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历史条件下恩格斯民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_恩格斯论文

新历史条件下恩格斯民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_恩格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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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之一。如同列宁所说:“把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个人的名字作为现代社会主义奠基人的名字并列在一起是很公正的。”(《列宁全集》第2版第24卷第281页)民主问题在科学社会主义宝库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纪念恩格斯逝世100周年之际,学习、研究、坚持和发展他的民主理论,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社会主义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

民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形态,早在远古的原始公社时期就存在了。最为典型的是北美印第安社会和亚细亚社会。以我们中国为例,在古代原始社会的尧舜时代,已是充分发展的原始民主时代。据《尚书·尧典》记载,尧(当时的部落联盟首领)年老时,挑选舜为继承人,在征得四岳十二牧(即一些部落首领)会议同意后,才传位给舜。随后舜让位给禹,也是得到四岳十二牧同意后才实现的。民主选出的氏族首领同一般氏族成员是平等关系,没有特权,没有私利,也不脱离劳动。另据《淮南子·主术训》所记述,唐尧和虞舜为了便利人民进谏,曾在交通要塞竖立木牌,让人们在上面刻写谏言,他们还在朝堂外悬鼓,以便氏族成员若有进谏之言或冤枉之情可击鼓上闻。这种原始民主制已经多多少少带上了“人民的权力”的色彩。恩格斯称这种原始民主制为“古代自然长成的民主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0页)。即是说,这种管理形态的民主还不是任何国家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它仅仅是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由人们的共同劳动自然建立起来的平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但是应当充分肯定,原始民主制作为人类民主的源头,对后来各种民主制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它的选举、表决、撤换等形式在今天仍有意义。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谈到文明时代的民主、平等、博爱时援引摩尔根的话说:“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同上,第175页)

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在阶级社会中才产生的。奴隶制民主的原初形态起源于东方国家。早在公元前3000年初,在苏美尔和阿卡德地区形成了历史上最早的奴隶制城邦国家,如埃里都、乌尔、拉尔萨、乌鲁克、拉伽什、乌玛、苏鲁帕克、基什、西帕尔等,延续了四五个世纪之久。据苏美尔史诗《吉尔加美什与阿加》记述:基什王阿加欲征服南方的乌鲁克,乌鲁克王吉尔加美什先后征求长老会议和人民大会的意见,长老会议反对吉尔加美什抵抗基什城邦的请求,而人民大会却支持吉尔加美什,结果,人民大会的意见发生作用,战事最后以和解结束。这表明了乌鲁克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的是民主政体。但东方社会这种原生形态的民主没有成长起来,最后却演变成为高度中央集权的奴隶主专制和封建专制。奴隶制民主的发达形态当推古希腊雅典民主。从组织机构来看,它有公民大会(最高权力机关)、500人议事会(最高行政机关)和陪审法庭(最高司法机关)。从民主内容和特点来看:(1)主权在民,所有公民都有权参与城邦的治理;(2)立法程序比较复杂、规范,保证了政制的稳定;(3)以国家法律为最高准则,人人遵守法制;(4)行政、司法在立法机关监督下实行分权限任制;(5)行政部门的职能与作用相当低微;(6)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任命和撤换程序很缜密;(7)有严格的监察弹劾制度。恩格斯对此评断说:雅典人国家是高度发达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它是由十个部落所选出的五百名代表组成的议事会来管理的,最后一级的管理权属于人民大会,每个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投票权;此外,有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掌管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在雅典设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同上,第114页)雅典民主制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可供借鉴的东西。

中世纪基本上是一个专制的时代。恩格斯指出:“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以便一切都从头做起。它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0页)因此,中世纪不可能产生出一个完整的民主形态。但不可否认,在黑暗的中世纪还有一线光明,这就是星星点点的中世纪城市民主制。欧洲城市是在公元10和11世纪西欧封建化完成的过程中兴起的。至13-15世纪,由于城市手工业者同城市贵族的斗争,产生过多种多样的城市民主政体。最有代表性的是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公元1293年,佛罗伦萨手工业行会的市民在民主派领袖基诺·贝拉的领导下反对城市贵族的斗争取得了胜利,颁布了名为“正义法规”的新宪法。其中规定,长老会议为城市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议员为7人,由行会选举产生。行会会员享有政治权利,参与政权。这表明,佛罗伦萨的民主政体已具有代议制民主的雏形了,是中世纪民主的一大进步。另外,中世纪城市的自治权,对于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中的地方分权也是一种启迪。从这个意义上说,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直接继承了中世纪城市民主的传统。但对这种民主制的作用不可过分夸大,它不过是城市贵族少数人的民主,而且民主体制不完整、很脆弱。在14世纪以后,随着专制主义国家兴起,城市民主也就荡然无存了。

从此较完整的意义上说,民主作为国家形态是从近代资本主义开始的,这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它用议会制取代君主制,用选举制否定世袭制,用任期制废除终身制,并实行两党或多党竞争机制。这种民主制作为封建专制的对立物而出现,在历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由于资产阶级民主制无法克服自身的矛盾,决定了它必然为社会主义民主制所取代。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以私有制为基础,少数垄断资产阶级及其代表人物掌握政权、极力排斥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这就产生了民主的社会性及其权力少数人占有、民主的一般原则与具体实践之间的矛盾。在资产阶级民主制范围内,这一基本矛盾是不可克服的。正如恩格斯所预言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和任何其他一种政体一样,最终总要破产,因为伪善是不能持久的,其中隐蔽的矛盾必然暴露出来;要末是真正的奴隶制,即赤裸的专制制度,要末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76页)资产阶级民主制必然为社会主义民主制所取代,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

资产阶级民主制内在矛盾必然导致其灭亡的观点不仅为当今的马克思主义者所坚持,而且也为众多的西方人士所认识。联邦德国前总理维利·勃兰特在离任时说:“民主在西欧所剩下的时间只有20到30年了,在20或30年以后它将走下坡路,并将在专制的汪洋大海中变得软弱无力和迷失方向,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共产主义还是来自军人政变。”一位英国高级官员评论说,如果英国仍没有能力解决看来是无法解决的通货膨胀和即将来临的萧条问题,“议会民主最终将为独裁所替代。”日本前内阁首相三木武夫曾警告说,除非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和恢复人民“对于政治的信心”,否则“日本民主将会瓦解。”(参见《民主的危机》第2页,求实出版社中译本1989年版)

二、社会主义民主既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解放的必要手段,又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解放的根本目标

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民主,不仅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而且归根到底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只是一种手段。民主作为手段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对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讲有不同的含义。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讲,是用来推翻资产阶级专政、夺取政权的手段。正如恩格斯所说:“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的形式,然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形式和一切政治形式一样,只是一种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43页)当工人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后,工人阶级应当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工人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恩格斯明确强调,“假如无产阶级不能立即利用民主来实现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末,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会毫无用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0页)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主作为上层建筑,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它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证和支持。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把民主只看作是手段,而不承认它本身也是目的。很显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如前所述,从民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意义上说,民主无疑是手段。但这绝不意味着民主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成为目的。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论述无产阶级革命的进程时明确指出:“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同上,第219页)随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重申了这一主张,他们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同上,第272页)民主不但可以成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一定革命阶段所要争取的目的,而且还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求得彻底解放的根本目标之一。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一直是把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我们党第一个最低纲领叫作新民主主义革命,把“民主”两个字写到自己的纲领里边。抗日战争时,我们的根据地叫作抗日民主根据地。1949年我们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人民政权,这个政权叫作人民民主专政。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建设是比较全面地朝着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的目标前进的。经济、民主政治、文化教育,各个方面的事业都得到相应的发展。但由于我们对中国长期封建社会所造成的专制主义遗毒估计不足,缺乏必要的警惕;也由于对建设民主政治制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左”的思想逐步占据支配地位以后,个人专断、家长制等也随之滋长并恶性发展。于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便受到很大影响。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民主政治建设不但中断了,而且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一方面不断总结过去忽视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刻教训,另一方面则不断提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并且首次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民主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口号。中共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中共十三大确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把“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为奋斗目标。这样,我们党就明确确定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三项根本目标和任务,即在经济上要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在政治上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在思想文化上要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并且科学地论证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重要贡献。

理论和实践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手段和目的的有机统一体。作为手段,民主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起着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政治保证与支持,发展、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作用。作为目的,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目标,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显而易见,把民主简单地看作是手段,否定它本身也是目的,或者把民主简单地看作是目的,否定它本身也是手段,都是片面的、有害的。

三、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历史上是个巨大的进步,同时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强烈的阶级性,应当批判地继承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头脑里臆造出来的。它是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了某些资产阶级民主制中有用的东西,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这方面有诸多论述,这里以共和制、议会制、普选制为例加以说明。

共和制是一种民主政体形式。恩格斯说:“资产阶级统治的正规形式是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402页)所谓共和国,顾名思义就是共同管理国家。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选举制代替等级制和世袭制;(2)轮换制代替终身制;(3)分权制代替集权制。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共和制的资产阶级国家。至今,世界上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共和制。既然如此,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否采用共和制呢?马克思在总结欧洲1848年革命时指出: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必须“把民主共和机构保存起来”作为实现社会改造的工具,建立“红色共和国”、“社会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9、474、477页)随后,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时又指出:巴黎公社是“帝国制度”即君主制形式的“直接对立物”,是对“君主制度的否定”,巴黎公社正是“社会共和国”的“一定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4页)。恩格斯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形式应采用共和制的思想,他明确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容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事实已经证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实行共和制。中国也不例外,因此我们的国家称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然,社会主义共和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它同资产阶级共和制是有本质区别的。

议会制,亦称国会制或代议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核心。它最早建立于英国,现在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普遍选择的政府形式,一般采用一院制或两院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资产阶级议会制作为对封建专制的否定而出现,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它是少数剥削者享受的民主,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照搬。但从广义的社会管理来讲,议会作为法定的代议制间接民主形式,是目前人类社会唯一可行的社会管理形式。只要人类在没有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直接民主管理之前,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这种间接民主形式,即通过主权委托形式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和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与监督执法的形式,来实现国家的阶级统治。我们在批评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本质和他们对劳动人民的欺骗宣传时,决不可否定议会制民主形式本身。正如列宁所说:“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条件下,作为资产阶级享有特权,作为资本主义特殊制度的议会制是不存在的,但“代议机构仍然存在”,“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选集》第3卷第210、211页)

代议制作为当代社会管理的必要形式,同时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但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有本质的不同,它是一种新型的代议制。其根本特点在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我们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优越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并不是说我们的一切都好。勿庸讳言,在工作程序、监督职能、管理方法等方面,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还有许多不完善和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在为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不懈的努力。应该说,几百年来资产阶级议会所创造的一些成功经验,如实行一院制或两院制、建立各种形式的委员会、议会和议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立法过程中的“三读”程序,以及其他议事规则、公开原则、旁听制度等等,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资产阶级在建立代议机关的同时,也产生了自己的选举制度。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与程序等。历史的发展向我们昭示,资产阶级选举制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具有历史和现实的作用。作为封建特权的直接对立物,普选同自由、民主、人权一样,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锐利武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普选权,无疑有利于被统治阶级争取自由民主权利的斗争。恩格斯在评价德国社会民主党在选举中所取得一系列胜利的意义时指出:“他们给予了世界各国同志们一件新的武器——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他们向这些同志们表明了应该怎样利用普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601页)经过几百年的调整而日益完善的选举形式、程序和方法,不能不说是资产阶级对人类民主政治作出的历史贡献。其中某些选举形式和方法也可以为健全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所借鉴。另一方面,资产阶级选举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强烈的阶级性。全盘否定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作用是不对的,但过分夸大它的作用也不符合事实。正如恩格斯所说:“有产阶级是直接通过用普选制来统治的。只要被压迫阶级——在这里就是无产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这个阶级的大多数人就仍将承认现存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能的秩序,……普选制不能而且永远不会提供更多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9页)作为资产阶级选举制度核心的竞选,实际上是适应私有制的“钱权交易”,选民投票只不过是起“裁判的作用。”恩格斯对此指出:这种选举制度“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8页)总而言之,对资产阶级选举制度,一要批判,二要借鉴,三要发展。

四、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一种民主社会,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巩固要有强力的保障,这个强力就是法制。为此,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关于法律的产生,恩格斯有过很著名的论述,他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须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这就是说,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世界各国最初产生的法律大都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发展为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最初的成文法也大多是以往习惯法的记载,如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等都是如此。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当推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大夫子产公布的《刑书》;司法审判制度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设置的“大士”、“司寇”等职。法律不是装饰品,而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随之就产生了法制。从广义上理解,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它包括全部法律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方面的各项制度。恩格斯在其著作中对法制的特性进行了深刻分析,归结起来,主要有下面三点:

第一,法制具有国家意志的特性。所谓“国家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所表现的不过是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那一部分意志。恩格斯说:“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7-568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民主一经制度化、法律化,就变成了国家意志,全国所有党、政、军以及每一个公民,都毫无例外地要严格遵守。否则,就是违背国家的意志,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都是违法行为。

第二,法制具有社会规范的特性。社会规范是指人类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恩格斯认为,法律是维护公共权力的规则,它不仅要规范和制约被统治阶级的行为,而且要规范和制约统治阶级的行为,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自由,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地肯定下来,就可以使人民群众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拥护什么,反对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必须加以禁止的,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干部来说,就可以使他们明确地、具体地知道,应该如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应该如何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应该如何尊重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应该如何发扬自己的民主作风,应该如何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各项工作,等等。

第三,法制具有强迫服从的特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具有特殊的强制性。恩格斯在论述资产阶级法制时说:“资产阶级为工人准备的唯一东西就是法律,当工人把它逼得太紧的时候,它就用法律来对付他们;就象工人是无理性的动物一样,对他们的教育工具只有一种,皮鞭——粗暴的、不能服人而只能吓唬人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99页)同样,社会主义法制也是以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迫服从的特性。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够使我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社会主义民主一经制度化、法律化以后,它就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对任何破坏民主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给以相应的惩处。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以行政纪律处分;严重破坏人民民主权利的属犯罪行为,就要给以刑事制裁。

法制所具有的上述特性,是思想教育、道德规范、党的政策所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的。法制正是通过它的这些特性来发挥对民主的保障作用。因此,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总结历史经验,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真正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局面。我们要沿着这个方向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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