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个国”与现代国际秩序——心理文化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秩序论文,心理论文,文化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7)10-0041-08
心理人类学家许烺光(Francis L.K.Hsu)提出的“心理—社会均衡(psycho-social homeostasis,简称PSH)”理论以及“基本人际状态(human constant)”的概念,把人视为一个“社会—文化场”,这个“场”由内而外分为若干层(用不规则的同心圆表示),①“场”中摆放着家庭、父母、神明、心爱之人和心爱之物、理想、信仰等,我们与它们维持着动态平衡。这些内容对所有人都是需要的,不过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以及按照何种规则将其编码摆放,不仅因有个体而产生差异,也因文化而异。我们通常把最重要、最常用的东西摆放在距离我们最近、用起来最方便的地方(相当于PSH图式的“亲密的社会与文化”层),如果此层少了某些内容,我们会动用其他层的内容以达到新的平衡。文化的规定使我们与这些内容(人、物、文化规范)之间的动态平衡呈一定的模式,故而构成一种“基本人际状态”。“基本人际状态”可理解为作为生物主体的人与他者、与物、与文化规范以及人的心理与社会之间互动系统的统称。
在国际政治领域,从“国家也是人”这一古希腊学者的命题到建构主义学派的社会学视角以及中国国际关系学者关于研究人的呼吁,②都说明“人”这个命题对于国际政治研究之重要。“基本人际状态”和PSH理论从本质上说是对“人”的把握,故它或可为国际关系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一、“个人”:西方社会的“基本人际状态”
西方社会(尤指盎格鲁-萨克逊-条顿人)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基本人际状态”是“个人(the individual)”。“个人”是一种“在独立、自由等理念下特意将与他人的联系切断或减少交往中对他人的依赖,或崇尚这种状态的人的系统”,③是我们人类应付生存环境的一种重要存在方式。法国学者杜蒙认为“个人”有两层含义:一指有血肉之躯、能行走、会思考、有情感的个体之人;二指与西方平等、自由之类的价值观相联系的“理想型表象”。④后者指的就是一种“基本人际状态”。
我们人类有两种基本属性,即“个体性”和“相互性”。前者指我们是一个能独自判断、独自决定和独自行为的、既不能被合并也不能被拆开的实体这一事实,后者指我们每时每刻都处在与他者的联系和互动之中这一特性。人实际上是处在既相互独立又与他者联系这两种状态的动态平衡之中,不过由于生存环境(自然和社会)不同,文化对这两种属性的强调是不同的,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基本人际状态。“个人”是一种以强调人的“个体性”、弱化人的“相互性”为特点的生存状态,此种基本人际状态对作为个体的人做了最重要的文化编码并将其置于“社会—文化场”的最重要位置。建立在这种基本人际状态上的社会是“个人社会”(以西方为典型)。反映这种基本人状态的价值观是“个人主义”(在西方文化中得到了最丰富、最完整的表达)。当然,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主义是欧洲文艺复兴后出现的,但这并非说作为一种基本人际状态的“个人”也是近代才产生的。大量证据表明,古希腊—罗马的家庭结构和基本人际状态具有更强调“个人”的特点,其文学、艺术、神话、法律、道德无不彰显着“个人”的光彩,这与现代西方社会强调人的权利、要求、能力、幸福的个人主义之间有一种明显的继承性。因此这样看待这个问题或许更妥:“个人”这种基本人际状态有不同的形态,欧洲文艺复兴后出现的“个人”只是古希腊—罗马形态(古典形态)精致化了的形态(现代形态)。⑤我们通常所说的“西方文明”就是人类在此种基本人际状态下创造出的灿烂之成就。
基本人际状态有“自我认知”、“感情”、“交换”和“集团”几个维度,“个人”这种模式在这几个维度上的特点可简述如下:
在自我认知维度上,行为主体的生活较趋近有机体的基础,强调有机体的需求和期盼。个体有较明晰的“自我”意识,即个体对自己的存在、独特性、方向感、目标、意愿、情感等均有较强的自觉。当面对自然、他人、自身这三种生存境遇时,“个人”趋于以个体性呈现的人的本真生存结构来掌握外部世界和自身命运,并把自身的感受当做权衡一切事物的标准甚至把自己的本性移加到那些事物上。这种状态下的个体对“我”与“我以外的世界”的区分较敏感,与他者之间有一道清晰且难以逾越的界限,“我以外世界”中的他者(包括最亲密的人)完全不同于自我而且趋于等距离对待。此种自我认知模式或可比做托勒密的“地心说”:“我”是世界的中心,世界绕“我”而动。⑥此特点可以预期处在这种状态下的个体更强调那些趋近生物体基础的个人“权利”、“利益”、“期望”、“要求”、“快乐”、“幸福”等。
在感情维度上,由于强调个体的独立和自由,恒久、密切的人际联系成为难以到手的东西(因为所有密切联系都是一种束缚),故个人内心有较大的不确定感。他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才能获得PSH均衡,因而个体感情趋于投向更多的方向。此种状态下个体的感情释放更趋近有机体的基础,更强调基于有机体的需求、期盼等主观体验,而没有“特化”为针对某个方向、某一具体对象的特殊感情(如像中国人的“孝”、“忠”、“悌”、“信”等),故许烺光认为这是一种“具有普遍和未分化”特点的感情模式。“西方人情感仍旧是普遍而无法妥善分化,因为它总是或多或少紧系于有机体的根源。”这种模式在情感控制方面趋于采用压抑(repression)的方式将性欲——情感的核心因素——埋藏在潜意识中。“因为情感倾向于普遍化而且永远包含性欲的成分,西方形态的情感在任何方向上都很容易被鼓动起来,而扩散的性欲总能够为反对或赞成的强烈趋势提供一个方向。普同或未分化的情感特性,使个人较容易跨越既存的界限或从中脱离,而永远不息的性欲驱使着他,一旦决定了目标,就具有强大的情绪力量”。⑦这个维度的特点暗示着“个人”有一个更不稳定的内心世界以及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外部世界。
在交换维度上,由于个体有将与他者的密切联系视为束缚的倾向,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趋于一种去感情的“交易型”模式(其纯粹形式是“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形式具有利益性、等价性和短暂性之特点。利益性是指交换双方在交换之初都希望从交换中获得好处,交换过程不受或较少受亲情、忠诚、依附等感情因素影响;等价性指的是一种简洁的、交换价值等价的“给”与“取”关系;短暂性是指交换过程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内完成且交换者之间的关系随交换过程完结而完结。并非说个人社会的所有人际关系都是这种交换关系,但交易型交换关系深刻影响到各种关系或者说各种人际关系都有交易化(或去感情化)的倾向则是个人社会人际关系的一个特点。这个维度的特点可以解释为何以商品交换为特征的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在西方个人社会。
在集团维度上,“个人”的最适群型是按照契约原则缔结的非亲属、非地域的自愿性集团——“结社”(association或club)。“个人”的特点在这种集团中获得了最完整的表达。缔结这种集团的原则是契约原则,这种原则的主要特点是明确规定参加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获得与付出、缔结关系开始与终止的时间、缔结与解除关系的种种条件等,简明且不影响个体的独立,故契约成为一种大家接受约束的“最小公倍数”。由于人际联系趋于“无机化”(较不受血缘、地缘以及忠诚等感情因素的影响),理论上个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与任何对象缔结成集团,故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社会有更发达的社团组织并显示出更强的组织力量。
“个人”社会中的人际关系有若干明显特征。首先,这种社会的“人际关系”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之间的关系,社会可以还原为一个个独立的“单子”——“个人”。“个人”是始点和目的,而集团、社会、国家等是手段并且是作为“个人”的对立物而存在。这样的个体倾向于自我奋斗而不是去适应他人,既不依赖他人也拒绝被他人依赖,而只依赖自己并自己承担责任。个体之间缔结关系有较大的可选择性。与之相联系,“独立”、“自由”、“平等”价值观受到高度评价和珍视。由于较强调作为人的“本真存在”的个体,人的角色、地位、年龄、性别、血缘以及情境等因素在人际关系中降至次要地位,而趋于一种完全的个体A对个体B的对等关系。
其次,受交易型交换关系的影响,个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带有明显的利益性,社会关系成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社会鼓励和保护个体依据自我最大利益做出理性决定,关心私利被评价为能够带来市场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正面价值。“一个人最关心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自我表现、自我发展、自我满足。这些利益较任何团体的利益均为重要。”⑧
由于个人社会趋于将每个个体最终塑造成追求相同或相近目标的“资格相同者”(所谓“人人平等”),而且个体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较少受亲情、忠诚、地缘、王权之类的束缚(所谓“自由”),故激烈的竞争是此种人际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特点。社会和文化系统鼓励个体为自己的欲望、利益而奋斗,竞争受到正面的评价。由于存在竞争,“我”以外的每个个体至少在理论上都是竞争对手,社会实为一个由这样的个体争夺利益的游戏场,“适者生存”至少在潜在的层面为人们所认同。显然。这种设计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的各种潜力,故社会具有较大的变化内驱力,但同时由于人际关系的短暂性和趋于手段化,个体被置于一个更不确定、因而也更缺乏安全感的状态。通过竞争战胜他人、征服外部世界以及信仰排他性的神明等成为弥补安全感缺乏的手段。
二 “个人”与“个国”:近代西方国家与“基本人际状态”
近代国家就其纯粹形式而言乃指诞生于近代欧洲的、政治上对内对外拥有明确主权、空间上拥有明确领土范围、社会层面上包括独立、享有各种权利的个体(公民)的国家形态。由这样的国家构成的、以无政府、利益、力量等原则在实际上起作用为特点的当代国际秩序,一般认为也是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确立的。但我们不应忘记现代国家形式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现代国际关系模式的原生形态源自古希腊—罗马时代这一史实。古希腊时代的城邦国家尽管有所差异,但都不同程度地实行公民政治,雅典的公民大会、斯巴达的长老议会、罗马的元老院与现代国家的议会之间有某种明显延续性。古希腊—罗马国家之间的争霸与现代国家之间的制衡,希腊、罗马国家的殖民扩张与近代西方国家的殖民运动有着惊人的类似性。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近代西方“产生”了独立国家形式和现代国际关系模式,不如说它们都是一种古老类型的变型和精致化。这一点恰与前面提到的近代西方的“个人”形态是古典个人形态的再次彰显和精致化相一致。从我们的视角看,这两个过程高度关联而且同步这一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从“基本人际状态”的视角把握国家和国际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建构和方法论类型,而且还有历史事实的支撑。探讨现代国家的起源有多种角度,但我们的分析框架至少能够对西方的“个人”与近代国家的关系给出一个可能是最符合逻辑的解释:国家以及国际关系模式原本属于“人”这个“社会—文化场”的一部分(尽管属于较外围的部分),“基本人际状态”模式影响着人们对本国(属于PSH图式的第1层:“较大的社会与文化”)以及他国(属于PSH图式的最外层:“外部世界”)的态度和行为。在西方的“基本人际状态”(“个人”)、“个人社会”与国家(“个国”)以及国际关系模式之间,有一种必然的内在联系。“个人”与独立国家有着高度的同构特性。与之相联系,“个国”之间的关系(“国际关系”)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社会的“人际关系”)亦有较大的关联性。从这个视角来看,将近代西方出现的国家类型视为西方社会“个人”的再次彰显和精致化过程的逻辑结果、将源于西方的现代国际关系模式视为西方社会“个人”之间关系模式延伸的结果或无不当。
当然,这个思路的分析需要进一步展开。以下我们将分析“个人”的精致化过程与近代国家出现的关联。笔者认为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考察这个问题。
第一,“个人”边界与国家边界清晰化的关联。由于文化取向较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由,“个人”状态下的个体有较明晰的界限,因为个体越独立,与他者的联系就越趋于“无机化”(不投注感情),个体就越趋于“自我设限”而形成一个封闭系统,行为主体的界限就越趋清晰。西方话语中用来表述这种清晰的个体界限的概念是“人际”(interperson,意即“独立个体之边际”),而“人际关系”则指“个人”边际外领域中的互动。“人际关系”的总和便构成“社会”,社会指称的就是个体边界之外的部分。⑨同样,独立国家作为由众多的“个人”构成的特殊的集团形式,也是界限清晰的行为主体。强调人的自由流动(个人自由的一部分)带来了国界的划定与管理问题,这使得本国领土与他国领土绝对地分离开来。明确的领土范围成为近代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西方话语中用来表述这种特性的概念是“国际”(internation,即“独立国家之边际”)。“国际关系”乃指独立国家边际之外的领域。“国际关系”的总和构成“国际社会”。“国际”和“人际”概念表述的都是一种强化了的主体的边界特性。二者的相似性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第二,“个人自我意识”与“民族自我意识”的关联。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是以人的躯体及其所属社会财富(社会资源)为基础的一种特殊心理过程。“个人”状态下的个体受血缘、地缘以及等级束缚较少,有更强的自律性和选择意志,更强烈地意识到“我”的存在:我的尊严、我的权力不能受侵害,我的身体、我的财产不能受他者支配。同样,处在这种状态下的个体在缔结集团的时候,那些有相同资格、相同要求和利益、相同价值取向、彼此界限清晰的行为主体趋于以契约的方式相联结在一起,个体对于共同体的要求和利益(“个人”要求和利益的集合)有更强的自觉,“我群”与“他群”的界限更为清晰甚至被绝对化。这样的集团便具有了更强的排他性:我们的权力,我们的利益不能受他者支配。国家被外族统治以及国家作为财产切割、出让、赠与(这在近代以前是常有的)等现象变得无法忍受,这就是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或“民族自我意识”的出现。我们知道,古希腊城邦国家就有了这种超越部落血缘、地缘等自然联系的认同,在对外战争中也出现了类似于今日爱国主义的精神。“民族自我意识”是对民族共同体的利益的明确认知,这种认知是“个人”的“自我意识”的集合与升华,因为民族共同体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和延伸。对这种利益的认知容易构成政治认同及爱国情绪的基础。只有在这时候,“民族”概念才由过去主要用来表明共同起源和同乡关系转变成一个具有强烈排他性的政治概念和一种机制。当广大人民不是独立、自由的个体时就不会有明确的自我意识,也不会有真正的民族自我意识和对民族国家的真正忠诚。民族意识的排他性体现在要求成员只对自己民族共同体忠诚,甚至在需要的时候民族成员不惜为民族国家的生存而献身。这种排他性有时候表现出对外来者和其他民族群体的强烈贬斥。无论是希腊的城邦国家还是近代欧洲的民族国家,都是公民集体联合起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国家组织,并与贬低其他民族的价值、压迫一部分人、并排斥外来者、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派相联系。这种排他性特点与“个人”的“自我意识”相一致。
第三,对“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强调与国家功能的单一化的关联。对于个人权利和私生活的强调,首先将国家从个人的社会生活领域中赶了出来,国家只管理那些个人生活以外的领域(如立法、税收、国家安全等),从而成为“政治国家”。当宗教信仰纯粹成为个人私事的时候,国家被赶出了宗教事务而成为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从规范角度来讲,民族国家就是“由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伙伴组成的共同体”。⑩在人成为一种平等、自由的“个人”的时候,“他者”皆趋于成为潜在的、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不可信赖的“陌生者”,这就需要一种外在的、比较明确且能够为大家接受的规则约束“个人”的行为,因此制定和维护的大量、详细的规则(主要是条文化的契约和法律)成为必要,这样,维护法治的功能从家族以及地方性团体中分化出来,民族国家亦成为“法治国家”,而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生活也因之具有了合法性。明晰化了的个人权力也延伸到国家的统治方式上:个人参与政治权力,人民的意志可决定该由谁来统治他们以及如何统治,这使国家成为“个人”的政治代表,所以,这样的国家称为“代议制的民主国家”。但国家在这样做的时候实际上“剥夺”了“个人”的一部分权利。国家一开始就与“个人”处于一种矛盾之中:一方面民族国家的出现是“个人”权利发达的结果,国家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给个体带来安全感;另一方面它也是“个人”的对立物,是压制和限制“个人”的机器(需要的时候甚至可以使用暴力),“个人”会有因受压制而产生的较大的心理文化焦虑。
这样看来,近代国家身上带有与“个人”类似的“基因”。近代国家的出现乃是“个人”精致化到一定的程度时解决个人社会一体化问题的产物,它是一种作为“国际行为体”的“个人”,是“个人”的一种抽象。在这个意义上将这种国家称为“个国”或许更妥。在社会中,参加权力和利益争夺的游戏主体是“个人”,在国际上,游戏的主体是“个国”。
由于“个人”与“个国”的高度同构特性,“个人”之间关系(人际关系)的某些重要特点也表现在“个国”之间(国际关系)。
民族国家的独立、平等的诉求可视为“个人”的独立与平等诉求在国家层面的延伸。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主权原则之后,法理意义上的主权平等不仅成为国际体系的基本规范,也成为国际体系中普遍接受的制度(这或许是这种国际秩序模式最可称道之处)。而“主权平等”概念的预设前提是国际行为体是独立的“资格相同者”。唯有“独立”才有明确的主权观念和主权制度,而唯有“资格相同”的行为体才有所谓平等的权利。这种国际关系规范与“个人”的逻辑联系是:当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个体结成一个集团(国家共同体)时,必然无法接受“我群”对“他群”的依附。这样的国家必然诉求自由,这种自由包括集体自由(民族自由)和个体自由两种含义。后者是前者的先决条件,前者是后者在国际舞台上的集体表达。在此过程中,“私人占据了主体自由的核心领域”,“臣民的这些权利转变为人权和公民权,即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⑾原本用来保障和支持个人自由的政治与法律也被应用到民族问题之上。人民的意志可决定该由谁来统治他们以及如何来统治。一个民族应该属于哪个国家的统治也是这一决策的一部分。民族国家的绝对主权亦包含两种,即民族绝对主权和人民绝对主权。前者可视为后者的集合,二者都同样神圣不可侵犯。近代西方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就是两种主权互动的过程。
个人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利益特点也在“国际关系”中体现出来。强调个人的利益和幸福的“个人”结成的群体也必是一个强调其成员利益的群体,因为群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和延伸。国家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也像个人在社会上那样按自身利益行事。民族国家也是追求相同或相似目标的“资格相同者”,激烈的竞争亦是民族国家之间的重要特征。
不仅如此,由于在独立国家之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政府之类的权威性组织,一般亦缺乏宗教、习俗、法律之类的调节各国人们行为的价值体系,故“个人”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利益、竞争等特点到了国家层面便更为普遍化和被强化了。
利益特点在国家关系层面被进一步强化的结果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更为手段化,成为一种赤裸裸的利益关系,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关系亦趋于为利益服务。对于友谊、朋友等最恰当、也是最常用的表述就是“符合我们的利益”。“国家利益”成为某种带有宗教意味的神圣符号,任何卑鄙的行为皆可以在“国家利益”的名义下得到认可。道义在国际关系中或者不起作用(就像现实主义者坚称的那样)或者即便起作用也不可与在国内同日而语,至高无上的原则是利益,所谓“信赖”、“亲密关系”、“友谊”等都只是一种对获得利益更为有利的状态描述。又由于每个国际行为体都被塑造为争取自身最大利益者而且利益是不断变化的,所以这种有利状态不会持久,所谓“没有永久的朋友,只有永久的利益”就是对这种状态的、虽然有些夸张但基本符合事实的描述。
“个人”间的竞争特点也在国家层面被强化,独立、平等的民族国家被塑造成为争取自己的利益而竞争的“资格相同者”,由于国家间缺乏政府之类的权威力量禁止国家之间使用武力,也缺乏宗教、道德的约束,竞争的普遍化和强化带来的必然结果是猜疑、恐惧以及某种暴力崇拜倾向(这或许是此种国际秩序模式的最大弊端),竞争随时都可能以战争的方式表现出来。哈贝马斯指出,“竞争由于没有政府的制约,自然转化为战争。从规范角度来讲,由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伙伴组成的共同体,其社会界限充满了偶然性。由于立法实践的随意性只是一个理性化的虚构,因此,在我们所认识的世界上,历史的偶然性和事件的实在性将永远取决于谁赢得划定政治共同体的权力。通常情况下,自发秩序开始总是充满暴力冲突、战争和内战。所谓民族自由,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一种在危急情况下用军事力量来捍卫自身独立性的能力”。(12)由于担心被强者吃掉,弱小国家要强大,而强国也担心被弱者超过,因而还要更强大,便去扩张、征服他国。(13)欧洲历史上频仍的战争、殖民、奴役现象以及人类最大规模、最惨烈的两次战争(第一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皆源于西方个人社会并非没有心理文化的根源。国家对“实力”(包括经济力量和武力,其中武力更重要)十分敏感,在当今国际秩序中,实力原则至少在潜在的层面上仍起作用。例如,我们从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美国入侵格林纳达、第二次伊拉克战争以及当前的核武器困境中都能看到这一逻辑在起作用。
强调国际秩序的无政府特性是国际政治理论中现实主义以及新现实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应当说这一观点符合当下国际秩序的现实。从我们的视角提供的补充仅仅是,这种现实深深根植于“个人”这种基本人际状态之中。建构主义学派批评现实主义学派说国际社会并非完全无政府,也存在着法制与合作。如温特举出国际社会中的三种文化:⒁以战争、杀戮为特点的“霍布斯文化”以规则、竞争为特点的“洛克文化”和以合作、友谊为特点的“康德文化”。(15)但须指出,这三种文化的存在并不能否定国际关系体系本质上的无政府和无道德特点。在存在激烈竞争的情况下他者都可能被预设为敌人,这三种“文化”只是国家依据对方与自己的利害相关度来判断敌友的三种竞争状态而已,差别只是程度上的。“霍布斯文化”是一种“试图消灭竞争对手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者被认为是对自我生存构成严重威胁的、不能承认其作为独立行为体存在的权利,而需用暴力消灭的敌人。这就是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16)在这样一个世界中,生存是艰难、野蛮和短命的。所谓“洛克文化”乃是一种允许对手存在但需赢得竞争的状态。从竞争逻辑出发,虽然消灭对手从而从根本上消除竞争对于自我生存最有利,但现实中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在做了对手无法被消灭、对手虽构成威胁但不致危及自我生存的判断之后,允许对手存在并遵循一些规则(如国际法、条约之类)相互制约是洛克文化的主要特点。所谓“康德文化”乃是一种在做出对方的存在不仅不会危及自我生存而且可能对自我生存有利的判断之后,与对手合作乃至相互帮助的一种竞争妥协状态。这种状态当然需要更详尽的规则以利于相互遵循权利和义务,保持利益和实力的均衡。显然,这三种状态所遵循的原理恰与个人社会人际关系的本质特点相一致。
三 “心理—社会均衡”与性恶论:近代民族国家“安全困境”的文化心理基础
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告诉我们,国家间的冲突和战争源自人类对利益和权力追求的本性。追求利益和权力导致国家之间存在着“安全困境”,或者说国家处于一种“恐惧状态”,这种看法的基本逻辑是:人性本恶故有国性恶,国性本恶故导致国际的冲突。现有国际关系领域的经典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如“无政府状态”、“结构”、“权力”、“利益”、“主权”、“国家对外政策”、“战略及安全”等,可以说都是建立在“人性恶”这种基本判断之上。事实上,揭示人性之恶、国性之恶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冲突的悲剧性质在西方学术史上源远流长。从古希腊《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作者修昔底德到《君主论》的作者马基雅维利,再到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现实主义学派,对人性的悲观理解是一脉相承的。而弗洛伊德则从心理学的深度找到了根据:人的毁灭本能和破坏冲动是人类一切冲突的根源。
然而,这个对于现实主义学派来说几乎是不言自明的前提是有问题的。人的本质是善是恶是难以判断的。温特在质疑现实主义学派这一观点时说:“大多数古典现实主义者可能也会持同样的观点。甚至新现实主义者在需要支持他们无政府状态的悲观论点时候,也会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追求权力的。……人性不能说明人是好还是坏,富有侵略还是富有和平性,是追求权力还是放弃权力,甚至是利己还是利他也无法证明。”(17)事实上,人性很可能既自利亦利他,既恶亦善。自利和利他可能都是人类维系自身和延续种群所需要的。
我们无法证明人性本身的善恶,我们却可以证明人性恶这个判断与以“个人”这种基本人际状态为基础的西方社会文化之间的关联性。个人社会中人的生活较趋近人的生物性基础,强调个体的欲望和利益(包括身体、生理需要、衣食住行和其他物质所有物等),故需要较多直面人的生物性(所谓“兽性”)带来的问题。由于个体的自利行为(至少是合法、不损害他人的自利行为)受到社会和习俗的更大鼓励,激烈的竞争以及事实上的“优胜劣汰”成为个人社会普遍的社会现实。将由于追求个体的欲望、利益而产生的激烈竞争现象与丛林中常见的“弱肉强食”的残酷现象联系起来并进而对人的本性得出悲观的判断是合乎逻辑的。作为解决欲望与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社会意识形态趋于将人的欲望视为罪恶(例如基督教的“原罪”说)并努力将其压抑到人的内心深处(PSH的“潜意识”层),以净化人的行为。生活中较强调个体的欲望与宗教上将欲望视为罪恶并试图压抑之,二者看似矛盾,实则相辅相成,因为过于趋近生物体基础的生活方式有破坏一切社会和文化设置的倾向,后者是对前者的制约。现有主流国际政治理论主要是基于西方的历史经验,人性恶是一种带有文化特点的人性判断,而这种判断与西方“个人社会”的历史经验有重要的关联性,或者称其为“个人”社会的经验总结亦无不妥。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证明近代国家的“安全困境”与“个人”这种基本人际状态的“心理—社会均衡”模式的关联性。根据“心理—社会均衡”理论,人是一个心理—社会意义上的自均衡体,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感影响着我们对外部世界(敌或友、安全或威胁等)的判断。人的安全感主要来自PSH的第三层(“亲密的社会与文化”层),所以是否有一个稳定的第三层是判断个体乃至一个族群是否有足够安全感的重要指标。有的基本人际状态类型能够给个体较大的安全感,而有的带给个体的安全感则较小。在我们所了解的人类几种重要的基本人际状态中,“个人”这种基本人际状态可能是一种个体最难获得安全感的设计。这种设计把个体打造得最为“清爽”:最大程度地摆脱了对他者的依赖,获得了最大程度的自由,但同时对个体来说这也意味着密切的人际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安全感最难到手。这一特点也同样在国家层面上体现出来。从我们的视角看,国家安全并非仅是“领土完整”之类,它也是国际行为体的一种心理状态,一种对某种稳定、可信赖关系的、自己可放心地行动而不受威胁的状态的确认。显然,这对于建立在个人社会基础上的近代民族国家来说是困难的,因为“民族国家”之间为各自的利益而竞争,至少从理论上说“他国”都是需要控制和战胜的竞争对手乃至敌人。因此更积极地追逐权力和利益(这表现为殖民扩张、奴役控制他国、贸易、传教、援助等)是“个国”获得安全感的重要方式。又由于“个国”之间的“关系”更趋手段化,“朋友”、“友谊”、“信赖”更具有权宜性和手段性,因而国际行为体处于更趋于相信依靠自己实力(武力)保护自己和战胜他者的状态。“人们永远不可能对相互的意图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因为他们不可能确切知道对方在想什么,况且人们的想法也总是在变化。这种‘他人意图问题’对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国际体系的制度化程度比较低,也就是说,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得到的信息比在国内事务中要少,并且,在国际事务中错误的估计会带来严重的、甚至致命的后果。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有理由认为谨慎的国家会把他国的动机往最坏处估计。这就意味着,国家把利益基于权力分配产生的可能机会上面,而不是基于他国善意这一慨然机会上。”(18)国际行为体之间安全感的缺乏与“个人”这种基本人际状态下个体焦虑的内心世界十分相似,将前者视为后者的一种群体外部表现形式亦无不妥。笔者认为这才是现代国际关系中所谓“霍布斯恐惧”的深层心理文化原因。
将“基本人际状态”和“心理—社会均衡”原理引入国际关系研究领域意味着需要以一种新的视角认识当前国际关系及其原则,由此可导出若干重要结论。
第一,需要将目前国际秩序及其原理相对化。目前被普遍接受的国家关系模式既非天然如此亦非本应如此,它源自西方个人社会,是西方“个人”的外推,也是我们“内化”的结果。
第二,当前某些重大的国际问题之所以难解决,根本原因在于当前这种源自个人社会的国际秩序本身。例如,目前的核武器困境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处理此问题的游戏规则是强者规则,拥有核武者若不首先放弃核武,可以预期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还会越来越多。再如防止污染问题,只要国际行为体的自利行为不收敛,其解决前景亦不乐观。
第三,本文的视角支持从非传统安全角度理解国际关系。从个体层次上看,一个人的安全感并不一定与其物质实力成正比,真正的安全感是建立在人际关系和心理之和谐基础上的,一个富足、强壮的人并不一定比一个贫穷、瘦弱的人更有安全感。同样,国际行为体的真正安全感主要不是来自经济和军事力量的强大而是与他国的和谐关系。军事力量强大的国家不一定更有安全感,例如,不能说强大的美国就比弱小的不丹更有安全感。
第四,源于西方个人社会的近代民族国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国际秩序是国际行为主体间不信任乃至冲突的根源。这暗示着可能还存在基本人际状态不是“个人”的社会以及建立在这种社会基础上的国际秩序。那里通行的未必就是利益和实力原则,国家强大了亦未必扩张,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历史上一些文明比另一些文明更具扩张性。这为总结非西方社会经验并将其用于建立某种“后现代国际秩序”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注释:
①由内而外依次为:第七层“无意识”、第六层“前意识”、第五层“不可表意识”、第四层“可表意识”、第三层“亲密的社会与文化”、第二层“运作的社会与文化”、第一层“较大的社会与文化”、最外层“外部世界”。对这个原理详细表述见许烺光:《许烺光著作集》(第九卷),台北:台湾南天书局,2002年版,第240~260页。对该理论的评论和分析见尚会鹏:《许烺光的“心理—社会均衡”理论及其中国文化背景》,载《国际政治研究》,2006年第4期,第130~143页。
②如秦亚青提出“把人融合到国际关系研究中去”(参见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研究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页);潘一禾也提出“国际关系也是一种人际关系和文化关系”(参见潘一禾:《文化与国际关系》,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③尚会鹏:《许烺光的“心理—社会均衡”理论及其中国文化背景》,第130~143页。
④Louis Dumont,Homo Hierarchicus:The Caste and Its Implication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p.18.
⑤ 顾名思义,所谓“文艺复兴”就是要“复兴”古希腊—罗马的个人传统,没有这种传统就无所谓“复兴”,例如我们就无法在中国或印度“复兴”个人传统。
⑥[美]马塞勒著,任鹰译:《文化与自我:东西方人的透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版,第36~37页。
⑦许烺光:《许烺光著作集》第九卷,第354页。
⑧许烺光:《许烺光著作集》第九卷,第354页。
⑨在近代以前我们的语境中没有“个人”和“社会”而只有“人”、“己”和“人间”、“人世”、“世间”之类的概念。日本把“society”译为“社会”、把“individual”译为“个人”分别是在1878年和1885年,中国是从日本借用了这些译词,故使用这两个译词的时间应更晚。“individual”是指独立的、自我界线清晰的个体,而“society”一词有“社团(协会)”的含义,是指建立在独立的个人基础上的“市民社会”。而“人”、“世间”和“人世”均无这样的含义。这说明,这两个概念虽然翻译过来了,但我们缺乏理解这两个概念所反映的社会事实。也就是说,长期以来我们可能是在与西方不同的含义上使用这些概念的,即当我们使用“社会”这个概念时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可能仍是“人世”或“世间”,而“个人”可能仍然是指在集团中相互依赖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的“人”。
⑩[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包容他者》,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
(11)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132页。
(12)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132页。
(13)欧洲的历史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几个世纪以来,欧洲的侵略国家不断变换,如16世纪腓力二世的西班牙,路易十四和拿破仑时期的法国,两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以及当代的苏联。这些国家的政策,都经历了一个从防御到合理的安全要求再到征服的过程。”(参见周桂银:《基督教、历史与国际政治——赫伯特·巴特菲尔德的国际关系思想》,载《欧洲研究》,2005年第4期)如果我们对欧洲的经验加以补充的话,可能还需要加上较早的亚历山大大帝的东征、罗马帝国的扩张以及较近的一定意义上的美国攻打伊拉克。
(14)温特将“文化”定义为“社会共有知识”,这与我们使用的文化概念不同。详见[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15)如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313~387页。
(16)但霍布斯所称的“自然状态”似乎并不能在动物界得到完全证实。动物界的确存在竞争,但也存在着大量“共存”、“共生”现象。如果真如霍布斯所说只是那种残酷战争,那么任何一个群体的延续将是困难的。
(17)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165页。
(18)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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