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费理论_会计论文

股利费理论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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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世界经济中心由美国向太平洋地区转移,历史也赋予我国会计从未有过的发展契机。而当今我国会计的改革趋向则是在80年代充分论证了“借款利息应该进成本”的基础上全面借鉴西方会计思想及方法,并且紧步后尘而不及。为什么不能超越呢?由此,本文提出“股息费用说”,以期改变我国会计改革举步维艰的局面。

一、“股息费用观”提出的现实基础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资本市场化的加速发展,以及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能动反映,构成了股息费用化的现实基础。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规范化现代公司制度,其特征是公司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公司是法人企业,一方面公司独立于公司的所有者,出资者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却并不影响企业财产的完整;另一方面,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形象一点就象马克思当年所说的那样:“是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①。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会计应行使反映产权资本经营使用情况,协调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利益关系,计量和确认各方经济利益实现等职能,并做到规范化、效率化。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对会计提出三项基本要求:

1.会计制度上要保证各权益主体的平等性;

2.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留存收益等会计要素的反映上要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3.增强财务报表的决策有用性。

首先,将公平的思想引进“权益”领域。法人财产权对应的另一方面是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从大的概念上而言,无论是债权人权益还是所有者权益,两者都是权益;从资本的意义上来说,法人负债形成的是借入资本,所有者投入则形成自有资本,两者同属资本。在企业经营中进而在法人财产权的行使中,两者没有任何区别,却具有同种资本功能;再者,投资者无论是以所有者身份,还是以债权人的身份对企业进行投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收益,都是为了获取超出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的利益,两者的“基本收益”应该是一致的;而在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理论上,都把资本成本的观念引进筹资决策分析,筹集债务资本和自有资本都应考虑相应的筹资成本。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应将股息作为筹集自有资本的费用,与产权中负债部分的利息支出一样,列入费用,并且给以合理的分配。

其次,一般认为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股本不用归还,实际分红是根据企业盈利情况而定的,可分也可不分,股本金的占用费具有弹性,不象借入资金的利息一样是刚性的。80年代,理论界曾进行过关于利息能否进成本的争论,最后因利息支出的客观必然性和可计量性而将其列入会计费用,这与西方会计理论与实物是相一致的。在此基础上,我国开始了西方会计思想的全面借鉴,其中包括“业主权理论”下利息列入费用的思想,这种思想的客观基础是私有制经济。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虽然也是股份制公司形式,但股权基本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因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明显且差距极大。而在我国目前已建立的股份制公司,股东或是掌握绝对股权的国家,或是股权相对较少且分散的个人或企业法人。我国企业经营风险相对小,经营形势稳定。债权人投资受法律担保,到期收取利息和本金,股东也能客观地对分红有一个高于债券利息率的期望值。在成熟的股市条件下,股息与债券利息相比虽然具有弹性,但对于企业来说,当分红低于利息水平时,信息反馈到股市的股价上将使股票价格下跌,导致严重后果。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股息也具有刚性,而且比利息更强,更具有客观性。因此,在会计上,股息也应与利息一样,因其客观性、可靠性而给以确认和计量,并列入费用。

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会计目标与西方会计有本质区别。西方公认会计准则主要是因企业会计对外报告的目的而确立的。而我国准则中要求会计提供的信息既要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也要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对信息的需要,最后还要满足企业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但目前的状况是,在不同的目标下,却采用了基本相同的会计确认标准、计量方法以及报表体系。既然强调了宏观和微观管理的要求,就应在不影响相关利益的其他人对信息要求的前提下,依据“主体理论”思想,对有关要素概念和报表结构进行重新设计,增强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股息费用说”的理论推导

“股息费用说”的理论依据是主体理论(The Entity Theory)。主体理论认为,企业主体本身是独立于业主而存在的,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其主要适用于公司组织。站在企业主体的角度看,企业赚取的收益是自身的财产,而与业主无直接关系,股息的支付是公司特定的义务,因而企业对业主的支付也应相应作为费用。主体理论依据的会计等式是:资产=负债+业主权益;或是:资产=权益,甚至可将负债和业主权益统称为负债。因而在企业持续经营前提下,负债和业主权益没有任何实质差别,负债需定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并列入期间损益,客观上也要求对股东按期支付相应稳定的股息。况且,稳定的股息支付对公司有利:(1)稳定的股息支付在外界往往被认为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较好,可吸引潜在的大批投资者,使公司股票价格上升;(2)可以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任,若每期支付的股息有较大的波动,股东会考虑投资到别的公司。所以,可以认为股息作为费用具有能够用可靠性衡量的特征。

进一步分析,确立“股息费用观”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要考虑财务报表的目标。如前所述,财务报表应“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资料”②,这些使用者要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来看待和使用企业的财务报表。国家及其代理人的信息需求要在财务会计基础上结合税收会计来满足;雇员的报酬水平及福利信息、债权人所要的信息等都能在现有报表体系中直接揭示。企业主体与所有者(股东)之间的信息需求差别却没有明晰。从报表的结构与内容上看,企业没有任何量化的主体利益,权益仅属于所有者;企业负债经营所得应全部归于所有者的权益,而与企业主体无关;未来负债风险虽然在货币计量上由所有者投入资本抵偿,也仅负有限责任,而企业破产的其他责任(比如资不抵债时的责任,企业职工的收益损失责任),却无以追究。这些都不尽合理,需要加以完善和合理化。

其二,考虑费用的性质及其计量。费用是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由于交售或生产货物、提供劳务或从事构成该主体不断进行的主要经营活动的其他业务而发生的现金流出或其他资产的耗用或负债的承担(或两者兼而有之),任何一项支出如果构成企业的费用,就必须具备下列特征:

1.费用最终会导致企业资源的减少,这种减少具体表现为企业的资金支出。

2.费用最终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对股东支付的股息,首先从性质上具备上述两项特征,同时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某一会计期间或许因经营状况不佳而没有实际支付股息,但依据前述股息支付的客观必然性,其也应作为费用计入这一期间损益。

股息作为费用属于一种期间性概念,其实际支付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与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和客观性原则似乎是相悖的。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应尽可能地基于客观的数据来计量,会计数据要尽可能地做到具有可验证性的证据,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经济活动存在着不确定性,在会计中也不可能达到精确,更多会计事项是估计计量的,会计中的客观性原则的意义在于将会计人员的估计和主观判断限制在确实需要的最小范围之内。实际支付的股息数额具有不确定性,但由于股息有着比利息的刚性更强的弹性,因而具有可估计的客观基础,会计人员完全可以在最低水平上估计和确认股息费用,加以计量。

其三,要考虑会计基本假定。会计假定又称会计假设,是指会计人员对那些未经确切认识或无法论证的经济事物和会计现象,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趋势所作出的合乎事理的推断,而且是日常会计处理的必要前提。

确立股息费用的观念,首先要假定企业能持续经营下去,这样,将股息确立为费用后,因企业可能当期不减少资产,而形成负债后,企业又有能力和义务偿还这笔负债。具体说,企业就保持“超出一般”的获利水平,至少要高于利率水平。当然,这其中还应有一个动态的观点,较高的获利水平是指长时期的平均水平,不排除某一年或某一期间的盈利水平较低甚至于亏损。企业稳定持续经营下去,并且稳中有升是最理想的。因而,在财务管理中,分析资本成本时,将股票成本估计了一个递增值,假定股东的收益期望是上升的。对企业主体的这种稳定性的设想,反映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愿望。继续经营假定是“股息费用说”的重要前提,也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之一。

确立股息费用观念,还应强调会计分期假定。继续经营将会计的主体当成一个长期存在的经营单位,而信息使用者期望随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责任。股东将资本长期投入企业,希望取得长期稳定的股息,但投资风险大,因而需要定期了解企业盈利状况。将股息费用化,列为期间费用,计入资产及成本,将长期收益合理地短期化,可充分揭示所有者权益状况,保全资本。无论是盈利水平低,还是亏损,都能在财务报表上揭示出来。但现行财务报表的结构与内容,不能直接提供资本增值水平的指标,具有很大的缺陷。两个企业具有同样的初始资本结构,同样的盈利水平,在资产负债表上会因下述两种情况而产生差异:(1)一个企业的经营历史长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历史,两者都未发放过股息,则历史悠久的企业能显示较优的资本结构;(2)一个企业当期支付较高股息,另一个企业则从利润中提取较高比例的任意公积金,由此对潜在投资者提供了不同的投资信息。

三、会计处理的变更

建立“股息费用说”,在论证其合理性的基础上,还需阐述其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及方法。

(一)股息费用的利率选择及计算范围。股息费用按衡量的可靠性确认条件在会计上的涵义应是指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因取得权益资本而必须支付的基本股息或不可避免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基本股息的计算范围仅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股本。在利率选择上,应选择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原因可归集为:

1.债权人的权益和所有者的权益应一视同仁。债权人按本金和相应的利率计取利益收入,企业将之列入财务费用。所有者也应将其本金作为计费依据,并且股本不仅包括普通股,还应包括优先股。

2.计息利率就企业主体本身而言,优先股利率是最合理的选择,其能代表企业未来的支付水平。但由于现代企业趋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每一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分散化,以及国家宏观分析与调控的需要,选择银行长期存款利率,更能反映股息费用的本质内容和社会对于资本的平均费用水平。

(二)会计处理方法。将股息由不确定的收益分配概念改为支出确定的费用观念,需要会计方法的相应调整。作为一项费用,其与债务资本具有相同的功能,因而可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核算,完全由期间损益负担。按期借记“财务费用”帐户,其贷方在“应付股息”科目设置二级科目“股息费用”进行反映。由于不必对“股息费用”考虑计息,并有助于激励企业偿债,所以股息费用尽管实际上不确定于一年之内偿付,也需在流动负债科目“应付股息”中反映。对企业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时,再对之进行分析调整。

由于将股息费用列入期间费用,因而对资产负债表的左方不产生影响(除非将股息费用列入资产),但在权益方会表现为负债的增加和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需要指出的是负债的增加是对“所有者权益”的强化,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只是权益内部的转移,并且,在这种形式下,才能更充分明晰地反映所有者权益和企业的经营负债,留存收益也能因此反映企业超出一般的业绩。如果企业盈利仅属于一般水平或偏低,则所有者权益总额将保持不变或减少,说明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这无论对经营者还是“所有者”都将提供最有用的决策信息。

(三)对所得税的影响。目前股息是税后支付的,如果将股息列为费用,似乎会减少应税所得额。但从总量上分析,可得出这样的结论:

1.在目前税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并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应税所得额可调整加上股息费用,这是最简单的思考。

2.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后,在企业所得税中减少的财政收入,可通过个人所得税给以弥补。

3.通过股息费用化,增强对企业股息支付的约束,从而更好地保证国家投资的收益实现,这样,即使将股息费用完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也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太多损失。

四、理论结果的讨论

(1)“组织行为学中有关激励机制的研究表明:当分配制度不合理时,它就可能成为一种不利调动个人积极性、不利提高经济效益消极因素”③。现代企业应是人格化的企业法人,会计及其他管理活动的中心应是独立的企业,分配制度在合理处理企业以外各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更应体现企业经营的业绩,会计方法也应如此。经营者的业绩不在于达到一般或平均的盈利水平,而在于“超出一般”。扣除基本股息后的收益,无论其最终归属如何,在企业持续经营中都是最具激励性的。差异才是目的。

(二)“企业必须知道获取资源的总成本,即原材料、资本、人员和技术”④,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产品寿命周期缩短,最终产品中直接材料及人工费用大幅度降低,资本密集型生产的产品增加,使短期利润的计量和考核失去意义。与决策相关的盈利信息是寿命周期盈利和长期盈利。相对应的费用也必然拓展,从长期或总体分析,股息支付是可准确估计和判断的,也是与长期收入相配的必然支出。因而,确定股息的费用属性是客观的。

(三)英国经济学家诺比斯和帕克认为,减轻对股息的经济双重课税措施之一是确立“基本股息”体制,即允许公司在计算企业应税收益时扣减一定比例的股息⑤。在实务上这种体制流行于瑞典和爱尔兰。客观分析,这种体制既有一种思想的先进性,又在技术方法上存在局限性,其一,扣减一定比例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实际执行中会由此产生随意性计量的问题;其二,是在计算应税收益时才考虑股息扣减,当然也有权宜之计之嫌。

(四)稳健性会计惯例是由保护所有人利益为中心转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确立起来的。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稳健性应有利于企业主体的稳定发展。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竞争与风险,对未来的负债和损失都应充分予以估计,更多地注意和计量未来会计事项,以发展谨慎会计思想。

(五)历史的趋势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会计科学也同样。本世纪初会计形成两大分支: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并各自发展后,将两者有机结合便成为客观需要。管理会计的系统动态思想将对财务会计产生重要影响,以利息为计量规定的货币时间价值观念是管理会计的基本前提,引入财务会计则是对股息费用的确认。因而,确立“股息费用说”将有利于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有机结合。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497页。

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编:《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290页。

③《会计研究》1995年第5期第33页。

④[美]罗伯特·卡普兰等著,侯本领、刘兴云译:《管理会计的兴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193页。

⑤[英]C·W·诺比斯等著,黄世忠、陈箭深等译:《比较国际会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版,第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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