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版业的规制方式及行业自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版业论文,日本论文,行业自律论文,规制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出版业在规制方式上的变化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为分界点的。二战前的日本,出版业和新闻、广播业同样,受到了来自政府的直接管制。在管制方式上,不仅有《出版法》等专门的法律,警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治安维持法》等法律对出版社做出禁止销售和没收出版物的处罚。正是出于这种对二战时言论统制政策的反省,战后的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了“保障集会、结社及言论、出版等一切形式的表现自由”,(21条第1款)并且“不允许对其进行检阅”。(21条第2款)这就意味着,在出版物公开销售之前,警察等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检查和阅览,不能对出版物做出停止销售的决定。与新闻和广播电视相比,出版业可以说是三者中间最自由的行业,这种自由表现在没有专门的法律和专门的政府监控部门,可以自由地设立出版社,可以自由地发行出版物等方面。然而,事实上在对出版物内容的表达方法上,国家的公权力还是以各种“合法”的方式对出版物进行间接的调控。之所以对合法二字使用引号,是因为这些调控方法在形式和手续上是合法和无懈可击的,但在参照宪法第21条的条款做出判断时,却能看出理念上的非合法性。例如文部省依据学校教育法对教科书实行“检定”及法院依据一般法对出版物做出禁止发行的决定等,都体现了这些行为与宪法第21条的根本精神“表现自由”及“禁止检阅”条款的矛盾性。
总体来说,日本公权力机关对出版业进行调控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其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使其符合公众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调控方法上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第一,法律调控,即以各种一般性法律对出版物的内容做出限制;第二,政府的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即文部省、法院和警察机关等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法对出版物实施监督;第三,行业的自律,即出版业通过自身的行业组织制定出行业必须遵守的伦理纲领并以此对出版活动进行自我约束。
一、法律调控
一般性法律对出版物内容的限制体现在保护青少年、对性表现的限制和对隐私权及个人名誉的保护三个方面。
1.对青少年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
在保护青少年的权益和身心健康方面,首先是日本各地方政府为了取缔色情杂志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纷纷制定了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对包含了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性表现及残酷的表现等内容的作品的销售、借阅等做出了限制。例如在《东京青少年的健全育成条例》中,对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图书及电影的定义为:“明显地刺激了青少年的性情绪,或者显著地助长了青少年的残虐性等有可能阻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容。”被指定为有危害性的图书和电影的种类包括了书籍、杂志、文章、图画、照片、录像带及VCD盘和电影胶片等,报纸、电视和广播没有被列入其中。对于被指定为有危害性的图书,除了规定不允许向青少年进行销售、散发和借阅以外,也不允许给青少年以接触和阅览的机会。对于违反条例和无视警告的人或团体,将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在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各自的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以后,日本政府也开始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并于1999年实施了《儿童买淫、亵渎儿童处罚法》①,该法在对出版物的规定方面,明确规定刊载了亵渎儿童内容② 的杂志等出版物将受到处罚,销售和散发这类出版物的从业人员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是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日本的少年法第61条在禁止对违法少年进行推测性报道的同时,还禁止公布少年的姓名、照片等特定内容,其目的是为了给少年重返社会创造条件。同法还在第22条中规定对少年审判是非公开的,禁止报道机关进入审判法庭。然而,对少年过于宽容的法律却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少年恶性犯罪的增加,近年来有关少年恶性犯罪的案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不断地被媒体报道,少年犯罪的受害者公开表达对量刑过轻的不满,公众也纷纷质疑法律的公正性问题。2003年12月警察机关开始放松管制,允许报道机关对逃跑中的恶性少年犯罪的罪犯进行真名实姓、公开罪犯照片的报道。
2.对性描写的限制
对于性描写的限制是通过刑法来实现的。在某一文章、绘画、照片或电影被认定为是猥亵作品之后,刑法第175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散发、销售猥亵文章、书籍及图画等作品,或者是进行公然展示的人或组织,将被处以2年以下的徒刑或2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销售为目的,持有这些猥亵作品的人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在对猥亵作品的定义上,则依据了最高法院在1951年对“星期天娱乐事件”一案中对猥亵作品的认识。在该判决中,提出了“猥亵”的三要素:①故意地唤起或刺激他人性的欲望;②损害了普通人的正常的性方面的羞耻心;③与善良的性道德观念相抵触。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日本开始流行拍摄和出版裸体写真集。1991年日本著名的摄影家篠山纪信拍摄了模特樋口可南子的裸体写真集以后,包括岛田阳子、松尾嘉代在内的日本著名女演员也纷纷出版了各自的写真集。针对这种情况,日本警视厅保安科对出版写真集的出版社提出了警告,要求其进行自我约束并停止继续出版这类出版物,1994年还以出版猥亵作品为由逮捕了出版社的社长并对销售公司进行了公开搜查。
对于作品猥亵性的判断实际上是以社会的良识和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标准的,这一标准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总体趋势是趋向逐渐放松衡量的标准并从对文字作品的限制转向对照片、绘画作品的取缔方面。
3.对隐私权和名誉的保护
对于个人名誉的保护体现在日本宪法第13条和刑法第230条中。宪法第13条规定,“所有的公民作为个人都将受到尊重。公民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不违反公共福祉利益的前提之下,在立法和国家政治方面都有必要受到最大的尊重。”与此同时,刑法第230条就诋毁名誉罪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公然提出事实诋毁他人名誉的人或组织,不管所提出事实是否存在,都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精神损失费根据民法第710条规定进行处理)
与以执法部门警视厅为主体进行的保护青少年及限制性描写的强制性手段不同,对隐私权和名誉的保护是以司法机关各级法院为主体展开的,它要求各级法院通过对各种诉讼进行判决及根据民法做出裁决,向被害者支付精神损失赔偿以体现保护个人名誉的理念。这种案例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为对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视为犯人的报道方式。在案件的真正犯人尚未确定之前,报道机构就开始了将其视为真正犯人的诋毁名誉的报道。然而当案件判决时,嫌疑人并非真正犯人的判决结果势必使报道机构陷入尴尬的境地并受到控告。最为突出的例子为因为杀害妻子的嫌疑被起诉的被告人三浦和义以诋毁名誉罪从1984年到1994年末对周刊杂志、电视台、报纸的各类报道进行了超过200件的提诉,在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120件判决中,媒体方为42胜78败,胜诉率只有35%,这充分暴露了媒体在犯罪报道方面的问题,也为后来犯罪报道方式的改善提供了契机。进入21世纪,周刊类杂志又创下了日本大众媒体界因诋毁名誉而进行赔偿的赔偿额最高记录。2000年5月,周刊画报《FORCUS》报道了熊本市医疗团体理事长夫人等4人的交通事故死亡存在着理事长因保险金而杀人的嫌疑。在2003年10月30日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中,周刊画报因诋毁名誉罪被判处支付赔偿费1980万日元。
第二类案例为对与刑事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嫌疑犯的家属或非公众人物进行的展示生活细节和个人隐私的报道方式。最近发生的最为典型的案例为2004年3月日本著名政治家田中真纪子(原首相田中角荣的女儿)的女儿对刊载了个人私生活文章的杂志《周刊文春》进行的诉讼。该杂志对田中真纪子女儿的离婚问题进行了报道。作为政治家的田中真纪子是公众人物,然而她的女儿并非公众人物,对非公众人物个人隐私的报道势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东京地方法院于3月16日做出的停止发行的判决正是体现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的司法理念。
第三类案例为对肖像权的侵犯。这类案件的典型事例是周刊画报的摄影记者在没有得到对方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偷拍并将拍摄的照片刊载在杂志上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在肖像权问题上的判决,肖像权作为个人私生活自由权之一,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容貌和姿态进行拍摄。
二、公权力的介入
对出版业有约束力的公权力机构主要有政府机关的文部省、执法部门的警视厅和司法机关的各级法院。这些公权力的介入都是依法进行的,因此具有完全的合法性。警视厅和司法机关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执行达到上述的“法律调控”的目的。而文部省对出版界的影响则集中表现在对教科书的审定制度方面。
现行的教科书审定制度是根据1947年颁布的学校教育法制定的。③ 这一法律规定,民间出版社的教科书必须提交给文部省进行审定并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发行。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必须遵循日本学校的教学基准——《学习指导要领》及《教学用图书审定基准》④ 等进行。在出版社的教科书编写工作完成以后,出版社须把教科书样本提交给文部省并申请得到审定。在文部省,由教科书图书审定调查审议会依据《教学用图书审定基准》对教科书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审议会的意见反馈,文部省会通知出版社对不合适的措辞进行再次修改。修改后的教科书再次由审议会进行审议,如果认为不恰当的地方都已经修改完毕,就可以向文部省提出报告,并由文部省来决定审定是否通过。
日本自古以来就保持着重视教育的传统,各个时代的政府一向认为“教育是百年大计”,而教科书又是教育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具,对教科书的控制即意味着对下一代思想的控制。二战结束以后,虽然政府不再直接编写教科书,但却通过教科书审定制度获得了教科书的审定和发行许可权,从而继续了对教科书的控制政策。
三、自主规制
行业内部的自主规制是指出版社、销售公司和书店通过各自行业公认的认识和独立自主的判断来对各自行业进行规制的方式。采用这一方式的目的在于以自我防卫的形式预先消除内部隐患,不给公权力机关以介入行业内部事务的借口,进而维护出版业的独立性。
行业内部的自主规制是通过行业团体的活动和出版社、经销公司及书店的独自判断来进行的。出版行业中最具影响力的四个团体为:日本杂志协会、日本书籍出版协会、日本出版销售协会和日本书店商业工会联合会。这四个出版团体都制定了各自的伦理纲领——《杂志编辑伦理纲领》、《出版伦理纲领》、《出版物经销伦理纲领》和《出版销售伦理纲领》,其中的《出版伦理纲领》是日本书籍出版协会和日本杂志协会共同制定的。除此之外,日本杂志广告协会还制定了《杂志广告伦理纲领》,进行杂志广告方面的自我约束。
在《出版伦理纲领》中,提出了在为国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还要坚持言论出版的自由并尊重个人名誉的主张。《杂志编辑伦理纲领》则从言论报道的自由及尊重人权与名誉、尊重法律、尊重社会风俗、保持品位五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出版物经销伦理纲领》是经销企业在职业理想、尊重公共利益及与出版界的共存共荣三个方面提出的伦理准则。《出版销售伦理纲领》则是书店业同仁为实现公益的使命而提出的拒绝有害出版物、尊重言论出版自由和维护公正销售秩序的宣言书。
出版四团体在拥有各自伦理纲领的同时,在“青少年与伦理”的问题上,还于1963年12月成立了出版伦理协议会,并从保护青少年的角度对各团体的构成会员提出各种劝告和建议,敦促各社遵守伦理纲领。在对外接触上,则和全国的要求强化出版物管理的青少年团体、地方政府及治安当局进行广泛的协商和交流,在听取对方意见的同时也努力增进对方对“出版的自由和责任”的理解,从而营造有利于出版社顺利发展的氛围。
出版界在通过协会、协议会等组织进行业界内部伦理和道德自我约束的同时,大型出版社、经销商及书店还为了确保读者购书时间上的公平性,自主地确立了“同一地区同时间销售”的原则。作为大型出版社的小学馆、讲谈社、集英社,它们都出版着发行量超过100万份的周刊漫画杂志,这些杂志一旦被放到书店的书架上,立刻会引起希望尽早得到这些杂志的青少年们的抢购。各出版社虽然指定了销售日期,而对于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来说,经常有青少年为了早几个小时看到自己喜爱的漫画杂志不惜深夜凌晨来购买,这显然影响了青少年的作息时间。为了杜绝这一现象,这些大型出版社进行自主规制,在人口密集的首都圈,指定各便利店要在销售日的早晨5点才能开始销售。作为经销商,通常是先把大量发行的月刊杂志发送到偏远地区,以使这些地区的居民能够和大都市的居民一样在同一天买到自己喜爱的杂志。
除了上述三种自主规制的方式以外,社会各类组织和团体也会对出版业施加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不仅来源于党派或右翼团体等政治组织,也来源于市民团体或广告机构,其中最典型的运动为1990年夏季的由家长和主妇组成的市民团体发起的“反对有性描写的漫画”运动,在这场波及全国的运动中,出版社纷纷进行了取消销售计划、停刊和强化审阅等自主规制,同时作为销售主要场所的全国便利店也自觉地对有害漫画采取了停止销售的措施。
总体来说,日本的规制方式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出版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协调的关系,虽然在各个细部都存在着不甚合理的地方,但从整体上来看这种规制方式却维持了一种有序的自由。作为制度体系,总会存在着一些瑕疵,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日本在决定规制方式的时候,既注意吸收西方制度中以法律为制约基础的相对合理和先进的部分,又极其重视传统及东西方文化、道德基准的差异性,并以日本式的道德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正是在二者兼顾的基础之上,日本出版业形成了极具日本特色的以间接调控和行业自律为特征的双轨并行的规制方式。
注释:
①该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买淫的行为被视为亵渎儿童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②该法律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都定义在保护范围之中。亵渎儿童包括了在杂志中刊登未满18岁的少年裸体照片等的行为。
③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日本的教科书一般都是由政府编写的。
④该基准由文部科学省制定并公布,审定基准除了总则,也就是审查鉴定的基本方针以外,还由各课程的共通标准以及各课程的固有标准组成,每个标准由“范围及程度”、“选择/处理以及组织/分量”、“正确性以及表记/表现”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