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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人们之所以对按劳分配的问题争论不休,这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主义的分配理论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人们的认识水平受到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局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股份制的普遍推行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往的按劳分配理论与今天的实践显然存在相悖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按劳分配理论进行新的探讨,尽可能使理论与实践相吻合。
一、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实行传统的按劳分配原则
所谓传统的按劳分配原则,是指马克思创立的以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前提的社会主义时期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包括根据马克思的基本原理所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论。对于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应当给予客观的评价。
马克思按劳分配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史料,马克思和恩格期在早期对于按劳分配是持否定态度的,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神圣家族》等早期著作中,对未来社会的设想都是以共产主义按需分配为基础的。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按劳分配学说的创立,经历了不断成熟的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开始肯定了以劳动为尺度的分配模式。他指出,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就会起双重作用。劳动时间的社会的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1 〕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学说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个人消费的分配原则与分配模式。
马克思所阐述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完全符合逻辑推理的科学理论,如果人类进入到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人们只能按照这样的原则分配个人消费品,别无选择。
首先,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的思想觉悟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排除了按需分配和平均分配的可能性。那么,劳动者生活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2 〕,每个劳动者对社会生产资料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是,每个劳动者既不能分割归社会所有的公共财产,也不能仅仅凭借平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去获取个人消费资料,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3〕这样,劳动就成为获取个人消费品的前提条件, 并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资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其次,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成果包括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创造的财富,理所当然的归全体劳动者所有,但是不能“不折不扣”地全部吃光分光,而是要先作必要的扣除。因此,按劳分配的对象只是社会总产品中作了必要扣除后的部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六项扣除:第一,用于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第四,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部分;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当然,我们从以上“扣除”的内容来看,这些资金的用途还是服务于全体劳动者以及他们的家属的。按劳分配的最终结果,是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4〕
此外,既然劳动是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尺度,那么在劳动者之间必然造成收入的差别。因此,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学说是承认这种差别的。马克思认为,这种差别一方面表现为劳动者劳动能力差别,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尽管这种劳动能力的差异是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但对不同等的个人用同一尺度去计量,收入差别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分配差别还表现为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实际享用量和生活水平的差距。由于每个家庭的总人口数量以及劳动者被赡养人口比例不相同,其家庭成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就必然会有差别。马克思对差别问题的论述表明,按劳分配与平均主义是相对立的。
马克思按劳分配学说的另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分配实现模式的论述则存在较多的争议。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已经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整个社会将是一个生产高度的集中的庞大的联合劳动体,“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且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5〕由于取消了货币,只好用劳动证书来取代, 从而使按劳分配得以实现。马克思提出,劳动者向社会投入劳动之后,“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部分消费资料”。〔6 〕马克思的这些论断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实践。另外,在劳动的计量问题上,马克思把劳动时间作为直接的计酬尺度,他认为,“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中的一份”。〔7〕按照这种思路所实现的按劳分配, 其缺陷是明显的。
如果照搬马克思的分配理论,社会主义的实践将面临两难选择:要么取消商品货币从而实行按劳分配,要么保留商品货币但不实行按劳分配。建国以来,我国理论界对按劳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坚持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保留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模式,从而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和操作性很强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理论。应当说,这套理论对于帮助我们辨证地看待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相对过去那种在极“左”思潮影响下形成的社会主义分配的错误认识来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发展。然而从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来看,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条件实行这种传统的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主要取决于可供分配的“量”和如何计算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量”。先从分配的“量”来看,我国现阶段不具备传统的按劳分配的基本条件。
单一的公有制是实现传统的按劳分配原则的根本条件,否则就不可能由劳动者占有全部劳动果实,并且在进行必要扣除以后按各自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现状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假如说过去人们还能找出各种理由为我国现阶段照样能实行传统的按劳分配原则辨解的话,那么,随着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来取代“必要扣除”已是不容争辨的事实,不仅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凭股权分取利润,而且在国有企业里,国家也是以出资者的身份取得资产收益。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劳动者所分配的“量”,与传统的按劳分配的“量”已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再从劳动计“量”来看,我国现阶段还缺乏实现按劳分配的计量依据。
劳动计量问题是按劳分配理论中最复杂的难题,过去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也在于此。按马克思提出的劳动计量依据显然行不通,而按照所谓的两级按劳分配理论,即先通过集体劳动计量,(国家对企业进行分配),然后在集体内部计算个人劳动量(企业内部分配)实际上也是十分牵强,但尽管如此,假如国民收入的分配是采取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进行必要扣除后全部在劳动者之间分配的话,这种劳动计量理论还勉强可以自圆其说,至少总的劳动量与分配量还是相对称的。然而,在资产所有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的情况下,劳动已经不是劳动者个人分配的同一尺度,因此也就根本不可能解决劳动计量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应当实行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
既然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实行传统的按劳分配,那么是否意味着要完全否定按劳分配,重新回到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去呢?当然不是。从我国经济的现实出发,我国现阶段应当实行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的基本含义是:劳动者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要实现劳动力的价值,二是要按一定比例提取剩余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
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与传统的按劳分配相比较,从分配总量来看,相同之处是两种分配实际上都包含了劳动力生产费用和一部分利润,即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C+V+M)中的V加上M的一部分; 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的按劳分配主要是根据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总产品进行必要扣除后全部归劳动者分配,而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则是先对总产品价值提取劳动力价值和一部分剩余价值后,由资产所有者包括国有股股东按股份分配。以分配的个量(即把可供分配的总量在劳动者之间分配)来看,在理论上可以找出差别,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差别,因为按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这个环节关键是解决如何计劳的问题,从而达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合理要求,可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至今尚未找到一种全社会认可的计劳尺度,而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劳动者的综合表现分成若干个等级进行分配。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也是与之大同小异,只不过这里所指的“劳”,是一种难以量化的相对概念,并且它所对应的不是全社会的分配量,而仅仅是企业内部的分配量,因此不需要经过“迂回曲折”来计算劳动量,当然也不存在“两级按劳分配”的问题,企业作为唯一的分配主体,可以直接地根据劳动量与分配量的关系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很显然,这样的分配将更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之所以要选择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这主要取决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所有制决定分配,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如前所述,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情况下不可能实行传统的按劳分配,但也不能完全否定按劳分配。目前,我国理论界流行着一种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取代按劳分配的观点,其中有的提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的提法是现阶段仍然要实行按要素分配,但实质都是把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工人工资等同起来,即劳动者的收入只与“必要劳动”相联系而与“剩余劳动”无关。我认为这些观点是值的商榷的。
所谓“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从严格意义上说上不是分配而是一种交换关系,即劳动者按市场价格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的收入仅限于劳动力价值而出资者占有全部剩余价值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很不合理的分配制度,这一点早已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所揭示。无产阶级革命也正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分配制度。如果说,我们在推翻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以后,仍然照搬资本主义的分配。恐怕无论如何都是解释不通的。
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可说是现阶段的最佳选择。
先从劳动者的第一部分收入即劳动力价值实现来看,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都必须得到补偿,只不过补偿的形式不同而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与其他的生产费用一样要以价值来体现,因此它的补偿形式也只能通过市场来实现。劳动力价值的实现,从宏观上看,整个社会的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生产费用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但从微观上看,不同的企业与个人会有很大区别,有的高于劳动力价值,有的则低于劳动力价值,这是市场调节的结果。但总的来说,决定劳动者这部分收入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是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的高低,因此是具有刚性的收入,企业无论经济效率高低,都必须首先保证劳动者的这部分收入。
再从劳动者的第二部分收入即剩余价值分配来看,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情况下,劳动者当然不可能象传统的按劳分配那样完全占有剩余价值,但也不能完全不占有剩余价值。从我国产权改革的趋势看,今后在我国所有制问题上,纯私有或纯公有的企业将只占少数,大多数是国家、集体为主或控股、私人参股的企业,因此,无论从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角度还是从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角度看,都应当让劳动者分配一部分剩余价值。劳动者的这一部分收入是弹性很大的收入,它与生活费用的高低无关,只决定于企业的经济效益。
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意味着要降低投资者所获取的资本剩余价值率,那么是否会影响私人投资特别是吸引外商投资呢?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资本的投向主要取决于利润率而不是剩余价值率。就国内居民的资金来说,一般不存在国际间的选择问题,其投向不外乎是储蓄存款或购买债券和直接投资,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来引导这部分资金的投向,至于外资来说,由于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低,加上有关的优惠政策,完全可能使外资取得高于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平均利润率,所以不会因劳动者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而不愿到中国投资。
三、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实现模式
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与市场的关系非常密切,劳动者的第一部分收入即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市场,劳动者的第二部分收入即剩余价值分配也要以全部劳动价值在市场上实现为前提。因此,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不仅分配原则与传统的按劳分配不相同,而且实现的模式也不相同,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确立企业作为唯一的分配主体。
就国有企业而言,其分配最初是以国家作为唯一的主体,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企业基本上没有分配自主权。经过改革,目前实际上是存在国家与企业两个分配主体。两个分配主体相比过去只有国家一个主体,应当说是一大进步,但它毕竟只是一种过渡措施,因为两个分配主体仍然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从国家一个分配主体改为国家企业两个分配主体,就是首先由国家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利润,然后由企业组织分配,这实际上仍然是沿用社会总产品的扣除分配模式。从理论上说,国家对于企业这个层次的分配,是国家根据各企业提供的集体劳动成果进行宏观层次的按劳分配,但从实践上看,是很难实现合理分配的,多年来,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但企业之间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仍然成为工资改革中的老大难问题。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是通过市场,因为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市场实现的,从产权改革的趋势看,国有资产要实行委托代理制,国家将不再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而只是照章纳税和按资产份额取得收益,企业则成为唯一的分配主体,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的状况对职工进行分配。
二是要形成收入分配的制衡机制。
企业成为唯一的分配主体,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必须形成企业在职工收入分配上的制衡机制,否则就可能会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不能实现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
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存在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普通职工这样三方面不同的利益主体;资产所有者最关心的是资产的收益,在不影响资产利润率稳步提高的情况下,一般不反对增加工资,反之如果因增加工资影响到利润率下降的话,即使生活物价指数上升,他们也要尽力阻止企业增加工资;经营者是受聘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高级雇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在于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他们最关心的也是资产的收益,但他们是介于劳资双方的中间人物,因此不完全是站在资方的利益上说话,而主要是从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的角度来考虑职工的收入分配问题;普通职工所关心的是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尽可能获得较高的工资。此外,企业的工会也是一种制衡的力量,工会是职工集体的代表,因此它所关心的是职工的工资水平和集体福利状况,工会主要是依据同行业工资水平变动和物价上涨等因素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正是由于各方面的利益矛盾,从而构成相互间的制约,最后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标准。在职工收入分配完全由企业自主进行的情况下,必须形成和完善这种的制衡机制,当一方要求收入水平往上增,另一方则要求往下减,或者一方要求多增,另一方要求少增,最终通过各方的协商达成一致。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也正是在这样的制衡机制中才能充分实现。
我国在构建企业收入分配制衡机制中的关键是要妥善处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问题。按现行规定,经营者的收入是以企业职工的平均水平的若干倍来确定。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使企业经营者与一般职工构成制衡关系,而且会导致他们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国家或出资者的局面,使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经营者的收入不能决定于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而应决定于企业规模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只有这样,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才能形成相互制约的利益机制。
三是要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
国家不直接参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但并不等于不管职工的收入分配,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如果离开了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难以实现的,至少也要大打折扣。
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首先要切断企业与政府的依附关系,即使是纯国有的企业,也要成为不从属于政府任何部门的独立法人,政府的宏观调控不能仅仅是对国有企业所进行的,而是面对全社会,不论什么经济成份的企业,都应包含在统一的宏观调控范围内。其次,宏观调控的手段应实行法律化,通过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规,使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都能依法办事,政府则起到“裁判”的功能作用,保护各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尤其是对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和剩余价值的合理分配,都有赖于政府的监管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再次,宏观调控的目标,应主要通过间接的方式来实现。由于影响劳动者收入水平的主要因素是劳动力供求状况,生活物价指数以及企业经营效益,当某些地区或行业职工收入增长过快或过慢需要进行宏观调控时,应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影响上述的因素,例如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的调整,促进或抑制某些行业的发展,从而迫使企业自觉调整职工收入水平,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9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10—11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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