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劄救荒与宋代赈灾户口的调查统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户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代大多数官方户口统计,每户平均只有两口左右。这一统计数据自20世纪初即引起学界质疑,并由此产生出“男女通计说”、“男口说”、“漏口说”、“析户说”与“户数虚增说”、“丁口说”等不同观点。①其中,利用赈灾过程中的户口统计数据说明宋代每户的人口数量,成为探讨宋代人口问题的新路径。较早注意使用赈灾户口统计数据的是台湾学者梁庚尧,1976年他在博士学位论文中讨论南宋农村每户平均口数时,指出:“南宋农村每户真正的平均口数,可以从另外一类官方户口记载求解答。这一类官方户口记载,是为了安置流民及救济灾荒而作的临时统计,没有漏口和析户的必要,而且无论男女都需要得到救济,自必包括男女在内。”②这一思路因当时两岸学术交流不畅,大陆学界并不知晓。80年代初李宝柱已注意到赈济时人口数不是根据户籍,而是根据新登录的帐状;登录的对象,虽然扩大了原来的统计范围,但只限于“缺食之人”;抄录的结果要逐级申报。可见赈济灾荒的户口统计与平常年份的户口统计并不相同,不考虑其间差别而把版籍与赈济所抄录的户口两者完全等同起来,是不对的。③其后,穆朝庆注意到由于官府掌握的并非全部人口,所以在赈贷时采取三种形式:“第一,以户为则,分等赈贷。第二,受灾户自相结保,声说口数。第三,临时抄录灾区户口,计口授粮。赈贷方式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正常的户籍中没有登录全部人口;否则,便不可能以户为单位赈济,更不会再去临时统计人口。”④程民生亦用救荒时的人口统计资料来说明宋代家庭的规模。⑤苏基朗认为宋代保甲簿的一个作用是据以赈济饥荒。以此推断,保甲簿有时也可能包括妇女的情况。⑥吴松弟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葛剑雄宋代“还存在着应该登记全部人口的统计系统”的说法进行阐释和论证,⑦认为“赈济户口统计系统”就是登记全部人口的统计系统,这无疑将宋代人口统计制度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⑧但遗憾的是,论者在研究赈灾户口问题时,大都没有涉及或忽略了赈灾户口调查与统计中的核心环节:抄劄制度,⑨由此使宋代赈灾户口登记制度与统计系统的研究多语焉不详或仅停留在推论上,缺乏实证支持,还有进行探讨的必要。
一、宋代的赈灾户口调查登记制度
抄劄在宋代是一个使用较为广泛的词汇。抄劄又写作钞劄,含义与现今的登记、调查、核实相似。“检会旧条,进奏院每五日令进奏官一名于閤门钞劄报状,申枢密院呈定,依本写录,供报逐处。”⑩“宜下有司抄劄没官田亩,凡为强有力所占佃者悉归之官”。(11)“今差人抄劄到自来商贩、上户之家出等大船二十二只,送专行司。”(12)抄劄又有抄写、抄录、誊录之意:“不识字者,许陈白纸,据所论事件判院官当面抄劄,诣实口词,仍当日据收。”(13)抄劄也与抄籍、抄检、括责等意义相近。据任广《书叙指南》云:“抄劄家业曰簿录其(刘晏)家”,(14)意指抄劄与“簿录”相通。“簿录”在汉唐以来,是查抄登记没收财产的一种方法。(15)
宋朝在救荒活动中广泛实施的抄劄制度,实际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赈灾户口调查登记制度。
从现存文献看,北宋前期尚未见明确记载救荒中“抄劄”的情况,但有些记载已透露出抄劄的痕迹。景德三年(1006)三月,诏:“开封府、京东西、淮南、河北州军县人户阙食处,已行赈贷,其客户宜令依主户例量口数赈贷,孤老及病疾不能自存者,本府及诸路转运使、副并差去臣僚同共体量,出省仓米救济。”(16)大中祥符二年(1009)十一月,知邓州张知白谕劝豪民出粟数千斛,赈济陕西流民“计口给半月之粮”。(17)这两条记载中,“量口数赈贷”、“计口给半月之粮”已能看到救灾活动中实施抄劄的身影。
北宋中期后,救荒活动中明确实行抄劄的记载开始多起来,最典型的是庆历八年(1048)富弼在青州救助河北流民时,实施抄劄已有非常严格、细致的程序。(18)熙宁二年(1069),富弼在《上神宗论河北流民到京西乞分给田土》中又提到抄劄:“臣每逢见逐队老小,一一问当,及令逐旋抄劄。只路上所逢者,约共六百余户、四千余口。”(19)看来富弼主持救灾时,已很注意运用抄劄让生活无助的灾民得到官府最大限度的救助。
抄劄广泛运用于救灾活动,应是在熙宁七年吕惠卿创“手实簿法”之后。手实簿法,旨在清查户籍等级,以平役钱。使用的方法即是抄劄。据苏辙言,手实簿法“以根括民产,不遗毫发为本,以奖用,许令告讦为要。估计家产,下至椽瓦,抄劄畜产,不遗鸡豚”。(20)虽然手实簿法因引起民愤,很快被废止,但是由于在全国范围进行抄劄,(21)为大规模调查登记和排查核实救助灾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因而其后救灾活动中广泛运用抄劄便多出现在史乘上。神宗熙宁九年十二月乙未诏:“河东地寒,九月内许抄劄不能自存之人,自十月一日起支米豆,至次年二月终住给。”(22)哲宗元祐六年(1091),太湖泛溢,苏、湖、秀等州并遭水浸,范祖禹担心朝廷“逐县逐州须遣人抄劄庐舍、人口、田土数目,饥荒之际,此等行遣,必为烦扰”。(23)同时期的苏轼也曾“只用出粜常平米一事,更不施行余策。若欲抄劄贫民,不惟所费浩大,有出无收,而此声一布,贫民云集,盗贼、疾疫,客主俱毙,惟有依此条,将常平斛斗出粜,即官司简便,不劳抄劄……”(24)虽然范祖禹、苏轼都担忧抄劄实施过程出现的副作用会影响救灾的实效,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元祐后抄劄已广泛运用于救荒活动中。
根据北宋中期至南宋救荒活动中抄劄制度实施的情况,抄劄制度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首先,路、州、县长官是临灾或灾后实施调查登记灾民户口的组织者。庆历八年,青州兼京东路安抚使富弼救济河北流民,对于抄劄官员的选择有很严格、细致的程序,“酌量逐县耆分多少差官,每一官令专管十耆或五七耆,据耆分合用员数,除逐县正官外,请于见任并前资、寄居及文学、助教、长史等官员内,须是拣择有行止清廉,干当素不作过犯官员,仍勘会所差官员本贯,将县分交互差委支散,免致所居县分亲故颜情,不肯尽公。及将封去帖牒书填定官员职位、姓名,所管耆分去处,给与逐官收执”。(25)元符元年(1098),“澶州大河涨溢,溺民田宅”,御史中丞安惇“乞下本路提举司委官钞录被灾人户,速行赈济”。(26)绍兴年间浙东“只依常行,先差一通判抄劄城下两县饥民”。(27)绍兴三十一年(1161),“诏令逐州府差官抄劄实贫乏之家,于见桩管常平钱、米内,依临安府例赈济”。(28)淳熙十四年(1187),临安府“分委府官及差人吏遍于城内外巡门抄劄”。(29)开禧三年(1207)六月十五日,临安府言:“已委钱塘县知佐火急差官遍往乡村抄劄实系被水人户。”(30)嘉定八年(1215),真德秀言:“江东自昨岁旱蝗……已行下州县分遣官僚躬亲抄劄,略计七八郡所当济者不下百余万户。”(31)胡太初论县令居官之道时,以为“不幸而疫疠倐兴”,“遣吏抄劄家数人口,命医给药,支钱付米”(32)是县令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路、州、县官只是抄劄的组织者,黄榦说“一县之大,周圜数百里,知县不能亲历赈粜之法,必须付之胥吏、付之乡官、付之保正,方其抄劄……”(33)所以执行抄劄的具体工作是由胥吏和乡一级的职役者乡官、里正、保长、社甲首、副等担当,南宋高宗以后还有隅官。“每岁抄劄,委州县长史(吏),令在郡邑者责之社甲首、副,在村落者责之保正、副长,结罪保明,使无遗滥”。(34)“里正先赴抄劄”。(35)“已抄口数报隅官”。(36)为了增强抄劄制度的可信性,董煟强调指出:“今县令宜每乡委请一土户平时信义为乡里推服官员一名为提督赈济官,令其逐都择一二有声誉行止公干之人为监司,每月送朱墨点心钱,县道委令监里正分国(团)抄劄,不许邀阻乞觅,如有乞觅,可径于提督官投状申县断治。”(37)
上述调查登记的对象主要是乡村及城邑灾民户口,抄劄亦运用于调查登记都城收养救助鳏寡孤独、寒冬季节无助贫困人的活动中:
(元祐七年八月)开封府言“准敕,遇大寒风雪之日,支俵乞丐人钱……今相度,欲乞十月以后,下诸厢抄劄人数,给散牌子执收,每遇支散月分,乞下吏部预选差定经任小使臣二十八人,准备与诸厢使臣等分定地分。如遇合支俵月分,自早亲诣贫院,逐处俵散,约限至午未时已前了当。如有死亡,及逐时增添人数,并画时申报本厢使臣抄上姓名照会。”从之。(38)
绍兴元年十二月十四日,通判绍兴府朱璞言:“绍兴府街市乞丐稍多,被旨令依去年例日下赈济。今乞委都监抄劄五厢界应管无依倚流移、病患之人,发入养济院。(39)
(淳熙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临安府守臣)张枃等言:“在城九厢,城南、城北两厢共抄劄到二十六万八千余口,及养济两院并逐处病坊虽在耆界,亦宜赈给。”(40)
(嘉定)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诏令丰储仓所于桩官米内支拨二万石赴临安府,日下分头差官疾速抄劄的实贫乏人户,即遍置场赈济五日,务要实惠及民。(41)
第二,调查登记灾民人户包括姓名、大小、口数、住处等几项。前揭富弼组织官员抄劄即是“分头下乡,勒耆壮引领排门点检抄劄流民。每见流民逐家尽底唤出本家骨肉,亲自当面审问的实人口,填定姓名、口数”。(42)黄榦所列汉阳军“赈济条目”:“每村各画一图,要见山水道路、人户居止,各置一籍,抄劄人户姓名及其家艺业。”(43)嘉定八年九月十一日,有臣僚报告:“臣来自吴门,沿路见日来所差检踏灾伤官与抄劄赈恤之官不能遍走阡陌,就近城寺院呼集保甲,取索文状,令人粉壁书衔,以为躬亲下乡巡行检责抄劄了当。其间号为详熟者,亦不过画图本,具名姓,注排行,写小名,以为帐状。县申之州,州申之监司,监司申之朝廷,递相传写,坐待结局。”(44)虽然这份报告批评地方官员不能躬亲切实抄劄受灾伤民户,但从一个侧面说明,抄劄制度的内容包括姓名、大小、口数、住处等几项要素。
抄劄的目的有二:一是调查登记受灾人数即救助范围,二是排查核实,防范假冒,使救助落到实处。因而一般要给被抄劄对象发放一个称作“历子”、“历头”、“牌历”或“帖子”的凭证。庆历八年,富弼在《支散流民斛斗画一指挥》对救济流寓到青州的灾民抄劄“给历子”作了很细致的规定:“指挥差委官抄劄给历子时,子细点检逐处流民”,“抄劄集定流民家口数,给散历子”,“指挥所差官员,除抄劄籍定给散流民外,如有逐旋新到流民,并须官员亲到审问,子细点检本家的实口数、安泊去处,如委不是重迭虚伪,立便给与历子”,“躬亲排门抄劄逐户家口数,依此给与历子”,“逐州县镇,候差定官员,将印行指挥画一抄劄一本,付逐官收执照会施行”。(45)元符元年,曾布言:“京师久雨,细民无以为生,当有以恤之。……今若令场务、仓库以应官局监官各就近分与坊巷,令抄劄贫下人,各以本局印印给帖子,赴就近官局给钱,如此则无滥冒之弊。”(46)孝宗乾道年间,成都府“差官抄劄府城内外贫民,给牌、历,置场减价籴卖,以济饥民”。(47)苏次参在澧州赈济,“患抄劄不公,给印历一本,用纸半幅,上书某家口数若干,大人若干,小儿若干,合请米若干,实贴于各入门首壁上,内声迹如有虚伪,许人告首,甘伏断罪,以备委官检点”。(48)
第三,抄劄的作用是为“计口给食”提供直接的依据。前引景德三年和大中祥符二年两条材料所提及的“量口数赈贷”和“计口给半月之粮”都应是在抄劄之后进行的救助行为。随着抄劄制度的逐步完善,到南宋以后,这类材料俯拾即是,如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右司员外郎京镗同临安府通判应藏密依已降指挥,于桩管库、丰储仓支拨钱米,将城内外贫乏老疾之人措置,计口赈济。候韩彦质归府,一就同共给散。”既而知临安府韩彦质等言:“奉旨:‘赈济细民,令京镗同应藏密侯(候)韩彦质归府,一就同共给散’。今措置:欲以二十万人为率,将所委官当日抄劄到贫乏老疾之家人口,每名先支钱四百文、米二斗,计钱八万贯,米四万石,候抄劄尽绝,将散不尽钱米再行均给。”从之。(49)“约度被水第四等、第五等以下大小人口,量行赈济”。(50)“计口赈济,务要实惠及民”。(51)“赈济官司止凭耆、保、公吏抄劄第四等以下逐家人口,给历排日支散”。(52)
宋代计口给食的标准通常有大人小儿之分,大致是成人不分男女,每人每日一升,小儿减半,“赈给大人,每名一贯,小儿五百,仍委官巡门俵散”。(53)“抄劄被水人户,计口大人日支一升,小儿减半支给常平米斛”。(54)“赈济饥民,令请自本州县当职官,多方措置,从实抄劄实系孤老、残疾并贫乏不能自存、阙食饥民大人小儿数目,籍定姓名……大人日支一升,小儿减半”。(55)“每岁饥冻乞丐之人,令临安府措置养济,率以十月十五日抄劄,十一月一日为始,俵散钱米,至次年二月住支。大人日支米一升、钱一十文足,小儿减半”。(56)绍熙年间,临安大水,知府蔡堪说:“臣窃计五万余家,约三十万人。大人、小儿各居其半,大人日给一升,小儿日给半升,日支米二千二百五十石。”(57)也有成人“大口”日给二升,小儿减半的情况。孝宗时,湖州“赈粜,人日食米二升,小儿一升,各给印历一道”。(58)南宋末咸淳七年(1271),抚州《在城粥饭局结局榜》:“一、年壮人不问丈夫、妇女,每名并支付米二升,官会一贯。一、孤老残患之人,每名支米四升,官会两贯。一、孤幼小口比大口例是减半,每名支米二升,官会一贯。”(59)不过对“小儿”的年岁规定并不一致。南宋庆元府广惠院对养济者钱粮支给有明确规定:“每一大口,月给米六斗、钱一十贯,一小口五岁以上月给米三斗,钱五贯,十岁以上月给米四斗、钱七贯,十五岁以上从大口给。”(60)宁宗嘉泰年间,“检准令文,州、县、镇、寨岁于十月初差官抄检内外老疾贫乏不能自存之人,十一月起支(后到者听支),每人日支一升,七岁以下减半,每五日一次,并支至次年正月终止”。(61)
朱熹在南康军推行荒政时,曾使用“赈粜历头样”,该材料为我们了解南宋抄劄给历子、历头格式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其式样包括“使军:所给历头即不得质当及借卖与不系今赈粜之人,如觉察得或外人陈告,其与者、受者并定行断罪”。“今给历付(某)县(某)乡(某)都人户”“大人(几)口小儿(几)口每五日赉钱赴(某场)收籴”。“如籴米,大人一升,小儿半升。如籴谷,大人二升,小儿一升。并五日并给,闰三月终止”。“右给历头照会淳熙八年正月(某)日给”,“使押”等。(62)
上述救荒抄劄程序用南宋后期人王柏概括所言,即是“抄劄姓名,审核给历,直计口食”。(63)这种抄劄制度单从户口调查登记的角度而言,有三个特点值得注意:其一,调查登记是由官府自上而下逐级组织进行,数据获得是从下而上逐级申报,经过朝廷或朝廷授权的一级官府批准核实,最后落实到计口给食;其二,灾民户口登记有严格的登录方法和排查措施,一般来说数据较为可信;其三,登录的灾民人口是包括大人、小孩、妇女的全部人口。
二、宋代赈灾户口统计系统新证
吴松弟根据毕仲游《西台集》、《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和《宝庆四明志》三部文献所载户、丁和户、口资料,推测宋代存在属于例行户口统计和赈济户口统计两个不同的系统。他还认为,“可以乾道七年(1171)为界,在此以前并非制度化的做法,此后则是”,依据是《宋会要辑稿》所载:
(乾道)七年九月十六日,知隆兴府龚茂良言:“已降指挥:本路帅臣监司将旱伤州县令精加审量。窃谓朝廷既下审量之令,以谨其始,宜有殿最之法,以核其中(终),然后为官吏者不敢徒事文具。乞取将来户口登耗,以为守令殿最而升黜之。又诸县户口,各有版簿,欲并老幼丁壮无问男女,根括记簿,帅臣、监司总其实数,明谕州县,自今以始,至于来岁赈济毕事之日,按籍比较户口登耗。若某县措置有方,户口仍旧,即审实保奏,优加迁擢;若某县所行乖戾,户口减少,则按劾以闻,重行黜责。推而广之,以稽一郡之登耗,议守臣之赏罚,则殿最分明,官吏耸动。自此立为成法,举而措之天下,亦可以为异时荒政之备。”诏依,仍将已流移人与现在户口通行置籍,务令得实,将来比较殿最。其余旱伤去处依此。仍先次开具已流移人并见在户口,申三省、枢密院。(64)
吴松弟的这一看法基本可以成立,但“赈济户口统计系统”应改为“赈灾户口统计系统”。因为宋代“赈济”虽然有时作为灾荒救助措施的总名称,但严格说来,“赈济”主要是对贫困、缺食、鳏寡孤独等人群的救助措施的统称,而不能包括宋代对全体灾民的救助。宋代临灾时或灾后有三种救助措施:赈济、赈贷和赈粜。“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振给之,无分于主客户”。(65)“有曰贷粮种子者;有曰借助振贷者,以息振济者也;有曰振粜者,减价粜谷以振之也;有曰振济者,直与以振之也”。(66)这三种救助措施的救助对象不尽相同。南宋人指出:“朝廷荒政有三:一曰赈粜,二曰赈贷,三曰赈济,虽均为救荒,而其法各不同。市井宜赈粜,乡村宜赈货,贫乏不能自存者宜赈济。”(67)“救荒有二名,一曰赈济,二曰赈粜。夫赈济者,皆老幼病患、无依倚、无经纪之人也。既抄劄姓名,审核给历,直计口食而供养之而已。若此者,料亦不为甚多,既有常平之米,又有社仓、广惠仓之积,皆当拨为赈济”。“夫赈粜者,减价收钱而授米也,价不减无以谓之赈,价太减或能激其穹,视市价之低昂而略损之可也,使人人知州郡有米,其如此之多,而不知者无所规利,价亦不至于太穹,价不穹而市有米,荒政举矣”。(68)据此可知,赈粜和赈贷的对象主要是城乡有一定资产的中下户,而赈济的对象则以穷困不能自存的人群为主。赈粜是官府通过平抑粮食价格,保障粮食供应,使有一定资产的人户借助市场度过灾歉。赈贷是以低息或无息向三、四等户借贷粮种,帮助他们恢复生产,从而达到自救的目的。赈济是各级官府直接向受灾的贫困无助户发放口粮,以维持延续他们的生命。赈粜一般多在中等及以下灾情发生时实施,在大灾、特大灾发生时则主要采取赈济措施,并辅之以赈粜。北宋神宗元丰以前,按受灾情况分为十个等级,实施相应的救助方式,并没有严格区分赈贷、赈粜、赈济的界限。元丰以后至南宋绍兴后期,以七分为界,七分以下为赈粜,七分以上为赈济和赈贷。绍兴后期至南宋灭亡大致是以五分为界划分赈贷、赈粜和赈济:
淳熙八年,敕:“浙西常平司奏:‘本路去岁旱伤轻重不均,在法五分以上方许赈济,今来逐县各乡都分有分数不等,若以统县言之,则不该赈济,若据各乡都分有旱至重去处,则理当存恤,除已逐一从实括责,五分以上量行赈济,五分以下量行赈粜。’得旨依。”(69)
可见,使用“赈灾户口统计系统”比“赈济户口统计系统”更符合宋代的实际情况。
虽然吴松弟认为“宋代赈济(赈灾)户口统计系统”就是宋代登记全部人口的系统,并认定“乾道七年以后南宋已正式建立灾荒赈济(赈灾)时统计全部人口的制度”,然而并没有用史实加以证明,因而何谓宋代“赈灾户口统计系统”仍然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赈灾户口统计系统的格式、编制过程及作用亦语焉不详。笔者拟在下文作新的探讨,为了便于讨论,先列出与赈灾户口统计系统相关的材料。
朱熹积极倡导荒政的推行,对选择担任抄劄的官吏能否秉公办事和抄劄是否真实最为关注,因而他重视在制度上给予保障,对抄劄不同等级的灾户做出了详细规定。《行下三县抄劄赈粜人户》云:
照对近委官抄劄三县管下赈粜人户姓名、大小口数申军,寻将已申到帐拖照得合赈粜人户,并不见声说见住地名去处,恐有漏落增添情弊,难以稽考。合行下逐县,将逐都塌画地图,画出山川水陆路径、人户住止去处。数内不合赈粜人户,用红笔圈栏;合赈粜人户,用青笔圈栏;合赈济人户,黄笔圈栏。逐一仔细填写姓名、大小口数,令本都保正长等参考诣实缴申,切待差官点摘管实。(70)
朱熹的做法实则是一种赈灾户口统计的方法,为了解宋代赈灾户口统计系统打开了一扇窗户。其中所谓“数内不合赈粜人户,用红笔圈栏;合赈粜人户,用青笔圈栏;合赈济人户,黄笔圈栏”,表明按家业分等抄劄灾民已制度化。
他在《审实粜济约束》中对城镇的赈灾户口统计分类开列了清晰的格式:“上等:有店业,日逐买卖营运兴盛,及自有税产赡给,不合请给历头人户若干。开具坊巷、逐户姓名、大小口数。中等:得过之家并公人等,合赴县仓籴米人若干。开具坊巷、逐户姓名、大小口数。下等:贫乏小经纪人,及虽有些小店业,买卖不多,并极贫秀才,合请历头人户若干。开具坊巷、逐户姓名、大小口数。”(71)
朱熹不仅记述了用于城乡赈灾户口统计的办法和格式,而且还记有赈灾户口的“总簿”,各乡人户“已请历头,如有虚增口数,今来核实,合行减退,即请于历头并总簿内分明改正”。(72)“印给赈粜户历头并赈济人口牌面,发下三县交管。于赈粜、赈济前一月出榜晓示人户,定某日前来本场请领历头、牌子。出榜后半月,委各场监官就本场当官审实,依总簿内千字文号批凿牌历,给付人户,附簿交领。”(73)“使军:今给总簿一面,付某县、某场,照给赈粜历头、赈济牌子,仰照此字号批凿牌、历,对填米数,给付人户。今就此簿交领,逐次粜济讫,用支讫,印于本日窠眼内。其籴不足者实填所籴米数,候结局日缴申(某)年(某)月(某)日给……”(74)从这些记述可以看出,赈灾户口统计系统的编制程序是:抄劄人户之后,先在“历头”上登记人户家庭的全部信息,然后在“牌面”上登记该户应得到的赈济或赈粜人口数和米数,再由州军级官府汇成总簿,总簿按千字文编号,从“天”字起,逐一编排,此总簿即是赈灾的依凭。其后,虽然很少再见到这类很有价值的材料,但从其他文献所载的片段中亦可窥视南宋赈灾户口统计发展的脉络。
嘉泰元年(1201),常州守臣李珏“将灾伤都分作四等抄劄:‘仁’字系有产税物业之家;‘义’字系中下户,虽有产税灾伤,实无所收之家;‘礼’字系五等下户,及佃人之田,并薄有艺业,而饥荒难于求趁之人;‘智’字系孤寡、贫弱、疾废、乞丐之人。除‘仁’字不系赈救,‘义’字赈粜,‘礼’字半济半粜,‘智’字并济,并给历计口如常法,惟济米预散榜文,十月一次,委官支”。董煟说:“毗陵与鄱阳常行此法,民至于今(开禧年间)称之。”(75)董煟对李珏的做法甚表赞赏:“饥荒大小不同,傥不分都分等降,则惠不均,而力不给,今五分已上赈济,五分已下赈粜。其法固简易,然三分以下都分穷弱狼狈之人亦多,不若四等抄劄为均济也。”(76)李珏的做法在南宋后期可能得到推广。
嘉泰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知抚州陈耆寿向朝廷呈报统计抚州赈灾户口的情况,“本州土瘠民贫,秋苗之数不多,去(岁)旱歉,抄劄到三万九千户,计一十八万五千六百九十口。有产业无经营人,赈贷;无产业有经营人,赈粜;无产无业无经营及鳏寡孤独之人,赈济。”(77)
嘉定八年,黄榦知汉阳军时所列“赈济条目”中的赈灾户口统计方法,“以各村人户分为四等,以能自食而又有余粟,可备劝粜为甲户;以无可劝粜,而能自食者为乙户;以不能自食,而籍官中赈粜者为丙户;以官中虽有粟出籴,而其人无钱可籴者为丁户”。“甲、乙等人户官司可以不问,丙户给历,自十一月初一日为始,至明年三月终,每户合粜三硕,每月粜六斗,其粜以每旬二斗为率,或一次或三五次就粜,合从其便”。“丁户乃是鳏寡疾病,不能自济之家,即自九月初一日为始,官司先支常平米,寄之都正之家,量其户之多寡,每月给米三斗,给历就请,每旬以一斗为率”。(78)
嘉定八年,江南东路转运副使真德秀在上书中,记述了江南东路赈灾户口统计方法,“本路诸州抄劄户口,皆以五等为别,其他州县惟丁、戊始济,独广德两县所谓丙者,殆不及它郡之丁,饥寒穷窭,往往相似,故自丙至戊,无非当济之家。总而计之,仰哺于官者凡二十三万九千三百余口”。(79)“近据两郡申到抄劄户口帐目,及自目下至来年春夏之交,合用济粜米数:太平州三县丙户一万七千九百九十有五,丁户四万七千七百有九,戊户一千八百,通计四十一万五千七十一口。除已拨到米数外,尚欠米四十二万一千六百余石。广德军二县丙户一万九千七百四十有一,丁户三万二千八百二十有四,戊户二千五百有八,通计二十三万九千三百二十一口。除已拨到米数外,尚欠米三万三千一百八十余石。……自丙户以下皆当给济,惟城市则济戊户而粜丙丁,所以粜……如太平为郡,虽颇称繁庶,然年来已非昔比,当此歉岁,民间亦甚艰食,但狼狈之状未至如广德之极,故惟戊户则全济,丙、丁户则粜,内乡村丁户,亦量行给济所以济”。(80)
理宗时,庆元府大致亦施行了相类的分等赈灾户口统计方法:“大府颁下抄劄格式,厘为三等,有力自给之家为‘天’字号,不粜不济;其次则‘地’字者粜;‘人’字者济。彼有力自给之家固为易见,若其以粗有田产艺业者为‘地’字;鳏寡孤独、癃老、疾病、贫乏不能自存者为‘人’字……‘地’字之家计其大口之数,或两小口当一大口,其及三大口者摘济一口,五口以上则摘济其二,或口数颇多,次第增添,庶几一家之内足以小补,不至全然阙食觖望而争。”(81)
另外,苏基朗曾猜测“保甲簿的一个作用是据以赈济饥荒,以此推断,保甲簿有时也可能包括妇女的情况”。但是吴松弟认为这种猜测缺乏证据,不予以采信。(82)对这样的讨论,孰是孰非姑且不论,就南宋赈灾户口统计的建立而言,大致参考或者说依据保甲簿则是有材料根据的。董煟在《救荒活民书》中多次提到以“保伍”编制法抄劄赈灾户口,“臣谓今行抄劄之时,自五家为甲,递相保委,同其罪罚,曰某人为游手,某人为工,某人为商,某人为农,而官之赈给以农为先,浮食者次之,此诱民务本之一术也”。“近臣僚札子:官司平日预先抄劄,五家为甲,有死亡迁徙当月,里正申县改正,此意亦善”。(83)上面提到嘉定八年黄榦知汉阳军时所列“赈济条目”中的赈灾户口统计方法,显然是在“结保伍”的基础上编制的:“臣尝为临川令,当开禧用兵之后,隅官之法未尽废。其法以五家为一小甲,五小甲为一大甲,四大甲为一团长,一里之内总数团长为一里正,一乡之内总数里正为一乡官,一县之地分为四隅,每隅之内总数乡官为一隅官,以察奸慝,以护乡井,行之三年,人以为便。今者蒙恩假守汉阳,适值大旱,细民艰食,修举荒政,遂推行保伍之法,户籍多寡,蓄积有无,皆可得而周知,然亦但为荒政设耳,不敢大有所更张也。”(84)在《赈济条目》中亦指出:“每村选税户一人为乡官,乡官所掌一乡之事;五家为一小甲,五小甲为一大甲,四大甲为一都,选一人为都正,掌百家之事。乡官、都正皆择税户有物力者为之。”(85)可见南宋的赈灾户口统计系统采取的形式直接参照了保甲簿的编制方法。它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北宋编制保伍以来“或遇差役起夫,水旱赈济,皆可按籍而知”中“水旱赈济”的功能。(86)
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六点认识:
第一,这些材料所记时间均出自乾道七年以后,说明吴松弟认为宋代赈济(赈灾)户口统计制度化始自乾道七年的推论是有根据的。从地域上看,材料反映赈灾户口统计主要在江、浙和荆湖等地的情况,与文献记载南宋中后期发生灾害以两浙、淮南、江南、湖南、湖北等地为多相一致。
第二,抄劄之后所给予人户的牌、历详细登记了人口数量、姓名、大小之别、财产家业等信息,然后以州军为单位编制“总簿”。虽然各地赈灾户口统计划分等级不尽统一,因地而异,即有“天、地、人”三等,“仁、义、礼、智”或“甲、乙、丙、丁”四等,“甲、乙、丙、丁、戊”五等之分,但是划分户等以财产家业的多寡和有无为标准则是一致的。参照前揭抄劄制度中对灾民户口的调查登记,赈灾户口统计包括男女老幼全部人口。嘉泰四年(1204),抚州每户平均4.76口。嘉定八年,太平州丙、丁、戊户平均每户6.15口;广德军丙、丁、戊户平均每户4.35口。此处统计数与学界已有统计北南宋赈灾户口数的平均数5.40口大致相仿。而南宋灾荒救济及流移户口记载平均口数:“每户平均人口在3.71至10之间,有2/3以上多于五口,约有一半在六口前后,远较官方例行户口记载的平均口数为多,可以视为比较可信的每户平均口数。”(87)
第三,赈灾户口编制不似编制丁账、五等丁产簿(或人户产业簿)、税账、保甲簿等,上述户口统计系统有较为固定的时间,如五等丁产簿、保甲簿均是三年一造,而是具有“临时”的特点,即一般是在灾害发生之时。由于灾害发生时户口数额可能因死亡、失踪发生变化,“夫户之贫富,口之多寡,虽有藉(籍)而不足凭,故欲行赈恤,必先括其户口以为据,此数一定,牢不可改,至所当谨也”。(88)
第四,赈灾户口统计主要是为各级官府实施赈粜、赈贷、赈济措施提供依据。
第五,“由于不可能会同时发生波及全国的严重灾荒,自然见不到登记全部人口的全国性数字”。(89)
第六,从赈灾户口统计系统多参照或依据“保伍”编制的情况来看,说“女性人口应该没有列入保甲簿的登记范围”(90)的观点,似可再探讨。
三、赘语
宋代赈灾户口调查登记制度与赈灾户口统计系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两者都建立在抄劄的基础上,某种程度上讲赈灾户口登记制度是赈灾户口统计系统的基础,也就是说两者抄劄的程序基本一致,赈灾户口统计系统获得的户口数据是依靠赈灾户口调查登记制度而来。两者的区别在于抄劄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赈灾户口调查登记的抄劄对象主要是突然遭受大灾、特大灾害如水灾、疾疫之后,失去基本生活资料,不分有无产业,嗷嗷待哺的缺食者、流民等户口数,这些人群需要各级官府救死扶伤,计口给食,延续生命,是直接的赈济行为。而赈灾户口统计的抄劄对象则是水灾、疾疫之后和旱蝗灾情延续过程中,生活生存受到影响的某村、某县或某州的全部人口,但由于家庭经济水平不同,资产多寡不同,抵御灾害的能力也就大相径庭,因此各级官府的救助措施因人而异,即有赈粜、赈贷和赈济三种不同的救助措施。赈灾户口统计系统即是为这三种救荒措施服务的。其中统计不能自食其力的户口是赈灾户口统计系统的“抄劄”重点。因为这部分户口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救济,需要准确的统计数,据以发放相应的粮食数额。“荒年饥岁,发仓廪以赈贫民,虽不可缓,然有赈济、赈粜,鳏寡孤独而不能自存者,予之可也。非鳏寡孤独而可以存,岂能人人而予之哉?”(91)“上户有米,无缘更来官司借贷。村落下户既有借贷,自不须赈济。所合赈济者,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92)因而赈灾户口统计的对象虽然是不分男女老幼的全部人口,但比较可信或实际反映的每户平均口数,不是全体人口的平均数,而是中下等户的人口平均数。如朱熹《奏救荒事宜状》记载:“今抄劄山阴、会稽四等五等贫乏之户,计三十四万口,四等之稍自给及上三等者不预焉,则统计六县之贫民,约须一百三十万口,并上户当不下百四十万。”(93)又如上引嘉定八年真德秀报告江南东路统计户口的数据,甲、乙户均未见统计数据。两者报告数据的关注点都在中下贫困户,所以赈灾户口调查登记制度与赈灾户口统计系统的区别,还表现在两者所得每户平均数所反映的户口范围不尽相同。赈灾户口调查登记所得的每户平均数应当是不仅包括男女老幼的全部户口,而且是不论有无产业的全部户数的每户平均口数。而赈灾户口统计系统所得的每户平均数更多的是中下阶层户的每户平均口数。
虽然宋代的赈灾户口调查登记制度与赈灾户口统计系统在抄劄环节上都有较为严格的程序,但毋庸讳言,抄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制度一样,会出现规定和实际状况不一的弊端,用宋人的说法就是抄劄不实。“赈济之弊如麻,抄劄之时,里正乞觅,强梁者得之,善弱者不得也。附近者得之,远僻者不得也。胥吏、里正之所厚者得之,鳏寡孤独疾病无告者未必得也”。(94)“方其抄劄人丁之多少,得赂者一户诡而为十户,一丁诡而为十丁,不得赂者反是,其抄劄蓄积之有无,则得赂者变殷实为贫乏,不得赂者亦反是”。(95)“有数户抄劄口数太多,恐未尽实,合委官与县官评议”。(96)“公吏非贿不行,或虚增人口,或镌减实数,致奸伪者得以冒请,饥寒者不沾实惠”。(97)“然厢耆、保正习为吏胥巧取之弊,每遇抄劄,肆为欺罔,赂遗所至,则资身之有策者可以为无业,丁口之稀少者可以为众多”。(98)尽管存在诸多弊端,但是正如论者所立,“这类户口,虽有为冒领救济而浮报的可能,但在流移或灾荒中,因离散、死亡也可能使口数较原有为少,两相平衡之后,每户平均口数仍较官方例行记载者高出甚多。”(99)换言之,尽管抄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可能造成抄劄数据与实际数据有出入,但是宋代的赈灾户口调查登记制度和赈灾户口统计系统的人口统计对象是包括男女老幼全部人口,则是确定无疑的。亦即宋代存在一个“登记全部人口的统计系统”,(100)从而为以五口之家估算宋代每户平均口数乃至人口总数提供了坚实可信的依据。
如果把宋代赈灾户口统计系统与宋代其他户口统计系统,如丁簿、五等丁产簿、税账、保甲簿等比较,就会发现一个值得思考的经济现象。从编制户口统计系统的目的来看,除了赈灾户口统计系统外,其他都是为国家和地方官府课税、科差、治安、征役等提供劳动力依据,概括地说,就是为国家和各级官府“取之于民”服务;而赈灾户口统计系统则相反,是为国家和各级官府救助民众提供依据,带有一定的“养民”和“回馈”色彩。从户口统计按财产家业划分取民和养民户等来看,两者之间又出现一个悖论:在为国家和各级官府“取之于民”服务的户口统计系统中,民户承担的义务大小是随着户等由低向高递增,即户等越高承担的义务越多;而在赈灾户口统计系统中,民户所受救助赈济的程度恰好相反,户等越高得到的救助或资助就越少。“大率中产之家与贫乏之家,其为缺食而仰给于官则一,尝闻其言率多怨怼曰:‘吾薄产之家,岁输秋夏二税以报国家,今吾田荒不种,无所得食,而国家止济无产之家耶?’”(101)中产以上家庭不仅“无所得食”、“不系赈救”,而且还要被“劝分”,即出粮帮助各级政府赈济贫民。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这种状况又深刻体现了中唐以来土地、赋役制度变化的社会现实,即土地占有者向国家上供税赋,而无地或少地的直接生产者向土地占有者缴纳田租,因而当灾荒发生时,无助的直接生产者得到国家的特别赈济,既是切实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权益的人道主义善政,也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会延续和再生产对劳动生产力的基本需要。
附识:谨向为本文提出宝贵修改意见的匿名评审专家,深表谢忱。
责任编审:李红岩
注释:
①详见吴松弟:《宋代户口调查统计制度研究述评》,包伟民主编:《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95—327页。
②梁庚尧:《南宋农村户口概况》,《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又见氏著:《南宋的农村经济》,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辽宋金元时期”第2章《宋代的户口调查统计制度》第5节《赈济户口统计系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3—56页。
③李宝柱:《宋代人口统计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4期,第73页。
④穆朝庆:《两宋户籍制度与人口再探讨》,《中州学刊》1988年第6期,第106页。
⑤程民生:《宋代家庭人口数量初探》,《浙江学刊》2000年第2期。
⑥苏启龙(苏基朗):《宋代的户口统计制度——对有关制度的综合分析》,袁征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1期。
⑦葛剑雄:《宋代人口新证》,《历史研究》1993年第6期,第45页。
⑧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第2章第5节《赈济户口统计系统》,第53—56页。
⑨有关宋代救荒中的抄劄制度,学界已有所涉猎,参见谭景玉:《宋代乡村行政组织在救灾中的作用》,《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郭文佳:《论宋代灾害救助程序》,《求索》2004年第9期;石涛:《北宋地方减灾管理述略》,《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⑩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8,熙宁四年十一月己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543—5544页。
(11)方岳:《秋崖集》卷18《轮对第二札子·贴黄》,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景印本,第1182册,第350页。
(12)吴潜修、梅应发、刘锡纂:《开庆四明续志》卷6,《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995页。
(13)孙逢吉:《职官分纪》卷14《登闻鼓院》,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33页。
(14)任广:《书叙指南》卷18《盗贼搜捕》,《丛书集成初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册,第230页。
(15)《新唐书》卷149《刘晏传》云:“建中元年七月,诏中人赐晏死……时炎兼删定使,议籍没,众论不可,乃止。然已命簿录其家,唯杂书两乘,米麦数斛,人服其廉。”(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794页)
(16)《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33,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270页。
(17)《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33—34,第6270页。
(18)详见董煟:《救荒活民书》卷3《富弼青州赈济行道》,钱熙祚辑:《珠丛别录》,台北:艺文印书馆,1970年景印本,第2册,第12—21页。
(19)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06《财赋门·荒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139页。
(2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9,元祐元年六月戊戌,第9212页。
(21)据吕惠卿为其弟吕和卿所撰墓志铭说:“其后异论参差,事虽中寝,而诸路州县用以造簿者十已八九,而役钱卒赖以均。”(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乙卯条记事,第6224页)
(2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9,第6835页。
(23)范祖禹:《太史范公文集》卷20《封还臣僚论浙江西赈济事状》(二十四日),《宋集珍本丛刊》,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24册,第268页。
(24)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常平》,《珠丛别录》,第1册,第2页。
(25)董煟:《救荒活民书》卷3《富弼青州赈济行道·支散流民斛斗画一指挥》,《珠丛别录》,第2册,第16页。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2,元符元年九月壬子,第11956页。
(27)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06《浙东》,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2643页。
(28)《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61,第6284页。
(29)《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85,第6296页。
(30)《宋会要辑稿》瑞异3之19,第2113页。
(31)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6《奏乞拨米赈济(同安抚司总领所)》,《宋集珍本丛刊》,第75册,第717页。
(32)胡太初:《昼帘绪论·赈恤篇第十一》,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02册,第721页。
(33)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0《临川申提举司住行赈粜》,《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57页。
(34)《宋会要辑稿》食货60之11,第5870页。
(35)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赈济》,《珠丛别录》,第1册,第21页。
(36)陈造:《江湖长翁集》卷18《定海甲寅口号(七首)》,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6册,第223页。
(37)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义仓》,《珠丛别录》,第1册,第6页。
(3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7,元祐七年八月戊寅,第11349页。
(39)《宋会要辑稿》食货60之8,第5868页。
(40)《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89,第6298页。
(41)《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08,第6307页。
(42)董煟:《救荒活民书》卷3《富弼青州赈济行道》,《珠丛别录》,第2册,第17页。
(43)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1《汉阳军管下赈荒条件·赈济条目》,《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75页。
(44)《宋会要辑稿》食货58之30—31,第5836页。
(45)董煟:《救荒活民书》卷3,《珠丛别录》,第2册,第19、21页。
(4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2,元符元年九月辛亥,第11954页。
(47)《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67,第6287页。
(48)董煟:《救荒活民书》卷3《苏次参赈济法》,《珠丛别录》,第2册,第31页。
(49)《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84,第6295页。
(50)《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66,第6286页。
(51)《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03,第6305页。
(52)《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61,第6284页。
(53)《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89,第6298页。
(54)《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07,第6307页。
(55)董煟:《救荒活民书》卷3《徐宁孙建赈济三策》,《珠丛别录》,第2册,第30页。
(56)《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47,第6327页。
(57)蔡戡:《定斋集》卷6《乞赈济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7册,第627页。
(58)《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87,第6279页。
(59)黄震:《黄氏日抄》卷78《(咸淳七年)六月三十日在城粥饭局结局榜》,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第799页。
(60)吴潜修、梅应发、刘锡纂:《开庆四明续志》卷4,《宋元方志丛刊》,第5972页。
(61)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义仓》,《珠丛别录》,第1册,第18页。
(62)朱熹:《朱文公文集》别集卷10,《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0册,第1951页。
(63)王柏:《鲁斋王文宪公文集》卷15《述民志》,《续金华丛书》,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第12页。
(64)《宋会要辑稿》食货12之6—7,第5010—5011页;69之81,第6370页。
(65)《宋史》卷178《食货·役法上六·振恤》,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335页。
(66)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19,熙宁四年夏四月,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46页。
(67)《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98—99,第6302—6303页。
(68)王柏:《鲁斋王文宪公文集》卷15《述民志》,《续金华丛书》,第12页。
(69)董煟:《救荒活民书》拾遗,《珠丛别录》,第2册,第9页。
(70)朱熹:《朱文公文集》别集卷9,《四部丛刊初编》,第10册,第1947页。
(71)《朱文公文集》别集卷10,《四部丛刊初编》,第10册,第1956页。
(72)《朱文公文集》别集卷10《审实粜济约束》,《四部丛刊初编》,第10册,第1956页。另见同卷《行下米场人户不到者于总簿用印》,第1953页。
(73)《朱文公文集》别集卷10《粜支外令施行下项》,《四部丛刊初编》,第10册,第1951页。
(74)《朱文公文集》别集卷10《总簿式》,《四部丛刊初编》,第10册,第1950页。
(75)董煟:《李珏赈济法》,《救荒活民书》拾遗,《珠丛别录》,第2册,第7页。
(76)董煟:《救荒活民书》拾遗,淳熙八年敕(董煟按语),《珠丛别录》,第2册,第10页。
(77)《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02,第6304页。
(78)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1《汉阳军管下赈荒条件》,《宋集珍本丛刊》,第75册,第76页。
(79)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7《申尚书省乞再拨广德军赈济米状》(同知军),《宋集珍本丛刊》,第75册,第732—733页。
(80)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7《申尚书省乞再拨太平广德济粜米》,《宋集珍本丛刊》,第75册,第730—731页。
(81)戴栩:《浣川集》卷4《论抄劄人字、地字格式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6册,第716—717页。
(82)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辽宋金元时期”,第57页注3。
(83)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恤农》,《珠丛别录》,第1册,第14页;卷3《杂记条画》,《珠丛别录》,第2册,第9页。
(84)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22《汉阳条奏便民五事·结保伍》,《宋集珍本丛刊》,第67册,第763页。
(85)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1《汉阳军管下赈荒条件·赈济条目》,《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75页。
(86)佚名:《州县提纲》卷2《户口保伍》,丛书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3页。
(87)有关赈灾户口登记和统计数据,详见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表6“南宋灾荒救济及流移户口记载每户平均口数”,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56—57页;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辽宋金元时期”,表4—5“宋代赈济户口的户均人口”,第156—157页。
(88)《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06—107,第6306—6307页。
(89)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第2章第5节《赈济户口统计系统》,第56页。
(90)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卷第2章第5节《赈济户口统计系统》,第52页。
(91)《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87,第6297页。
(92)《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99,第6303页。
(93)朱熹:《朱文公文集》卷16,《四部丛刊初编》,第10册,第244页。
(94)董煟:《救荒活民书》卷2《义仓》,《珠从别录》,第1册,第15页。
(95)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30《临川申提举司住行赈粜》,《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57页。
(96)朱熹:《朱文公文集》别集卷10《行下各县抄劄户口并立支米谷正数》,《四部丛刊初编》,第10册,第1957页。
(97)《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61,第6284页。
(98)《宋会要辑稿》食货68之106—107,第6306—6307页。
(99)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1章第3节《南宋农村每户的平均口数》,第57页。
(100)葛剑雄:《宋代人口新证》,《历史研究》1993年第6期,第45页。
(101)戴栩:《浣川集》卷4《论抄劄人字地字格式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6册,第7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