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宅基地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进程必然会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制度变迁方式的角度出发,运用历史分析和制度分析方法对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征及其演变关系进行研究,得出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历史变迁方式经历了从制度渐进式变迁到不连续的制度变迁再到制度渐进式变迁的过程,其中流转制度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一部分,伴随着宅基地资产功能的显现孕育而生。
关键词:土地制度;宅基地流转;变迁方式;历史分析
当下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迁,其对未来中国社会的意义不言而喻。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过程都会存在“路径依赖”问题,因此追溯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从制度变迁方式的角度去分析每段时期的特征以及不同时期之间的演变关系,探讨其究竟是制度渐进式变迁还是制度激进式变迁,这对于创新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1土地私有与永佃制
战国时期,公地私有化非常普遍,但是并不能算得上法律规定的土地制度。到了秦朝,商鞅废除了井田制,政府首次承认了私有土地是合法的,自此土地私有成为了我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土地所有制度。永佃制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开的,佃农独立耕作,按时缴纳地租,日常不受地主的约束。到了明清,封建制度下地主和佃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改变,不再有隶属关系,而仅有租佃关系。
这一时期,主要是自耕农和佃农两种,自耕农多自己建房住,佃农多依赖于地主生存。自耕农自己有地,多在自家土地上开辟一个带院子的宅子,无需缴纳税负,也无人过问其住房的权属问题。而对于广大的佃农而言,他们子子孙孙永为佃仆,受地主的压迫,衣食住行都受其制约。但永佃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信誉良好、耕作勤劳的农户会受到这种制度的保护,地主不得任意收回他们的土地和房屋。
2农民少有或没有土地时期
20世纪初期,封建地主所有制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我国的土地制度仍然是封建性的。到了20世纪30年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面积仍超过全国半数以上,地主自己很少直接经营土地,都是将大面积的土地分割成块,租用佃农代为耕作,自己收取租金即可。
这一时期,绝大多数的土地都掌握在富农和地主手中,封建土地地主所有制仍有残余,农民少有甚至基本没有土地;战争摧毁了大量房屋,造成百姓流离失所,城市住房租金昂贵,农村住房损毁严重且得不到大量有效修缮,房荒现象严重。虽然封建土地私有制度仍有残余,但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从政府到百姓已经有了“平均地权”的意识。
3农民宅基地和房屋私有化时期
建国初期,国家承认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有,农民可以自由买卖、租赁、继承、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1950年,国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承认土地归农民私有,允许农民根据自身意愿对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买卖、出租、继承等活动。1954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后,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乡村居民都可以购置乡村住宅和乡村土地,城镇居民购买所得的农村土地及住宅也归其个人私有。
但农民私有的住宅用地实际上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祖传下来的,一个是土改时根据“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思想分来的。对祖传下来的土地来说,所有者对其土地的占有理由非常充分,这也给后来的宅基地管理政策设计造成了困难。直到现在,仍然有人主张祖传下来的住宅用地可以自由买卖和继承。而对于土改时分来的建房用地和后来集体组织无偿分配给的住宅用地来说,政府可以根据制度需要限制其土地流转。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4农村宅基地集体化时期
但是这一时期仍未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宅基地方面做出明确的划分。此阶段,新增农户可以无偿取得一份住宅用地使用权。城镇居民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通过申请审批到乡下置地建房,更可以买卖乡村住宅。这一阶段将宅基地所有权由农民私有变为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自由处分权。然而,并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对象范围作出限制,也没有对宅基地进行确权发证。
5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探索时期
1991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居民只可一户一宅,且一旦转卖或出租以后,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还规定了所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合法申请,且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后来,城镇居民不仅不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还不能购买农村住房,而且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对住宅的土地使用证书和房产证的管理,对于那些违法私建的房屋,一律不给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这一时期,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民拥有使用权的制度背景下,城镇居民被迫逐渐退出了农村宅基地,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并趋于成熟。但时至今日,由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农村宅基地由于制度规定而无法进入市场盘活;而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不少农村的年轻人选择进城务工,造成了大量宅基地空置、浪费。
6总结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历史变迁既有制度渐进式变迁也有制度激进式变迁。
具体来说,从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到民国时期,虽然在这期间国民党等也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试图进行土地改革,但由于战争动荡等历史原因改革并未成功,未能彻底推翻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度,封建租佃土地经营形式仍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这段时期可以总结为制度渐进式变迁。
从民国时期到建国初期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质的改变,土地改革完全改变了劳苦大众千百年来没地少地的局面,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都是农民自己所有,城镇居民也可根据自己需要购买农村土地建造住宅。这一阶段显然是由于战争、征服、新政权的建立带来的不连续的制度变迁,也叫制度激进式变迁。
建国后期虽然农村宅基地经历了私有化—集体化—使用权流转探索等一系列重要的变化,但笔者仍将其归类为制度渐进式变迁。建国初期,土地制度改革导致了与其相关的非正式约束也随之改变,宅基地制度变革的过程是循序的、渐进的、缓慢的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各项制度的完善也会对宅基地制度改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综前所述,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历史变迁方式经历了从制度渐进式变迁到不连续的制度变迁再到制度渐进式变迁,其中流转制度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一部分,伴随着宅基地资产功能的显现孕育而生。无论是何种变迁方式,笔者认为制度的设计和改变始终是为了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存在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需要设计不同的制度去适应国家的发展,从而让国家、社会在合适的制度框架下运转得更好。
参考文献:
[1]吴明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12.
[2]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3]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4.
[4]刘广栋,程久苗.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农村观察,2007.2.
[5]丁关良.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J].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9 - 22.
论文作者:张启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13
标签:宅基地论文; 制度论文; 土地论文; 农村论文; 时期论文; 农民论文; 这一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