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改革:问题、路向及制度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街道办事处论文,条件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2)04-0059-05
当前,中国设区的城市普遍实行“两级政府、三级行政、四级落实”管理体制,即在区政府之下设置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并依靠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2011年8月,安徽省铜陵市在全市范围内撤销街道办事处,转而实施“两级政府、三级落实”体制,在减少城市行政层级设置上做出了积极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有利于提升基层办事和公共服务效率,也顺应了行政组织扁平化发展的基本趋势。
为完善城市基层治理结构,近年来,北京、南京、贵阳、黄石等城市都在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从各地的试点情况看,一些城市撤销街道办事处以后,又成立了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它仍然承担着原街道办事处履行的职能。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综合配套改革,致使撤销街道办事处仅是流于形式。本研究在对街道管理体制的问题和改革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就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前置性改革进行探索。
一、街道-居委会体制面临的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传统单位制的影响逐渐弱化,中国城市基层治理开始强化街道和居委会的功能和作用。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基层管理实行以“单位制”为主,以街道-居委会体制(简称“街居制”)为辅。从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初衷看,它主要负责对社会“闲散”人员进行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被纳入单位管理体制之下,人们高度依赖于所在单位获取资源,游离于单位体制之外的社会人员数量很小,因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也就成为辅助性的体制安排。
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将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外移给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承担。随着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多,街道办事处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却越来越重。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拥有的公共资源有限。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强化基层组织体系,大中城市纷纷推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体制,即在市、区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强化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并将居委会纳入基层管理体系。当前,“街居制”在运作中存在一些深层矛盾:
首先,街道办事处运作缺少法律依据。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负责办理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委会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三项职能。当前,在“两级政府、三级行政、四级落实”体制下,街道办事处被赋予相当于一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它与区政府几乎所有部门都存在对接关系,远远超出了派出机关的职能范围和承载能力。随着职能的扩展,街道办事处的规模也在不断膨胀。目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普遍超过50人。根据我们对北京市43个街道办事处的调研结果,各街道办事处纳入行政和事业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均超过100人。2009年,全国人大宣布废止《街道办事处条例》,这使“街居制”管理失却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其次,街道办事处普遍存在“责大权小”问题。虽然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范围和组织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履行职责的权力和资源配置并没有显著变化。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权力来自于上级政府授予,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街道办事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资格,重要的管理资源和执法权力仍由“条条”掌控。虽然目前很多区级职能部门也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工作,但这只是一种行政委托,街道办事处接受的只是职责,不是独立的行政执法权。有些区级职能部门在街道层面另设有派出机构,这些机构直接受上级部门领导,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街道办事处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只能通过协调方式“请求”这些机构配合开展工作。
再者,“街居制”管理与居委会的法定地位存在矛盾。在“街居制”下,街道承担着区级交办的大量行政事务,包括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经济发展、优抚救济、社会治安、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调节、群众生活等。为履行职责,一些街道办事处在社区设置工作站,负责提供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居民服务职能。同时,街道办事处还将自己承担的很多职责转手推给居委会。居委会主要依赖于街道获取资源,整天忙于完成街道交办的事项,包括信息采集、数据统计、问卷调查、工作检查等,致使居委会在工作内容和方式上都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理上讲,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体制下,居委会实际上变成了街道办事处的“腿”,其法律地位被悬空,难以切实保障居民自治权利。
二、当前城市基层治理改革的几种思路
当前,“街居制”在实际运作中面临缺乏法律依据、责大权小、与居委会关系难以理顺等现实困境。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一直关注“街居制”改革,主要观点有以下四种:
一是主张把街道办事处建成一级政府,实行“三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针对街道办事处在运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一些学者提出,随着城市基层管理事务日益复杂,市辖区政府纷纷向街道办事处下放权力,有必要将街道办事处“由虚到实”建成一级政府①。他们认为,当前,中国社区自治组织发育滞后,难以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街道层次设置基层政府,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②。
二是主张实行“虚区实街”,即把街道办事处改为基层政府,把区一级变成派出机关。鉴于区政府的管辖范围较大,辖区人口众多,居民与区政府的联系较少,一些学者提出,适当合并街道办事处,在扩大街道管辖范围的基础上,在街道层次设置基层政府;同时,将目前的区政府改为市级派出机关,构建新的“两级政府”③。
三是主张维持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性质,同时强化综合协调职能。一些学者认为,街道办事处是政府与社会的结合点,它既是行政组织又是社区组织,既承担行政职能又统筹社区管理,问题在于街道办事处的权责配置不合理。为此,他们提出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职能部门的关系,剥离街道办事处的专业化管理职能,强化综合协调职能;街道办事处主要发挥“组织者、倡导者、指导者和参加者”角色,调动多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④。
四是主张撤销街道办事处,把区的管辖范围划小,由区政府直接指导社区建设,实行“二级政府、二级管理”体制。为化解区级职能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在权责配置上的矛盾,一些学者建议撤销街道办事处,区级职能部门直接下沉到社区,面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⑤。撤销街道办事处以后,区政府直接与居民打交道,从而真正成为基层政府。
上述几种观点中,第一种看法有悖于行政组织扁平化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国际上城市管理的通行做法。发达国家的城市管理普遍只设有市级政府,实行集权化管理;一些大都市的辖区范围较大,也仅设置区域性的行政机构,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存在并发挥作用。中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设有市、区两级政府,没有必要再把街道办事处变成基层政府。第二种意见主张“虚区实街”,这需要修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制度变革的成本极高,缺少现实可操作性。同时,“虚区实街”在实质上也没有减少行政层级。第三种看法在逻辑上存在悖论,提升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协调职能,这与派出机构的法定地位具有冲突⑥。第四种意见以社区建设取代街道办事处,它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直接送到社区,既可减少中间层次,又有助于提升政府回应性和公共服务效率。笔者认为,这一思路具有科学性,它为城市基层治理变革指明了方向。
三、撤销街道办事处的综合效应分析
由于“街居制”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上述问题,近年来,北京市石景山区、南京市白下区、贵阳市小河区、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等纷纷试点撤销街道办事处,探索构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其中,安徽省铜陵市率先在全市范围内撤销街道办事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撤销街道办事处的同时,铜陵市综合考量交通、环境、面积、人口等因素,把原来的61个社区整合为23个。社区设置党工委、居委会和服务中心,分别承担领导、自治和服务职能。改革后,街道原承担的工商、质检、城管执法等职能收归区级职能部门,而社会管理、居民事务等职能委托或转交给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可在社区直接办理民政、社保、计划生育等事务。由于减少了街道办事处这个层次,它缩短了居民申请低保、廉租房等事项的复核和审批环节。
概言之,撤销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效应在于:
首先,有利于减少行政层级。扁平化管理是现代行政体制的基本诉求,它通过减少管理层次,合并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起直接的沟通、联系和服务渠道。纵观发达国家的城市治理,除纽约、东京、巴黎等极少数大城市设有二级行政区之外,市政管理普遍都只设一级行政,即由市政府全面负责公共服务供给。比较而言,中国城市治理行政层级设置较多。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发挥着“准政府”职能。撤销街道办事处以后,城市治理将从“两级政府、三级行政、四级落实”走向“两级政府、三级落实”。
其次,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行政学的基本原理,行政层级与行政成本呈正相关关系,管理环节与行政效率呈负相关关系。每增加一个行政层级,需要增设很多机构和公务人员。作为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分担了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同时也增加了行政编制和财政支出。近年来,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都呈扩张态势。撤销街道办事处以后,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在社区设置工作站,或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委托社区组织面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随着管理层级的减少,相应的人员编制和财政开支都会下降。
再次,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从“街居制”的实际运作看,近年来,街道办事处普遍在社区设置服务站,依靠社区工作者提供便民服务。城市基层治理层次设置过多,导致管理流程很长,行政效率自然也受影响。撤销街道办事处以后,居民可通过社区工作站或社区服务中心申请社会保障、廉租房等公共服务,也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区级职能部门。
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如果不进行配套性改革,撤销街道办事处势必面临管理难题:
首先,如果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大部门体制改革,减少了中间层次后,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将失去承受层和落实层;其次,如果不在行政区划和社区合并上推进配套改革,撤销街道办事处以后,一些区政府将面临管理幅度过大问题;再次,如果不培育社会组织,不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社区服务中心将会变成社区层面的“街道办事处”;最后,如果不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有可能会弱化党的领导,社区居民也可能受制于物业公司等市场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社区的改革实践表明,撤销街道办事处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如果配套制度没有推进,街道办事处改革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石景山区原八宝山地区的人口急剧膨胀,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压力不断增大。2003年,石景山区将原八宝山街道办事处辖区的一部分划出来,增设鲁谷社区,成为北京市唯一的“街道级”社区。鲁谷社区试图剥离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交办的管理职能,改由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置派出机构履行职责,或委托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然而,由于配套体制没有变化,鲁谷社区名为“社区”,实际运作与街道办事处差不多。
四、撤销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制度条件
撤销街道办事处,前提是要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1.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
撤销街道办事处,首当其冲的是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设置综合性行政部门,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派出机构数量和行政协调成本。目前,城市政府仍普遍存在职能划分过细、部门设置过多问题。如果仅仅立足于减少行政层级,而不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撤销街道办事处以后,各个职能部门就会寻求社区组织承担具体责任。基于规模效益考虑,社区服务中心也乐意与多个职能部门对接,这样就会导致社区行政化。大部门体制把职能相近或交叉较多的行政机构合并为一个部门,以部门内协调取代跨部门协调,它既减少了社区层面的统筹协调需求,也为各部门直接进入社区、设立社区工作站提供了可能性。这样,社区工作站直接面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就失却了存在的必要性。
2.调整行政区划和社区规模
近年来,为加快新城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核,保护老城区,很多城市通过城区合并和行政区划调整,组建更大规模的市辖区。市辖区的地域面积过大、管理幅度过宽,在实际运作中就不得不增设行政层级,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当前,中国城市治理在管理幅度上普遍存在“上窄下宽”问题,市辖区的数量远远小于区内设置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数量。目前,有的地级市只管辖1个区,直辖市的市辖区也不超过20个;而区之下设置的街道办事处,有的多达40-50个、社区数量更是达到几百个。为保持合理的管理幅度,大城市在启动街道办事处改革之前,有必要调整行政区划,适当增加市辖区数量;同时,适当合并社区,扩大社区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
3.完善社区治理结构
目前,在城市基层治理结构中,街道办事处发挥统筹兼顾和综合协调职能。撤销街道办事处后,其承担的城管执法、工商管理、社会保障等职能将上收到区政府,而便民服务职能则会转交或委托社区组织承担。为提升社区治理能力,需要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明确界定社区党工委、工作站、服务中心、居委会的职责分工。作为区党委的派出机构,社区党工委发挥领导和协调各方的作用;社区工作站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面向社区设立,为居民提供“一站式”审批和公共服务;社区服务中心自主开展社区服务,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公共服务;居委会主要履行居民自治功能,同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4.培育公益性社区组织
社区服务具有多样性,它既包括公共服务,也包括商业服务和公益服务。其中公共服务属于无偿服务,主要由政府负责提供;商业服务属于营利性服务,遵循“使用者付费”原则,由市场主体负责提供;公益服务介于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之间,主要由非营利组织提供。社区处于城市治理的基层领域,政府配置的公共服务资源有限。目前,由于社区组织发育滞后,公益服务资源也很匮乏。社区遇到问题只能往上反映,政府重视就能解决,不重视就只能一拖再拖。撤销街道办事处以后,为提升社区服务能力,有必要培育公益性社区组织,建设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政府可通过政策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公益性组织发展,发挥它们在邻里关照、教育文化、康乐健身、助残养老等领域的独特功能。
5.改革公共服务供给
在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下,街道办事处承担了政府交办的大量公共服务项目。借鉴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经验,可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合作方式,拓展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为撤销街道办事处创造条件。一方面,政府可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外包形式,由企业提供保洁、绿化、养老等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与社区组织合作,通过政府购买形式,委托社区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例如,政府可与居委会合作,成立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工作者承担环境整治、社保申请、计划生育、各类代收代订、统计调查等事务;政府也可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合作,提供青少年教育、社区文化、体育健身等服务。
总之,撤销街道办事处是顺应城市治理结构扁平化的内在要求,它代表着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是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推进社区自治的必由之路。街道办事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既涉及机构撤销和人员安置问题,也涉及部门合并、区划调整、社区治理结构重塑等配套改革。对于中小城市来讲,由于城区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大,撤销街道办事处面临的挑战相对较小。对于大城市来讲,由于牵涉因素较多,为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可先着手试点工作,一边总结经验,一边推进配套改革,待条件成熟时再整体推进。
注释:
①彭潇:《街道办事处改革与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人民论坛》2010年第4期。
②李荣娟、朱光喜:《将街道办事处建成一级政府的依据和构想》,《江汉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③浦兴祖:《特大城市城区管理体制的改革走向》,《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
④饶常林、常健:《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变迁与制度完善》,《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2期。
⑤何艳玲:《“社区”在哪里:城市社区建设走向的规范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⑥魏娜:《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