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巨灾保险合作的联盟博弈与模式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农业论文,联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3)11-0003-09
特殊的地理位置、地形及地貌,加之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面临日益严峻的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近年来农业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现显著增加的趋势。2002-2012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经济年均损失3 548亿元,农作物年均受灾面积达40871千公顷,年均绝收面积4 487千公顷①。农业巨灾风险损失的发生将严重破坏农业基础,对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冲击。2004-2012年连续九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要求做好农业的减灾防灾,特别是近年我国农业巨灾频发,使农业巨灾保险逐渐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但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严重滞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机制和巨灾损失分担体系。分散巨灾风险损失普遍起作用的保险和再保险在我国刚处于起步阶段(唐红祥,2005),而发达国家超过40%的巨灾经济损失由保险业承担。巨灾损失数据资料表明,我国的保险市场在分散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发挥极为有限。中国自然灾害的保险赔款极低,仅为灾害损失的5%,全球平均水平约在36%,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谢家智,2008)。而我国2008年初雪灾过后,保险覆盖的损失不足1%,其中农业保险赔付仅为4 014万元,占已付赔款总额的比例不足4%。而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保险覆盖的损失更是微乎其微。保险公司在巨灾损失面前捐助者的角色更重于保险理赔角色(谢家智,2008)。保险是处理巨灾风险的最好风险管理工具(Louis Eeckhoudt & Christian Gollier,2005)。低概率、突发性、高损失的农业巨灾风险,具有不同于普通自然灾害风险的特性和属性,决定了其运营机制和管理工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如何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巨灾保险发展的机制,增强农业巨灾风险的保障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二、研究综述
农业巨灾风险难以满足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系统性风险的存在使保险公司减少农业巨灾保险的供给,导致供给萎缩的尴尬矛盾。农业巨灾特殊的系统性风险提高了保险公司承保农作物非分散性风险的成本(Zeuli,1999),巨灾损失日益成为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造成农业巨灾保险的供给不足(David Rode,2000)。而Saleem和Atwood(2000)研究发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评估方法以及环境影响使农业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也不足。因巨灾保险普遍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农业巨灾保险的供需失衡迫切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合作来有效解决,农业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成为研究的焦点问题。Kunreather(2002)、Dlugoleckia和Hoekstrab(2006)、Hazell(2006)、Robert E.Litan(2006)等人认为政府或市场作为唯一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都是不可取的,任何长期的巨灾保险计划必须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保险公司广泛参与的合作模式,即通过政府设置合理的框架解决高风险部分与市场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覆盖低风险部分的伙伴协作来解决。实践中,政府支持并大量补贴的农业保险和再保险逐渐成为管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重要手段。而合作中是否需要第三方的参与,世界各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在农业产业链中的成功给了明确答案。Ollila(1994)研究认为在快速流通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农业生产经营高度分散的显著特点使合作社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和潜力。国外越来越多的合作博弈研究表明,由于存在共同利益,多方联盟博弈的利益分配能有效化解冲突与摩擦。Shapley(1953,1967)、Massayo和Masahiro(2001)等先后对联盟博弈的力量结构、利益分配等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冲突各方之间基于共同利益,通过谈判、自我约束、威胁、允诺、协议等策略寻求共赢,达到决策的最佳平衡点。Geoffroy de Clippel(2005)通过例证研究了不完全信息下的夏普里值,Forges和Serrano(2011)进一步研究认为确定联盟是不完全信息博弈下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案。
与国外相同的是,国内学者近年来聚焦于巨灾保险机制的研究。巨灾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关键在于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能否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这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张庆洪,2008)。邓国取(2007)、庹国柱(2010)、谷洪波(2010)研究认为,由于存在特殊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导致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而不能有效运转,主张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模式。刘京生(2005)、史培军(2007)、李克穆(2009)、魏迎宁(2009)等人认为我国巨灾保险体制应选择一种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为巨灾风险提供巨灾保险的综合性巨灾保险模式。谢世清(2009)也提出了公私伙伴合作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认为政府在农业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就是要设计制度、政策支持和推动实施。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的正常运行既需要政府主导参与,更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前期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否采取合作模式的研究中,国内学者持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但主张采取合作制模式经营具有典型政策性特征的农业保险占主流。张长利(2009)认为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经营具有制度优势,提出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和构建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提高农民的保险和合作意识。周延(2010)对我国农业保险的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主体的博弈研究发现,在满足政府同时给予保险公司和农户补贴的条件下,三方有效合作是破解农业保险困境的关键。合作博弈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与实践为农业产业发展中参与主体的合作提供了借鉴。孟枫平(2004)、黄蕾等(2008)分析了农业产业链中公司与农户间合作行为的动因和利益分配,发现由于公司与大农户的联盟博弈能实现共赢,因而双方合作关系稳定,而利益分配的有效性则表明:“公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是适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张瑜等(2010)对农户、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盟博弈研究和2008年商务部和农业部联合试点的9家农超对接企业实践效果分析,发现实行多方联盟合作后既提高了效率,也使消费者、农户、合作社、超市普遍得到了实惠利益。
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加大政府的支持与参与已经成为共识。发达国家强大的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是我国农业巨灾保险难以具备的条件。更重要的是,我国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使农业经营存在超高的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受上述微观基础的限制,我国必须构建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机制,而机制设计的重点和关键在于中观层面,即保险公司如何面对分散的小农,提高小农保险需求的组织化水平,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控制保险中最为棘手的道德风险。已有研究普遍主张采取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模式解决农业巨灾保险的缺位问题,但对农户、保险公司等农业巨灾保险主体如何有效参与没有较好考虑;特别是应建立何种机制才能使保险主体能长期参与,提高农业巨灾保险运行的可行性和持续性,没有充分考虑。而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中,政府、农户、农业专业组织等多方主体的合作博弈是比较高效有利的运营模式。
本研究正是基于农业巨灾保险的政策性框架和合作制模式的优势,引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主体,利用联盟博弈的“夏普里值”赋值分析方法,寻求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机制运行的路径选择。
三、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为解决小农经营的过度分散与保险承保的超高交易成本的矛盾,以及农户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低投保率与保险大数经营法则的矛盾,农业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需要化解多方博弈主体的风险与利益冲突,特别是要解决多方主体长期稳定合作的问题。为分析农业巨灾保险主体实现长期有效协作的运行机理,本文采用合作博弈中的联盟博弈模型,并通过Shapley(1953)提出的夏普里值(Shapley value)工具分析利益分配与合作策略。
(一)模型的基本设定与方法
联盟博弈(Coalitional Game)是三人及以上博弈方多人合作的博弈,联盟中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能实现合理有效分配,如果合作能降低交易成本达到共赢,即合作方有利可图则现实中必然存在合作。
1.联盟博弈模型的基本设定
(1)假设联盟博弈有n个博弈方,并用N表示博弈方的局中人集合,则:
(二)农业巨灾保险联盟博弈的变量设定与描述
由于农业巨灾保险是具有双重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其合作机制的构建涉及政府、市场、农户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与风险的博弈。政府、市场、农户的合作不仅要求伙伴协作,更需要解决长期合作的问题。农业巨灾保险的“供需失衡”导致市场失灵,而其双重正外部性客观需要政府的主导诱致。因此,除保险公司和农户作为保险的供需双方主体之外,本文还引入了政府、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联盟博弈②。
由此,我们对农业巨灾保险的联盟博弈进行了如下设定:
1.联盟规模及局中人数的设定
假设农业巨灾保险联盟的博弈方数量n总共为4,则局中人集N为:
其中,1为经营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2为政府,3为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4为农户。
2.博弈的收益分配设定与描述
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的经营既需要国家的政策性支持,也须符合特定的市场经济条件。联盟博弈存在有效合作收益依赖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经营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参与才能形成有效联盟;二是作为政策性的农业巨灾保险,必须有政府引导,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才得以组建成立,而专业合作服务组织成立后,由于联合行动产生了集体效率和预期额外收益;三是若无农户的巨灾投保,也不能构成农业巨灾保险的有效需求。当农业巨灾保险专业服务组织参与时,则合作组织的保险需求就代替了农户分散的保险需求总和。
基于农业巨灾保险的特殊性和上述三个条件的限制,可知:
v(1,2)=0,v(2,3)=0,v(2,4)=0,v(3,4)=0
同时,基于联盟博弈的收益分配,假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各局中人的合作收益如下:
(1)根据联盟博弈中关于单个局中人和空集Φ作为特殊联盟处理的规则,保险公司1单独运营,获利a,即v(1)=a;此外,还假定:v(i)=0,其中i=2,3,4;v(Φ)=0;
(2)保险公司与农户直接合作,获利b,即v(1,4)=b;
(3)保险公司与政府、农户同时合作,因为有政府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支持,能确保获微利c,即v(1,2,4)=c;
(4)保险公司与政府、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同时合作,获利d,即v(1,2,3)=d;
(5)保险公司与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同时合作,而不再直接面对分散的农户,则获利e,即v(1,3)=e;
按照合作博弈的逻辑,通常情况下存在:d>c>b>a,e>b,本文对该关系的合理解释是:
其中d>c表明保险公司、政府和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三方主体参与的联盟收益要大于保险公司、政府和农户组成的联盟收益。保险公司因经营农业巨灾保险业务既获得了政府的财政补贴或政策优惠,同时又与作为保险需求方的农业巨灾保险专业服务组织合作,大大减低了与广大分散农户单个承保的保险经营成本;政府因农业巨灾保险专业服务组织的参与,推动了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提高了商业保险对农业巨灾的风险分担,减少了因农业巨灾造成的大额财政救助支出。因而合作收益d大于c。
c>b>a表明保险公司、政府及农户三方同时合作的联盟收益比保险公司直接与农户合作,以及保险公司单独经营的联盟收益都要大。其中c>b表明了保险公司和农户参与农业巨灾保险得到了国家政策性支持,即获得了财政的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显然比没有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的合作收益更大。而b>a的情况表明:一是保险公司与农户合作比单独经营更易促成巨灾保险的经营,同时因为联盟合作可利用协议、承诺等协调行为对农户的道德风险等偏离予以纠正,进而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获得的联盟收益大于单独经营的收益。二则表明保险公司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仅提供能赢利的农业巨灾保险产品品种,也只会向少部分能赢利的大农户销售,否则会选择退出农业巨灾保险市场,至少可以避免因与分散农户承保的高成本和巨灾风险导致的亏损。
e>b则表明农业巨灾保险专业服务组织参与农业巨灾保险起到了很好的中介桥梁作用:一方面将众多高度分散的农户需求集中,形成一个巨灾保险集合,以集中优势的力量更好地与保险公司谈判交易;另一方面基于地缘关系的专业服务组织可有效控制道德风险,降低保险的交易成本与组织成本,提高了巨灾保险的交易效率,因此,合作收益e大于b。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模型的夏普里值求解
根据联盟博弈利益分配的Shapley value度量,运用公式(4)对农业巨灾保险的博弈主体参与不同联盟的利益分配进行计算,分别计算出其在不同联盟中的Shapley value,结果如下:
(二)实证结果分析
农业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政府的主导已成为共识,但中观层面的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参与合作,其在联盟博弈中的利益分配是决定保险公司作为理性人选择的关键。此外,保险公司如何面对高度分散的小农,既要提高农户保险需求的组织化水平,又要控制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带来的交易成本,也是保险公司选择参与巨灾保险实现利润最大化考虑的重要因素。
通过上述比较结果可知,保险公司与政府、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同时合作获得的利益分配最大。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联盟S={1,2,3}为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选择联盟S={1,3},即保险公司选择与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合作也是较与农户直接合作的策略更优。
通过上述比较结果可知,农户与政府、保险公司同时合作的利益分配比直接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利益分配大,这也是农业巨灾保险需求不足,需要政府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的原因所在。
根据合作收益的条件,按照上述合作博弈的逻辑关系和合理解释,合作收益a、b、c、d、e之间存在d>c>b>a和e>b的关系,因此对某个特定市场条件下的收益值作如下假设: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通过农业巨灾保险联盟博弈的实证研究发现,在引入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后,可有效提高巨灾保险参与主体合作的收益和稳定性,进而更好地推动农业巨灾保险的运行,提高农业生产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和全社会的福利水平。通过以上各指标向量φ[,i]值结果的比较,可得出以下结论:
(1)保险公司、政府、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三方参与的合作联盟是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显然,保险公司与政府、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合作可获得最大的收益28.5万元,既大于其与政府、农户同时合作的收益20万元,也大于其直接与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合作的20万元和直接与农户合作的收益15万元。因此,保险公司运营农业巨灾保险时,在获得政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下,与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联盟合作是最优选择。原因在于公司直接与农业巨灾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合作比与高度分散的农户合作收益更大。首先,可减低经营成本,无论是农业巨灾保险产品的销售成本,还是理赔成本都大为降低;其次,由于农业巨灾专业合作服务组织是农户当地的人员构成,特殊的地缘关系使其具有保险公司欠缺的先天优势,即比公司更了解农户资产、信用状况、受灾损失等情况,也可更好进行保险的宣传动员,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政府、保险公司、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联盟合作也是政府的最优选择。政府参与联盟博弈合作的收益中,政府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同时合作可获得最大收益6.7万元,大于直接与公司和农户的合作收益5万元。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户弱势境况需要政府支持,大力推动农业巨灾保险,这对于稳定农业的再生产与发展,避免政府在巨灾年份的巨大财政支出非常有利。同时,因诱导组建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并合作的收益大于直接与公司和农户的合作收益,也成为政府积极推动建立专业合作服务组织进而推动农业巨灾保险运行的动因。
(3)农户、政府、保险公司的联盟博弈是农户的最优选择。比较农户参与联盟博弈的合作收益发现,农户在有政府财政支持参与的农业巨灾保险的联盟博弈中获得的收益15万元显著地高于与保险公司直接合作的收益5万元。农户在获得国家财政政策补贴后,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积极性才得以提高。因此,这也说明如果没有政府有效的政策与机制的积极诱导,农户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动力将会非常不足。农业巨灾保险的正外部性也可以更好地解释农户投保不足的原因,部分农民购买农业巨灾保险,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但全社会却都可借此享受到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社会福利。
(4)采取合作模式推进农业巨灾保险可提高合作的稳定性和收益。建立了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后,可提高保险公司、政府、农户的收益,也提高了合作的稳定性。通过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农户高度分散,导致农业巨灾保险的投保成本非常高而赔偿收入却很低,甚至对农户来说,可能因为分散,势单力薄,巨灾赔偿在抵补投保成本和索赔成本后所剩无几,甚至入不敷出,必然导致农户远离巨灾保险,需求萎缩。在引入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后,因服务组织对农户自身情况及发生的巨灾损失更了解,可大为降低道德风险。此外,联合行动产生的集体谈判力量更大,降低了契约成本、信息搜寻成本、投保成本和索赔成本等,提高的集体效率也有利于推进农业巨灾保险的运行,而产生的预期额外收益,则提高了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优化。
(5)农业巨灾保险需要政府进行政策性诱导推进。无论是基于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战略地位,还是“三农”问题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农业巨灾保险本身属于具有双重正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农业巨灾保险的推动离不开政府的诱导,作为掌控公共资源配给主体的政府,实质有效地推动农业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政策建议
当前,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全社会福利水平,在我国目前经济条件和体制下,农业巨灾保险比较可行的运行模式,可采取政府引导与商业运作伙伴协作的模式。
1.实行政府政策性引导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农业巨灾保险的准公共品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农业巨灾保险运营的政策性,因此,建立政府政策性引导下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并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主要针对投保人和承保人两类主体的服务,使消费者买得起保险,保险公司卖得起保险,进而扩大承保风险标的,提高投保率,实现范围更广的巨灾风险分散系统,从而支持整个巨灾保险系统可持续地有效运转,提升社会经济的整体稳定性。
(1)对投保人的服务支持。秉承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提高农业巨灾保险覆盖面的广泛性,扩大风险标的数量。一是对投保人提供保险费补贴,提高投保人对农业巨灾保险的购买力,鼓励其参加农业巨灾保险,扩大投保范围;二是试点采取有条件的半强制形式,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投保人和地区的农户购买,同时给予政策优惠激励。三是敦促风险巨大的农业企业和项目投保巨灾保险,以带动保险公司开展相应业务。四是可以采取优惠贷款、风险创业、项目投资等与巨灾保险补贴优惠绑定等形式。
(2)对承保人的政策支持。政府给出相应的政策,为农业巨灾保险制定较为优惠的法律、税收制度,对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费用补贴,通过法律法规确立农业巨灾保险的政策性法律地位,确定国家支持的范围和标准。给予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补贴,同时降低巨灾保险费率,既减轻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增强其抵御巨灾风险的实力,也减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此外,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农业巨灾保险新产品,给予技术、政策、融资等方面的特殊支持,根据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巨灾保险的产品品种和承保数量,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其经营巨灾保险,扩大巨灾保险供给量。
(3)明确政府的工作职责。加强农业巨灾的风险管理,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在具体实施农业巨灾保险的工作中,政府需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和定位,明确主管与分管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农业巨灾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在整个系统工作的建设中,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对农业巨灾保险的推行和持续发展监督与指导,又要避免盲目的财政投入和过度的干预挤掉市场的效率。
2.鼓励农业巨灾保险的商业市场化运作
在我国现有财政能力与保险发展情况下,不能完全依赖政府推行农业巨灾保险,更需要利用政策优惠机制引导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巨灾保险营运。第一,鼓励符合巨灾保险市场运作的农业项目、隐藏巨大风险的风险主体等,积极实行商业运作规避巨灾风险。第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开展农业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其巨灾保险经营的其他方面也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税收优惠等,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巨灾保险业务,避免巨灾保险市场的失灵。第三,为农业巨灾风险保险创造条件。一是要提高运作流程的规范性。在确定保险标的、改进产品设计、数据收集共享等方面创造一个良好的流程和市场环境,确保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各个环节的衔接;二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运用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做好精算和评估工作,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第四,推进农业巨灾保险金融化,发挥资本市场、国际市场优势,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农业巨灾风险。
3.积极引导推动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建设
我国必须着力推进农业巨灾保险这项系统工程,应积极引导推动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建设和完善。政府既要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积极引导,也要做好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监管。
(1)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的组建本质上是制度的诱致变迁。农业巨灾保险专业合作服务组织是由同一区域、面临类似风险和相同保险需求的农户,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巨灾风险互助保障团体。我国广大农户具有合作精神,但保险救助的商业合作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权力的诱致,特别是极不引起农户重视的小概率巨灾保险。因此,具有特殊性质的农业巨灾保险合作服务组织本质上既有制度内生的基础,也更有需要政府外生力量推动的必要。
(2)政府适度监管专业合作服务组织以减低道德风险。合作组织内成员是投保人,其管理层既有代表政府承担管理监督职能按政府规则办事,也有代表区域保险联盟利益者围绕维护成员利益运作,更有代表保险公司做好投赔服务工作。共同的地缘关系和习俗文化,使组织成员具有信任感,也使区域内的信息更透明,减少非对称性,降低源头的道德风险。政府也要对管理者有效监督,建立合作组织管理的监督机制,避免其串谋骗赔偿、骗补贴。
(3)建立基于区域合作的组织促进连续经营和长期稳定。政府的引导、保险公司的委托、投保成员的推荐,合作组织管理者需要在三方中求得均衡,追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与最大化。因此,合作组织简明精干的管理机构可降低经营的管理成本,降低保费水平,加上区域内农户的相互信任和从众行为,进而扩大投保数量,实现保险标的数量放大的风险分摊。在推进农业巨灾保险的各参与主体中,政府无疑是最主要的一方,设计好合作服务组织的监督机制,增强农户的相互信任,增加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提高其参保率,可在很大程度推进农业巨灾保险的持续发展和健康运营。
①数据来源:中国民政事业发展报告2002-2012.
②在农业保险合作的实例中,2009年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开拓了农业保险的开办渠道,创新性地采用了以农业产业化组织和新兴合作组织作为业务开办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