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过程中的中、韩、日三国老年收入保障的现状与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课题论文,老年论文,现状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序言
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社会风险形式的变化。传统的社会风险(social risks)是与在工业社会中丧失劳动能力,即疾病、工伤、年老、失业相关的危险,新社会风险(New Social Risk)是与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性(vulnerability)和就业能力(employability)的弱化及因有照顾家庭的责任而产生的就业限制相关。在社会福利政策领域,泰勒·古庇提出因后工业社会带来了各种变化,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市场正面临着如下危险:双职工和女性参与有酬劳动,对低学历及低技能劳动者的社会性排斥,福利对私人部门的依赖程度增加,老龄化导致对老年人口的赡养负担迅速增加(Tayler-Gooby,2004)。
尤其是中韩日三国都共同面临着严重的与家庭的照顾责任相关的老人赡养问题。①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在发达的福利国家早已成为最为重要的话题。但这一问题离我们亦不再遥远。中国、韩国、日本三国也直接面临着这种老龄化问题。虽然经过老龄化社会(aging society)走向老龄社会(aged society)的程度参差不齐,但三国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是相互关联的。现在,因平均寿命的延长带动着人口老龄化,而且因城市化、工业化、家庭核心化等趋势,赡养意识正逐步发生着变化,传统价值观也在变化。伴随这一变化产生的问题是,在平均寿命延长带来人口老龄化的同时,城市化、工业化、核心家庭化也成为一种趋势,赡养意识逐渐变化,传统价值观逐渐变质。三国间虽然有差异,但双职工形式的核心家庭普遍化的同时,子女的赡养父母意识预计会比现在减退得更严重,这一问题会成为严重的社会性问题。就算三国推崇的敬老孝亲思想不会消失,社会结构条件和生活形态正逐渐发生着的变化,估计也使得三国很难维持现今家庭中子女赡养老父母的体系。
老龄化引致的社会问题正在给中韩日三国的社会政策领域提出很多的课题,因为人口老龄化所导致的老人赡养问题不再单纯是家庭或个人的问题,其原因也不在个人,而在社会结构的变化上。当今的问题往后会变得更加严重,所以就要摸索出一套可以有效应对变化着的社会经济条件的积极、能动且具体性的政策方向,也即要摸索出一条确保赡养高龄人口的负担或厘清家庭、当事人及国家该如何分担这一负担的政策(朴光骏,2004)。虽然三国都面临着老龄化带来的赡养老人的社会风险,但因各国的制度安排不同,家庭—当事人—国家在老龄化中赡养老人的责任都有所不同。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比较分析在人口老龄化中,各国在赡养老人的责任方面的现状及问题。我们将整体性地了解在强调人口老龄化中的“家庭”功能的东亚三国中,家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及这一功能在三国发挥的作用有何异同。本文的目的是了解满足三国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老年人收入来源呈现出什么样的趋势,其趋势又将意味着什么。
二、中韩日三国的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的变化
因平均寿命延长引起的老龄阶层的增加与因出生率低下引起的非老龄人口数的减少、家庭核心化和扶养家庭意识的变化导致了有关赡养老人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尤其在中韩日三国都处于人口老龄化引起老年人口的增加和家庭结构变化导致的传统式家庭赡养体系弱化的过程中,经济活动人口要承担的老人赡养费增加是可想而知的。传统式家庭赡养体系的弱化使得再也无法期望家庭的赡养,因此赡养老人问题不再仅局限于家庭中,如何保障老年人稳定的收入成了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现象
老龄化社会,简而言之,就是一个国家各年龄段的人口结构中老年人口所占比率的变化。一般规定65岁以上的人口(在中国是60岁以上的人口)为高龄人口或老龄人口,按65岁以上的人口划分的年龄系数就是表现人口老龄化的指标。众所周知,老年人口比率达到7%就是“老龄化社会(aging society)”,达到14%时则是“老龄社会(aged society)”,由老龄化社会到老龄社会的所经历的时间就是“老龄化速度”。换言之,某一国家的老龄化是由65岁以上人口的比率超过7%的时点开始,达到14%~15%的时期方可说是进入了真正意义上了“老龄社会”。但一般人们说的老龄社会或老龄社会没有拘于一种严谨意义上的相对性比率,一般是指老龄人口的相对比率较高的社会。
如果如此定义老龄化社会的概念,那么欧洲的福利国家普遍早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如表1所示,老龄化指数相对较高的德国、瑞典、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时65岁以上的人口比率已达到14%。那么现今中韩日三国的情况又如何呢?三国中老龄化指数最高的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已达到了7%,1994年为14%,2006年已超过了20%,进入了超老龄社会。中国和韩国的老龄化指数也将分别在2027年和2022年达到14%,进入老龄社会之列。
特别要注意的是,中韩日三国老龄化速度都非常快。如表1所示,德国、瑞典、英国的老龄人口由7%到14%各用了40年、85年、40年;而中国、韩国、日本将各用27年、22年、24年成为老龄社会。还有由14%到20%的时间,即进入“超老龄社会”的时间,与德国、瑞典、英国的40~45年相比,中国、韩国、日本的时间仅为10~12年,比前三国快了近3倍。这也就意味着应对老龄社会派生出的各种社会问题的准备时间非常短。
三国迅速的老龄化速度与平均寿命持续性的延长及出生率低下直接相关。老龄化速度是由平均寿命延长引起的老龄人口的增加和出生率低下导致的非老龄人口数的减少等综合性因素引起的。现在,三国的平均寿命延长和出生率低下导致的老年人口数增加的现象正在加速化,老年人口在全体人口中占到的相对性比率也在增加。首先,三国的平均寿命借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衣食住等基本需要的满足迅速延长。在表2中进行了平均寿命的国际比较,世界最长寿国——日本以2002年为标准,男性为78.4岁,女性为85.3岁,韩国的男女平均寿命各为73.6岁和80.5岁。中国的平均寿命延长与人口老龄化也在快速进行中,男性为69.6岁,女性为72.4岁,平均为71.1岁。
老龄化与低出生正在同时进行。在表3中整理了各年龄段的人口结构比较,中国在2000年0~14岁的比率为24.8%,15~64岁的比率为68.3%,65岁以上为6.8%,而到了2030年这一比率将变成17.2%,66.8%和16.0%。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低出生现象(0~14岁儿童人数的减少)和老龄化现象(65岁以上的老年人数增加)出现,经济活动参与人口(15~64岁的人口)比率也由68.3%减少到了66.8%。由各年龄段人口结构比率的变化来看,中国、韩国、日本三国0~14岁儿童比率的降低(低出生)与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率上升(老龄化)趋势非常明显(姜向群,2005)。
因平均寿命延长和出生率低下,老年人口数值的增长现象正处于加速化之中,老年人口在全体人口中占到的相对比率也在不断增加。这种老年人口的急速增长带来的最严重的影响就是经济活动人口的赡养老人负担,即老人赡养费急剧增加。韩国在2000年的赡养率为10.1%,近10名经济活动人口赡养1位老人,但进入了超老龄社会的2026年这一比率会达到30%,也就是说每3.3名青壮年就要赡养一位老人(催星载、金太成,2002)。情况相仿的中国与韩国在2000年与OECD组织成员国中的土耳其、墨西哥等国一样属于老人赡养费最低的国家之列,而到了2050年老人赡养费增加预计将非常厉害。
因此,老人赡养费自然不再仅是家庭的问题,而要由整个社会来负担。但三国老年人口在经济发展前大多数都是在大家族制度下生活的,基本上没有经济积累,而且传统的敬老孝亲思想弱化使得依赖家庭赡养变得难上加难。进入老年之后因无法回避的生理上的老化和退休等原因,收入必然大减或中断,无法确保最低限度经济收入的老龄贫困化比比皆是。结果导致赡养老人问题不再仅局限于家庭中,成为重要的国家层次上的社会问题。因此,各国都在为保障老人的最低限度的收入构筑收入保障制度。但以年金为首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难以完全保障收入,老年人面临着落入贫困状态的危险是无法回避的事实。
(二)家庭结构的变化
随着现代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等进程,生产方式和家庭制度都发生了变化,家庭的结构和功能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传统的大家族体系中,是由子女赡养父母的,老年的收入保障功能是由民间部分以非正规(informal)的形式进行的。但在工业化进程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比率正在减少,人们为了找到工作后交通方便逐步由三代直系家庭变化为了二代核心家庭,成了以夫妻为中心的家庭。同时,过去传统的儒教思想——子女要赡养老父母并要共同居住的赡养意识也在慢慢被弱化。这些现象都是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表现,由此导致了家庭功能的弱化、家庭关系问题、老人的位置与作用等问题。因此当前的事实是老人的作用与功能在家庭中被弱化了,寄希望于家庭来赡养老人是不现实的。老年人口的增加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但与家庭结构相联系后,老人独居或分居会成为主要问题。在西欧国家,空巢老人或独居老人占到60%以上,在东方社会中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比率还比较高。在中韩日三国,老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比率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比较高的,但随着家庭核心化与赡养意识的弱化,老人单独居住的比率正在逐步增加。
在中国,空巢家庭比率正在逐步上升,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比率正在逐步减少已成为了一种趋势。根据曾毅和王正联(2004)的研究资料可以发现,65岁以上男性中独身老人或空巢老人的比率在1982年为27.6%,1990年为29.0%,到了2000年已增加到了37.2%,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与此相对应的传统家庭形式(三代同堂家庭)的比率分别为67.9%、67.6%、59.9%,呈递减状。65岁以上女性老人的居住现状与此相似。65岁以上女性中,独身老人或空巢老人的比率在1982年为24.3%,1990年略有减少,为24.2%,而2000年重新增加到了28.8%,与此相对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比率在1982年为73.6%,1990年稍有增加,到了74.0%,但到了2000年又重新减少到了68.7%。
考察韩国老人的居住形式可以发现,传统式家庭组成形式——与长子夫妇共同生活的三代家庭的类型正在持续减少,相反,独居老人或空巢老人的比率呈现增加趋势。根据韩国老人问题研究所(1975)的研究资料可以发现,老人中在传统家庭组成形式的三代同堂家庭的人占到78.2%,独居老人或空巢老人仅占7.0%。而由金泰贤(1981)的研究资料来看,三代同堂的比率减少到了69.1%,但独居老人或空巢老人的比率达到了19.7%(金泰贤,1981)。根据统计厅(1990)的统计,三代同堂家庭的老人比率为44.0%,独居老人或空巢老人占到23.8%;而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1994)的调查显示,老人在三代同堂家庭中生活的比率为39.1%,独居老人或空巢老人的比率为41.0%。而2004年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的调查中,60岁以上老人中单独生活的老人的比率为20.6%,空巢老人的比率为34.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老人的比率为38.6%,其他的比率为6.4%。由老人单独生活增加现象可以证明以夫妻为中心的家庭生活颇受欢迎,对老人的赡养意识也在不断弱化,预计这一问题会愈加严重。
最后,在日本老人单独生活的比率也在不断增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比率正在逐步减少,根据厚生劳动省的研究资料(2005),传统式家庭组成形式正在逐步减少,相反,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的比率正有增加的趋势。1986年三代同堂的比率为15.3%,独居老人(18.2%)或空巢老人(14.4%)的比率为32.6%。在1992年的调查(统计厅)中,三代同堂老人的比率减少到了13.1%,相应地独居老人(21.8%)或空巢老人(17.2%)的比率增加到了39.0%。这种增长现象一直持续,到2004年三代同堂家庭的老人的比率减少到了9.7%,独居老人(23.4%)或空巢老人(21.9%)的比率增至45.3%。
中韩日三国与西欧国家不同,儒教式的传统价值观与规范根深蒂固,因此家庭在家长式、以家庭为中心的价值观下,统治着成员的生活和关系。但工业化、城市化、西欧化等围绕着家庭的整个环境带来了急剧的变化,这种社会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与家庭相关的整个价值观。过去家庭主义式价值观被弱化了,家庭的功能与作用与过去相比减少得非常严重。而三国的老年人中大部分是在出生在大家庭制度下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前的人,因此他们很难进行经济储蓄,而传统敬老孝亲思想的弱化也使得他们无法再寄希望于家庭赡养。因年老年不可避免的生理老化和退休等原因导致收入大幅减少或中断,使得很多老年人不得不面临无法确保最低限度的经济收入的老年贫困化。其结果是,劳动年龄阶层对老年人口的每人需赡养的社会性赡养负担增加,并由此引起老人赡养费的上升,整个家庭乃至社会整个负担都加重了。赡养老人问题不仅局限在家庭中,也上升为了重要的国家层次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保障老年人口的稳定收入成为重要的社会性课题。特别是,老龄化与低出生导致的劳动年龄阶层的减少,并由此引起的劳动年龄阶层每人需负担的社会性赡养负担增加为整个社会提出了如何在老龄化的人口结构下保障稳定、可持续的老年收入保障的命题。
三、中韩日三国的老年收入保障现状
应对劳动者退休面临的各种经济上、身体上及精神上的各种风险的对策被称为老人福利政策。因此,老人福利政策紧随社会的发展脚步,根据社会和国家的目标了解老人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其终极目标是保障老人的幸福生活,提供必要的资源帮助老人适应并融入家庭和社区,保障充满活力的退休生活。老人福利政策是国家保障老人的收入,提供稳定生活、医疗、职业、住宅、教育等服务,保障老人幸福老年生活的基本政策。
老年人口激增对整个社会的赡养保护老人问题、医疗费用和年金负担问题、雇佣和娱乐问题等各部分产生巨大的影响。其中大部分老人直接面临的问题是缺乏生活物资的经济性贫困问题。我们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去看待年老,但在经济上可以说,老年是随着退出经济活动,劳动收入减少或断绝而面临各种不确定性问题的时期。老人贫困的成因有:退休后丧失就业机会、疾病、因工业化和信息化导致缺乏技术能力的老人没有再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制度的漏洞、家庭核心化导致子女们的赡养功能弱化等。其中,即使无法保障幸福生活,也要保障可以满足基本需求的退休生活收入来源,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最迫切问题。在考虑这些老年收入来源问题时,正确掌握退休的收入来源呈现什么样的趋势,这些趋势又意味着什么,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由上述侧面考察与老年收入保障相关的三国老人的老年收入来源,分析应对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性危险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为此,本文将老年收入来源具体分为私人收入来源(劳动收入、财产收入、私人转移支付)和公共收入来源(公共转移支付)来讨论三国老年人收入中的个人、家庭、国家的作用和功能。其中私人转移支付反映了三国的老人由家人处得到多少援助,其数值仅反映老人得到多少私人转移支付,但表现不提供数量的。在老人的收入中,私人转移支付所占到的比率可以体现出依存度,即对家人的依赖程度,从这一点来说,这是很有意义的指标。例如,私人转移支付在老人的收入中占到的比率高,则意味着老人的经济活动在相应程度上依赖于家人。在本研究中,私人转移支付比上老人的收入比率告诉我们三国老年人的经济生活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家人。
(一)中韩日三国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
一般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可分为公共老年收入保障和私人收入保障,公共老年收入保障又包括公共年金、社会救助、敬老年金等;而私人老年收入保障又包括退休金制度、企业及个人年金等。其中,公共老年收入保障制度是为解决个人在准备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老年危险方面的保障水平相对较弱或完全没有而产生的。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中,老龄化风险的严重性主要是由以家庭、亲友、公共体为中心的非公共性老年保障制度的功能丧失引起的。老年收入水平不仅由国家老年保障制度来决定,企业或个人的老年赡养对策,或者可以说个人的收入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它。但通过私人保险或就业收入中的储蓄等私人财产形成的老年赡养对策在保障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是有局限性的,而且只有个人参加了才能得到。而低收入阶层的劳动收入只能勉强满足就业期的消费,相对来说只有获得很低的保障老年收入的可能性,因此很容易陷入贫困。对老年收入保障来说,随着年老丧失收入是可能会发生在所有人身上的“社会性”危险。从这一侧面来说,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公共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在社会性危险逐步增加的现代社会中,是为每个人提供应对各种危险的适当保障的必要性制度。
1.中国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
中国的老年收入保障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中心,保障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社会救助制度。可以说政府主导并管理的第一层安全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公共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的核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和其他老年阶层的退休制度等。其后是保护低收入阶层生活的最后安全网——构成公共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第零支柱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所有人均收入无法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城市和农村家庭贫困人口提供差额补助的新社会救助项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过去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不同,与劳动能力无关,根据每个国民的收入水平由国家发放不足部分的现金。最后是北京市正在试行的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津贴。
因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两个地区间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两个地区间的老年收入保障的覆盖面、保障水平及运营方式都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城市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就很不同。例如,2006年实际得到城市养老保险保障的人为24 176万人中的18 649人,保障率约为77%,而实际得到农村养老保险保障的人为57 880万人中的5 441万人,保障率约仅有1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7)。2006年,1 947个县中有1 484个县的331万人得到养老金。其中,88%的人得到的养老金水平比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水平还要低,每月的养老金低于10元的农民有120万人,占到了总数的36%。其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当大的差异。首先是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比,其保障范围窄且保障水平低。2008年,占到全体人口70%的农村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受助人有3 822万人;占到全体人口的30%的人城市地区,最低保障制度的受助人有2 276万人。第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给付水平仅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半。根据2007年的给付水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受助人得到全国平均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仅为969元,平均每月80元,然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每月平均给付水平为176元。综上所述,以年金为首的公共老年收入保障水平低,所以无法适当应对老人的收入保障,老年阶层处于陷入贫困状态的危险之中是实情。
2.韩国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
韩国老年收入保障制度包括公共年金、社会救助、敬老年金等。韩国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的基本设计图如下:第一,公共年金奠定为第一安全网,对不适用公共年金的低收入阶层提供敬老年金,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阶层,通过最终安全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最低限度的生活。公共年金制度相当于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一层,由以一般国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制度和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师等特殊行业从业者为对象的公务员年金、私立学校教师年金、军人年金等公共职业年金制度组成。国民年金制度是1988年导入的,其间适用对象逐步扩大,到1999年将城市工商业人员也纳入了进来,最终实现了全体国民年金化。公务员年金于1960年,军人年金在1963年,私立学校教师年金从1975年起实行,现今已达到了正式的年金水平。第二,公共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保留式最终安全网,构成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第零支柱的是社会救助制度。由2000年10月开始实施的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过去仅向无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生活救助金的生活保护制度不同,通过财产调查向所有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国民提供补充式生活给付,保障贫困线水平的生活。第三,与社会救助共同构成第零支柱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制度是韩国在1988年导入并实施的,以低收入阶层的老年人为对象。敬老年金制度是特别为应对老龄风险而设立的制度,具有老龄津贴的性质,但是通过财产调查仅向低收入阶层老人提供,所以可以说是具有选择主义性质的制度。此外还有附加性地对应收入保障需求的韩国私人收入保障制度,如向被雇佣者提供的退休金、向特殊行业从业者提供的退休津贴,所有国民都可以通过自发性加入个人年金,得到附加性的收入保障。
由公共年金制度的受助现状可知,2005年65岁以上的老人中16.8%左右为公共年金的受助人,其中国民年金的受助人为13.7%,其余的3.1%为特殊职业年金的受助人。可见2005年无法得到公共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为83.2%。由组成第零支柱的社会救助和敬老年金受助现状可知,2005年65岁以上的老人中敬老年金受助率维持14.2%左右的水平,8.4%的老人得到国民最低生活保障给付,低收入阶层老人中5.8%得到敬老年金。在公共年金和社会救助没有重复给付的假设下,包括了公共年金和社会救助的公共转移受助率在2005年为31.0%。广义地说,无法得到公共老年收入保障的老人在69%左右,处于没有做好老年准备的状态中,依赖子女的倾向高。
3.日本的老年收入保障制度
日本的老年收入保障以公共年金为中心,保障最弱者的生活保护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社会救助制度。老年期的劳动、劳动期的储蓄及各种形式的企业和个人年金等在老年收入保障方面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老年生活费的主要来源是公共年金。首先,公共年金由一层基础年金(国民年金)和二层收入比例年金(雇员年金)组成。国民年金是为了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的国民,加入对象为居住在日本国内的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国民。根据加入对象的各群体负担保险费的能力,适用对象一共分为三类:保险费负担能力相对较低的个人工商业者、农业经营者、无业人员及学生等为第一号加入者;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等为第二号加入者;第二号加入者的被扶养配偶为第三号加入者。其次是二层的收入比例年金,包括以一般劳动者为对象的厚生年金,以公务员和教师为对象的共同体年金(国民公务员共同体、地方公务员共同体、私立学校教师共同体、农林渔业团体职员共同体),以个体工商业者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基金(1991年试行,自行加入)。其中厚生年金在2005年达到了85%,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最后保障最弱势群体的生活保护制度是在1946年导入的,援助金额为最低生活费减去收入认定额的水平,对援助对象实行非常严格的审查。
根据2003年厚生劳动省的统计,65岁以上老人家庭的年平均收入(305万日元)中67%为公共年金,老人家庭中61.2%是仅靠公共年金生活的。日本通过1985年的根本性年金改革,将国民年金作为提供给全体国民的公共基础年金,厚生年金和共同体年金为辅助基础年金的保留比例年金,成为二层结构的年金制度。生活保护受助人呈递增状,最近略有增加,占到了全体人口的1.1%(2005年),60岁以上老人中生活保护受助人的比率增加了两倍,达到了2.0%。其中老年家庭所占的比率为46.4%,反映出低出生、老龄化的进程,1991年以后有逐步增加的倾向。老人家庭中单独生活(独居)的家庭近占90%,随着今后老年人口的增加,老人家庭会更多。由统计数据我们不得不担心日本的生活保护制度可能会沦为老人的收入保障制度。
(二)中韩日三国老年收入来源的结构
老年人的收入来源类型在大的方面可分为公共收入来源和私人收入来源。公共收入来源由公共年金及生活保障等国家补助构成;私人收入来源可再分为再劳动的劳动收入,储蓄、租赁、利息收入、私人年金等财产收入,子女们的私人转移支付等三种类型。换言之,收入来源可按通过劳动(劳动收入)、通过市场(财产收入)、通过家庭(私人转移支付)或通过国家(公共转移支付)来分类(参照表4)(Rianwater et al.,1986;Martin and Turner,1999)。
根据生命周期的变化,收入来源的结构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经济活动频繁的青壮年时期,劳动收入或财产收入会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年龄的增加,慢慢退出经济活动,退出前准备好的各种收入来源处的收入会成为退休生活费用的源泉。换言之,年退休财产收入和私人转移支付等私人收入来源及国家提供的公共年金和社会救助等公共收入来源会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而不再是劳动收入。
众所周知,欧洲福利国家的老人主要依赖于公共年金等公共收入来源。欧洲大陆的福利国家中老年人的收入中70%是由公共年金来的,在自由主义福利类型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美国等国家中60%以上的收入也是由公共年金来的。仅有欧洲国家中社会福利水平比较低的意大利和葡萄牙例外,由老龄年金满足的收入比率较低。普遍且高水平的公共老年
收入保障制度在减少老年人贫困,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在这样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中,三国的情况各不相同。日本的老年人同西欧福利国家一样,主要依赖公共收入来源,与此相反,中国和韩国还是传统的家庭依存型和自立型,即正处于由主要依赖于个人收入保障的类型逐步走向公共保障即社会保障依存型的转型期。如德国等传统性地发展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中社会保障依存型的比率非常高,相反,在如美国等价值尺度倾斜于劳动与自助自由主义式福利国家中自立型的比率非常高。与此相比,在中国和韩国等儒教式家族主义传统极强的国家中,家庭依存型比重相对较大。当然这种家族主义式传统也有在工业化过程中逐渐弱化的倾向,两国正处于家庭依存型比率降低、社会保障依存型的比率同比上升的过渡时期。这也说明,现在的老年阶层在由家庭赡养体系转向公共赡养体系的过渡期的社会变化过程中相对不受到重视,既无法享受到充分的家庭赡养,又无法享受到充分的公共赡养。
由三国的实际性主要收入来源来看,在中国和韩国收入的大部分都仍然依赖于私人收入来源。从表5可以发现,在社会保险型福利国家——德国总收入的77.0%依赖于公共年金,与此相比中国和韩国公共收入来源在总收入中占到的比率分别仅为29.7%和44.7%,而其中生活保护等社会救助的比率要比公共年金要高。而且,私人转移支付的比率在两国分别为70.3%和55.3%,也就是说老年人的收入中绝大部分仍然依赖于子女的援助等私人性转移支付。与日本老年人的收入主要依赖于公共收入来源来保障生活的形式不同,在中国和韩国的老年人至今在经济上还依赖于私人收入来源,以此来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具体察看中国和韩国老年人的私人收入来源可以发现,属于传统家庭及传统依存型的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与德国、美国等西方福利国家相比,对私人收入来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私人转移支付等非公式性的福利在重视家族主义及传统价值观的社会中发展得比在重视个人主义价值观的社会中要好得多(Burtz and Peter,1982;Smeeding et al,1999)。中国和韩国的公共收入来源都没有私人收入来源的比率高,特别是中国,公共收入来源还不到总收入的1/3(如图1所示)。中国老年人的最主要的私人收入来源是由子女或亲友得到的援助(59.9%)、自己的劳动(8.4%)、其他(2%)等,而且这一现象还随着年龄的增加逐步递增(杜鹏、武超,2006)。韩国老人自己的劳动收入在总收入中仅占到11.98%,也主要依赖于子女或亲友的援助(37.6%)。如前所述,在中国和韩国虽然家族主义的传统正在逐步弱化,但因公共保障体系的不足,老人的收入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人收入来源。
特别要注意的是私人收入来源中由家人处得到的私人转移支付(包括子女、亲友等非正式性支持网提供的转移收入)。如图2所示,在中国和韩国,由子女或亲友等非正式性支持网得到的私人转移支付各占到总收入的59.9%和37.6%,与此相比,日本的私人转移支付在总收入中占到3.9%。这说明至今在中国和韩国老人维持退休生活上起到最重要作用的是家人及亲友等非公式性支持网提供的转移收入,即私人收入来源。也就是说,在两国弥补了公共收入保障制度空白的是家人和亲友提供的非公共性的福利。
具体按两国老年人各年龄段的私人收入来源结构来看,随着年金的增加,劳动收入水平也在逐步减少。将各年龄段的收入变化按私人收入类型来区别分析(如图3所示),两国老人的劳动收入随着年龄的增长会急速下降,中国的65~69岁老人劳动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为21.22%,70~74岁为10.8%,而75岁仅为3.3%。与此相反,由子女处得到的收入会因年龄的增长其比重增加。以中国为例,60~64岁老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供给的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40.20%,65~69岁为52.5%,75岁以上为68.9%,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长。尤其是75岁以上的老人约有70%的收入是由家人处得到的,这说明他们对家人的依赖程度相当高,相应地这些家庭的负担亦会相当大。这些趋势说明,年龄越高,劳动收入越少,而子女的私人转移支付越会增加。这可能是因为年龄越高,工作越不好找,因此劳动收入会逐年降低。
图1 2004年三国老年人生活收入来源比率比较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局.2004年中国人口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韩]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全国老人生活现况和福利需要调查.2004。[日]平成16年国民生活基础调查的概况.厚生劳动统计一览.2004。
如图3所示,实际上到了65岁,子女的私人转移支付确实会增加。如果子女或亲友提供的私人转移支付收入减少或消失,事实上两国老年人的必要收入会面临很大问题。周边的援助相当高,而不是依赖于自己的实际收入,其原因之一是两国长期处于传统的儒教文化圈中,家庭赡养的特殊性导致了家族依存型。同时,缺乏老年人自行解决生活费的机会,从另一侧面来看,也可以说是社会至今没有为老年人的就业提供支持。这些现象都说明中国和韩国的老年人的整体收入来源状况非常恶劣,老年人的收入保障政策急需强化。
图2 2004年中国与韩国的老年人的公共·私人收入来源现状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局.2004年中国人口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韩]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全国老人生活现况和福利需要调查.2004。[日]平成16年国民生活基础调查的概况.厚生劳动统计一览.2004。
图3 2004年中国与韩国老年人各年龄段私人收入来源现状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局.2004年中国人口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韩]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全国老人生活现况和福利需要调查.2004。
本研究中提及的老年人收入来源结构中的公共收入来源和私人收入来源现状不但因老人特性范围不同而相异,各国家也呈现不同形式。具体来说,日本已构筑好了公共老龄收入保障制度,与此相比,中国和韩国的老年人在很大程度还依赖于子女及亲友的援助。即日本通过公共年金等公共收入来源基本上已解决了老年人的经济需求,而中国和韩国的老年人收入来源结构告诉我们,私人收入来源的比重还是非常之高。这种私人收入来源的很高比重可以理解为两国的儒教式“孝文化”,但也是因为公共收入来源的作用过小,私人收入来源的比重才会这么大的。
四、结论
为保障老年人的美好生活,我们需要在根本上提供可以充分满足衣食住需求、健康保护需求和文化需求等三大基本需求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老年人会因为老化现象需要各种医疗及附加费用,因此在老年人福利中解决“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是应对并解决伴随老龄化社会到来的所有问题的最重要的指标。一般老年人会因的退休收入丧失面临经济困难,但现在中韩两国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公共收入来源保障收入的水平还处于非常低的状况之中。因此,找出有弹性的、可以应对未来情况变化的系统性的收入保障政策是迫在眉睫的议题。
简言之,今后中国与韩国的退休收入保障体系都要从两个方向同时构筑:一是通过国民年金制度的普遍化与稳定化、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等整顿公共退休收入保障体系;二是以西欧福利国家为借鉴,以多样化的方式提高老年人的经济活动参与率。首先,本研究的分析结果说明,整顿老年人口的公共收入保障制度非常迫切。中国和韩国在公共退休收入保障体系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健全公共年金体系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中国1.5亿60岁以上老年人中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仅为0.431亿人(约占33%),年金参加水平之低由此可见一斑,中国老年人的公共年金为老年生活提供的准备远远不够。考虑到两国的两极化倾向持续扩大,个人主义价值观也不断为人们所推崇,今后私人转移支付等非公式性的福利会不断减少。由这一点来说,在提供非正式福利方面起到核心作用的家庭的负担会不断增加。因此减少家庭负担的对策即是通过扩充公共收入保障制度。大部分西欧福利国家在导入时点上存在差异,但导入以国家积极介入为基础的公共退休收入保障制度来替代依赖家人等的传统退休收入保障制度说明及时改善公共年金体系的必要性。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给付等,改善公共收入保障制度。
人口老龄化与国家经济、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制度、经济活动人口与老年人的生活相互关联,并会持续性地对这些因素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中韩两国,迅速的老龄化、经济发展过程中传统家族主义的衰退、社会性保障体系的缺陷等因素相互作用,今后退休收入保障问题可能会成为最重要的社会性难题。本文在这样的问题意识下讨论了三国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现状。
其次,老年人就业在解决经济问题,确保收入来源方面占有重要地位。老年人不是单纯的被赡养人口,要促进老年人多元化的社会参与,需要有提高老龄化社会的社会活力和增进老年人福利的解决对策。要为使健康、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老人积极被劳动力市场吸收制定出引导性政策,达到既可以增加老年人的收入,又可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的一举两得的效果。老年人就业不但可以减少社会保障费用,还可以稳定社会,从这几点说是非常必要的。从灵活使用闲置的老年人力资源和时间及社会和谐的侧面来看,老年人就业也可以说是解决老龄化社会老人问题的重要措施。为此就要积极探索有关方案,提高老年人的劳动力市场弹性,为老年劳动者制定工资补助制度,开发出适合老年人的职业,确立职业介绍体系等。我们有必要让每个人在年轻时就开始为成为“独立”的老年人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这一点来说,就要提高国民的意识。当然,还要对患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提供充分的医疗、福利方面的关怀。其实不论是私人赡养还是公共赡养,最终都是劳动年龄人口赡养老年人。但在老龄化社会中,有限的劳动年龄人口完全赡养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是不大可能的。从这个意义来说,确保体力和智力仍有余热、可以劳动的55~65岁老年人参与经济活动会成为重要问题。
注释:
①本研究中的老人是指满65岁以上的老人。作为比较三国的标准点,选择了韩国和日本共用的年龄满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定义。而在中国,老年人是指满60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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