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GATS-”特征及其成因的政治经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经济分析论文,特征论文,区域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依据GATS第5条通知GATT/WTO的区域贸易安排(Regional Trading Arrangements,下文简称RTAs)数量呈加速上升之势。针对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多数学者较关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承诺水平与机制设计上对GATS所做的超越,即关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GATS+”特征。事实上,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呈现出的“GATS+”趋向如影随行的是,部分区域服务贸易安排还表现出明显的“GATS-”特征,即这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或增强服务贸易规则透明度和可信度等方面的表现要逊于GATS。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具备“GATS-”特征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不在少数,甚至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体(包括美国、欧盟和日本)参与缔结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也或多或少地包含“GATS-”因素。
针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负向优惠”(Negative Preference)或“GATS-”特征的相关研究非常有限。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较具代表性的研究主要包括如下三项。Miroudot,Sauvage,Sudreau(2010)基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原产地规则和最惠国待遇条款视角,将经合组织国家在56项区域贸易安排中所做承诺分别区分为“GATS+”、“GATS-equal”和“GATS-”三类,并对每类承诺所占比率进行测算后指出,归为“GATS-”的承诺占据相当比重。Rudolf Adlung and Peter Morrison(2010)重点对三个代表性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欧盟—加勒比经济伙伴协定、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安排)中的“GATS-”承诺进行了描述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Adlung and Miroudot(2012)针对66个RTAS中80,000项分部门承诺的“GATS-”特征进行了分析归纳,并就WTO应如何减少甚至消除区域贸易安排中出现的“GTAS-”现象给出了对策建议。
关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GATS-”特征,笔者认为,既有文献不仅数量有限,而且在如下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1)既有研究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GATS-”特征的描述和概括不够全面,且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发达经济体展开。事实上,最近几年发展中经济体逐渐成为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其利益诉求往往不同于发达经济体;(2)既有研究多聚焦于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GATS-”特征进行归纳描述。虽然Rudolf Adlung and Peter Morrison(2010)曾提及“GATS-”特征的成因,但只停留于简单的定性分析层面。要揭示“GATS-”承诺的形成规律,需选取合适样本和可靠数据展开经验研究。在此背景下,本文尝试在如下方面做出改进:一是扩大研究样本,即将新近缔结和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参与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纳入研究范畴;二是尝试从多个视角挖掘“GATS-”承诺的成因并选择合适的代理变量将其量化,以求对“GATS-”承诺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提炼和得出更可信的研究结论。
二、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GATS-”承诺的部门(模式)分布特征
笔者认为,“GATS-”承诺具有明显的向特定服务部门及提供模式聚集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如下两点:
(一)“GATS-”承诺集中于金融、通信、商业和运输四大重要的传统服务部门
通过对区域贸易安排方面的文本资料进行考证测算,笔者发现,从服务分部门来看,绝大多数(约90%)的“GATS-”承诺集中于金融、通信、商业和运输服务部门,其他七个服务部门(环境、教育、分销、建筑、健康、文娱、旅游)加总约占10%。针对该现象,笔者尝试给出如下解释:金融、通信、商业及运输服务是较重要的传统服务部门。二战以后,上述部门的服务贸易额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份额增长迅速,如: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2000—2010年,仅运输服务一项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即超过20%。商业服务在过去10年间持续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高达12%,超过同期世界服务贸易整体9%的平均增幅(陆燕,2011)。与健康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环境服务等新兴服务部门比较而言,传统服务贸易部门的发展相对成熟,竞争力相对较强,所以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过去15年中,服务开放的重点也主要集中于金融、通信、商业及运输服务这些传统领域。在此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原因所致,各经济体(尤其是发展中经济体)针对这些服务部门的开放态度很容易在多边和区域出现摇摆和逆转。所以,与新兴服务部门比较而言,“GATS-”承诺集中于这些重要的传统服务部门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GATS-”承诺密集出现于“自然人移动”(模式4)和“商业存在”(模式3)
从服务提供模式视角来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普遍对“自然人移动”(模式4)和“商业存在”(模式3)①的限制严厉,这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上大致集中了“GATS-”承诺总数的2/3。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第一,与服务提供模式1和模式2比较而言,模式3和模式4因涉及大规模的外资流入和劳动力流入,更具经济和政治敏感性。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某些成员可能在GATS框架下针对两种服务提供模式做出相对其经济发展水平过于冒进的相关承诺。随着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导向调整,这些成员会希望放缓开放的步伐和速度,特别是出于对外资和外国劳动力过度流入的戒备心态,一些经济体特别是发展中经济体会选择在区域谈判中做出相对保守的“GATS-”承诺。第二,针对服务提供模式开展的既有研究认为,服务提供模式之间具有互补性,尤其是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之间的关系以互补性为主、替代性为辅(蒙英华,2009)。所以,在一经济体的服务开放承诺中,模式3和模式4上容易出现孪生的“GATS-”承诺。即经济体一旦在某服务部门的一种提供模式上做出“负向承诺”,则会引发该经济体在另一提供模式上做出类似负向承诺,故“GATS-”承诺会同时较为密集地出现在服务提供模式3和模式4上。
三、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GATS-”承诺的典型表现
(一)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上附加更多“限制性措施”
在GATS体制下,各成员通过具体承诺表有选择、有限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这是各国利益冲突与妥协的结果。GATS中规定,除在减让表中明确列明外,成员不得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限制性措施。经过总结,成员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上所附加的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9类(Miroudot,Sauvage and Sudreau,2010),如表1所示。
成员会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上附加更多“限制性措施”,这是区域服务贸易安排“GATS-”特征的典型表现。按照前述对限制性措施所做分类,笔者发现,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国民待遇承诺,从整体上看,区域层面附加的限制性措施数量均明显超过多边层面,即图1中深色覆盖的面积均远远超过其他浅色面积。尽管如此,经济体对运用各类限制性措施来做出“GATS-”承诺的偏好程度仍是存在差别的。
具体而言:(1)就市场准入承诺而言,如图1所示,区域贸易安排更倾向于通过附加更多的第二、三类而非第四类限制性措施的方式做出“GATS-”承诺。即跟“对自然人流动进行限制”比较而言,成员方更希望在区域层面通过“对外资所有权或法人实体类型”以及“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数量”进行限制的方式,来弱化其GATS框架下的市场准入承诺。典型的如:在日本—泰国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泰国一方提交的承诺表中将电信服务部门的外资所有权上限比例从40%(泰国在GATS中的承诺水平)调低到25%。(2)在国民待遇承诺上,成员方相对不乐意通过附加更多第二类限制性措施(对自然人流动的国民待遇限制)的方式来做出负向承诺。但针对究竟是通过附加第一、三、四、五类中的哪一类限制性措施来弱化国民待遇承诺,成员方并未呈现出明显偏好。
(二)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义务上争取更多豁免和例外
补贴是实施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根据一项针对补贴条款的统计,从2003年11月到2009年3月,共有36个协定列出了补贴排除和补贴限制不适用规定(Rudolf Adlung and Peter Morrison,2010)。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与服务补贴相关的规则或承诺上呈现的“GATS-”特征相当突出。经过总结,笔者认为,与服务补贴相关的负向承诺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第一,成员方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承诺上力争更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具体做法包括两类:一是在区内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上设置更多条件,即引入所谓“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二是尽量排斥引入“区外第三方最惠国待遇”条款,目前约有2/3的区域贸易安排不包含第三方最惠国待遇条款,该条款对与服务补贴相关的承诺缺乏约束力(Rudolf Adlung,Sébastien Miroudot 2012)。第二,成员方争取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国民待遇义务上设置更多的限制性措施。对图1中有关补贴和税收的歧视性措施(NT3)进行分析,可看出在GATS基础上,有80%的区域贸易安排在国民待遇义务上增加了“有关补贴和税收的歧视性措施”。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跟发达经济体比较而言,发展中经济体更偏好于在关于服务补贴的国民待遇义务上增加负向承诺。如:在印度—新加坡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框架下,印度在模式3下的国民待遇承诺中增加了“服务补贴不适用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而该限制并未在其GATS承诺表中列明。
相对于多边而言,为什么在区域层面与服务补贴相关的豁免和例外会增加呢?原因如下:第一,国际服务贸易补贴的多边纪律比较松散,对于补贴豁免增加没有严格的限制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没有对服务贸易补贴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补贴的衡量标准和具体的补救措施,这导致了各成员针对其他成员实施的补贴政策无法找到应对的国际规则(艾素君,2009;Abugattus,2002)。第二,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GATS成员误解了第15条关于对服务补贴进行谈判的要求,误认为在清单所列部门中的服务补贴是豁免于国民待遇义务的,因此这些经济体在服务补贴方面做出了超越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更冒进的承诺。在此情形下,这些经济体在签订新的区域贸易协定时,会在对承诺水平进行准确研判的基础上稳步进行部门开放,包含“GATS-”因素的承诺被寄予期望以减少其承担的义务、缩减摩擦范围以及减少未来谈判的成本。
(三)缩减相关服务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
成员方在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所做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要低于其在GATS框架下的相关承诺,是“GATS-”特征的典型表现。图2显示了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部门(模式)覆盖率缩减的分布情况。
从条形图可以看出,GATS项下的11类服务部门对于通过部门(模式)缩略方式来做出“负向承诺”的偏好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金融服务部门中有78%的负向承诺是通过部门缩略实现的;其次是运输、商业、旅游、分销、通信和环境服务,该比率在40%以上;而该比率在健康、建筑工程和教育服务上相对较低,分别为12%、18%和21%。从服务提供模式来看,模式2和模式3上通过部门缩略实现负向承诺的比率较高,分别为68%和59%。尽管模式2下的“GATS-”承诺数量相对有限,但这相对有限的负向承诺中有超过五分之三是通过“模式缩略”的方式实现的。其原因在于,模式2(境外消费)是一种表现形式相对简单的服务提供模式,体现在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直接互动上,通过增加限制性措施的方式来弱化既有承诺的几率相对较小,在某些部门上直接列明“不作承诺”的方式更容易实现贸易保护的目的。通过模式3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于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如前所述,这些部门更偏好于通过“部门缩略”的方式做出负向承诺,所以这自然会表现为模式3的相关特征。
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出现“GATS-”承诺的诱发因素
如前文所述,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呈现出明显的“负向偏好”。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各缔约方做出和接受“GATS-”承诺呢?本文尝试做出如下阐释。
(一)多边规则对RTAs的监督和审查不够到位
GATS条款实质上是各方利益妥协和折衷的产物。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GATS第5条设定的两项要求“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和“实质上不实行或取消违背国民待遇的歧视性措施”均含混晦涩。如:经济一体化协议要“涵盖众多服务部门”,GATS在这一项的脚注中要求“此条件应根据部门的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服务提供方式进行分析”。但经济一体化协议中要涵盖多少服务部门才算“众多”、服务部门的数量是在部门还是分部门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允许排除一个或多个服务的分部门、是否允许在整体上排除某一行业(如航空运输服务)?无论是条款本身还是脚注,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数量要求或判别标准。
GATS对RTAs的审查和监督存在困难,且透明度机制运行不力给了“GATS-”承诺以生存空间。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建立了RTAs委员会(CRTA),负责WTO整个框架内RTAs的审查。GATS第5条第7款规定了服务贸易理事会对经济一体化协议的审查,但该理事会可以选择将其审查权转移至CRTA。CRTA一方面需要对关于服务的RTAs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GATS规则,另一方面则需要就RTAs对多边贸易体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审视与探讨(石静霞、胡荣国,2005)。但由于包含服务承诺的经济一体化安排内容复杂,涉及面广,CRTA在审议中作出明确决定时存在技术困难,再加上GATS第5条规定的笼统性,导致CRTA采取一致的实质性审查标准非常困难。对其中审查到的与GATS规定不相符的部分,在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方必须改正和执行CRTA的建议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缔约方有意达成含糊不清的条文,以便日后给予不同的解释来搪塞RTAs审查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旨在追求缔结区域贸易安排带来的非经济利益或非服务贸易利益
区域贸易安排的缔结有时是出于非经济利益或非服务贸易利益的考虑,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从巩固地缘政治角度出发,有些区域贸易安排的准备时间非常仓促,各成员方没有充裕的时间来对区内成员的相互承诺进行仔细酌量。如:美国与阿曼缔结的双边贸易安排,从谈判到缔结不到一年的时间。小国由于迫切期望依附大国,希望通过缔结双边安排来获取政治利益,即使以接受“GATS-”承诺作为代价也在所不惜。第二,在与发达经济体展开区域贸易安排协商时,发展中经济体可能将其利益诉求更多地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发展中经济体更乐意在服务贸易领域做出让步,来换取对方在货物贸易领域给予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其他更优惠待遇。这也是导致发达经济体在南北型区域贸易安排中频频做出“GATS-”承诺的重要原因。
(三)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成员之间缺乏政治互信
各成员在对外签署区域贸易协定时,会特别关注和照顾自身的经济敏感部门。针对不同的缔约对象,这些部门的敏感性程度不同。对于某些缺乏政治互信的特定的缔约对象,从捍卫自身的经济和安全利益的角度出发,成员方会在很多特定部门的开放上加以限制,即使在GATS框架下早已作出开放承诺。中国内地与单独关税区台湾(地区)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即为典型案例。在确定对陆资开放的重点行业时,台湾(地区)方面主要选择自身竞争力强、开放后有助于台湾(地区)产业发展、能提升对台投资信心,以及两岸已经签署协议承诺开放的投资项目优先开放;台湾(地区)在WTO框架下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包含电信、金融、保险、快递、营造、高等教育、医院等行业,其中不乏影响层面广,且具有一定敏感性的产业。但在ECFA服务贸易早收清单中,台湾(地区)对可能对台产业造成冲击、涉及层面较复杂及敏感度高的产业未作出开放,也限制陆资赴台投资这些服务产业(周念利、张汉林,2010)。
(四)发展中经济体对服务开放的经验和自信不足
通过对大量的协定文本进行考证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发展中经济体参与缔结的“南南型”和“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更容易出现“GATS-”承诺。究其原因在于,发展中经济体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竞争力普遍较弱。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展中经济体可能在GATS框架下做出了相对其发展水平而言过于冒进的承诺,但在区域服务开放中逐渐回归理性。可以说“GATS-”现象频频出现在南南型和南北型协定中,其关键原因在于,发展中经济体的服务开放经验和自信不足。
五、针对“GATS-”承诺形成规律的经验研究
在对“GATS-”承诺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着眼于对“GATS-”承诺的形成规律展开经验研究。考虑到代表性,本文拟选择88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作为研究样本。
(一)解释变量选取
为方便本文经验研究且兼顾数据的可获得性,选择如下代理变量将导致“GATS-”承诺的四方面诱因进行量化(见表2)。
(二)模型构建
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经验研究的因变量y为“判断第i件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是否存在GATS-承诺”的分类变量(“是”取值为1,“否”取值为0)。假设y=1的概率为p,则y的分布函数为。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概率模型对y=1的概率进行估计,基本形式为(1)式,通过Logit线性化变换后为(2)式。
(三)数据来源
1.在判断本文样本即88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是否包含“GATS-”承诺(y的取值)时,主要根据WTO网站的RTAs数据库及GATS承诺数据库,同时借鉴Miroudot,Sauvage and Sudreau(2010)和Rudolf Adlung,Sébastien Miroudot(2012)中的数据,经综合整理获得。
2.“区域贸易安排是否在2006年12月之后生效”X1以及“区域贸易安排是否以一揽子协商方式开展”X2的取值主要根据WTO网站的RTAs数据库判断。
3.“政府透明度指数是否接近”X3主要参考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简称TI,全球著名非营利性反腐败组织)在2012年全球腐败年度报告中颁布的CPI清廉指数②。该指数采用10分制,10分表示最廉洁,0分表示最腐败。按照该指数得分高低,笔者将相关经济体划分为三类:8.0—10.0为“廉洁类”,5.0—8.0为“较廉洁类”,低于5.0分为“不廉洁类”。若两经济体同属一类,则表明“政府透明度指数较为接近”,即X3取值为1,否则为0。
4.“成员间是否发生战争或存在积怨”X4是根据相关历史政治资料自行确定。
5.为确定“区域贸易安排的类型”X5,关于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区分,本文基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2010年11月4日发布的《2010年人文发展报告》中设定的标准来确定。
(四)回归结果
本文运用Eviews6.0采取极大似然法对前述线性的logit模型展开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以上回归结果显示,只有“区域贸易安排是否以一揽子协商方式开展”这一变量在1%的统计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本文接下来采用逐步回归方法控制自变量的作用范围,回归结果见表4。
根据表4所示的经验研究结果,本文可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模型一至五均表明解释变量“区域贸易安排是否以一揽子协商方式开展”对“GATS-”承诺的形成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表明成员方对非经济利益或非服务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促进其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商中接受“GATS-”承诺的重要原因。第二,模型二和五显示出“成员间因发生战争或存在积怨”导致的政治互信不足,会对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GATS-”承诺的出现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第三,“发展中经济体服务开放经验和信心不足”也会导致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GATS-”承诺不同程度的存在。可以预见,随着各成员方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提升及服务开放经验的累积,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负向偏好会越来越低。第四,模型五显示出,“多边规则对区域贸易安排的监管不力”也是诱发“GATS-”承诺的显著因素。
以上分析表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GATS-”承诺现象的存在,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为减少甚至避免“GATS-”现象,必须多管齐下。加强多边规则对RTAs的监管,提高发展中经济体服务发展水平和服务开放经验、增强成员间的互信程度、改革贸易谈判方式会有助于抑制区域贸易协定中的“GATS-”现象。
本文对区域贸易安排“GATS-”承诺的特征表现及其成因进行了经验研究。从服务分部门来看,本文认为,“GATS-”承诺主要集中于金融、通信、商业和运输服务;从服务提供模式来看,“GATS-”承诺主要向模式3和模式4聚集。此外,“GATS-”承诺具有三大典型表现:一是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上附加更多“限制性措施”;二是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义务上争取更多豁免和例外;三是缩减相关服务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本文认为,“GATS-”现象的出现主要在于:多边规则对区域贸易安排的审查不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成员间缺乏政治互信;经济体以接受“GATS-”承诺来换取其他利益(政治利益、货物贸易利益等);发展中经济体对服务开放的经验和信心不足。本文选择88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作样本,并基于Logit概率模型对“GATS-”承诺的形成规律展开了经验研究,经验研究结果证实了引发“GATS-”承诺的上述诱因。
①GATS框架下,服务贸易以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模式1)、境外消费(模式2)、商业存在(模式3)、自然人移动(模式4)展开。
②透明国际,http://www.transparency.org/,全球腐败指数年度报告http://cpi.transparency.org/cpi2012/resul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