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自卫队及其与传统内战制度的联系与区别_古罗马论文

巴黎公社自卫队及其与传统内战制度的联系与区别_古罗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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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565.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6917(2006)12-0124-04

巴黎公社是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在公社中,国民自卫军有着重要的地位。从1871年3月18日巴黎起义至 3月28日巴黎公社成立的这段时间里,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实际上起到了临时政权的作用。巴黎公社成立后,国民自卫军作为公民自己组建的军队,成为惟一的武装力量并投入到保卫巴黎的战斗中,直至5月28日公社失败。国民自卫军的重要性并不仅仅在于它是巴黎公社的军队并参与了公社的保卫战,而更在于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公社精神的反映,它和其他军队之间的区别也正是巴黎公社和其他政权之间的区别。

(一)巴黎公社中的国民自卫军及其特性。国民自卫军并不是巴黎公社的产物,而是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在法国始终断断续续存在着的一种民兵组织。1789年7月13日,走上巴黎街头的起义群众组建了各区的国民自卫军,次日,起义者建立的常设委员会号召全体公民报名参军。攻占巴士底狱之后,拉法耶特侯爵被任命为总指挥,各省也纷纷组建了自己的国民自卫军。在1792年8月10日的起义中,国民自卫军最初的职责是保卫国王,后来转而支持进攻者。1795年,参与葡月暴动的国民自卫军被拿破仑击溃,随后解散。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除了1789年7月13日的暴动外,国民自卫军都不是作为一支属于公民自己的军队而存在的,在大多数时候,它是同公民分立甚至对立的力量,是各个政治派别争取和利用的工具。

1805年第一帝国期间,国民自卫军得以重建,高级军官由皇帝任命。1827年,国民自卫军被波旁王朝再一次解散。1830年七月革命之后又重新组建,并在推翻七月王朝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848年的六月起义中,巴黎的国民自卫军与外省开来的国民自卫军以及军队和别动队一起,对起义工人进行镇压。在第一帝国至第二共和国时期,国民自卫军都是作为补充正规军队的民兵组织,尤其在1848年二月革命之后,成为“资产阶级各个阶层的势力”[1]。

1870年由于拿破仑三世在普法战争中的失败,资产阶级组成的国防政府征集国民自卫军保卫巴黎。巴黎人民很快建立了30万国民自卫军,并在1871年3月15日将最高指挥权交与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梯也尔政府则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试图削弱国民自卫军,积极准备内战。3月18日,巴黎举行起义,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掌握了最高权力,直至3月 28日巴黎公社成立。而巴黎公社中的国民自卫军,此时呈现出了独特的性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军队采取公民兵制。巴黎公社的第42号公告,也就是3月28日公社成立后发布的第四个公告规定:“巴黎公社颁布:第一条,废除征兵制。第二条,除国民自卫军外,任何军事力量,均不得建立或调入巴黎。第三条,国民自卫军由一切能服军役的公民组成。”而关于“能服军役的公民”,在4月 4日的第63号公告中作了具体规定:“战斗营由十七至三十五岁的未婚公民、已遣散的机动近卫军战士、军队或百姓中的志愿兵组成。”在4月7日的第98号公告中又作了修正:“十七至十九岁,参加战斗连以自愿为原则;十九至四十岁的国民自卫军战士,不论已婚与否,参加战斗连为应尽的义务。”[2]巴黎公社的这些公告,核心就是以公民兵制代替征兵制。和募兵制相对,征兵制本身就是义务兵役制,然而,这种制度只是在普通公民中征集一定数量的兵员组成常备军,军队是由脱离一般生产劳动的少部分人组成。例如,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常设委员会“决定,在未发生新的情况以前,巴黎的国民自卫军人数为四万八千人……每个区设一个营”[3],1870年9月国防政府也仅仅要求组建每营1500人的60个营国民自卫军。在征兵制下,不管是正规军队还是民兵组织,这样的武装力量终究是与普通公民相互分离的,军队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和政府一样,也是建立在社会之上并与社会相对立的。征兵制的废除,意味着每一个适龄公民都必须参加军队,这样,国民自卫军就自然是惟一的军事力量,不仅摆脱了作为正规军补充部队的地位,更摆脱了军队和社会的分离。这一做法,固然有在战争时期尽可能扩充兵源的考虑,但它的意义却超越了战争本身。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社军队中的两类特殊人群,那就是妇女和外国人。在国民自卫军中,不仅成年男子,而且妇女也同样在列。尽管在历史上,妇女参加和组建军队的事例并不罕见,但在公民兵制度下,这种情况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不仅巴黎人和其他法国人,甚至外国人也参加了公社的军队。其中著名的,有被马克思称为“波兰的英雄儿子”的J·东布罗夫斯基以及W·符卢波列夫斯基。从历史上来看,参加一国国内战争的外国人往往是雇佣军,而在巴黎国民自卫军中的外国人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军队的职责在于维护公社的独立和自治。国民自卫军尽管是应国防政府要求抗击入侵者的征集令而建立的,但却并没有和普鲁士军队作战,相反,在3月21、22日竟与普军达成了互不侵犯的共识。同时,尽管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4],但他也指出,“这不过是在例外条件下的一个城市的起义,而且公社中的大多数人根本不是社会主义者,也不可能是社会主义者”[5]。既然国民自卫军既不是为了反抗侵略者,也并没有自觉地具有社会主义意识,那么,在公民兵制度下,国民自卫军的战士即社会的公民为什么会为公社而战斗呢?实际上,“公社是法国社会的一切健全成分的真正代表,因而也就是真正的国民政府”[6]。为公社而战斗的各个阶层的公民,其直接的目标就是维护公社的独立和自治。根据公社的公告,“大批国民自卫军战士,虽则已经结婚,仍把捍卫本市独立视为应该争取的荣誉”[7]。在另一份关于国民自卫军的组织机构的公告中,巴黎公社各个组织的共同目的被明确为:“维护和捍卫巴黎市的权利,拯救共和国的危亡。”[8]而《告外省居民书》则更直接地提出:“巴黎所憧憬的,是建立共和国,获得市政权力……巴黎所憧憬的,是确立自己的自治权,同时充分尊重法国其他公社的平等权利。”[9]

从当时的法国历史来看,中央集权的官僚政府使得巴黎成为直接遭受国家机器严格统治的地方,除少数官僚阶层成员之外,绝大多数公民都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外敌入侵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的矛盾达到了极点,公社的建立,是在摧毁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因此,国民自卫军所维护的巴黎的独立,并不是“企图把大国的统一——这种统一虽然最初由政治暴力所造成,但现已成为社会生产的强大因素——化为孟德斯鸠和吉伦特派所梦想的那种许多小邦的联盟”,或者是“反对过分集权这一古老斗争的过分扩大了的形式”[10],这种独立所要求的,是在巴黎公社中实现社会自治。

第三,军队的饷金微薄。在巴黎公社中,国民自卫军并不是一种职业,加入国民自卫军不是一种谋生的方式,而是每个人作为公民的责任,这一点,在其成员的饷金上得到证明。在巴黎公社第63号公告中,陆军部规定的饷金额度是:“战士可领一法郎五十生丁,加口粮一份,军士二法郎,军官二法郎五十生丁。”[11]而在另一份公告中,面包价格则规定为“每公斤五十生丁”[12]。参照面包价格可以认为,国民自卫军的饷金只能维持一家基本的生活。在饷金上,我们可以发现,军官和战士差别并不大,而同期法国常备军中的军官,特别是高级将领的薪额则相当高。国民自卫军的饷金同巴黎公社中公务员的工资规定是相同的。“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公社)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13]常备军的取消意味着军队作为国家机器属性的消失,国民自卫军不再是社会的寄生物。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军人也不再是个人谋生的一种职业,因为公民兵制表明公民是在有一份职业的同时参加军队的。因此,国民自卫军提供的饷金只是一种补贴。而军队本身,则是公民在生存之外的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参加军队和从事政治公务一样,都是公社成员实现其公民属性的途径和前提,也就是说,参加军队是公民的责任,是公民作为共同体一员的身份得以确认的标志。

简单地说,巴黎公社中国民自卫军与社会是军队融入社会、保卫社会的关系,军队并不是社会的负担。

(二)巴黎公社中的国民自卫军与传统公民兵制的比较。由于巴黎公社中国民自卫军的根本制度是公民兵制,因此有必要对西方古代所存在过的同一制度进行回顾。

在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公民兵制度有着重要的地位。在古希腊城邦中,只有公民才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以雅典城邦为例,奴隶、外邦人和妇女都没有公民权,这意味着他们不能进入城邦的公共生活。而参加军队,既是公民的义务,又是公民的权利。成长到18岁的雅典青年,由一定的程序确认为公民后,第一年的职责是守卫海港,并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重装步兵的操练和使用各种武器,次年向国家领取一只盾和一支枪,在接下来的两年则驻扎在哨兵守卫所担当巡逻兵。此后,他们便被称为普通公民集团的成员。他们在服兵役期间,城邦每次派遣一定年龄的兵士出征,出征时发布公告。所有军事官吏,都由选举产生,并且他们和政治官员一样,都不拿或只拿很少的薪饷[14]。在古代罗马,从王政时代后期的赛尔维乌斯改革开始,实行按财产划分等级的公民兵制。越是富有的等级,就要出越多的军队,在这六个等级之中最富有的一个等级则组成骑兵队[15]。

古希腊城邦所存在的问题是“独立自足性所导致的孤立态度”[16]。由于古希腊城邦分散,都拥有土地和居民,因而其各自所建立的公民兵都只有很小的规模,并且由于对这种生活方式的追求不同,它们难以形成统一的帝国。亚历山大的马其顿帝国曾作过尝试,但最终没有成功,分散的城邦最终被古罗马征服。古罗马是一个相反的例子,它所具有的公民兵制同样在战争中暴露出了自身的缺点,但是马略在朱古达战争中所进行的改革则将公民兵制变成了募兵制,军队对国家的效忠变成了军人对将领的忠诚,军饷成了军人惟一的生活来源。这样,一支与社会脱离的职业军队和一种与公民的政治权利无关的军事制度产生了。古希腊和古罗马城邦中公民兵制的消失,都是因为这种制度不能满足历史对统一、集权的大帝国的要求,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古希腊的公民兵制是在外力的冲击下消亡的,而古罗马则是因自身的改革而主动取消了公民兵制。

在罗马帝国建立400多年后,一支由日耳曼人组成的军队攻陷了罗马城,这支军队正是以传统的公民兵制度组织起来的。根据恩格斯的研究,使古罗马灭亡的日尔曼人,按氏族形式居住,社会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作战。他们把为自己的公社战斗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光荣。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军事制度在征服古罗马之后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不是中央集权制下的职业军队,而是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集政治、经济、军事为一体的封建采邑制,“在日耳曼的军事制度影响下,现存关系以及受其制约的实现征服的方式发展了封建所有制”[17]。

通过对这三种公民兵制的比较,可以发现一些共同之处:

首先,参加军队是公民的政治责任。对于公民兵来说,参军是一种实现公民政治生活的方式。“人的本质必然是在城邦中实现的”[18],作为公民,加入军队这种特殊的政治行为,便是实现公民本质的必然方式。对于古希腊人来说,公民资格是平等的、天然的,这种责任也是公民所共有的。对于古罗马人来说,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本身就在军队制度的不平等中表现出来,享有更多政治权利的等级就拥有了更多的军事责任。日耳曼的氏族结构尽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但同样都将加入军队,看作与生产、劳作一样是“生活的一部分,……这从在氏族内部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就可以看出来”[19]。

其次,军队的职责是保卫公民政治共同体。对于公民来说,城邦是自己的共同体,是政治得以进行的公共空间。保卫这个空间,对于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来说,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抵御外邦的侵犯,另一方面是镇压奴隶的反抗。正因为如此,公民参加军队的活动具有了重要的政治意义,保卫政治共同体的行为本身也就是公民本质的实现。在对外战争中,古希腊人注重的不是与国家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而是依靠天然的家园感。而古罗马人也有相似的观念,在镇压奴隶的战争中,城邦的镇压行为同现代国家镇压下层阶级的战争也有不同。现代国家的镇压,军队的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下层阶级,目的在于维护统治,而城邦实行镇压的军队,则是由公民阶级所组成,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政治空间,起义和镇压围绕的中心不是经济的统治权,而是公民权。对于日耳曼人来说,虽然还没有阶级分化的产生,但进行战争对于自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战败的公社往往会集体成为奴隶。

再次,公民兵制的消亡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古罗马在用募兵制代替公民兵制时,已经是一个占据意大利全境的大国。募兵制的产生,伴随着公民兵对古罗马的归属感的减弱和大量非罗马公民的意大利人参加到军队中来。而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在占领罗马帝国并获得大量土地的情况下无法再存留下去,但其与当时的生产力状况结合,产生了新的封建制度。

巴黎公社中的国民自卫军至少在形式上与传统的城邦或者公社的公民兵制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由成年的公民所组成,公民兵都同时从事某种职业谋生,并且军队的职责在于保卫公民政治共同体。然而,尽管这些公民兵制都存在于小范围的城市或者公社政权中,但这并不是这一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例如,中世纪末期的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就曾大量采用雇佣兵制度。而国民自卫军之所以采用了同城邦和公社相似的公民兵制,是因为它们具有相似的社会条件。

在城邦和公社中,军队来自于每一个劳动着的普通公民,这意味着,相对于社会来说,军队不是一种凌驾于个人和共同体之上的组织,因为它本身就是联系着个人和共同体的一种纽带,每个人在这样的组织中都将展现自己的公民本质。有学者认为,巴黎“‘公社’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仅仅意味着巴黎的市政委员会。历史上,公社的理想来源于1793年的强有力的公社,它在许多方面是革命运动的中心和灵魂”[20]。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所不当,这只不过是将巴黎公社看作是少数人进行活动的政治机构。而实际上,巴黎公社应当是一个脱离国家官僚机构的公共空间,它与古代城邦和公社一样,而军队和战争是一种公民实现其本质身份的方式。在这样的军队中,个人与社会达到了统一。

巴黎公社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是第一个无产阶级建立的政权,还在于它代表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可能的实现形式。马克思设想的理想社会,是“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即“新型或高级的农村公社”[21]。这在经济上,意味着在“协作和对土地以及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由个人或家庭占有的生产资料……完全是为了发展个人的”[22]。而从政治角度看,这意味着个人在社会共同体这样一个公共的空间中得以充分实现自我。如果说巴黎公社在社会经济层面实现了这种社会理想,那么国民自卫军则是一种政治层面的尝试,它将国家权力重新回归到社会并试图消除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国民自卫军战斗的真正目的是维护公社这个共同体的独立和实现自治,或者更进一步说,参加作战本身就是公民在此时参与社会的最重要方式,这就是社会维系其成员的纽带,也是公民兵制的基础。

当然,国民自卫军与传统的公民兵制度也有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国民自卫军中的公民含义即军队的组成成分扩大了。在古代城邦和公社中,除了奴隶之外,外邦人和妇女都没有公民权,也不能参加军队。而对于巴黎公社来说,奴隶不存在,外国人和妇女在军队中同样起着重要作用。这一理想社会模型是不可能允许奴隶制这种压迫制度存在的,而它也同样不会囿于地缘、血缘或民族的划分以及性别的差异,它的公民权利拓展到了每一个人。这就是说,巴黎公社尽管继承了公民兵制的外在形式,但由于它将公民社会的范围扩展到了整个社会,因此国民自卫军的成员自然应当包括社会的每个成员。

第二,国民自卫军同传统公民兵制的消亡原因不同。巴黎公社的失败,意味着国民自卫军的失败。国民自卫军被解散,不仅是一支军队的消失,也是这种军队制度在当时条件下的解体。不同的是,古代城邦和公社中的公民兵制,是由于落后于时代而消失的,社会历史条件要求一种更新型的军队制度的产生。相反,国民自卫军制度是由于超越历史条件而失败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制度无法实行,即使在巴黎公社中,由于不具备共产主义社会的条件,这种公民兵制度也不能长久存在。

正如巴黎公社是对古代城邦和公社的承继和超越一样,巴黎公社中的国民自卫军,既是对古代城邦和公社中的公民兵制度和公民兵精神的再现,又是对传统制度和精神的超越。它既继承了传统军队制度所秉持的军队和社会的关系,也在新的社会条件中发展了这一制度。

马克思所构想的未来社会尽管不会存在军队,但国民自卫军为这样的社会提供了公民参与共同体活动的先例。重要的不是这一军队本身,而是与作为自治社会的巴黎公社的精神一致的国民自卫军的公民精神。

[收稿日期]200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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