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如何保护中国企业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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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协定(GATT)和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在法律框架的总体设计和结构上,非常注意协调国际共同利益和长远目标——贸易自由化和各成员国国家经济和企业的短期或暂时困难之间的关系,并设制了多个具有“保障机制”的条款。“保障”是指保证GATT/WTO法律体制能顺畅安全地实际运转。这些具有“安全阀”作用的“保障机制”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保护本国企业的功能。

但是,经过近半个世纪对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性质条款的适用,已今非夕比。因此,我国入世后,可供选择的保护我国企业的条款并不多。

可供选择的保护性条款

保障条款

GATT第19条规定:凡是有短期内某项产品进口数额急剧增加,对本国生产该同类产品的国内行业造成严重损伤时,允许该国采取限制该产品贸易的行动。但限制措施要从别的产品方面作出相应补偿,以保持原有的利益平衡,否则别国可采限报复。按此条采取的提高关税或限制进口额等措施,只能是短期的,作为该国作何等结构调整的缓冲期,最多3-5年。在GATT运行初期,利用这项条款者不少,截止到1987年,共有134起。

GATT运行初期,基于此条款条件更松而衍生出的允许纺织品采取配额制,使纺织品游离出GATT规则。继而派生出“灰色区”(用一国政府部门与另一国企业之间私订“自愿限制出口协议”)的流行,危害更大。为避开减轻第19条“相应补偿”的高昂代价,欧洲许多国家曲解条文采取只限制肇事国产品进口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对上述种种弊端,乌拉圭回合采取了强制措施,限令纺织品贸易回归WTO规则,限期取消“灰色区”,基本禁止选择性。因此,从1990年后,乱引保障条款,已风光不在,靠引用GATT第19条的保护本国企业案件,已大为减少。而原来靠引用此条款者,大都转移到引用代价较小的反倾销条款上来,反倾销案件于是大幅上升。

国际收支失衡例外

GATT第12条规定:一国遇有“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紧迫威胁”,国际收支失衡,“为保障其对外财政地位和国际收支”而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数量,征收或附加关税。这原本是为解决西欧诸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财政困境,本国货币在国际上“不可兑换”等情势而开的例外,GATT运行初期曾为欧洲许我发达国家引用。

对于发展中国家,只要是符合“为了保障其对外财政地位,并保证为执行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就可能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因此,发展中国家引用此条款来保护本国工业者,为数甚多。

为适应上述情况GATT/WTO都设制有一个“国际收支委员会”,专司审查,批准依此理由提出的申请。

但是,对我国这样有相当外汇盈余的国家来说,很难适用。

幼稚工业条款

GATT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的第18条中,C段规定:“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以提高其人民生活总水平,需要政府援助,而实现此目标并无符合本协定其他规定的措施可循”者,得背离GATT规则,采取限制贸易措施。这就是通常说的“幼稚工业”条款。

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此段条文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很难作出界定,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其次,许多专家从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说,第18条B段“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段“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这就是说,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段的所指的确切范围。第三,C段规定的对申请的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则上非常周折繁杂,甚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据可查到的资料,实际只批准过一个国家——印尼。

因此,“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不如同虚设,不可再寄予幻想。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一国为“公共秩序”或重要合法政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如“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者”,“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继承所必需者”“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保护艺术或文物等共10项理由,在遵守此条规定的条件下,可背离GATT/WTO的基本规范(最惠国、禁止数量限制等)。但在迄今实际引用的10个条件中,一般均按“例外要从严解释”的法律格言处理,尚无一例成功者。

一直到1998年WTO上诉机关裁定的“海龟案”,为协调环保与WTO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冲突,才在司法解释上有了松动。上诉机关认为,WTO序言中专门增加了GATT序言所没有的“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力求兼顾保护与维护环境等,都增添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新的含义。若循引司法解释推,为保护本国乃至全球环境的措施,有条件地背离WTO规则开辟了新途径。

免除(遵守)条约义务

“在本协定未作规定的例外(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得免除本协定所规定给一个缔约方的义务”。“免除义务”指的就是允许它违犯GATT某项规则。但这项免除的决定,缔约方全体需以与会的2/3多数(含半数以上缔约方批准)。WTO协定收紧法网,其第9条第3款则改为3/4多数批准,辅以每年对该批准审议一次等严格条件的规定。在GATT运行期间,引用此项规则有50多次。其中大项有1955年3月免除美国《农业调节法》的GATT义务,允许美国违犯规则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这实际上是维持GATT本身生存而被迫作出的,因为当时GATT成员才30几个,离开美国就难以为继。这次免除的影响所及,使农产品贸易基本脱离GATT轨道,直到40年后乌拉圭回合制定《农产品协议》。

另两个大项均与特惠制有关。实行特惠制是违反GATT的最惠国待遇的,必须获得第25条第5款的免除义务方可。1967年发展中国家经联合国贸发会倡议,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有些产品以特惠,即普遍性特惠制。为使这种制度进入GATT体制,缔约方全体作出暂时批准给予免除最惠国义务的决定,为期10年,直到1979年东京回合才通过正式文件“授权条款”。另一宗大项是由洛美公约引起的。洛美公约是欧盟为一方,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区域的原欧洲西方各国的近70年殖民地的发展中国家为一方订立的条约,条约规定欧盟单方面地给予这些国家某些产品如香蕉等以比普惠制还要优惠的特惠待遇,这自然是背离GATT最惠国原则的,因此必须经过给予免除义务,通称:洛美免除。WTO成立后,规定批准这一免除到2000年止。

不难看出,免除义务例外是对非常特殊的,而GATT未作规定的情况才适用的。

反倾销反补贴

在GATT第6条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乌拉圭回合制定了一整套协定完备的“反倾销守则”和“反补贴守则”,堪称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由于相对地说反补贴取得证据较困难,我们撇开它不论。

这套反倾销法的基本原理是,凡出口国以低于该产品在本国市场上“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入进口国商业领域,就构成“倾销”;若该倾销对进口国相同产品行业造成重要损伤,则进口国只能采取一种手段——征收反倾销税,予以抵消或制止。法律上虽只允许反倾销税这一种手段,但实际执行起来,当按倾销差(出口价高出“正常价值”的幅度)征收达到一定百分比(比如说50%以上)时,就相当于禁止进口,若按最低价格承诺达成中止“倾销”协议,一般含有限额或配额。因此反倾销税制的限制贸易保护本国企业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

远在1973年东京回合开始拟定“反倾销守则”并争论GATT第19条有无选择性时,“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有许多国家在比较中已经看出其中的“窍门”:反倾销措施是保护工具中的上策。GATT第6条原本就是“向保护主义倾斜的反倾销法”。此后使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本国企业的大户(美、欧、加、澳)队伍很快增加,有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等也参加进来,国际范围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乌拉圭回合收紧法网后,情况就更向使用反倾销手段方向发展了。

对于我国来说,这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现在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已分工联手初步建立了反倾销体制,已处理和裁定了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生产的新闻纸倾销案,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日韩不锈钢冷轧厚板案等5个案件,初战告捷取得很好成绩。

中国需要做什么

从总体上说应加紧修订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入世还只是个开端,以后要大力加强。为此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1.逐步强化并扩大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反倾销主管机构的编制,配备并训练一批专业队伍,包括高级财会师、审计师、经济师及相关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律师,组成精干的机构,以适应我国入世后外国产品对华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局面。

2.逐步建立或健全一大批“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现在在处理反倾销问题上,已有的五矿、粮油食品、纺织、土畜、轻工等进出口商会都程度不同地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要适应WTO反倾销守则中提到的相同产品的同业商会,应发挥在申请反倾销和认为外国倾销产品的“损伤”规定的职能,和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方”多方面作用和使命,还应认真考虑。第一,成立这种“同业商会”和“行业”应该分得再细一些,而现有这类“商会”放得太宽,而且对认定外国倾销产品“损伤”也不大有利。第二,应把这类纯粹作商业运营的、民间性质的商会团体,与国家关于政治性社会团体必须挂号和登记的组织,在立法和法律上区分开来。必要时另作立法。第三,这类同业商会应该由该行业的全体公司(企业)作为成员来组成,理应配置一批同行的精于专业人员(会计师、工程师与律师等),有一定的独立活动经费或基金。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在我国政府退出市场干预后,这类同业商会具有市场竞争中行业自律的职能,是健全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必不可缺的环节。这方面,有英国伦敦“股票交易委员会”的经验可资借鉴。

3.加强与反倾销有关的专业人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包括建立专门律师队伍的培训。

除以上可供选择的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以外,在WTO的具体贸易规则的各个环节上,在适用这些规则的灵活幅度上,仍可找到一些具体的保护机会。这方面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卫生检疫协议》、《许可证协议》等,都在具体细节上留有变通的余地。以《卫生检疫协议》而论,它明文规定了允许各国采取更严更高的标准,这里就留有机会。在要求享受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方面,也留有争取的机会。凡此等等,都需在精通WTO规则之后,灵活运用,其中奥妙,自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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