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政:金融创新的制度基础与法律路径_金融论文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政:金融创新的制度基础与法律路径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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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2)06-0184-09

修回日期:2012-05-19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目前民营中小企业的另一番景象是平均寿命短,诞生快,倒闭也快,尤其是小企业,平均仅存活2.4年,民营中小企业长期以来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成长与发展的一个症结。2008年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其结果是四大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由2007年的1487亿元缩减为1093亿元,减少了1/4;金融危机期间,因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处于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2011年在宏观政策的有效调控下,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因长期来所形成的非正规金融融资问题,连发企业主逃债逃跑事件。如何从金融制度供给角度拓展金融供给空间,以突破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业已成为政府与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实践中,全国各地推行的融资新政与金融制度创新,也试图为民营中小企业找到一把开启融资顽症的钥匙。

一、企业“资金贫血症”难题:基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考察

民营中小企业“资金贫血症”远比大型企业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其一,直接融资渠道不甚通畅。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小企业合法的直接融资渠道大致有四种:一是企业主或股东追加投资;二是企业职工入股而增加企业资本;三是吸纳新股东投资而增资扩股;四是通过证券市场融资。中小企业的投资主体、经营规模等决定了通过前三种途径融资能力有限,第四种途径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但一般民营中小企业难以做到。究其原因在于:首先,新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块作为满足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平台,确实具有独特的引导、示范和催化功能,但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即使深圳交易所短期内“速成”,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达到数百家,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只是“杯水车薪”;其次,就债券融资而言,目前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进行资本密集型大规模项目的投资,且带有政府主导垄断的推动型色彩,一般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况且并不适合作为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手段;再次,民营企业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发行与债券发行的费用,也不易取得公开发行上市的资格;最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短、小、频、急”等特点,也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予以解决。

其二,间接融资受到金融环境制约。民营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尚存障碍的情形下,银行信贷,即间接融资便必然成为外源融资方式的最现实路径。然而,现行的金融环境下,民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同样困难。首先,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寿命不长,有些中小企业信用不良,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的风险,不愿向民营企业开放基建和技改项目贷款,民营企业能获得一年之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但很难获得长期的资金贷款;其次,近年来,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运作程度的提高,风险管理受到重视,普遍采取了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形式。由于民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缺乏抵押品,获得抵押贷款处于劣势,又因民营中小企业财务的不透明性,效益好的单位不愿为其担保,而一般企业作担保银行又不认可,因而获得担保贷款也同样困难;再次,受长期以来计划金融体制的影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天生具有大企业偏好和国有制偏好,在经营中坚持目标大客户策略,银行对大企业、大集团授信过于集中,将中小企业排斥在服务对象之外。尤其是自2007年紧缩银根货币政策出台后,央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提高贷款条件与利率,贷款向优势大中型企业集中的趋势更加明显,而对初创期企业、微小企业贷款有效需求满足程度较低;最后,小企业贷款所具有的“短、小、频、急”等特点,与银行推出的传统的大企业融资模式很难适应。

其三,非正规融资遭受金融法制压制。民营中小企业在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较难的情况下,就不得不求助于非正规金融,以解决企业资金的燃眉之急。所谓非正规金融是指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1]。它是民间经济主体在寻求不到体制内金融制度或者主流金融支持情况下的自发衍生物。非正规金融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非正规金融主要是指靠血缘与地缘关系构建起来的私人借贷、贷款经纪、轮转基金会、地下钱庄、贸易信贷以及商业信用等形式。

事实上,非正规金融长时期来在中小企业融资上一直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往往是非正规金融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对非正规金融一直采取的是金融压制政策,习惯于将所有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与“违法”、“违规”联系在一起,置于政府控制范围之内,加以严厉打击。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违法,由此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不仅利息收缴,还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理;企业与个人的借款行为虽然可按有效民事行为处理,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内予以保护,但由于民营中小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成本大,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负担。在当前民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与信贷融资难的背景下,如何正确引导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发展,从而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多元融资的良好经济环境是急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现实性问题。

其四,政府扶持政策在实践层面操作性不强。2009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一系列有关创新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措施,如,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政府部门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抵押、出质在登记、确权、转让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但具体操作起来依旧困难。首先,政策性银行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效果目前并不理想。由于政策性银行服务对象的侧重性,导致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其次,信用担保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倡导下目前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与体系,但由于中小企业诚信缺乏,加之信用担保机构过于追逐营利,使信用担保尚不能起到真正服务中小企业的功能;再次,在创新金融产品方面,由于多数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存有“惜贷”、“恐贷”心理,以及这些企业自身运行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近几年虽有一定程度的推进与推广,但收效甚微。

二、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的制度正当性与合理性

1.融资创新的制度正当性:基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视角

应当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逐步建立了一套以完善信用体系为基础,包括信用机构、担保机构、中小银行、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在内的直接、间接融资的市场体系,以及政府政策支持及扶持体系,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从尽可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视角来实施金融创新,是基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以及中小企业在一国生存发展的经济价值来思考和判断的。

其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供给对一国经济和产业安全的影响。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对一国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发展具有大企业和大集团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与价值,各国均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上予以足够的支持与扶持。而我国在金融危机期间大批中小企业存在的债务链断裂而导致破产倒闭,暴露出我国金融制度在服务中小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浙江省银监局2008年6月的一份调研报告,公布出浙江中小企业因借高利贷而倒下的“死亡名单”。在台州市15例因经营失败逃逸的企业案例中,多数企业涉及民间借贷而债台高筑[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对金融危机期间广东省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诉讼情况作过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1-9月份,广东省关闭企业达7148家,大多为中小企业,同比出现较大涨幅。究其原因,虽与环保、节能、社保、劳动等政策影响相关,但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是融资困难。在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成为企业挤压的对象,大量中小企业因融资渠道狭窄而出现经营困难[3]。正视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乃是当前政府部门宏观经济调控不可忽视的关键所在,也是维系一国经济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的现实问题。倘若一国融资政策过分畸重于大企业、大集团,而忽视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供给,那么该国的金融政策的正当性就值得质疑。

其二,中小企业成长阶段性因素对信贷融资依赖性的影响。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认为,在企业的创立、发展及成熟等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内外源融资方式的重要性也有所不同,实证表明,中小企业在其创业之初,由于受经营规模制约,对资金的需求量并不会太大,在这一阶段,大多可通过内部职工吸储和增资扩股方式筹措相应资金得以解决。当中小企业经过短暂的初创期后,由于业务扩展、规模扩大、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升级、内源性融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更大规模的资金需求时,中小企业的融资目光便投向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和非正规融资途径上,外源性融资逐渐加强,而金融供给作为外源性融资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就应然层面而言,由于资本市场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以及我国现行资本市场制度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能力不足,远远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正是由于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贡献值过低,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地位随之上升,信贷融资也就自然地成为外源融资方式中最现实的路径。2007年通过对宁波市200户中小企业问卷调查显示,当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时,有90.4%企业选择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当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有79.4%企业选择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4]。在我国,由于金融政策的实然层面与金融配给渠道多元性的应然层面差距较大,导致信贷资源配置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成长需求,因而,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所应具有现实合理性与重要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其三,信贷融资的特点以及中小企业对信贷融资的需求性动机。应当认为,民营中小企业对信贷融资具有极大的需求动机。由于信贷融资具有利率相对较低、融入资金额度相对较大、融资操作相对简单规范等特点,能促成中小企业交易成本降低,以及金融供给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之形成,因而往往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所首选。实际情况确实如此,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上,自有资金高达49.3%,企业间的资金占用占2.8%,向亲友借款占1.4%,政府拨款占0.2%,银行贷款占38.6%,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直接融资比例仅占0.03%[5]。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也揭示,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可以减少金融交易成本,尤其有利于减少因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信息摩擦导致金融交易效率损失,并可缓解金融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但目前实施起来却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方面:首先,传统融资平台的“各自为政”的做法,满足不了银企双方信息互通需求,银企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信贷融资效率;其次,银行信贷主要提供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很少提供长期信贷,银企贷款契约续签成本明显增加;最后,金融市场激励机制和融资征信制度尚未有效建立,不利于降低借、贷款双方谈判、监督和执行协议的成本。

2.融资创新的制度合理性:基于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视角

或受信贷政策的长期影响,或基于防范风险和追求利润的动机,现有银行信贷制度尚没有建立起对中小企业提供高效融资服务的体系,因而,融资创新的制度革新不仅对于中小企业满足融资需求具有意义,同样对于金融组织本身也十分必要。

其一,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对金融业竞争机制的影响。银行是一种特殊商事组织,应注重效益,服务众多中小企业是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在金融市场趋于竞争充分背景下,金融机构必然以拓展融资业务空间、维系长期银企关系来提升竞争能力。从长远看,银行机构及早推进与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供给服务体系无疑有利于巩固其在信贷市场的优势地位。实践证明,发展与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关系是一些区域性银行近几年得以有效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如宁波银行自成为国内首批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以来,一直将服务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经营理念与服务定位,因而受到众多中小企业欢迎,跨区域发展取得重大突破。到2009年9月末,已经在上海、杭州、南京、深圳、苏州设立了5家分行,进一步壮大发展实力[6]。

但目前,从总体上判断,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理念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四大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将服务对象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基于利润追求也对大企业“情有独钟”;由城市信用社转制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往往热衷于风险小、收益稳定的其他业务;仅剩下农村信用社苦苦支撑庞大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但由于其以小额信贷形式立足农户贷款,故对中小企业融资也显得“力不从心”[7]。如果这一现状不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就难以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金融业务拓展空间。

其二,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对信贷供给制度的影响。当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外源性资金支持已成为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推动力。但是以银行信贷方式筹资数量有限,且很容易受到金融政策变动影响。在从紧货币政策下,信贷规模紧缩,银行信贷环境愈发堪忧。有数据显示中小企业进行银行借贷事实上屡屡受挫:江苏银监局曾对120户小企业作过调查,小企业贷款满足率在2007年4个季度分别为92.53%、91.51%、83.87%和80.23%,呈逐季下降之势;浙江银监局对265家小企业的调查也表明,2008年一季度,小企业授信户数比年初减少11664户,下降3.3%。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机构没有形成一套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要目标的信贷配给体制与风险防范机制,造成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功效弱化。银行作为理性经济人,采取风险防范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为信贷基础条件,或信息不对称而阻碍银企对接,更不能基于民营中小企业较低生存周期的市场现实考虑而做出惜贷判断。从制度层面分析,如何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点是银行信贷供给制度的重点。

其三,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对银行自身发展的影响。2009年以来,高额的货币投放支撑了银行利润的增长,但这种依靠规模扩张和垄断存贷利差的增长模式不可持续。究其原因在于,一是信贷规模扩张受到资本金约束,二是利率市场化将导致利差大幅收窄。

金融转型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金融组织应当充分注意到民营经济快速成长的实际,改变对大企业的偏爱,畅通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方面要解决好中小银行、区域性银行“垒大户”,与大银行客户定位趋同问题;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大型银行经营小企业信贷的模式。大型银行应有专营机构、专门产品、专门流程、专门授权和专门队伍面向中小企业服务。例如,近几年,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构建的“专业化经营、系统化管理、立体化营销、个性化考核、最优化流程”等“五化”模式,探索出一条大型银行的小企业专营之路。该行在全行建立100家小企业专营机构;在省、市分行成立“小企业金融业务中心”,实行类事业部制的直线管理系统;对小企业业务实行独立模拟考核和2人调查、2人双签的“2+2”最短审批流程。截至2009年9月,该行小企业贷款余额706亿元,户数8912户,不良率仅为1.08%;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个人经营性贷款225.4亿元;两者合计950亿元,占全部法人贷款比例超过30%,成为重要利润来源[8]。

三、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法制化实现路径

1.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创新应置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大环境下,反映和再现民营企业融资发展的进程,摸索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客观规律性。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需要从融资制度创新层面和法制化实现路径上进行新的构建。

金融制度具有内在不断革新需求,向更有效率、更能发挥功效的金融制度安排演进。当政府面对经济、社会民生形势发生变化需要对政策进行调整时,作为落实政府刺激经济、扶持弱势产业和弱势企业的重要工具的金融制度也必然随之变动,而由于经济市场的变化莫测,政府政策修正变动的频繁度更不鲜见,金融制度不断创新也就顺理成章。

金融制度的创新路径,以法制或政策先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要形式。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由于金融秩序对于政府治理、市场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政府以严格监管为常态,因而金融制度创新多以法制先行为基础;其次,国家在金融制度供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除了能够促成制定强有力的制度规范外,还能够在制度实施及组织方面具备非国家机关所不具有的优势[9]。因此,政府自然地成为金融制度创新途径的主要推动力量,通过强制性方式规范金融市场发展方向,为中小企业融资供给、经济振兴提供引导,正如哈耶克所言,“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制度规则从而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实现”[10]。

2.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法制化实现方式

(1)引导与规范新型融资机构运作,弱化金融抑制政策效应

第一,创设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新政予以回应,如浙江、重庆、山东等地纷纷先后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以“只存不贷”为特征的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据浙江省工商局发布的全国首份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报告显示,到2010年4月,全省共审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116家,注册资本171.3亿元[11]。浙江省还借鉴法、韩等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而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命运做了探索,提出信誉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是通过规章催生的新生事物,在其功效上,既有利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制度创新,也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了机会,为分散风险探索了新模式[12]。但如何在试点的基础上得到长足发展,还需要在政策环境上给予其相应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法律制度上给予其有效的促进与规范。下阶段的重点是,一是界定其身份,即厘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位与监管体系;二是确定其市场定位,准确划分小额贷款公司与现有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以建立起一套“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业务运行准则;三是规范其行为,重点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必要的存设规制与营业规制;四是控制其风险,重点是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扶持和规范发展地方性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地方性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乡镇银行,目的在于强化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地方中小企业的力度,起到一些大银行和信用社不能起到的功用。地方性中小银行与大银行相比,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主的了解程度相对深入,具有信息优势,有助于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浙江近几年实施新政,将一些城市信用社改建为区域性商业银行,将一些农村信用社改建为村镇分行,加快了中小金融机构的运行步伐,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目前仍处于摸索之中,金融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金融供给的作用机理还十分有限。就地方性中小银行存续与发展而言,今后发展的重点在于:一是对地方性中小银行的设立与运行要界定其身份与定位,明确其经营范围与发展方向,积极发挥其“贷小”的优势,在后续发展中有意识地约束对其他贷款种类的盲目扩张;二是积极创设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品种,适应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短、小、频、急”等特点;三是要因势利导,不能一哄而上,真正发挥地方中小银行在服务民营中小企业中的信息、区位和监督层面的比较优势。

(2)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资本市场供给功效

应当看到,政府通过规章形式引导与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具有现实价值。由于主板市场的市场定位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板则定位于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板市场(场外市场)具体操作细节不完善,其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均较弱。基于此,政府专门加快推进了创业板市场建设,以配合2004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的中小企业板,发行股票融资,共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资金渠道,意图扭转那些素质优良且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今后在推进创业板市场发展上,应充分考虑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在企业成长性和创新性方面做出特色。

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摸索经验,颁布具体直接的优惠政策,鼓励优秀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从而为完善相应的制度运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参照企业上市标准,对管辖企业进行全面梳理,以完善企业上市梯队。由区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和各镇、街道从中挑选40家初选企业,从中筛选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效益较好、有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作为全区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同时,对企业上市融资进行奖励。通过直接和具体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积极性,既实现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又有利于减轻银行信贷压力。

(3)创新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目前信贷融资中,银行追求的是财产抵押担保,既影响了银行的业务发展空间,又制约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人戏言,银行做的不是信贷业务而是典当业务。要走出这一窘境,重在从制度层面创新抵押担保方式、融资产品创新和相应的合作机制。

其一,创新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目前,一些银行积极实施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方式,积极开展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如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推出“仓储浮动抵押贷款”,建行温州分行推出“网络联保贷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多种业务,都有助于解决民营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以股权质押融资为例,浙江、上海、深圳以及青岛等地均有数量庞大的股权质押融资登记。2008年6月,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的特殊时期,浙江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截至2009年3月底,全省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36户,出质数额达131.7亿元,融资金额241.8亿元。股权出质登记户数、出质股权数额、融资金额3项均为全国前列[13]。从法制层面分析,开办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由于其价值的易变性、产权权利归属关系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产权冲突的可能性等,质押的风险相对较大,在权利实现过程中(折价、变卖和拍卖)也有别于财产抵押行为,同时,它还会涉及债务人与相关权益的第三人,利益关系较为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其二,适应性贷款品种推行。目前,各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一批小企业融资“拳头”产品、特色产品,如建设银行的“速贷通”与“成长之路”、交通银行的“展业通”、招商银行的“专业市场贷”、华夏银行的“接力贷”和“增值贷”。这些适应性贷款品种具有较强的金融创新功能。具体体现在贷款业务流程简化、以短期贷款为主,且通常设定贷款数额上限、贷款的条件和门槛大大降低等特点上,较好地适应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如以“成长之路”与“增值贷”为例,建设银行推行的“成长之路”是专为企业信息充分、信用记录良好、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成长型小企业提供全程持续支持的信贷产品。它的服务对象及范围涵盖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的优质成长型小企业公司法人。华夏银行推出的“增值贷”是对已有信贷业务关系的优质小企业客户,在其主贷期间,为解决其临时资金短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按主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再发放一部分贷款,由于属贷款增值服务性质,不需重复提供资料,审批程序大大简化,在实践中获得了众多中小企业的欢迎。但是,应当看到,针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适应性贷款品种推行,其实质是实施与普通型货款不同的信贷业务流程,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强化其针对性与简便性,处理不好也会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因此,从制度创新的层面作深层次思考的是,民营中小企业适应性贷款品种的种类如何合理确定,企业融资收益与银行经营风险怎样衡平,以及银行推行适应性贷款品种的风险如何防范。这将直接影响到适应性贷款品种推行的效率与安全问题。

其三,探索政银合作新模式。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在推行将财政资金专储于商业银行的做法,通过放大效应,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如目前浙江省的永嘉、乐清等地已经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此项业务,可为单户中小企业提供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政银合作的另一个模式是政府积极出台政策,实施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与推荐。如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始实施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来,已通过1275家企业入选市级成长型中小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2008年共有918家微小企业列入培育库,政府将这批成长型中小企业推荐给各银行和担保机构,在融资方面重点支持它们上规模、上档次。这种制度设计的价值意义在于通过政府平台搭建了银企合作中的信息对称问题,减少了因融资征信所产生的交易环节和交易费用。但处理不好也会产生风险,如在政府财政资金专储中,过去曾经发生过政府将财政资金以委托贷款形式出借给中小企业而引发收贷风险,为防止重蹈覆辙,需要从政府、银行与中小企业三者之间建立起严格的资金运行体系与责任体系。

其四,探索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新模式。化解和防范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适应性贷款的可能风险,可探讨引进民营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和互荐、产品创新和整合,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集融资和保险于一身的全面金融服务。该项融资创新业务在制度设计层面应注重合作的共赢性和风险共担性原则。

3.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法制化调控路径

(1)完善融资征信与担保制度,降低融资交易成本

第一,建立以征信系统为内容的企业(家)信用制度。通过探索中小企业“信息显示与传递”机制,以此来扭转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前景、违约概率等私人信息基本处于“无知”或“猜测”状态。就全国层面而言,截至2010年2月底,征信系统共完善与商业银行不存在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档案201.1万份;累计已有10万户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1.8万亿元[14]。今后的目标应是逐步搭建起一个以人民银行现有“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与地方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对接,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最终实现信用信息查询共享化、服务社会化、评级制度化、标准统一化、结果发布权威化。

第二,加大信用监督,拉大信用企业与背信企业的利益差距。应建立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主体,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而对获取贷款后出现违约、贷款证转借、挪用贷款资金等现象的,取消授信额度,并纳入风险客户考核,直至全部收回贷款和不再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同时针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区不同情况,对信用主体实行不同的利率优惠措施。

第三,推动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逐步构建政府引导型、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相结合,担保机构、再担保和担保基金相结合的多元化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首先,对现有担保公司重组、兼并、增资扩股,或者采用由行业协会和政府共同担保等形式,发展壮大商业性担保机构;其次,组建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散担保公司风险;最后,引导有意愿有能力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互助基金”,以取得“抱团取暖”效应。有学者从国家监督与自治团体监督角度的研究表明,“小团体与个人之间的近距离使之比国家机关更具有发现越轨举动的能力,它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可能胜于迟钝的、往往具有官僚主义作风的国家机关,人们的有些行为可能轻易地躲避国家机关的制裁,但却难以躲避团体的监督”[15]。

(2)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强化民间资本供给效果

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与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需求分不开的。它的存在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理性的选择是引导和规范。央行发布的《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首次表态让民间借贷合法化,被视为金融突破信号,它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指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与发展,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结构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但是从国家制定法层面对之做出明确的规定,无疑更具有指引效果。今后的方向应是具体细化对民间借贷的操作规范,给民间借贷行为予以明确指引。针对民间借贷重点及容易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如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应推出《放贷人条例》,允许个人和企业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引导其向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能吸纳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外的巨大的民间资本,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操作空间,尤其是对于民间资本比较活跃的江浙等东南沿海地区,其效应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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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政:金融创新的制度基础与法律路径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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