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问题刍议论文_薛强

双重国籍问题刍议论文_薛强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贵阳 550001

摘要:近年来国际局势缓和经济全球化情况加剧,国际移民的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与联合也更加紧密,出国留学和经商等行为也成为了我国公民的常态化行为。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在事实上拥有了双重国籍。

关键词:国籍;双重国籍;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是经济政治大国,在巨大的人口基数下,众多海外华侨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在历史和诸多因素的促使下,很多海外人士返华却要面临繁琐的手续,这不利于现阶段的中国发展,也伤害了众多华侨的感情。因此,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创造良好的在华生产生活环境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一、有关国籍的基本理论

有很多西方的学者对未来的国际环境进行预测,认为尝试双重国籍制度的国家将会越来越多。尽管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试图消除双重国籍,但这些努力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收效甚微。双重国籍问题不可能消除,国际法也不禁止双重国籍,各国纷纷正视双重国籍问题,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承认双重国籍。因而双重国籍由于其特殊性,再次成为国际法中的热门话题。

(一)国籍的定义

国籍是指某一自然人是某一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让某一自然人和某一特定国家产生固定的法律联系,为该国行使外交保护权与属人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国际上国籍的取得方式

1、依血统

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亲一方是本国人,那么子女就会取得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的国籍,即为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又称为属人主义。

2、依出生地

不论父母亲是哪一国人,只要其在该国的领土内出生,就会自动取得该国的国籍,即为出生地主义(jus soli),又称为属地主义。

3、婚姻

一国的男子与另一国的女子结緍,若女子意愿申请,那么她可取得男子所属国家的国籍,若女子所属国家的法律不许可双重国籍,那么她就须放弃自己国家的国籍才可申请加入男子所属国国籍。

4、收养

一国家的国民收养他国或者没有国籍的儿童,该被收养人的国籍会变化,或依然保持收养人的原来国籍。

5、自愿申请

又称为归化,指某一国的国民自愿申请加入其它国家的国籍。大部分国家都会对入籍条件有限定性要求。

(三)我国法律规定中国籍的取得方式

1、出生国籍方式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出生国籍方式有的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国为根据来认定其国籍;有的国家采用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其国籍。我们国家是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可概括为三部分:一、父母双方或者单方是中国的公民,而本人又是在中国出生,可取得中国国籍。二、父母双方或者单方是中国的公民,本人是在外国出生,可取得中国国籍;然而如果父母双方或者单方是中国的公民并在外国定居,本人自出生就拥有外国国籍的,那么其将不能取得中国的国籍。三、父母双方均没有国籍或者不明确,在中国定居的,本人又在中国出生的,可取得中国的国籍。

2、继有国籍

依据中国《国籍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没有国籍的人若申请加入中国的国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请者必须自愿遵守履行中国的宪法及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同时必备条件如下: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②申请人定居在中国;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如果本人不足十八周岁,申请加入我国的手续,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均可代办。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若在国外,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者是领事机关申请。上述的机关将受理加入我国的国籍申请且审理查清申请者是否合法,之后交给中国公安部审查批准。经公安部门批准,有关公安机关给申请者颁发证书,此时其获得中国的国籍,其外国的国籍自动丧失。

二、有关双重国籍的问题

(一)双重国籍的基本概念

双重国籍是指某一自然人经合法程序获得一国的国籍,但又在另一国再一次获得该国的国籍。从国际法的角度讲,国籍代表着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忠诚,意味着国籍国要义务给予其外交保护。

(二)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

1、双重国籍存在的有利方面

(1)符合国家和海外华人意愿

根据新闻社在零八年有关世界华侨发展的文件曾估计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移居的华裔已接近千万,并且年年有超数十万人加入外国求学的队伍,仅留学生一项人数就超百万。截至到零八年,我国在海外求学人员就已达二百万之多,而返回大陆的不足三分之一。

华侨人员回国要面临着繁琐的手续,国籍问题成为了他们归国发展的巨大阻碍。如果双重国籍的相关提议能在中国得到实施,华侨人员归国能面临着更加简单的程序,使他们能够更加便捷的往返于祖国内外,为他们的各种活动大开方便之门,华裔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更容易流入我国,充分利用海外人员建设我们的国家。

(2)有利于加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迫于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很多中国公民加入了外国国籍。即便得到了外国籍国籍,他们依然对中国有着很强的归属感,希望能够继续持有中国的国籍,因而积极希望在中国双重国籍制度能够得以实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允许华侨保留中国国籍,在激发海外侨胞的爱国热情的同时,还能够促使他们以公民的态度,参与到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中,为中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常年在海外工作学习的侨胞会因这一制度的到切实的便利,整个民族也会有具有无与伦比的团结与积极性。侨胞共同协作在华发展,将会促进祖国更加的繁荣和富强。

2、承认双重国籍的不利方面

(1)双重义务对个人造成巨大压力

取得两国国籍的人和国籍所属国家在立法层面上都有着固有的关联,他可以享受两国赋予的权利,但在此基础上也面临这两国责任上的承担问题。在政治上效忠两个国家,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例如,某国规定只要是该国公民都有着为本国当兵的义务,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就很难践诺这个使命,尤其是在国家发生战争的时候,这些人在此时位置更显尴尬。同样,重复国籍导致的重复管理,更会使双国籍人权利遭到侵害。

(2)为不法分子提供机会

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具有多国国籍能为很多不法分子逃脱制裁或取得较轻处罚大开方便之门。很多行为在某国家内不违法作为,但在其他国家违法;在一个国家受到轻的处罚,在另一个国家却要受到重罚。是以,重复的国籍可能会让不法人员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一些国家不认可双重国籍的。

三、外国及国际法院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实践

(一)俄罗斯

除了俄罗斯与周边国家签订的条约有特殊规定之外,俄罗斯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仅仅视为本国公民。同时外国籍的取得并不会导致俄罗斯的公民丧失本国国籍。

(二)德国

德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时,即被判定丧失本国的国籍。德国国籍法十七条十八条两次重申了这项内容。而在德国,一个德国公民拥有多国国籍,如果要放弃他原有的国籍,需要进行书面的声明。但是在以上状况中有一个例外,如果一个德国公民因为被收养而取得外国国籍,只要还没有放弃与其父母的亲人关系,就可以保存德国国籍。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法院解决双重国籍问题中的适用

国际上认可的国籍资格标准与准许的各国的国籍获得标准是矛盾的,除非这一规则是按普遍目的制定的,否则国家不能主张它有权要求别国承认它的国籍规定,即根据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有效联系赋予国籍。

按照国际惯例,国籍是一个国家与个人在权益方面有更直接的关联这一事实的立法层面表述。仅仅把公民与国家的这种联系上升到法律层次时,它才使该国有权对公民的涉外权益进行保护。事实上,诺特鲍姆案并非这种情况,诺特鲍姆获得相关国籍时看不出他的精神生活或者必要的物质生活以及家庭生活与列支敦士登有事实上不可分割的关联,诺特鲍姆与该国的事实关联并不强于其他国家。而他一直保持着他的家庭和事业与德国的联系。无法证明他想要脱离德国国籍。而且,他已在危地马拉生活过三十四年,这里是他的商业活动和获得利益的重要场地。到一九四三年因二战中使用的措施才促使他离开,并希望危地马拉接受他,他的家人还认为他想要在危地马拉一直生活。由此,诺特鲍姆与列支敦士登的没有太大的必然联系。由于一九四六年危地马拉不接纳他,诺特鲍姆才去了列支敦士登,这更能够表明他与列支敦士登没有实际关系,而却维持了与危地马拉长期的国籍联系。即使他获得列支敦士登国籍也改变不了。他获得列支敦士登国籍并非基于他与列支敦士先有事实关系,他也未因此有相关的生活,假如给予的国籍要在危地马拉得到重视,这样的行为在这两方面都缺乏必要的真实性。诺特鲍姆的国籍是在考虑不全面地情况下给予他国籍的。他想要获得国籍的目的仅仅是想在法律上承认他是列支敦士登人,只是想以中立国公民身份取代他的敌侨身份,寻求列支敦士登的保护是他唯一的目标。而不是他热爱这个国家,因而改变他的生活方式、传统、利益,或为了履行权利与享受义务。因此,列支敦士登不可以行使保护权。

四、完善中国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基本构想

(一)采取消极默认的方式不取消中国籍

在国籍法修改时应该参考和借鉴别国的法律规定,对双重国籍不再明确表述而是持有中立态度, 适用相对模糊的术语规定。事实上我国早已放开了有关户籍的限定。 在公安部早在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颁布的便民户籍管理问题中规定了: 取消处境超过一年、出国的海外人员本国户口注销的决定。实际上这条是为许多外出留学或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人合法的保存了我国国籍。

(二)采用多边条约的方式

放宽对国籍问题的限制是国际上解决相关问题的主流做法, 根据不同国家面对这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 应制定和他们交流相适应的方案。面对中国周边的许多国家, 中国要继续保持对待双重国籍不承认的态度。面对一些肯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效力的国家,如加拿大,中国可以采用双边条约的方式,对两国人的国籍问题做出认可规定。

(三)施行中国绿卡制度

比起修改和更新我国已有的法律, 和其他国签订互利互惠的多边条约, 绿卡制度在实施方面更加简便。零八年由中国外交部发布的在我国长期居留管理和审批办法,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绿卡制度。这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应对国际形势的又一重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 重点解决范畴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有巨大帮助的和依托亲人的外国人。相对大很多人来讲,绿卡制度获得的条件太高, 因此到现在还只是一少部分人获得了。可见, 应当降低获得绿卡的门槛,更能增加对有志建设祖国,对祖国充满热情的华侨和其他华人的吸引力。

无论如何,历史因素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现有的国籍法律法规的形成。伴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海外华人也成为了建设我们国家的一部分重要力量。怎样妥善安置华侨在中国的人民地位, 如何保护华侨的权益, 怎样在我国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上保护华侨的合法权力, 让海外同胞门融入中国的发展中来, 灵活的处理国籍的问题, 以合适的法律制度提供环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刘春霞.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

[2]张欣.试论中国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理论观察. 2007(5).

作者简介

薛强(1994-),男,汉族,山东青岛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保护法。

论文作者:薛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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