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战略与企业国际贸易摩擦的形成与解决_贸易摩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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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07)03—0065—12

一、引言

相关文献对于国际贸易摩擦的原因研究可以归结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属于正常的由于体制、习惯、贸易关系的变化而不可避免的一些摩擦和争端,这种贸易摩擦是由随机的因素决定的,当然随着全球自由贸易体系的日臻完善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该类贸易摩擦会不断地减少,但总体来看很难找出其中的变化规律性,所以直接的研究很少,只在一些文献中被提到(如Earl L.Grinols和Roberto Perrelli,2002; Chad P.Bown,2004)。另一个方面的贸易摩擦归结为贸易双方的一种目的性行为,也就是摩擦是贸易一方为了达到自己的某个目标而有意挑起的。一般认为一国的保护性动机和行为是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这种类型的相关文献很多,William E.Lingelbach早在1930年就发表文章指出了商业政策是贸易摩擦甚至战争的原因,他认为一国自私自利的经济政策和单方面的出口导致了贸易摩擦的发生以及战争的爆发[1]。Johnson在1954年则发表了最优关税与报复的文章,指出政府间相互谋求关税效应最大化的行为必定会引起贸易摩擦[2]。随后就是一些对于非关税壁垒引起贸易摩擦的研究,如Kyle Bagwell和Robert W.Staiger于2001年研究了战略性贸易策略与贸易摩擦的关系,指出战略性目标是引起农产品贸易摩擦的原因,并分析了其中的机制[3]。Sioban D.Harlow在2004 年的文献中分析了基于科学的贸易摩擦问题,指出贸易双方国内科学和法律体系差异引起的误解导致了贸易摩擦[4]。Daniel M.Sturm(2001)分析了产品“标准”的保护动机引起贸易摩擦的机制,指出每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倾向于制定较高的标准来保护本国产业[5]。当经济角度的原因不能够很好地解释贸易摩擦的时候,很多的学者研究了政治和非经济领域的因素。如Earl L.Grinols和Roberto Perrelli(2002)研究了政治和贸易摩擦产生的机制,指出企业的游说行为改变了政府的福利偏向,由此导致贸易政策的保护主义性质[6]。

以上的分析让我们知道,保护主义的动机是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政府的保护主义想法首先应该来源于发展本国工业或者是基于保护幼稚工业及战略性产业的需要,还有一个重要的来源就是企业行为的影响。近年来出现的各国对于各种产业的普遍保护现象,突出的如发达国家对于本国夕阳产业的保护行为等,从传统的国家经济利益角度已经很难解释其中的原因[16]。于是更多的学者转向研究企业的策略行为引致的政府保护主义倾向,所引起的贸易摩擦。如David P.Baron(1997)从柯达和富士胶卷的市场策略和非市场策略角度构建模型解析了贸易摩擦的产生及均衡结果[7]。从这些文献出发,以前人的研究模型为基础,本文系统的分析了企业的非市场策略引起国际贸易摩擦的机制,并创新性的将模型分析延伸到研究相关的应对策略上,评析了这些应对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政策效果。

二、企业非市场策略的内涵和机理

非市场策略是企业之间竞争的一种形式,它与市场策略相对应,就是企业在非市场环境中,通过改善整体行为以增加价值所采取的一致性行动策略,如企业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贸易政策去开拓国外市场等。非市场策略的目的之一就是形成企业的成长环境,一般而言,非市场战略被政府控制的机会越多则越重要,被市场控制的机会越多则越不重要。对于非市场策略研究较多的是Baron D.P,他在1995年分别发表文章分析了企业的非市场策略体系以及市场和非市场的统一策略[8],在1997年的研究中,他把统一策略的理念用来分析贸易政策,指出企业的非市场策略影响了政府的贸易政策制定[9]。

企业的产品如果在国际间流动,也就是存在出口和进口,那么非市场策略就会影响到一国的贸易政策制定。企业产品跨国界的流动,必然存在两个不同国家间的企业竞争,出口国的企业自然会拥有一定的成本优势,否则它的产品不会被进口国进口。然而进口国的企业在本国同出口国企业竞争,它自然会拥有一定的本国优势。同时进口国企业还可以通过控制本国的销售渠道、用垄断来强化自己的优势。与此同时,进口国的企业还会采用非市场策略,它们会在本国政府中安插代言人,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游说政府,将企业间的行为上升到国家之间的摩擦和谈判,而非市场策略又会推动政府更多的偏向于实现本国企业的福利最大化。由此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就会阻碍出口国企业的产品进口,维护了一定空间的非竞争市场,进口国企业得利,但贸易摩擦也因此而产生[11]。而且如果出口国采取同样的报复措施,则贸易摩擦会更加激烈。我们可以用图1来清晰地展现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机制和过程。

图1 企业行为与贸易摩擦

由图1我们可以看出,分属两个国家的企业A和B,它们在WTO多边协定的条款下开展国际竞争,相互向另一国出口,争夺国际市场,这个范畴内的竞争称为市场竞争,企业的策略为市场策略。然而,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得到更多的市场和利润,每个企业又会利用自己的本国优势以及政府对于本国企业的偏爱和保护动机,开展游说等等非市场策略,让政府制定更加有利于自己的贸易政策措施。从图1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企业的非市场策略不仅包括游说本国政府,还包括游说国外政府,但由于游说国外政府所需成本较高,同时效果欠佳,所以一般来说所起的作用较小。

三、模型分析

我们的模型遵照David P.Baron的方法,并引入政府行为,再把模型扩展到对策分析。采用典型的双头框架,假设两个相互贸易的国家各有一个代表性企业。以南北国家为例,这两个企业分别设为N(北方国家的企业)和S(南方国家的企业);同时为了能够解释我国与发达国家间贸易摩擦的情况,我们设定S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也就是具有成本优势,它向北方国家出口产品;企业N的生产边际成本高于S,于是它将在国内和企业S争夺市场,开展竞争。如果在完全市场竞争和没有保护的情况下,企业N应该会被逐步淘汰,而S则占领整个市场。然而,市场不可能是完全开放的,非市场策略的存在会让N政府采取相应的贸易政策措施来抵制S的出口。我们接着来分析市场竞争和非市场竞争的整个情形。

(2)

这里的上标c表示是在竞争性市场上。至此,竞争性市场的定义就完成了,该市场的均衡就是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的利润最大化来确定价格和自己的市场份额,从而达到竞争性均衡。但是企业的行为还不仅仅表现在竞争性市场,为了分析非市场策略与国际贸易摩擦的形成机制,我们还要定义一个N国内部的非竞争市场。该市场中,由于习惯、方便、运输成本存在以及本地化优势等等原因使得一些消费者只会购买本国的产品,假定该非竞争市场的价格为的消费者购买产品,于是非竞争市场的需求函数是:

(5)

由以上的价格反应函数以及企业N和S的利润最大化解,我们得到以下的均衡价格(限于篇幅,具体的求解过程此处略):

(9)

从以上(9)式我们看出,竞争市场中的企业N和S定价都随着消费者对本国产品的偏爱程度(质量差异)的增加而增加,随着两企业的生产边际成本增加而增加,并且对于其自身的边际成本反应更加明显。即如果企业的自身边际成本变化一单位,它的定价同方向变化2/3单位,而如果是对方边际成本变化一单位,它的定价也是同方向变化,但只变1/3单位。将(9)中的价格等式带入(3)(4)(5)式的需求函数中,得到需求分别是:

(10)

所以,竞争性市场中,企业N和S所占的份额分别是:

(11)

从(11)式中可以看出,S企业相对于N企业的成本优势越大,则S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会越大,而N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越小。再将(9)式和(10)式的价格、需求等式带入企业N和S的利润函数(6)式、(7)式,得到它们的利润分别是:

将(12)式和(13)式对ψ(θ)求导,得到结果:

(14)

(15)

,也就是说,企业N更加偏好于保护性市场,所以为了得到自身的高额利润,企业N会千方百计地游说政府,非市场策略由此而产生。分析至此,我们得到结论:进口国的企业为了维护在本国市场的利润,会主动地采取非市场策略,也就是企业有非市场策略需求。接下来我们还需要证明,企业的非市场策略确实能够影响政府的行为,使得进口国政府主动挑起贸易摩擦,阻止出口国企业的出口[15]。

为了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企业N一定会采取非市场策略影响N国政府的行为。这些策略性的措施包括扶植政治代言人,通过集体行动给政府施压,以及游说行动等等。当然,这些非市场策略行动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我们定义成本为E[,N],企业N付出成本的目的是让政府选择较低的θ,以增加它的利润[10]。与此同时,企业S也可以采取非市场策略行动来游说N国政府,让它选择较高的θ,同样的定义企业S付出的成本是E[,S]。然而,两个企业付出的成本的边际效力是不同的,任何国家都会更加关注和偏好于本国企业的成长,它们更乐意保护本国企业。也就是企业N和S付出同样的成本,但对N国政府的影响效力是不相同的。我们假设它们的边际效力是。我们同样假定政府也是要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它的目标函数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N非市场策略行动带来的效用或者是压力,用表示;第二部分是企业S的非市场策略行动带来的效用和压力,用表示;第三部分则是国家层次上的效用,假定没有非市场策略行动,政府按照国家福利最大化来选择θ时的最优值是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到企业的非市场策略行动,尤其是进口国内的企业的游说等行动,确实会影响政府的贸易政策偏向,促使政府更多地保护本国企业。由此贸易摩擦就不可避免,并在企业的非市场策略行动中内生地产生。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化解路径评析

1.国家间谈判措施的可行性及实现条件。

国家之间谈判具有化解贸易摩擦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又要依具体情况而定。它不仅仅和谈判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以及谈判的艺术相关,更重要的是它与两国间相互经济依赖性程度相关,尤其是进口国经济对于出口国经济的依赖性。如果进口国对出口国经济或者市场依赖性很强,则它会因为害怕潜在的出口国的制裁措施而选择自动妥协,或者是稍加谈判,相互让步的情况下就能实现妥协。反之,如果进口国对出口国经济和市场的依赖性小,则贸易摩擦较难解决,或者即使解决了,但出口国作出的让步也会很大[12]。这就如“囚徒困境”博弈中,如果双方偏离最优选择而受到的惩罚非常之大,则纳什均衡结果自然是双赢的最优结果,而一旦偏离的惩罚没有或者不大,则对每一个博弈个体来说,偏离倒成了占优策略,也就是纳什均衡的结果是双方都偏离最优结果。

图2 利润关系线斜率变化的均衡

图3 谈判线斜率变化的均衡

图2表示利润关系线的斜率变化引起的均衡利润从A变化到B,可以看到企业S的利润增加了,而N的利润减少了。引起利润关系线更加平坦的是更小的,或者更小的,也就是企业S的边际成本越小,成本优势越明显,同时N国消费者对于本国产品偏爱程度越低,则S国在谈判中的优势越明显,谈判均衡的结果更加有利于S国。图3表示谈判曲线的斜率和曲度变化引起的均衡利润点变化,从图中可以看出,从A到B的变动也是使S国获利了,这个斜率和曲度的变化来源于初始的谈判力量,也就是如果双方都不妥协时,S方损失越小,谈判曲线的斜率和曲度就会越偏向S,谈判的均衡就更加有利于S方。如图中,均衡的π[,S]增加了,而π[,N]变少了。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间谈判措施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效果如何以及谈判均衡对哪一方有利,不仅取决于双方国家间相互依赖程度状况,还取决于竞争性企业之间成本差异的大小和进口国消费者对本国产品的偏爱程度状况等等。

2.企业“大棒加胡萝卜”的威胁策略是否有效?

企业也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沟通及协商来解决摩擦。但如上一部分中提到的那样,企业之间由于没有更多的合作关系,它们之间一般只是一种竞争的关系。于是出口国企业如果没有可置信的威胁来迫使竞争对手让步,谈判是不会有任何结果的。但如果出口国企业具有这的对于进口国企业的限制和报复并使其大受损失的威胁存在,则“大棒加胡萝卜”的策略也会是解决贸易摩擦的很好方式[14]。

看模型中的企业N和S的竞争情况,假设企业N用自己的本国优势,或者是依靠国家贸易政策的倾斜来控制本国市场,而把企业S的产品拒之门外,用垄断代替了市场竞争,也就是模型中的非竞争市场所占的份额很大。S企业竭力要求N企业放弃不正当的控制非竞争市场的手段去选择竞争,N企业自然是不会接受。但如果S企业具有足够的威胁能力,例如它可以用降价威胁,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走向竞争市场,或者是用低价掠夺整个竞争的市场。如企业S可以把价格定为自己的边际成本,也就是,如果此时企业S可以占领整个竞争市场,并且竞争市场的份额ψ(θ)也会因此而扩大,假定其份额变动到ψ*(θ),那么此时N企业的利润将会变为:

只要(27)式成立,则企业S就可以用“大棒加胡萝卜”策略限制企业N的行为,迫使其作出让步,开放非竞争的市场。具体的策略就是,企业S和N进行协商,让其开放非竞争市场,两个企业在N国市场公平竞争,这是一个完美子博弈纳什均衡。但是企业N具有偏离竞争市场的激励,因为非竞争的市场会给它带来更多的收益。但是,如果企业N选择偏离均衡的行动,则S采取惩罚性大棒政策,也就是把价格定在c[,S]上,直到企业N重新回到原来的均衡。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大棒加胡萝卜”的博弈论策略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化解贸易摩擦的,但前提是必须满足较苛刻的条件。出口企业必须具有可置信的威胁,同时出口企业的成本优势必须足够明显,而且该贸易摩擦还不能是国家之间的贸易或产业政策争端。

3.出口商在进口国的政治性游说行动评析。

前面的分析已经告诉我们,企业的非市场策略行为不仅包括游说本国的政府,还包括游说它国政府以及在它国政府中安插和扶植利益代言人,我们把这些所有的相关行动且称为企业的游说行为。这两种游说行为中不同的是,企业对于本国政府的游说行为的边际效力较大,而对于别国政府的游说行为边际效力较小[13]。如果出口商在进口国的游说行为能够影响进口国政府的政策并化解贸易摩擦,则必须满足游说行为时的均衡利润高于没有游说行为时的均衡利润。

我们再回到模型中,由(18)式我们知道,N国政府在企业N、企业S的游说行为以及国家利益的共同权衡中,以自身效用最大化确定了均衡时的θ值θ*,θ*就决定了进口国政府确定的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政策,此时企业S的利润函数为:

如果企业S对N国政府的游说行为是一个有效化解贸易摩擦的途径,或者至少是一个可行的策略,则应该有下式成立:

所以我们可以得到,出口商对于进口国政府的游说行为是否有效,和出口企业的非市场策略成本的边际效力有关,还和该政府对国家利益重视程度有关,还同进口国的国内企业非市场策略的支出有关。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企业的政治活动的边际效力赋值都普遍较低,所以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对进口国政府的游说行动还不如对本国政府的游说行动有效果。所以该策略一般来说,可能不会很理想。

五、结论

结论一:从企业行为角度来研究贸易摩擦的原因是一个新的有效视角,因为政府的行为归根到底要靠企业来刺激和推动。

结论二:要用国家之间的谈判来化解贸易摩擦,则这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的谈判力,也就是贸易伙伴国的发展必须要依赖于与该国家的经济联系或者是依赖于该国的市场空间。

结论三:企业之间的谈判和博弈策略具有解决贸易摩擦的理论基础,但实际运用效果不会太好。

结论四:出口商在进口国的政治性游说策略会是一个有用的解决路径,但其有用的程度不会很高,也就是说它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出口商赢得贸易摩擦的化解和妥协,但它一般只会起一个辅助的作用,不会是决定性的。

收稿日期: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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