一般量刑标准可以确定量刑意见的案件,在可适用的刑罚种类较为单一或者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死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发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三、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从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一般只能是公诉人。在庭审前特别是在提起公诉前,决定并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要结合现行的公诉体制来确定。按照传统体制办案的公诉人,其定罪及量刑建议皆由检察机关集体决定;按照主诉检察官制度办案的公诉人,量刑建议一般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并提出。
在简易程序中试行量刑建议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量刑建议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有利于实现量刑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因为公诉人在庭审时具体提出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必然也使辩护人发表自己的量刑意见,从而使法官考虑如何客观公正地量刑。我认为量刑建议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但目前由于证据开示制度尚未建立,搞量刑建议可能造成庭审时间拖长。在国外,量刑建议是以证据开示制度为前提的,即控辩双方在知悉对方的证据资料,特别是辩护律师在了解控方全部有利或不利于控诉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出庭的。这一点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很不相同。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焦点往往集中于被告人犯罪在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从法律适用上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这两个问题上控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量刑建议。因此我个人认为公诉制度改革中当务之急是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至于量刑建议权是否合法,我认为尽管刑诉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也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如果实践需要,可通过两高的联合司法解释就可解决这个矛盾。
我建议,可以先在刑事简易程序中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法院通常应从轻处罚,由于检察机关不派公诉人出庭因而在审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这就使检察官有条件事前与辩护律师或被告人交换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轻量刑的意见,供法院参考。这实际上是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一些有益做法。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对量刑建议,总的说来,我是支持的。
一是这个改革能够推动、促进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如果把公诉机关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并对被告人予以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公诉机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便可以被称为量刑建议权,显然,它与定罪建议权一样,属于公诉权的范畴。实际上,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也在不同程度上行使着这一权力。
量刑建议可促进律师辩护
二是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问题。控审分离,不是指检察机关没有量刑建议权,而是指审判必须以控诉为基础、为界线。对量刑建议权完全可以买行你提你的,我判我的,审判权不受量刑建议权的制约。控审分离原则关注的是法院不能对公诉机关没有指控的事实进行审理,而对被告人进行量刑的权力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直接体现,量刑不能由公诉机关来决定。
三是关于量刑建议权与辩护权。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不是压缩被告方的辩护空间,不能认为起诉方提出了量刑建议,辩护的余地就小了。相反,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使被告方的辩护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增强了控辩式诉讼的对抗性。
四是关于量刑建议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我国现行制度中简易程序的适用为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创造了条件。从长远考虑,在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且又要求提高诉讼效率的形势下,改革简易程序的适用方式和扩大适用范围已是实践的迫切要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可以有效地为这一改革积累经验,探索规律。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延伸
周国均(《中国法学》主编):从世界各国刑诉法的规定看,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的同时,提出较为具体的量刑意见的权力。它是公诉权的延伸,也是一种提前行使审判监督的提示权。
综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诉人、检察官、控方,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情况,极少数在普通程序中存在,较多的在简易程序中存在,大多数在辩诉交易中存在。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应遵守如下原则:
1.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原则。公诉人在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时,首先应将重点放在依法从重、加重被告人刑罚这一方面,其次,才出于客观、公正的考虑,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否则,就会代替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权利,犯越俎代庖的错误。
2.突出重点原则,即只对部分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凡是《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就不应当要求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其二,只对法条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对犯罪规定了重刑的、或对某种罪根据不同的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的以及对某种罪规定了“具有特别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议。
3.理由充分原则,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其内容既包括法律依据,又包括司法解释;既包括法学理论,又包括社会伦理道德等。
赵志建(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我们从1994年4月开始,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尝试,到2000年初,我们院就把开展量刑建议确定为公诉改革的四项课题之一,通过一年多的实践,首先加深了我们对刑事诉讼实践当中公诉权的理解和认识,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控犯罪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出求刑权应当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提起公诉的目的不仅仅是确定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犯罪应定什么罪的问题。实质上,是犯罪,就必然伴随着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处以刑罚。
量刑建议有利于司法公正
在以往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的抗诉权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行使。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实践,对我们准确地行使审判监督职权,准确地提出抗诉意见,是很有意义的。
量刑建议有利于法院在审判中提高法庭的当庭宣判率,而且有利于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准确度,使它有一个更充分、更全面的兼听则明的机会,为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提供一个参考。这从客观上说,与法院审判改革当中提高当庭宣判率是能够在客观上配套进行的。
经过实践,我们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在现在的审判模式之下深化法庭辩论。搞好这一制度,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不论检察官提出什么样的意见,最终也只是个建议,量刑权最终还是在法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