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物流企业所得税筹划研究_企业所得税论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物流企业所得税筹划研究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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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开展多式联运业务

多式联运业务是指物流企业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承担货物的全程运输责任,在履行合同时,再以托运人的身份委托其他物流企业完成某一区段的运输。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单一功能的货运代理业务量急剧下滑,在此情况下,物流企业应加强联合,利用对方的设备资源积极开展多式联运业务,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物流企业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后,其从事联运业务的收入可以在扣除支付给其他物流企业的运费后,按差额缴纳税款。

例如:万里物流企业承接了一项收入为500万元的运输业务,需使用价值1 000万元的设备。假设万里物流企业将全部运输业务委托给速达物流企业,需支付400万元的运输费。

方案一:万里企业全部自己运输,其应纳所得税额=500×25%=100(万元)。

方案二:万里企业以400万元的运费,将全部运输业务委托给速达物流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500-400)×25%=25(万元)。比较两个方案,可以看出,万里企业通过多式联运业务可以减少1 000万元固定资产的投入,还可以节税75万元。

二、利用机构设置和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2007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物流中心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若物流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税率相同,企业集团应调整机构设置,把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由母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收入和费用进行互补,从而降低物流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水平。若物流企业集团的两个关联企业存在不同的税率,企业集团应利用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具体筹划方法如下:

(一)利用机构设置进行纳税筹划。原企业所得税法是以是否独立核算为标准,界定内资企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若物流企业集团中母、子公司的税率相同,企业把子公司变为分公司,使其丧失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母公司汇总纳税,避免出现集团内各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减少整个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

例如:2008年新风物流企业集团母公司亏损300万元,其子公司盈利200万元,母、子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25%。

方案一:新风企业集团没有调整机构设置,按原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纳税。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所以母公司不用纳税;子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2008年新风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50万元。

方案二:新风企业集团把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由母公司汇总纳税。企业集团应纳税所得额=200-300=-100(万元)。2008年新风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0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若母、子公司税率相同,物流企业集团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可为企业集团节税50万元。

(二)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则需要补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变化为企业集团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若物流企业集团存在两个税率不同的关联企业,税率高的企业可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关联企业,从而减轻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转让定价运用的是否合理,关键在于要保证转让价格后的关联企业的利润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

例如:富日物流企业为福寿酒厂分装和包装白酒,并负责把包装好的白酒配送到广东省,每瓶白酒可收取30元的价款。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分装和包装成本10元,物流配送成本8元,其他费用暂不考虑。富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方案一:该物流企业不设子公司。富日企业每瓶白酒应交所得税额=(30-10-8)×25%=3(元)。

方案二:该物流企业在广东省设小型微利物流配送子公司,所得税税率20%,母公司分装和包装白酒后,以每瓶白酒12元的售价卖给子公司,由子公司进行配送。母公司每瓶白酒应交所得税额=(12-10)×25%=0.5(元);子公司每瓶白酒应交所得税额=(30-12-8)×20%=2(元)。富日企业集团每瓶白酒应交所得税额=2+0.5=2.5(元)。

通过比较可看出,当两个关联企业税率不同时,采用转让定价,可以使物流企业集团每瓶白酒节税0.5元。本例中,母公司转让价格后,仍保持20%的利润率,达到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属于合理节税。

三、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物流企业一般都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这就为物流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一般情况下,物流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既可以使企业前期折旧费用加大,应纳所得税减少,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又可以尽快收回固定资产资金,加快资金周转。

例如:纵横物流企业拥有固定资产设备3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为5%,假设企业在不考虑折旧的情况下,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一: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第一年:折旧额=300×(1-5%)÷5=57(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57)×25%=135.7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均为137.75万元。

方案二:采用年数总和法。第一年:折旧额=300×(1-5%)×5/15=9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95)×25%=126.25(万元);第二年:折旧额=300×(1-5%)×4/15=7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76)×25%=131(万元);第三年:折旧额=300×(1-5%)×3/15=57(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57)×25%=135.75(万元);第四年:折旧额=300×(1-5%)×2/15=3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38)×25%=140.5(万元);第五年:折旧额=300×(1-5%)×1/15=19(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19)×25%=145.25(77元)。

方案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折旧额=300×2/5=12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120)×25%=120(万元);第二年:折旧额=(300-120)×2/5=7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72)×25%=132(万元);第三年:折旧额=(300-120-72)×215=43.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43.2)×25%=139.2(万元);第四年:折旧额=(300-120-72-43.2-300×5%)÷2=24.9(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24.9)×25%=143.775(万元);第五年与第四年应纳所得税额相同,均为143.775(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方案比较可看出,一般情况下,物流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的前期折旧额最大,应纳所得税最少。物流企业延期纳税实质上是为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但是,如果物流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作用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减免优惠所抵消,这时物流企业应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

四、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物流企业开展联运业务之前,应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物流企业必须申请成为自开票纳税人后,其联运业务才能按差价纳税。否则,就要按其承揽的联运业务的全部价款,全额纳税,这无疑会大大加重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是坚持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无论物流企业开展什么形式的税务筹划,都必须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要保证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物流企业要全面熟知不断更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安排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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