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中制度供给过剩及其补救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教育论文,路径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12)01-0146-06
人类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制度按照一定的方式组织和架构起来的。制度对人类的经济活动、政治生活和社会实践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都达成了共识。人们都无一例外地认识到:制度是刺激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率的有力杠杆。任何一个阶级、阶层、集团或组织的利益都要通过制度来维护与保障。制度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了国内外经济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兴趣和重视。那么,在道德教育中,制度供给的作用及其影响又是如何呢?
一、制度供给:道德教育有序开展的基础和保障
制度供给即制度的生产与创设,是指为规范人类行为而提供的行动范型和准则体系。“制度供给,就是通过给变革中的社会提供一种基本合理、公正、健全的制度体制,使社会确定一种基本的交往关系范型及其基本的行为规范体系,在这种交往关系范型中,合乎新社会同一体的善的行为不仅是美好的、应当被称赞的,而且同时也是有现实功用、能够给人们带来现实利益的。”[1](P107)人类社会创建和使用制度的初衷也正基于此。
道德教育的有序开展无法也不可能离开制度供给。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营造秩序,为道德自由的实现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体制。作为对个体行为的一种外在规范和约束,从表面上看,制度有悖于伦理与道德精神,剥夺了个体争取道德自由的权利,似乎无法取得人们的认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道德教育中,人们之所以认同、崇尚并敬畏制度,源于人类创设与革新制度的理性抉择:制度正义是制度存在的逻辑前提和道德基础,是形成稳定的道德秩序的基本担保。任何制度的出台与颁布,必须承受正义的检视,接受道德实践的验证。倘若制度丧失了道德的或正义的价值之维,那么人们就会用另一种更加公平、公正的制度取代它。由此,在道德教育中也就产生了制度的变迁、更改和废止。从发展的全局出发,人们调整制度的过程,就是使其更加合乎道德、合乎正义标准的历程,也是弘扬道德风尚、推动道德建设的发展过程。因此,制度具有指引与规范道德教育活动之效,是促进道德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外在辅应。人们对制度的遵循,实质上就是对制度所包摄的伦理道德精神的确认与践行,是涵养个体品行,提升个体道德境界的有效手段和形式。聚焦于当前社会现实,公民之所以尊崇制度,是基于制度契合了他们对道德的向往,满足和保障了他们追求道德自由的权益,是公民之间相互协作、公平竞争、互惠共赢的活动产物。“在形式上,多元民主社会中的制度整合是法律整合,是公民对于法律的服从,似乎并不要求公民对制度的认同,但在事实上却以公民对制度的认同为基础,并事实上会获得公民情感上的认同。这种情感上的认同缘于公民对基本制度与公民间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直接一致性感受,这种基本制度既是公民交往合作、合理互利的产物,又是公民的现实生活世界。”[1](P301)
与制度的外在规范有所不同,道德的本性在于启发个体内心的道德觉悟以实现道德自由。道德教育旨在唤醒个体内在的道德良知,在强大的善良意志的指引下达成道德自律。但道德自主的实现是有条件的,仅有善良意志是远远不够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批评康德只言善良意志的偏颇,指出了康德所谈的善良意志即使毫无实际效果但康德也心安理得的错误倾向。善良并不能拯救一切,我们不能脱离整个社会历史背景和制度秩序而空谈道德与道德教育。尤其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力量正处于分化、嬗变和整合之中,缺乏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善良意志和道德行为难以有效运营,客观上为道德失序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道德进步的羁绊。因此,加强制度供给便成为道德教育持续推进的重要维度。
二、道德教育中制度供给过剩的表现
道德教育呼唤制度供给,但在制度安排过程中,制度供给过剩也是不容忽视的常见现象。制度供给过剩,主要是指道德教育中低效的甚或是无效率的制度供给过量,即相对于需求而言,道德教育领域中的某些制度完全没有存在及运作的必要。制度供给过剩,不仅无以促进个体道德发展反而会加重他们的思想和精神负担。特别是用过剩的制度来维护守旧的社会格局、谋取不当利益以及为非道德行径辩护时,则易引发新的道德矛盾和伦理冲突,引发种种社会道德危机。然而人们在分析制度供需矛盾时,探讨较多的是制度供给的不足,而对制度供给过剩的研究相对匮乏,因此深有必要对之进行分析说明,以便在今后构想和规划制度安排时有所警惕和侧重。
(一)制度供给的泛化
道德教育中的制度供给,并非越多越好。倘若制度供给过剩,只看制度的数量而不注重质量,太多的制度条款、繁文缛节、条条框框则将个体置于被支配和被控制的依附性地位,成为制约个体道德发展的枷锁。然而,现实社会上的一些机构和组织出于高效运作的需求,泛化了道德教育管理中制度的功用,形成了制度制订越多,就愈易提升道德教育效率的褊狭认知。于是乎,制度供给的界限逐渐被打破,名目繁多、标准不一的多余制度如雨后春笋般的层出不穷,形成了正式制度过剩的不良情形,严重影响道德教育的正常运行。据有关媒体报道,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制度供给过剩尤为突出。如一些单位为了弘扬员工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加大和加快了建章立制工作,制定了众多制度和措施,实现了全覆盖、无缝隙、全天候的管理,试图营造一种爱岗敬业的环境氛围。诚然,一些诸如规范和引导员工行为的考核制度、惩罚制度以及责任制度是必要的。对这些制度的执行,可提高员工的爱岗敬业意识,也能促使他们尽职尽力地工作。但问题是,任何制度的供给都是有限度的。超出了一定限度,则适得其反。制度的重复供给,对员工太多、太细以及无休止的制度约束和限制,动则违规,极易引发员工对制度的信任危机,产生不遵守规章的念头,并想尽各种办法逃避制度的管制,实际上恰恰是钳制了单位员工的敬业意识和执行制度的自觉行为。在这种情境下,制度就从引导人性发展的手段变为压抑人性解放的枷锁。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富有创见地指出:“许多伟大的自由倡导者都始终不渝地强调着这样一个真理,即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绝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而且只有当个人通常都能被期望自愿遵奉某些原则时,强制才可能被减至最少限度。”[2](P72)
在学校的道德教育管理中,制度泛化的现象尤甚。教育工作者总是“用各种办法尽量把少年‘控制住’……不让他离开自己,怕他一旦单身独处时,就会在坏榜样和各种诱惑面前站不住脚”[3](P99)。不少中小学制定了这样的校园常规:实行全日制封闭管理,学生不穿校服不准进校,出入校门必须登记,在校期间禁止学生随便出入校门,因有重要事情确实需要外出时,必须持班主任和年级组长的批条方可放行,不准将衣物拿到校外洗、不准看与学习无关的材料等诸多条款。更有甚者,还有些学校规定每天必须举行升旗仪式,上课前和放学后都必须唱校园歌曲,少先队队歌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如有违者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这种为执行制度而执行制度的控制式、口号式的道德教育,以管理代替了教育,不仅不利于激发学生的道德情感,反而很容易引起他们的厌倦心理,于加强道德教育并无益处。诚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教育是人和人心灵上的最微妙的相互接触,如果我们希望自己的学生成长为有义务感和责任心的、善良而坚定的、温厚而严格的、热爱美好事物而仇恨丑恶行为的真正的公民,我们就应该真诚地对待他。”[3](P275)
人类在道德教育中创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推进道德自由,使自己生活得更好。然而,制度的泛化,不当制度的强制推行,过于频繁的规范和限制,却并没有使他们生活在秩序和幸福之中,反而限制了人类向道德自由挺进的步伐,其所带来的种种劣迹,不能不令人担忧。
(二)制度供给的异化
与泛化的制度供给有所不同,异化的制度供给不是制度数量的绝对过剩,而是相对数量的过剩,即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制度制定得太多了,而对于另一小部分人来说,却并不存在制度供给无效而过剩的迹象。此种“制度供给过剩是相对于公众而言的,对于制度的受益者(或既得利益者)来讲就不存在过剩的问题。既得利益者拼命地维护这些低效的或过时的制度是制度供给过剩这类现象持续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既得利益者通过种种手段来维护这些过剩的制度。其手段主要有,一是用其掌握的信息(而一般公众是难以得到这些信息的)并利用舆论为这些制度辩护。二是把本部门或本阶层的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似乎取消了这些制度就是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三是用游说甚至贿赂的办法来保留这些过剩的制度”[4](P10)。
以制度化管理的名义维护低效的制度,或者增加过剩制度的供给,进行权力寻租,追求不当利益,是既得利益者的惯用伎俩。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权力本位的社会,社会权力的本位在官不在民,而这种权力本身又是高度集中的,由此建立和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管理体制。深受历史传统的影响,直至今天,这种以高度集权为标志的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仍然以一种“潜规则”的形式发挥作用,这是导致制度供给异化的极为重要的原因。部分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利用其所拥有的制定和执行制度的权力,违反法定程序,无视规则,亵渎规则,滥用职权,恶意执法,将公权化为私权,变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据有关资料披露,一些机关单位的官员和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所辖范围内恣意增设门槛,制定“霸王条款”,增加办事环节,将办事程序复杂化。很明显,审批环节越多,盖章就越多,办事效率也就越低。但问题的严重性远远不止于此。在一些部门机关的刻意刁难下,一些见机行事的办事者学会了拉关系、走后门,甚至在情愿或不情愿的意识下也学会了使用欺骗、行贿与受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制度供给的异化,吞噬了部分官员的道德良知,自尊的丧失和自私的泛滥是他们背离道德、丧失德性的催化剂,并一步步走向腐化和堕落。在李承贵教授看来,制度缺陷导致的人的德性丧失,可分为“良性丧失”和“恶性丧失”两种。他指出:“所谓良性丧失是指德性没有完全丧失,只是因为利欲的、制度的或关系的原因而暂时表现不出来。具体包括:德性价值因为‘恶念’而彰显不出来;德性价值因为制度的影响而由积极变为消极;德性价值因为社会关系、人人关系的变更而部分丧失,等等。所谓恶性丧失是指德性完全变质,包括在现实生活中行恶、德性寄生的基础完全丧失等。”[5](P22)显然,这些官员的失德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恶性丧失”。
在学校领域,制度异化的情形也是俯拾皆是。与其他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制度异化所导致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彼增此消的腐败现象有所区别,学校道德教育中制度的异化,压制了学生向善的意志,远离了学生的现实生活和道德生活。不合理的、无效的规章制度制定太多,将学生从道德生活中剥离开来,使得学生成为制度的异化物,沦为受制度控制、摆弄和奴役的被动个体。这种控制行为是对道德的轻蔑与攻击,已经走向了道德的反面,既无法使学生体认和领悟道德的价值,也无助于他们对人生真谛的探索,心灵的净化、生命价值的体现与生存质量的提升更是无从谈起。
三、消解道德教育中制度供给过剩的路径选择
道德教育中制度供给过剩,严重违背了人们创设制度的初衷,无以奢求取得良好道德教育效果。制度安排的缺陷和人类道德的沦丧,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二者交织在一起,无疑是阻碍道德教育发展的“铜墙铁壁”。因此,做出得当的制度设计,预防和堵塞制度漏洞,通过制度德性引领个体的精神成长与道德发展,规范社会道德秩序,降低或根除道德失范的几率,就成为道德教育中制度建设的重要使命。
(一)强化制度供给的道德属性,提升制度文明建设的水准
诚如前述,制度供给是道德教育必须面对的外部环境。人类对终极关怀的追求、道德自律的实现需要借助某种外在的制度秩序予以确认和保障。没有科学、合理与有效的制度引导和制度约束,个体在社会活动中极易迷失道德航向,乃至误入歧途而不可自拔。而要保证制度供给之于道德教育的积极意义,首要的前提是制度设计要体现惩恶扬善的价值取向,即制度本身的合道德性和合伦理性。如果一个社会制度本身就善恶不分、美丑不辨,行善者遭人误解、尴尬不已,而作恶者却名利俱获、飞黄腾达,则容易败坏社会风气,人们就会变得更加自私自利,他们就不再以违反基本的道德规范而感到羞耻,损人利己行为也会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如此,社会道德必然走向堕落。“人类自进入国家社会时代以来,一切不平等、所有非道德和反道德因素与行为,都与规则(制度)的非道德或反道德倾向相关,并且都最终根源于规则(制度)的非道德和反道德倾向。人类社会要真正走向普遍道德主义,必须寻求规则(制度)道德化:规则(制度)道德建设是人类生存发展能走向普遍道德的根本前提。”[6](P5)因此,制度的供给必须契合伦理道德精神,本身内含道德品性,将协调物质活动、精神交往中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纳入制度,力戒非道德和反道德的过剩的制度安排。如此,方可通过制度德性引领道德教育活动,保障和促进个体德性的生成和社会道德的不断进步。
凸显制度供给的道德属性,用制度供给强化道德及道德建设,还需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制度文明建设的水准。道德是社会物质条件和制度文明的反映。物质文明为制度文明提供了与日俱增的物质基础和物质前提。物质文明的不断繁荣,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满足了人们对合理利益的追求,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义利观。道德从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是制度文明的重要内容。精神文明是制度文明的催化剂,为制度文明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精神文明对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要求,形成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机制,影响、制约和塑造着人们的行为,有助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制度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能将制度文明推向新的发展层次,方可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发展与道德传承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二)完善利益协调和监督机制,不断铲除制度性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在道德教育中,制度供给是以调节利益关系的形式而发挥其应有之用的。按照恩格斯的说法,任何一种道德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道德与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是道德的基础,道德表现为利益关系。从利益的角度,我们可把道德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追求个体利益的“利己”行为。如在经济学家看来,脱离了个体利益谈道德是虚假的、不合实际的道德。每一个经济活动主体都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在道德教育中应以维护个人利益为重心,社会利益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个体利益的需要。另一种是向往社会利益的“利他”行为。如在社会学家看来,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损害了社会利益,实际上损害的恰恰是个体利益。因此,道德教育应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中心,当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必须表现出“利他”行为,以社会利益为第一位。而要统筹兼顾,恰当处理利益分配中的“利他”与“利己”关系,需健全和完善利益的协调机制。“制度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也是一种整合机制,因为人们不同利益关系的协调,不仅使人们的相互合作成为可能,而且协调的目的在于使具有不同利益追求的人们的活动纳入社会整体发展的‘轨道’,把各种可能产生对抗、分裂的个体和团体力量整合形成为一种推动社会发展的‘合力’。”[7](P23~24)要按照劳动的数量、质量来确定利益分配制度,在适当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础上,寻求道德合作并达成某种动态的平衡,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道德秩序紊乱。此外,要化解利益纠纷,还需建立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分配制度和政策措施,构建适度的利益补偿机制,用以克服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和两极分化现象愈演愈烈的道德危机,在共同富裕中不断开拓道德文明的新境界。
在道德教育活动中,一些过剩制度的持续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和增进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而置集体利益和社会道德于不顾。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看,正是这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刺激了人们的生产热情,从而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前行。据此,黑格尔提出了“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的观点。马克思与恩格斯扬弃了黑格尔的这种观念,他们认识到了人性的自私并作了进一步解释,均认为恶仅是历史发展动力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8](P173)正是在这种卑劣的贪欲的驱使下,衍生了过剩的制度,由此出现了制度性腐败。“所谓制度性腐败,由于社会结构的内在构成所造成的社会制度体制的内在缺陷,以及由这种社会结构及制度体制内在缺陷所进一步规定的社会权利与义务及社会利益分配、社会系统整合方式与运作方式的缺陷,而导致的权力腐败现象。”[1](P245)由于权力是腐败的载体,是非道德行为的催化剂,因此,为了防止特权人物凭借过剩制度进行腐败行为,必须树立约权意识和制度监督意识,健全必要的配套制度,形成权力制衡机制,规范执法,严格执纪,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良行为,铲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制度性投机土壤,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惩治腐败,让制度成为个体道德成长以及弘扬社会风尚的有益资源。
(三)按照道德需求变更制度,与时俱进地推进制度创新
鉴于道德教育中制度供给过剩所带来的弊病,不少研究者在探寻对策时开始抵牾制度,形成了制度本身就是不道德的错误认识,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自是无法有效解决道德困惑与制度漏洞。道德教育对秩序的诉求,决定了其无法摆脱对制度的依赖。对制度的设计与制定,也势必成为人类社会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以推进道德教育的基本职能。因此,必须消除钳制道德发展的思维和制度障碍,树立按照道德需求变更制度的思维意识,将制度供给纳入道德范畴,剔除过时的、不合理的、非正义的制度供给,创设和完善符合时代道德精神的制度机制,实现制度的除旧布新。对于制度的演变和创新,恩格斯的分析相当公允:“历史上依次更替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一些暂时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所发生的时代和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它不得不让位于更高的阶段,而这个更高的阶段也同样是要走向衰落和灭亡的。”[8](P212~213)也正是在此种过程中,道德与制度才能相互作用并获得长足发展。
按照道德需求与时俱进地推进制度创新,一方面,在理论层面,要结合时代特点,解放思想,修正和改变背离道德的制度安排,在批判继承中创设新的、尊重人性的、更能激励人们尤其是学生的道德行为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条规范,就其本身而言,都只是在特定的某种约定的条件下才是必须遵守的,既非普遍必然,又非永恒不变,只不过是事过境迁、与时俱进的东西。如果规范与做人的要求相背,则本来就不值得尊重;如果它与做人的要求相符,那么,实际上我们尊重的是人性的光辉而不是规范。可以说,规范的伦理价值永远是相对的,而人性的道德价值才是绝对的。”[9](P49)另一方面,在实践维度,要勇于变革,灵活运用,提升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充分发挥制度的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通过对制度的落实和贯彻,培育德性伦理,践履道德行为,促进个体尤其是未成年人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一如麦金太尔(Alasdair Chalmers MacIntyre)的洞见:“德性实践需要一种对时间、地点、方式是否恰当的判断能力,以及在恰当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做正当的事的能力。这种判断的实践并不是对各种规则墨守成规的运用。”[10](P189)如此,才能在制度创新中增强活力,方可实现道德与制度的良性互动,不断升华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精神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