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通公路网上的“毛细血管”
——《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陈亭利
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工作,作出了“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的重要指示。2019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的需要,是解决农村公路存在的难点问题的需要,是细化完善农村公路立法的需要。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上的“毛细血管”,连通着千千万万最为基层、最为深入同时也是通路需求最为迫切的地方。“四好农村路”是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的目标和具体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引,条例对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作出了规范。
院校应该深刻认识到校企合作模式是建立在企业与学校互惠互利基础之上的一种合作共赢机制,其目的是跟随时代发展的潮流培养理论和技能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在确保学生就业率的同时提升学校的影响力。院校管理层应该积极进行校企合作模式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让学生和老师都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的意义和优势,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同企业形成紧密的联系,形成科学的校企合作模式,积极进行沟通交流让学生收获更多的知识和经验。
强化政府主导 明确责任主体
条例着力落实“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统筹规划、建管养运并重、保障安全畅通和保护环境”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政府主体责任。
原来的祭祀程序是:祭祀→吃喝→舞蹈;摩西规定的祭祀程序是:宰杀牲畜→血抹门楣→祭祀(烧掉整头的牛、羊)→吃喝→烧掉未食用完的祭品。舞蹈没有了。
二是明确养护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在《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的基础上,在条例第五条,一方面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将农村公路的总体组织协调主体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另一方面,补全村道的立法规范,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农村公路范围的界定与政府主导责任相结合,从立法层面对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进行明确,对村道的规范予以补充和细化。更为重要的是,条例还规范了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在考虑了当前村道的建设养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条例对此专门明确了要求,为乡镇人民政府更好地开展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条红线”“四项制度”是从不同角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进行管理,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是对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和取用水行为进行宏观管理,用水效率是对具体用水户和灌溉方式灌溉定额进行微观管理,限制纳污是对水资源质量进行管理,监督考核是保证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四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针对不同的水资源禀赋条件有所侧重,不可或缺。
细化规划编制 建好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是保障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做好“四好农村路”工作,首先就是要建设好农村公路,从规划编制开始,就对农村公路进行合理规划。
一是规划在前。村道规划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还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编制,并对村道编制过程中征求意见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强化村道编制的民主性、公开性要求。
二是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予以明确,细化了村道的控制区范围。明确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不少于三米。还明确了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还从道路安全等角度出发,明确了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厂矿、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和农贸市场等,与村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不少于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三是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问题。对村道的规范强调因地制宜,按照以人为本、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等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特别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对于受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过技术安全论证,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相对于草案,删除了关于村道路面宽度的具体规定,草案原规定“新建、改建的乡道和需要通客运班车的村道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设置砂砾石、碎石土、沥青碎石等硬路肩,路肩宽度不小于两边1.25米或者单边2.5米,保证双向错车通行。”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宽度为最低要求,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可能不相适应,与此同时交通部发布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对村道建设也作出了标准规范,从规范工作与国家部委要求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为避免以最低标准执行,删去了本款规定,按照技术标准执行。
细化技术内容 养好农村公路
二是针对超限超载车辆对农村公路的影响突出问题,条例专门用四条进行了具体规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与在一般公路上的要求保持一致,同时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从源头严格管理车辆的装载问题。同时对于超限超载的问题,在行为方式上细化规范,列举了主要的违法情形:短途驳载、绕行等方式,故意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限高、限宽设施等,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还对检测问题进行了规范,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技术监控设施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几何尺寸、车辆图像等信息,从各方面强化对该违规情形的防范和治理。
一是根据农村公路运营综合性的特点,规定了农村公路的运营应当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
一是在条例第三条规范了农村公路的范围,是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在此基础上,再对农村公路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规范。
5.切割后,细胞将会自己尝试来修复DNA, 这样最终可以使得基因“沉默”。举例来说,科学成功地通过该技术“沉默”了大豆中表达反式脂肪酸的基因。当然,科学家也可以在DNA中插入新的片段来改变基因的表达
用好农村公路是充分发挥其公路网上“毛细血管”作用的关键,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农村公路的路通、路好,让人和物能够充分流通起来,实现修好致富路,通向幸福路。
规范管理主体 管好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的日常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是保障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的重要条件,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特别强化了村道的保护管理。
如学习电场时用重力场类比教学更利于学生内化知识,又如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验证比探究效果更好,但在《摩擦力》一节可设计“探究摩擦力的大小与哪些因素有关”这一课题,引导学生根据已学过的物理知识和生活经验,对问题进行科学猜想,鼓励大胆提出假设,开展讨论,分组设计实验方案,包括选用实验器材、物理量的测量、具体如何操作等。
在建设好农村公路的基础上,需要通过农村公路的良好养护保证公路的正常使用,养护好农村路是更需要持续做好的工作。
规范服务事项 运营好农村公路
三是因地制宜,保障养护工作开展。农村公路保洁、绿化等日常养护项目,可以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交由沿线村民实施。当地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一方面保证养护人员的落实和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就近保障公路养护的人员需求。
一是关于人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统筹有关力量,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的农村公路协管人员、村民委员会配备的护路员,负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在县级明确应统筹有关力量,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则强调配备协助管理的人员,更好地将工作落实到位。
一是明确养护原则。农村公路养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围绕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达成,建立了“学业指导”“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三个体系,具有完善的制度和措施,并能够很好地执行落实,且实施效果显著;学生录取分数高于学校平均分数线;专业就业率高,学生身心健康。
二是针对客运运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客运服务的具体建设规范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硬件要求,明确了相应的规定。鼓励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编制县域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体系发展规划。
三是专门对农村客运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规范。强调主体责任,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强化司乘人员教育,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规范政府职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客运安全监管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资金保障 监督资金用途
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紧张甚至短缺的问题,条例专章规范了资金的来源、补助和使用监督的问题。
一是关于补助。从我省实际出发,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补助,并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及原中央苏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支持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关于使用监督。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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