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房屋公积金”逃税_住房公积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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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房公积金”逃税当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住房公积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际上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只规定了下限,上不封顶。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异较大,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是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则利用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津贴、补贴及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住房公积金如何免税一直是工薪阶层普遍关心的话题,至于住房公积金的免税标准如何计算,根据扬州市的实际情况举例来说,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新数据,2005年度扬州市的全年平均工资为19561元,那么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免税标准计算为:19561÷12×3×12%=586.83元,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没有达到586.83元,则无需将住房公积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此标准,则超过部分就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擅自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达到逃税目的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对于那些超过比例和标准缴付住房公积金的地区、行业、企业等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应当予以税收调节,从而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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