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集体与社区:国家对农村的社会整合_地主阶级论文

阶级、集体与社区:国家对农村的社会整合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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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22.6;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2)02-0169-11

在传统农业文明时代,乡村社会结构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并由这种经济社会的分散性导致对国家的离散性。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社会整合,将高度分散性的乡土社会聚合和组织起来,形成相互联系并对国家具有向心力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现代国家对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主要依靠阶级—集体—社区的逻辑重新构造社会,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

一、“阶级化”:家族社会到阶级社会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社会成员就分化为不同的群体。特别是乡村社会处于分散隔绝状态,个体成员之间缺乏有机的横向联系,组织化程度低。所谓社会整合,就是通过社会组织和社会联系的方式将分化分散的个体联结为一个整体,其目的在于促进团结,使各种社会要素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统一、相互协调的状态。在中国,乡土的社会整合首先是从孤立的家族社会进入具有更广泛联系的阶级社会。

长期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家族性社会,一家一户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在长期的定居农耕过程中,由一个家庭繁衍一个家族,形成家族性村落。家族世代生于斯,传于斯,形成一个具有家族认同性的宗族。中国农村社会实行“分家析产制”,从制度上不断巩固家庭财产制,形成家族利益共同体。中国人的姓氏随父姓,强调家族血统的正宗性和对祖先的崇拜。因此,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家族社会。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往领域主要是家庭和家族,由此形成强烈的家族认同性。跨越传统与现代的孙中山先生对此有深刻的感悟。他指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①各个家庭和家族之间缺乏横向的有机联系,具有天然的分散性,孙中山先生将其喻为“一盘散沙”,因此无法形成全国性的整体社会。这种社会具有对国家的离散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以建构起国家意识。

分散的小农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根基。这种由自然经济产生出来的分散小农,更多地具有自然属性,而缺乏社会属性,即缺乏社会的广泛联系,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对小农社会的特性有过深刻的阐述,他认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小农社会“好像一袋马铃薯是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②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的分析方法是阶级分析法。马克思对小农社会的阶级特性也有过精当的分析。他说:“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相互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自己的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③这意味着,就客观的经济地位和条件而言,小农是一个不同于其他阶级的“自在”阶级,但就小农的全国性联系和自我意识而言,小农又没有形成一个具有阶级自我意识和能动性的“自为”阶级。他们只有对国家行政权力的“纵向联系”,缺乏彼此之间的“横向联系”。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自辛亥革命开始。辛亥革命推翻了上层国家的帝制,但没有动摇社会根基。这一历史使命是由中国共产党承担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在现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推翻旧制度,建设新社会,另一方面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寻求依靠力量以实现自己的目标。在西欧工业化国家,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阶级基础主要是工人阶级。而在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90%以上的人口是农村人口。用马克思主义武装的中国共产党人一开始就非常强调阶级分析。毛泽东在1925年发表重要文章《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开宗明义强调:“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④并将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作为革命的团结力量。到1927年,毛泽东更是将农民视为革命先锋:“农民成就了多年未曾成就的革命事业,农民做了国民革命的重要工作。”⑤为此,他将对待贫农的态度上升到对待革命的态度。中国革命走的是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这条道路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农村进行社会动员,寻求依靠力量。这一力量就是在旧秩序下生活贫苦的农民。但是,当中国共产党在农村进行社会动员时很快发现,尽管在客观上,农民的阶级地位低下,生活贫苦,但却缺乏阶级的自我意识。其重要原因就是在乡村社会长期历史中形成的宗亲意识。虽然农村有贫富分化,但久远的血缘关系和血亲意识大大淡化了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地主和农民、富农和贫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血缘联系。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写道:“边界的经济,是农业经济……社会组织是普遍以一姓为单位的家族组织。党在村落中的组织,因居住关系,许多是一姓的党员为一个支部,支部会议简直同时就是家族会议。”“说共产党不分国界省界的话,他们不大懂,不分县界、区界、乡界的话,他们也是不大懂得的。”⑥

尽管农民在经济地位上是一个阶级,但分散经济和家族社会使他们无法形成一个具有全国性联系的阶级并缺乏阶级的自我意识。因此,中国共产党要将广大分散的农民动员到自己的旗帜下,形成一个具有全国性联系的社会整体,必须强化阶级和阶级意识,对农村社会进行阶级化。“阶级化”是一个将客观上的阶级变为具有主体意识的阶级的过程,一方面对农村社会成员进行阶级划分,寻找可靠的阶级基础和团结力量;另一方面是对农村社会成员进行阶级教育,强化阶级意识,形成阶级认同,从而获得“阶级性”。“划成分”便是重要方法。

“划成分”是中国共产党对农村社会成员身份的确认,并由此决定其地位和命运。从阶级的角度为社会成员划定成分是一个社会改造、重组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整合的过程。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毛泽东就对中国社会的阶级阶层进行了详尽的划分。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他进一步认为,对农民也要细分为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中国共产党对农村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是伴随着土地变革进行的。土地变革是一场土地制度革命,面临着土地关系的再调整和土地资源的再分配。1933年,毛泽东专门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写过《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并作为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依据。这篇文章将农村社会成员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

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性政权及之后的农村土地改革,中国共产党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对农村进行全国性的“划成分”。1950年8月20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全国农村全部开始划成分。按规定,凡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为地主,其主要剥削方式是收取地租。占有或租人土地,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参加小部分劳动但主要以剥削雇佣劳动为生的为富农。占有或租人土地,有相当工具,直接从事劳动并以此为生的是中农。租人土地来耕作,有不完全工具,受地主、富农剥削的是贫农。全无土地和工具,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是工人(含雇农)。《决定》规定:18岁以下的少年和在校青年学生,一般不划成分,只划分家庭出身;地主、富农在土改后服从法令,努力生产,没有反动行为连续5年与3年以上者,可按有关程序改划成分。“划成分”不仅是确立社会成员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取得相应的待遇。正是在“划成分”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确定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根据这一路线,将没收的地主土地无偿分给贫农。

“划成分”是建构阶级意识的基础。“划成分”是一种资源的再分配方式,决定了有的人得到,有的人失去。物质生产和生活资料是人的存在基础,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血缘关系尽管可以淡化利益关系,但是改变不了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由于“划成分”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因此人们更愿意认同自己所划定的某一阶级,而不是某一姓氏。而阶级可以超越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及其边界,从而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整体社会。阶级不是某一个家族、某一个地方、某一个群体具有的,而是全国性的。传统的分散性的乡村社会因此成为具有阶级联系的整体性社会。由于“划成分”和资源再分配是在执掌政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阶级性的整体社会为中国共产党所组织和领导,并成为中国共产党治理乡村社会的基础。

“划成分”除了政权力量的划分外,还有被划分成员的自我认同。在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中,尽管农村社会成员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但仍然缺乏阶级的自我意识。因此,“划成分”的过程还是一个建构阶级认同的过程。其主要方式就是启发和提高阶级觉悟。为此,中国共产党下派工作队到农村进行阶级教育,强化人们的阶级意识。一是在经济上提出“谁养活谁?”启发农民意识到是自己养活地主,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是天经地义的。二是在政治上“斗地主”,消灭地主权威。三是在思想文化上强调“亲不亲阶级分”,只有同一阶级的人才是亲人,不同阶级的人则是敌人。正是在一系列的阶级教育过程中,淡化了人们的家族意识,强化了人们的阶级意识,而这种阶级意识是中国共产党赋予的。具有阶级意识的农民因此成为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的依靠力量,形成了一个以阶级为基础的全国性政治共同体。农村家族社会转变为阶级社会。中国共产党也由此将广阔而又分散的乡村社会整合在自己的组织和领导之下。

“划成分”是对农村社会成员的一种阶级身份认定。这种认定基于一定社会目的,并是阶段性的产物。但是,新中国建立以后,阶级身份延续很长时间,阶级社会意识也趋于极端化。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阶级是与生产资料、生活方式和相应的社会地位相联系的。列宁认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⑦根据这一理论,随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社会成员相应的阶级属性也随之发生变化。正是基于此,《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明确规定:“18岁以下的少年和在校青年学生,一般不划成分,只划分家庭出身;地主、富农在土改后服从法令,努力生产,没有反动行为连续5年与3年以上者,可按有关程序改划成分。”

但是,政务院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在实际生活中体现。这是因为,“划成分”伴随着利益的再分配,而且是强制性的分配。在执政党看来,那些失去生产资料和社会地位的地主、富农等剥削阶级必然会不满,从而会挑战和反对既定秩序,进行“阶级报复”。只有那些“没有反动行为连续5年与3年以上者,可按有关程序改划成分”。但是,土地改革以后,执政党继续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在执政党看来,社会主义改造和变革仍然充满着阶级和阶级斗争。地主、富农等剥削阶级尽管失去了生产资料,但他们仍然会反对现政权和社会主义道路,因此必须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改造。阶级成分因此成为一个人的政治身份和政治地位的标记,并且长期延续。赋予了某一阶级成分就如戴上了某一顶“帽子”,不仅容易识别,而且很难摘下。

“戴帽子”实际上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完成后继续强化社会成员的阶级性。只是这种阶级性不是与生产资料,而是与实际行为表现联系在一起,并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那些原为地主、富农阶级的人群加入农业合作社进行限制。后来因为所有农村土地都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原地主、富农等阶级成员才进入人民公社体系中来。但他们与出自贫下中农的公社社员有所不同,只能在劳动中改造,进行群众“管制”,而不能享受一般社员的待遇。特别是1950年代后期,以人民公社为支撑的社会主义道路受到挫折,执政党领导人认为,农村充满着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强调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而阶级斗争的主要对象就是原地主、富农等社会成员,由此对他们给予了更多的限制。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明确要求: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等“四类分子进行一次评审,切实加强对他们的经常的监督和改造工作。已经摘掉帽子但又有破坏活动、需要重新戴帽子的四类分子,经过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重新戴上”⑧。他们不能与其他人一样参加会议和其他社会活动,需要多承担一些义务劳动。

一般来讲,阶级是与本人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相联系的。而新中国建立以后的阶级则与社会身份紧密联系。身份指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身份一经获得不仅不容易随着经济地位的改变而改变,而且会延续到自己的后代。原划分为地主、富农的社会成员不仅本人不能享有同其他人一样的社会地位,其子女也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子弟不能参军,不能参加民兵训练。《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明确要求:“地主、富农的子女,一律不能担任本地的基层干部,一般地也不宜负责会计员、记分员、保管员等重要职务。”“应当加强对地主、富农子女的教育和改造工作”,“争取他们背叛自己出身的阶级”。该规定还披露了有些地方对“一些党员、团员和贫下中农青年同地主、富农子女通婚的问题进行了种种限制,不准他们同地主、富农子女结婚,已经结了婚的,则被认为是丧失立场,甚至对他们进行组织处理”。⑨尽管文件认为这些做法不妥,但在强化阶级斗争的氛围下,这种做法很难限制。⑩

“戴帽子”是通过对原地主、富农分子及其子女的限制,强化社会成员的阶级意识。与此同时,对原贫下中农阶级的成员也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作为依靠阶级的阶级意识。一是突出其阶级地位。只有贫下中农及其出身的人才更有可能加入中国共产党和担任干部。同时建立贫下中农组织,促使他们团结起来并巩固其政治和社会地位。二是通过忆苦思甜唤起他们的历史记忆,从而保持他们的阶级本色。三是通过政治运动整顿基层干部。这些基层干部尽管出身贫下中农,但由于执掌权力从而背离了自己的阶级,成为蜕化变质分子。对他们要进行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

强化农村社会成员的阶级性,目的是团结95%以上的农民群众,通过阶级整合社会。但是,这种整合本身又不断再生产着社会对立和冲突,难以达致所有社会成员的一致性。如果说在革命时期通过强化阶级意识可以改变原有社会结构中血缘主导的社会关系,建构一个阶级性的整体社会,那么伴随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变,继续强化阶级意识则有可能造成整体社会的再分化和再离散。首先是原剥削阶级分子难以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改变自己的地位,甚至他们的子女还要背上由他们造成的历史包袱。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的说法:“在农村青年中,地主、富农子女约占10%左右。”(11)这部分人处于社会排斥地位,难以形成对新秩序的认同。其次是作为依靠对象的贫下中农的阶级意识也开始淡化。人的意识最终取决于其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土地革命时期,阶级认同的形成在于能够从中获得物质利益。享有贫下中农身份的人有可能得到许多好处。尽管土地改革以后贫下中农及其子女仍然可能得到一些好处,但是这种好处的边际效应逐步减少,即某人在近期内重复获得相同报酬的次数越多,那么,这一报酬的追加部分对他的价值就越小。特别是土地改革后,农民总体上的经济状况改善不大。他们尽管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获得某些“好处”,但与其现实总体生活状况相比却微不足道。如1960年代初,由于饥饿而非正常死亡的人也包括贫下中农及其子女。这种状况使得在“忆苦思甜”活动中,一些贫下中农回忆更多的是1960年代初的饥饿痛苦。最后,持续不断的政治运动使基层干部处于经常性的担忧之中,不知哪天政治运动又会将自己清除到政治体系之外,成为新生的阶级敌人。

因此,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完成以后,仍然强化阶级和阶级斗争,不利于社会整合、不利于团结所有社会成员并调动其积极性。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为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除极少数人外,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他们本人的成分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今后,他们在入学、招生、参军、入团、入党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社员的子女,他们的家庭出身应一律为社员,不应再作为地主、富农家庭出身。(12)决定认为,这将有利于更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随着中央决定的实施,农村社会成员一律被视为社员,其阶级身份因此而淡化并最终趋于消失。由阶级而分割的社会成员结构因为统一的“社员”身份而获得社会成员的一体化,从而建构起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当然,数十年的阶级分割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消失的。30年后的今天,民间还流行着“斗地主”的游戏。尽管这只是一种纸牌游戏,但反映出一段历史曾经给人留下的深刻记忆。

二、“集体化”:个体社会到集体社会

摘掉地主、富农帽子后,农村社会成员统一称为“社员”。历史上没有社员的称号,它是农村集体化过程中人民公社的产物。除了政治社会的农村阶级化以外,经济社会的农村集体化,也是对农村进行社会整合的重要内容。乡土的社会整合除了经过家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外,还伴随着从个体社会到集体社会的转变。

集体化是相对个体性而言的。自秦朝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这一生产方式决定了农村社会的分散化和对政治的离散化,农村社会因此被视为“一盘散沙”。不仅农村成员之间缺乏组织联系,而且国家也很难进入农村社会,从而造成政权的“悬浮状态”。

中国共产党通过阶级化方式组织农民,实现对农村社会的重组。但土地改革以后,农村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沿袭了下来。而且由于消灭了地主,历史上的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经济联系也没有了,农村社会的横向联系纽带更少了,个体分散性更强了。为此,伴随土地改革,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开始推行集体化。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土地改革之后迅速实行集体化,是从经济的角度整合分散的农村社会。其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防止新的社会分化。尽管土地改革之后,农民分得了土地,但由于各家各户的生产能力不一样,能力弱的农民很可能因经营不善而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条件,甚至失去土地。而另一部分人则可能成为所谓“新富农”。这种情况是以消灭剥削阶级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不愿看到的,也不利于巩固通过消灭剥削阶级实现社会整合的成果。二是巩固国家基层政权的需要。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对农村的社会重组。尽管政权组织和政党组织下沉到乡村,但如果生产方式仍然沿袭一家一户独立经营,人们更多考虑的是自家利益,使得“自私自利”的农民意识得以萌生和强化,久而久之就会缺乏对政权组织的向心力,形成政治离散性。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毛泽东就提出要防止这一倾向,提出“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但仅仅教育是不够的,需要从经济基础上解决产生这一倾向的土壤。三是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农村土地改革刚完成,中国共产党就提出要实现工业化的总路线。而工业化的积累需要农业发展提供支持。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个体经济生产能力有限,不能满足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同时,个体经营方式更不利于国家直接从农村获取产品。1950年代初,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但面对亿万分散的个体农户,统购统销的实行是极为困难的。国家统购统销政策需要有一个整体统一的农民社会作为支撑。

基于此,土地改革不久,中国就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农村集体化过程。在一个有着长期历史的个体经济基础上进行集体化,中国共产党没有经验,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先行者的苏联提供了唯一的模式,这就是集体农庄制。即便如此,中国的集体化也经历了一个由不同阶段构成的过程。

第一步是互助组。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农村虽然是个体生产,但一家一户并不能完全完成其生产和生活过程,因此也有相互之间的互助。这种互助是基于农民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愈是个体经济能力不足的地方,社会互助就愈多。中国的土地改革首先是在经济和自然条件较落后的革命根据地进行的,这些地区土地改革后,为了发展生产,出现了农民之间的互助。这种互助超越了个体生产组织形式,因此受到中共领导人的赞赏和鼓励。

第二步是合作社。互助组只是农民的劳动互助,生产资料仍然为农民所有。合作社则是一种超越个体经济的农业经济组织。合作社又分为初级社和高级社。初级社一般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将自有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统一经营和使用,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给予适当的土地分红,其他入社的生产资料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初级社在社员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集体劳动,社员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劳动报酬,产品由社统一支配。初级社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初级社与互助组相比,实现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统一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公共财产,在社的统一计划下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部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初级社部分地改变了个体所有制,是集体经济的初级形式。尽管建立合作社要求自愿,但由于它被认为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组织,因此得到政府多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并很快过渡到高级社。与“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社不同,高级社的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三步是人民公社。无论是初级社,还是高级社,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与此相并行的还有政权组织。而人民公社则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社会基层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国家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所有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后来允许农民保留少量的自留地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实行统一经营,劳动成果为集体所有。社员根据自己的劳动从公社组织中获得生活资料,必须完成集体组织所规定的生产义务。

人民公社是农村集体化的极端形式。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个体的经济基础和活动空间基本消失了。所有人都是统一的社员,归属于集体组织。人们从出生到死亡,从生产到生活,都离不开集体组织。即使是保留的极小部分的个体经济和个体活动也被认为是与社会主义集体格格不入,经常受到压制。

人民公社是国家对分散的农村进行社会整合的重要形式。通过人民公社迅速、彻底地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体化的农村社会。在集体化的农村社会里,没有社会分化,所有人都是公社社员。尽管地主、富农分子不能享有公社社员的待遇,但也在公社内劳动、居住并接受监督。公社社员的活动高度统一于集体,没有个体活动的空间。公社社员的日常生活高度依赖于集体组织,离开了集体组织基本上没有生存的可能。

虽然,通过人民公社实现了对农村的社会整合,但这种整合更主要的是在中国共产党主导下依靠国家政权力量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整合,而不是像早期互助组一样是基于社会成员需要的自愿性整合。公社既是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又是政权组织单位。国家可以通过公社体制实现国家意志,如保障统购统销的实行,从农村直接获得产品,巩固政权统治。但是,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整合很难实现真正的社会整合。作为政权组织单位,公社内存在干部与社员的区别。在互助组和合作社时期,干部主要是农村党和政府体系的工作人员,而在人民公社内,由于政权、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一体化,干部进入经济组织体系内,成为组织的管理者。公社组织的权力由干部所掌握,公社组织内分化为干部和社员两个层次。虽然通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农村阶级分化和对立,但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化和社会矛盾,这就是干部与社员群众的分化与矛盾。196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注意到这一新的矛盾,并试图通过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但由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内生于干部与社员之间的区别和矛盾,依靠外部性的政治运动完全解决这一矛盾是不可能的。因此,人民公社只是在形式上实现了对农村的社会整合,且这种整合是极其脆弱的。

由于农村集体化具有政府推动和主导的特点,农民的个体意愿和权利没有能够得到足够的尊重,因此一开始,一部分农民就缺乏集体积极性。只是这种状况被认为是落后的个体意识,甚至被上升为敌对阶级意识而被压制。但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个体意识并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就能够简单被消灭的。特别是农民进入集体组织体系之后,生活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善,其集体经济的动力不断减弱。相比在个体所有的“自留地”里的积极性而言,农民集体劳动的积极性大为逊色。这是希望通过劳动满足自己生活需求的生存逻辑所决定的。正是这一逻辑推动着农民对人民公社体制的突破,这就是与公社体制相伴随的“包产到户”行为。直到1980年代初,农民要求承包到户的行为受到中央认可。

发起于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是以“大包干”的形式出现并定格的。“大包干”由“包产到户”而来,但又超越了历史上的“包产到户”,更强调家庭的主体地位。它是以农户为单位,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和经营下,根据统一计划,承包一季或全年以至更长时间的生产任务。即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承包合同,由农户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集体交纳积累和其他提留外,完全归承包者所有。农民将其概括为“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在“大包干”基础上形成了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体制。

家庭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形式,它的兴起直接导致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1982年,国家宪法规定在农村建立乡政府,乡以下建立村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体制自然而解体,在人民公社基础上建立的农村集体社会也随之变化。

虽然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了,但农村社会并没有简单地回复到公社体制之前,作为农村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所获得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使集体社会仍然存在,只是这一集体社会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家庭是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也是利益主体。为适应这一特性,国家在农民自发创造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并试图通过这一制度对分散的农村进行社会整合。根据村民自治制度,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发包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作为村集体资产代表的村民委员会要经过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村民监督。村民正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真切感受和体验到作为村集体主人的存在。这种集体社会对于农民来说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是由自己决定而不是外部强加的,因此可以强化对集体社会的认同和归属。相比较人民公社的社会整合而言,家庭经营和村民自治基础上的社会整合更注重农民的主体和意愿。

实行家庭经营体制以后,集体经济的含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只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而没有家庭个体经营。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除了家庭经营以外,还存在集体统一经营。这种集体统一经营的经济被称之为集体经济。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集体经济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由此形成新的集体社会。在这种集体社会里,农村社会成员生产在集体,生活在集体,并从集体中获得从未有过的社会福利。

当然,农村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的形式有所不同,主要有三种:一是土地等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农村社会成员高度依赖于集体,村庄成为一个融经济、政治和社会为一体的共同体。如江苏省的华西村,河南省的南街村等。二是实行股份合作。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根据土地份额分红。农民可以参加集体统一经营活动,也可自主经营。这在沿海工业化、城镇化发达地区的农村较多。三是农民专业合作。农民在土地家庭经营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进行专业合作。这在全国普遍存在。

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生成的集体社会显然有助于形成和强化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实现社会整合。但是,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过分依赖于集体人格代表——集体领导人的权威。一旦权威发生变化,集体经济组织就难以持续,集体社会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农村社会又要以新的形式进行社会整合。同时,现有的集体经济均是以村庄集体为基础的,一旦超越村庄,集体社会就会面临新的挑战。如江苏省华西村通过合并其他村庄,扩张集体社会。但在扩张后的集体社会里存在差异,并引起社会矛盾,因此面临着新的社会整合。由此也说明,以往农村的社会整合更多的是长期存在的村庄内部的社会整合,而建立在村庄之间横向联系的社会整合较少。农村社会的分散性不仅仅是农民个体之间的分散,还是村庄之间的分散。即使是人民公社的社会整合也只是解决了前一个问题,村集体之间的联系依靠的是国家而不是社会本身。而要解决后一个分散性问题,需要以更高级的形式进行社会整合。

三、“社区化”:家庭社会到社区社会

从生产方式来看,农村改革后的家庭经营与历史上的生产组织形式相类似。家庭不仅重新成为经营单位,而且是基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单位。但与历史上的个体经济时代不同,农民的社会生活内容和需要大大丰富了。单个的家庭难以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也远远无法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因此,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政府在农民自发创造的基础上,以社区建设将单个的家庭整合起来,构造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从而在农村社区化过程中,实现家庭社会向社区社会的转变。

中国历史上是家庭基础上的家族社会。单个的家庭无法满足农民全部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如农忙季节需要他人帮助,生老病死需要他人帮助,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矛盾纠纷需要他人调解等。在传统农村社会,人们能够和最愿意寻求帮助的对象是家族。家族是由若干个有血缘关系纽带连接的家庭组成的共同体。家族以家庭为基础,但由多个家庭构成,从而形成家族社会。如果说家庭是初级社会群体,那么,家族就是次级社会群体。在传统社会,作为高级社会群体的国家并没有深入农村社会生活领域,也不可能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公共服务,农村大量社会生活问题依靠家族解决。正是通过家族实现了农村有限的社会整合,建立起了家族共同体。

出于建设现代国家需要,20世纪以后,家族社会被认为是落后因素而受到冲击和压制,取而代之的是阶级社会和集体社会。但自1979年以后,相互对立的农村阶级社会不复存在。虽然集体社会仍然存在,但是由于家庭经营的长期性,农村又进入到家庭社会。然而,家庭社会解决的是基本生产经营问题,还有一些共同性的生产条件和大量的社会生活问题却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来解决。农村改革之前的人民公社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生活单位,还是政权单位。国家可以通过公社集体的方式组织农民兴修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问题。同时,公社组织还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自我解决农村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问题。农民的日常生活纠纷也主要依靠公社组织的干部加以解决。公社就如大家庭,干部犹如大家长。只是这一大家庭和大家长难以为大家提供更好的生活而导致小家庭的重新崛起。但单个的家庭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联系,也难以解决公共性社会生活问题。

从制度建构的角度看,取代人民公社体制的是家庭经营、村民自治和基层政府。国家试图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解决农村社会公共问题,建立新的社会联系,促进农村社会团结。如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是,村民委员会并不能很好地履行解决农民公共生活问题的职能。一是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职能,具有准行政组织的特点。村民委员会之上的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理本乡镇的行政事务。乡镇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必须依托村委会。因此,在乡村治理的实际过程中,村委会很容易行政化,成为乡镇政府的“一条腿”,主要承担的是政府事务。二是村委会缺乏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解决农民公共生活问题的能力。人民公社能够解决一些公共生产和生活问题依托的是统一的集体经营这一基础。公社体制废除后,村委会缺乏办理公益事业的经济和组织依托。特别是大量的农业税费为地方政府所提取,村委会“无钱办事”。正因为如此,那些保留集体统一经营的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往往办理得更好。只是这类村庄毕竟是极少数。三是农村改革以后,农民的社会化生产和生活需求大量增加,远远超出家庭和村庄范围,而政府公共服务却未能延伸到农村,农村成为事实上的政府服务的“薄弱地区”。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家族社会因素在农村重新复活。农民只能求助于家族的力量解决自己的一些生活问题。但是,传统的家族力量非常有限,它不仅受到阶级斗争时代的打击,也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依靠传统家族力量已很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公共生活需要。

为了解决自己的问题,农民开始探索出路。进入21世纪,为解决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国家废除了农业税。出于减少农民负担、巩固农业税费改革成果的需要,许多地方实行合村并组,村组规模扩大,村组干部减少,农村公益事业办理更加困难。在这一背景下,位于深山区的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镇的村民自发组织起来修建通往外村的公路。这一行为为当地领导所重视,并以农村社区的名义广泛推行。在原有村委会下辖地,根据“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组建社区,设立社区理事会,其主要功能是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13)

社区这一概念来自于国外,最初主要指农村生活共同体,后来广泛适用于城市和农村基层社会。在中国,1990年代率先在城市开展社区建设,主要解决城市中那些没有单位依托的居民的日常生活问题,将分散在工作单位之外的零散人员整合起来。21世纪,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村委会不能收取提留,办理公益事业的能力大大弱化,而与此同时,农民的公共生活需要却迅速扩大,实践中也出现了农民通过建立社区办理自己的事情的经验。为此,国家提出在农村进行社区建设的要求,农村社区建设因此成为在全国普遍推行的政府行为。

农村社区建设是指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农村建立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倡导社区互助精神,树立社区良好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把农村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农村。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只是将“社区”的概念运用于城市,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则将“社区”的概念扩大运用于农村,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14)

“社区”显然不同于农村家族、人民公社及其之后的村委会等社会组织,它是新型的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主要功能是解决农村社会生活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家庭之间的社会联系,实现对分散孤立的家庭社会的社会整合。

在农村社区中,社会服务是关键。农村改革后的农民正在发生迅速变化,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社会化的程度和需求愈来愈高。(15)但是一家一户的家庭社会解决不了社会化的需求问题。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是提供完善的社会服务,只是这种服务形态是政府公共服务与农民自我服务的结合。长期以来,农村的社会服务主要是依靠农村自身的力量。农业税费改革以后,国家明确提出要将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将公共资源投入农村,并以农村社区为平台配置资源。以往,国家与农民的联系主要是税收,废除农业税后,政府与农民的联系减少了。通过社区建设,政府将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可以重新建立政府与农村社会的联系,增强农民对国家的向心力。

除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以外,农民还可以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加强自我服务。农村社区建设主要是满足农民自己的生活需要,能够激发农民的参与意识。正是在共同参与活动中,增强了农民之间的有机联系,将分散分离的个体农民聚合起来。因此,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也是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

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农村社会是由一个个农民聚集地——村庄构成的。无论是阶级社会、集体社会,还是社区社会,农村的社会整合都是在村庄内部完成的。这种整合的重要特点是根据农民与土地的联系对农村社会成员进行组织和聚合。农村社会是一个缺乏流动性的社会。特别是1950年代随着统购统销政策和与之相联系的户籍制的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固化,农民基本上没有离开所生活的土地和村庄的可能。农村改革的重要结果是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不仅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而且有了自由流动的权利。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从土地和村庄流向城市和外地。但是,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外出的农民尽管人不在村庄,户籍关系却仍然在村庄,他们没有能够融入城市社会,由此出现了与城乡二元结构相适应的“农民工”这一名词。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农民工达2亿人以上。农民工这一名词本身就反映了农村社会成员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流动状态。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如“候鸟”一般,春节后流向城市,春节前返回农村;农忙时在乡村,农闲时外出。除此之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增加了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农民的交往活动范围远远超出本村本乡。因此,1980年代后中国农村社会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流动性”。农村社会处在一个大规模和持续不断的跨越城乡的流动之中,这是中国农村社会前所未有的新现象。

从国家的角度看,流动性有助于实现全社会的整合。它可以打破传统城乡二元结构对社会的分割,促使人们从狭隘的地域认同转向国家整体社会认同。但是,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并没有因为流动性而消失,而且流动性本身就反映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由此也给社会整合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

一是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弱化了。农村社会共同体是因土地而形成的,农村社会成员因为土地而产生共同的利益关系、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和情感,并建立起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对村庄的认同。而在流动性社会里,相当一部分成员的大部分利益关系、交往活动都不在村庄,家庭、村庄社会不再是以往的完整状态。如大量“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的存在反映了家庭形式虽然存在,但由于流动性,它的日常生活状态是不完整的。由不完整的家庭构成的村庄社会也不是完整的。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常年举家在外,属于所谓“空挂户”(16)。传统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中断了,相当一部分成员也缺乏对村庄的认同。

二是农村流动人员未能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农村流动人口流入城市和外地获得了新的就业机会,但不能与城市和当地人口享有同样的待遇,长期被认为是“外来人”,甚至处于城市社会歧视和排斥状态。农村流动人口难以与工作地居民建立起有机的社会联系,也无法建立起新的认同,由此形成双重性人格:从收入方面向往城市和外地,从情感上更留恋乡村和家乡。一首流行于中国大地的歌《九月九的酒》中的歌词:“家中才有自由,才有九月九”,真实反映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心态。

流动性使农村社会成员缺失了原有的社会联系以后,又未能建立起新的社会联系,从而出现了新的社会分散性和离散性。相当一部分人员处于社会管理和社会支持的“盲点”中,对社会秩序构成了挑战。由此需要对一个流动性社会进行社会整合,其重要方式就是促进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首先是消除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促进社会融合。1950年代到1990年代的长达40多年中,城市与乡村之间横亘着制度性壁垒,城市社会排斥农村人员的进入。进入21世纪,制度性的有形壁垒日益消除,但地方性规范的隐性壁垒仍然存在,从而使得大量进入城市务工而且城市社会也需要的农村人员无法融入城市社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就没有回到乡村的打算。如果他们不能迅速地融入城市社会,就会对现有秩序构成严峻挑战。正因为如此,许多地方实行加快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进程。广东省的一些城市甚至不再提“农民工”和“外来人口”,而改称“新XX人”,这有助于促进农村人口融入城市,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团结。

城乡一体化,其次是提供城乡均等的公共服务,缩小城乡差别,减少流动性。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除了土地无法容纳更多农村人口以外,主要是长期历史形成的城乡差距。农村改革以来,农民收入有了很大增长,但城乡差距仍然存在,特别是公共服务方面的城乡差距日益突出。相当一部分农村新生代流出乡村,是因为农村的公共服务与城市差距太大。如城市社会已进入网络社会,网络成为城市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大部分农村还处于网络社会之外。如果大量新生代农村人口都流向城市,将会造成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除了发展生产、增加农村收入以外,更重要的是提供更完善的公共服务,让农村人口可以享受城市人一样的生活条件。只有当城乡生活条件相近,才能实现真正的城乡融合。

注释:

①孙中山:《三民主义》,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7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页。

⑤《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8-19页。

⑥《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4页。

⑦《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页。

⑧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776页。

⑨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774、776-777页。

⑩参见李海金:《身份政治:国家整合中的身份建构——以土地改革以来鄂北洪县为分析对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11)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774、776-777页。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2-13页。

(13)参见徐勇:《农村微观组织再造与社区自我整合——湖北省杨林桥镇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与启示》,《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4)本书编写组:《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年,第28页。

(15)参见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建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6)即户籍在村而全家人常年都不在村居住和生活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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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集体与社区:国家对农村的社会整合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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