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现代化的起飞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德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现代化的起飞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德国政治结构改革与现代化的腾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政治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因之其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关系处理得当,则推动经济的飞跃,社会的进步;解决不妥,只能起相反的作用。从这种辩证观点出发,利用翔实史料,论证了19世纪70年代,德国进行建立中央集权制、统一立法和健全各种法制、设立文官制度选拔人才,以及确立资产阶级民主的集中体现议会制等政治结构改革,从而在19世纪末得以实现现代化。

[关键词] 中央集权制;立法;文官制度;议会制

经济和政治分属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不同的领域。经济基础起决定的作用,不过有时政治的反作用力也很强大,甚至会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政治结构又是政治领域中的核心部分,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尤其显得格外突出。因此,不断调整改革政治结构,以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就成为当时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面临的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不管它愿意及意识到与否,历史发展总是无情地循着这一条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前进。

德国历史所走过的历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当然,推动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是多元性而绝非单一性,因为人类历史本身就是复杂多样的,加上自然界和其他因素对人类的影响和制约,情况更是如此。只是在具体的国家,在特定的时间里,原因的主次排列不同而已。如果不是这样来研究具体国度的具体问题,就会陷入教条的泥坑,或是无法解释清楚。但是,政治结构必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作相应的变革,从而推动社会历史的前进,这是一条最基本的规律。德国的政治结构改革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抵卸外敌入侵的需要。19世纪初,拿破仑军队侵入普鲁士,丧权辱国的耶拿战役使普鲁士统治者深感再不采取改革措施便不能维持其政权。可见,推动德国迈出现代化第一步的是来自外部因素的力量,它通过普鲁士这个农奴制已经腐朽了的机体内部而起作用,于是有了施泰因和哈登堡的从经济基础(废除农奴制)到上层建筑(官僚、市政、教育和军队等)的一系列改革,从而使国家有了长足的进步,因而恩格斯认为耶拿战役对德国“起了救命的作用”①。第二,国家统一的需要。当时政治上分裂的局面不仅无力抵御外敌入侵,而且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也难以壮大。这使资产阶级强烈地意识到德国必须统一,自己才有前途。1848年革命就是实现德国统一的一次尝试。可是由于资产阶级发育不良,力量薄弱,使这次尝试未能成功。封建统治者虽然取得了镇压革命的胜利,却也认识到,按照原来的模式继续统治下去是不行了。1850年普鲁士宪法的诞生便成为俾斯麦统一德国的政治基础。第三,经济发展的需要。德国统一后,俾斯麦在整个70年代进行的全面的政治改革促进了经济的腾飞。1834年“关税同盟”取代邦际间的关税壁垒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就是佐证。

本文仅就19世纪70年代德国政治变革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作初步探讨如下。

1 中央集权制政体的建立

在中世纪,德国是一个由许许多多小邦国联合组成的邦联制国家。各小邦的诸侯(后来成为君主)独立自主,地方分权的充分表现就是诸侯的封建割据,各邦对中央政权来说,即是地方政府,又是独立国家。正因为它们具有这双重身份,给统一带来了很大阻力:都不愿意放弃由来已久的自主权力。德国从“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建立(962年)之日起,凡欲国强民富的君主,他们首先想到的唯一补救办法,就是加强中央集权。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经济的强弱。

格里哥利七世以后,有选举皇帝权利的选帝侯,其选举目标往往集中在力量小,不足与之争雄的诸侯身上,自己便可乘机扩大权力和地盘。这样,便逐渐形成中央权力越来越小,地方权力愈来愈大的局面。“这些小邦独立自主已达到这样的程度:每当和‘最大的敌人’(当然是法国)交战时,总有某些小邦和法国国王结成同盟,公开地对自己的皇帝作战。”②1346年,查理四世即位,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他采取拉拢七个选帝侯的“和平共处”的办法,于1356年颁布了“黄金诏书”,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认了他们拥有本邦的司法、行政、关税和铸币的权力。这无异认可了封建割据的合法化。这一效果适得其反的做法,使一切中央集权的努力均付之东流,地方分权最终战胜了中央集权。

16世纪初,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萌芽,一场人民为争取社会、民族和宗教革新的反对现存封建制度的运动迅速蔓延。然而,宗教改革运动的结果却变成了诸侯抢劫和掠夺天主教会产业的运动,并酿成了一场新旧教(路德教和天主教)攫取地盘和权力的30年战争。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简直扩展成为第一次的欧洲大战③。这场战争使德意志帝国被抢得民穷财尽,气息奄奄,分裂成为300多个小诸侯国。皇帝几乎只剩下授予贵族称号的权力,帝国的陆军简直成为一群衣衫褴褛、骨瘦如柴的稻草人④。整个帝国只有一个累根斯堡帝国议会,这是一个用最无聊的闲谈来消磨时间的各邦公使大会,还有一个维茨拉尔帝国最高法院,来审理臣民控告官吏的案件,但从未听说过解决了什么案件⑤。此外,整个帝国再也没有什么全德性的政权机构了。30年战争使德国历史倒退了200年,即整整花了200年时间才恢复元气,而英法两国早已把德国抛到了后面。这种局面一直维系到法国大革命爆发。

1805年12月,拿破仑在维也纳以北的奥斯特里茨大败俄奥联军,奥地利被迫求和,签订了“普列斯堡和约”,除割让大片土地和赔款4000万法郎外,更为重要的是于1806年8月6日,正式宣布取消“神圣罗马帝国”称号。10月14日,法军又在耶拿大败普军,普鲁士丧失4万人。“提尔西特和约”的签订,使普鲁士失去了易北河以西的全部土地,赔款1亿法郎,同时还规定,此后普鲁士只能有4万人的常备军。“只是到这时,被赶到俄国边境的普鲁士政府才终于模糊地理解到,依靠经常处于被逐出自己家园的威胁之下的服徭役的农奴的子弟,是无法战胜自由的、占有土地的法国农民的子弟的。只是这时,普鲁士政府才觉察到,农民竟也是人,现在应该采取措施了”⑥。濒临覆灭的普鲁士政府首先想到的就是向农奴制这个毒瘤开刀。而被委以重任的施泰因首相的改革却是全面的,尽管改革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无疑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惊醒了资产阶级:德国必须统一,才能扫清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于是有了1830~1834年的自由主义运动和1848年的革命运动。这两次运动虽然都没有成功,但它们毕竟为俾斯麦完成统一任务揭开了序幕。积数百年来惨痛的历史教训,在1871年1月18日宣布统一的三个月内,于4月16日公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它开宗明义规定:帝国由25个邦组成,在此疆域范围内,帝国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高于各邦法律,首先把立法权抓在中央政府手里。为了使国家有充足的财政来源,削弱各邦分立主义,宪法作了非常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一是关税,帝国境内关税划一,一切税收均应归入国库(第33和38条)。二是统一度量衡与货币制度,有利于通商贸易,提高国际地位。三是把铁路收归国家统一管理,使国内交通畅行(第41和42条)。四是设立交通部统一管理邮政,其全部收入均归国家(第48和49条),海外贸易也属于国家管理之列。

宪法把行政权赋予了皇帝。他是海陆军最高统帅,有对外宣战媾和、签订条约、派遣使节、任免高级官吏、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对议案的最后审批等权力。鉴于兵不强、国不壮,屡受欺凌的教训,在军事方面,宪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每一个年满20岁的德国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实行义务兵役制,3年现役期,后4年为第一预备役,28~39岁退为第二后备役。军队人数为帝国总人口的1%,士兵和军队必须宣誓服从皇帝的命令。这一兵役制保证了军队的来源和国家的独立统一。总之,宪法集行政、立法大权于中央,它的集中体现者就是皇帝。皇帝则通过他所选任的首相作为全权代表,推动各项政策的实施。宪法对中央的权力是具体的,对地方的权力则是概括的。对各邦地方权力的限制,是中央集权的表现。

2 立法统一与健全,政治协调与经济齐步

统一之前,由于小邦各自为政,自然也就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立法。每走几里路,便有不同的票据法,不同的工业活动条件,到处都会碰到形式迥异的挑剔、官僚的刁难,甚至还常常受到行会的限制。此外,还有数不清的户籍法和居留限制,使资产阶级无法把他们所支配的足够的劳动力,投到那些能够给工业企业提供基础诸如有矿石、煤和水力的部门去。

除繁多的工商立法外,各邦的货币、度量衡也五花八门,甚至在同一邦内就有两三种度量衡。这么多的钱币和度量衡,没有一种是国际市场上承认的。正因为这样,一些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和工业资本家,除使用国内的货币和度量衡外,还要使用国外的:棉线要用英磅来称,丝绸料子要用公尺来量,对外要用英镑、美元和法郎来计算。在货币流通受到这种限制的情况下,怎能产生大的信用机关呢?这里是古尔登纸币,那里是普鲁士塔勒,此外还有金塔勒,“新三分之二”塔勒,银行马克,流通马克,20古尔登币制,24古尔登币制……。而所有这一切又都是处在无限的行市计算和行市波动之中。要克服这一切,需要花多少力量、金钱和时间!对德国来说,“在今天,时间即金钱”⑦!

国家的统一,改革的进行,解决了上述一切难题。它立即从立法上清除这种混乱状态。

在金融工商立法方面,1871年12月和1873年7月,先后颁布了“德意志铸造金币条例”(共13条)和“帝国货币条例”(共18条),实行金本位制。统一货币马克的使用,自此,它便在市场上同英镑、法郎和美元发生了联系,从而消除了国际贸易的不便,德国的商人再也不用低头看人眼色行事而可以同外国商人平起平坐了。1875年银行法的公布,把普鲁士银行改为德意志银行,调整了各邦的财政,起到了限制各小邦银行的证券投机活动,保护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国家银行发挥了它的作用,到80年代后半期,全国金融业面目焕然一新。商法(共473条)则为商人立下了法规,让他们按照国家的法律安定地从事商业活动。保护关税法(1879年颁布)主要从刚刚统一的年轻的德国考虑,因为它的工业还处在发育成长时期,经不起英法等国的竞争,提高进口税率实际保护了德国民族工业得以顺利的发展。户籍法(1875年颁布,共85条)则起到了保证国家有稳定税收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国家各方面的建设。这样,在整个70年代,通过各项法制的建立,促进了经济的腾飞。

在司法方面,1871年5月颁布了刑法(共370条),1877年1月和2月初,又先后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各小邦无论是形式上的,或是实质性的各种各样的法规,从而减少了犯罪率,安定人民生活,这是资产阶级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所迫切需要的。实现了司法制度的统一。

在文化教育方面,众所周知,重视教育和教育事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状况的最好标尺。很难设想,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其教育却是落后的,因为人才是国家建设的栋梁,没有人才,经济繁荣的大厦是建立不起来的。古今中外英明的治国者都深谙这一道理。从整个德国来看,教育的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大致在17世纪,在国家还四分五裂,经济落后的状态下,此时各邦的一些大城市都自办学校培育人才。这一时期创办的学校,大都是初级学校(小学),如:萨克森、符腾堡、魏玛都曾公布过教育法令,以敦促父母送子女上学。至17世纪末,符腾堡已有小学250所,至18世纪中期,普鲁士创办的小学已达2000所之多。教育正在逐步摆脱教会的控制。

18世纪,德国经济有所进步,尤其是工场手工业,它需要大量具有专门知识的中等技术人员来为社会服务。因而在第二阶段,除兴办普通中学外,职业学校也有不少,除柏林、斯图加特、哥廷根、法兰克福、纽伦堡等大城市早在17世纪上半期已有中学外,威登堡、哈尔伯斯特、布列斯劳、洛斯多克和汉堡的职业学校尤多。在课程设置上,已由原先侧重宗教方面转而以自然科学和经济知识为主,适应了社会的需要。

1871年统一后,随着政治结构的改革,经济呈现出现代化的腾飞迹象,教育也随之进入了它的全新发展的第三阶段。可以说,教育的现代化步伐与工业化速度是协调的。这一时期教育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普及小学义务教育,扫除文盲,提高全民族素质。1872年,教育大臣法里克颁布了关于“国民教育及教师准备的一般法令”。这一法令的实施,整顿了教育体系。小学的学制由“三、四制”改为“四、四制”,即把初小三年高小四年均改为四年。至90年代,便在全德实现了小学普及义务教育。1891年曾颁布过这样的法令,禁止没有受过初等教育的13岁儿童进工厂作工。正是由于政府对普及教育的重视,据1890年统计,德国文盲人数已由10年前的1.59%下降为0.51%。而同一时期,法国文盲为9.5%,奥地利为30.8%,比利时为13.6%,荷兰为7.3%,瑞士是0.8%,意大利竟高达41.1%⑧。可见德国全民教育的普及程度。第二,设立多样化的中学,培养社会需要的各种中等技术人才。中学设有普通中学、职业学校、“中间学校”和补充教育学校四种。中间学校也叫特种普通教育学校,4年初小后可以直接升入中间学校,学制6年。中间学校毕业的学生不能进入一般普通中学,只能走进社会的大门——工作。职业中学分1、2、3年制三种,8年小学毕业后,或4年初小6年中间学校毕业后,就可以进入职业学校学习,它类似大学专科。补充教育学校,实际上是夜校,只要小学8年毕业后就可以进入夜校补习。从1892年起,又建立了三种中学:古典中学(也叫高等文理学校),这种学校专门学习古希腊文和古拉丁文;实科学校,只讲授拉丁文;高级实科学校,这类学校主要以学习数学、自然科学为主。上述三类学校的学制均为9年,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进入大学。可以说,这三类学校是为大学培养预备人才。据1905年统计,普鲁士有324所古典中学,100所实科中学,50所高级实科中学。此外还有古典预备中学和实科预备中学,这些预备中学,是为进入正规古典中学和实科中学而准备的。众多的学校,目的就在于为社会培养各级不同人才。第三,经济的腾飞,科技的发达,需要培养大批具有高等水平的教师、高科技人才。因而在这一时期,教育建设重点放在创办各种工科大学及综合性大学。继1386年第一所大学——海德堡大学建立之后(科隆大学建于1388年),几乎每个世纪都要建立几所大学。15世纪建立6所大学:莱比锡大学、罗斯托克大学、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弗赖堡大学、慕尼黑大学和蒂宾根大学。16世纪创办4所大学:马德尔堡大学、柯尼斯堡大学、耶拿大学和维尔茨堡大学。17世纪建立了3所:吉森大学、基尔大学、哈勒大学。18世纪新办的4所大学是:布列斯劳大学、哥廷根大学、埃尔芝根大学、波恩大学、明斯特大学。19世纪,尤其是在国家统一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共建立了9所工业大学。这些大学是:卡尔斯鲁厄工业大学、不伦瑞克工业大学、慕尼黑工业大学、达姆斯塔德工业大学、亚琛工业大学、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汉诺威工业大学、柏林工业大学⑨。1874年5月出版法(共31条)的颁布,使整个帝国在新闻出版事业方面有了划一的规定,有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

在社会立法方面,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社会保险的国家。此后,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以及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各国也都先后仿效之。虽说社会立法给工人阶级的仅仅是那么一丁点好处,但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起码能解决他们的一部分困难。因此,社会立法的施行,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开了当代社会福利的先河。

创造社会财富离不开劳动者,这是统治者知道的事情。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发达,工人和各种劳动者大量增加。当时德国工人的工资比英法两国工人的 工资要低得多,如果遇到疾病、工伤或衰老,就要失掉工作而失业,使一家老小生活无着落,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国家必须想方设法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必将引起社会的动荡。俾斯麦在1878年10月19日公布了“镇压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法令”,用强硬手段镇压工人运动,对付社会民主党。就在法案通过后不久,帝国议会中已有一小部分保守党议员看出,单方面采用强硬手段是不能奏效的,还必须使用缓和阶级矛盾的社会立法,在一定限度内解决一点社会问题,才能抵消社会民主党在群众中的影响。

1879年,帝国议会认可了这一原则,不过还没有作出周详的计划。经过一番筹划,1881年3月8日,俾斯麦首相向帝国议会提出了一份附有书面意见的“意外灾害保险法”草案。他说:“现在的国家应当比以前更关切国内急待帮助的人民一事,这不仅是讲究仁爱的基督教的义务,也是培养人民爱国的永保国家政策所必要的一种义务。对于当代人口中占绝大多数、受教育较少的无产阶级来说,国家不仅是不可缺少的组织,而且是一种最能造福的组织。”⑩4月2日,在“意外灾害保险法”正式提交议会审批时又说:“本案所着手的立法事业……,乃是应付现代一种难以立即消除的问题。我们谈论社会问题已经50年了。自从通过禁止社会主义的法令后,各界均有人提醒我,要我实现过去曾经许下的诺言:阻止社会主义的发展。现在我要实现我的诺言了,但我不知道实行的结果会如何?不过我不相信我们的子孙后代会把烦扰我们半个世纪之久的社会问题能立即处理得称心如意。凡与政治有关的问题,是难以像做算术那样,一下子就能得出满意的结果的:使薄据上贷借双方完全相等。只能是,一个问题发生了,解决了,接着解决出现的第二个问题。有机体的发展总是这样的。”(11)

1883年6月15日,德国第一个社会立法“疾病保险法”问世。1884年,俾斯麦就这一问题又发表了一篇讲话:“应该在工人身体强壮时给他们工作的权利,病了时有人调护,老了时有人扶养。不要刚听到‘养老’这句话就怕有所牺牲,也不要听到社会主义就失声叫喊。如果国家对工人多表示些关心,社会主义派再唱他们的迷魂歌也就不会那么灵了。工人们只要看到政府和立法机关都在关切他们的幸福,就不会再向社会主义的旗下钻聚了。”(12)7月6日,“意外灾害保险法”正式公布。

从社会立法的提出和俾斯麦的几次谈话可以了解,法案的提出,主要目的是防止工人们因生活困迫而起来造反。当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这个社会济贫法也是微不足道的,但它多多少少分担了社会劳动者的一丁点暂时困难。因而在俾斯麦任期内,社会基本是安定的。所以,它间接帮助了国家工业化的迅速进行。同时,社会立法的出现,也促使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不能不考虑这一社会问题,可以说,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关心劳动者福利的一个开端。

3 健全文官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德国一向以行政效率高著称于世。其所以如此,是与它建立了一套健全的文官制度和讲求法制分不开的。德国要求官吏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开始于15世纪。当时在勃兰登堡和巴伐利亚出现一种叫“雇佣博士”(Hired Doctor)的官职,是国王聘任有法律知识的专家来辅佐他工作的。此后,凡是任职的官吏,政府都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有法律知识。至18世纪,随着社会发展,官职增多了,不可能由国王一一加以聘任(高级官吏除外),于是便采用考试录用制度。1700年,考试录用制首先出现于法官,凡欲担任法官者,均须经国家考试合格后用之。1713年,国家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国家考试合格者,不得担任法官和律师。1737年又进而要求,凡与司法行政有关的官吏,不仅须具备有法律知识,还要求有大学毕业的学历,最后通过考试,择优聘任。

1727年,对高级官员也作出类似的规定:陆军部、议会和内阁的成员,都应该由有能力而熟悉地方行政的人来担任。属于某一部门的官吏,必须具备有那一部分的专门知识。这些人都必须具有大学毕业学历,一年试用期满后被认为满意者方授予官职。1743年,法律又作进一步修订,即试用期一年后,还要经国家考试合格才能录用。

1770年,国家对官吏的要求更加严格了。未来官吏除要在所在任职单位进行笔试外,国家考试委员会还要进行面试,合格后聘用。笔试范围包括:法学、行政学和财政学。面试(即口试)没有范围。科学技术在进步,要求人们的知识面也越来越广了,因而考试也愈加多样。这种情况一直继续到国家统一。

1873年3月31日,首相颁布了帝国官吏法,整顿吏治,使其有法可循。1907年和魏玛共和国时期所颁布的官吏法,基本上是以1873年的作蓝本,略有增减而已。1873年颁布的帝国官吏法,其基本内容大体可分为:官吏的划分、职责、纪律、薪俸、晋升和退休制度等方面。德国文官大体分为四个等级;高级文官、中级文官、低级文官和专门技术人员。凡皇帝任命或根据宪法规定,负有遵守皇帝命令和义务的官吏,均称为帝国公务员(第1条)。因而从整体来讲,上自首相,下至邮递员,都是国家的公务员。帝国官吏在就职前,都必须宣誓效忠于国家(第3条)。在官吏法中,关于官吏应遵守的纪律条文不少,可见国家对官吏要求之严格。首先必须遵守的是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第10条),法制高于一切,任何人都应该遵纪守法。假如官吏触犯宪法或其他法律,视其罪行轻重,要受警告、撤换工作或免职的处分(第72条)。擅离职守,是目无法纪的表现,应扣薪金作为惩处(第14条)。如果工作属机密性质,则必须严守国家机密,在其退休后,仍然要遵守(第11条)。得到外国颁给的衔称、勋章、赠品或酬金时,须经皇帝的许可方能接受(第15条)。此外,身为官吏,不可经营企业或兼职,除非得到国家的同意(国家随时可以撤销。第16~17条)。

至于官吏退休制度规定也很详细。如工作部门因故取消时,官员可暂时退职,领取退职金,其金额为薪俸的3/4,但最多不能超过12000马克,复职后停发(第24、26、27条)。凡没有国籍,迁居国外或被罢官等情况者,无权领取退职金(第34条)。工龄未满10年,失去工作能力,家庭确有困难,经联邦议会批准,可终身领取退职金(第39条)。因故残废,精神病患者,也可以终身得到政府的“恩给金”。退职金额的计算办法是:工作不满10年者领薪水的1/3;工作10~30年者,每增加一年多给1/60;30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多给1/20,当退休金达到45/60(3/4)时,便不得再增加(第39~41条)。

官吏法的颁布,首先就是用法律形式把官吏的职责固定下来,使他们有法可循,不敢违法乱纪,提高行政效率,为国家服务。其次是法律明文规定,从首相到邮递员,不论官阶大小,一律都是国家的公务员,虽然是个表面上的平等,但这是封建制度社会所没有的,可以说这是资本主义社会较封建社会的一大进步。再次,官吏只是一种职务,不是作为官僚,他们不能享受什么特权,这是社会的又一大进步。因而作为上层建筑一个组成部分的官吏法的颁布,是政治上与经济前进步伐相协调的一大措施。

4 建立代议制度,国家政治趋向民主化

代议制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物。它出现于第一个建立起资产阶级政权的英国。之后,欧美各资产阶级执政的国家也都效法之。议会制的形式虽各国有所差异,但有如下共同点:它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当然,有些国家议会的立法权只是形式,它所通过的议案还需通过国王(君主)或总统的批准才能生效。但财政权是实实在在的,只要议会不通过,任何人都无法拨款。议员通过普选产生,一般人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在封建社会是不存在的,是近代议会制有别于封建等级会议的本质差别。这是代议制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政治趋向民主化的表现。

德国近代议会制产生于统一之后。它也像英法等议会制发达的国家一样,起源于封建社会等级会议。德国帝国议会第一次召开于1356年“黄金诏书”公布之时。议会由选帝侯、诸侯和帝国城市代表组成。一个世纪后,1489年,城市代表有所扩大,但议会只是封建帝王的御用工具,尚不具备有人民可以参与国事的近代国家政治机构的性质。

19世纪初,在拿破仑战争后,整个德意志有了新的改观,普鲁士开始了改革运动。据1815年6月8日邦联法案第13条规定,德意志可以成立一个由各邦代表参加的邦联议会,其使命是限制皇帝的权力。邦联议会虽经常召集会议,却从没有解决过任何问题。它还不是真正的议会。1821年建立了地区议会,1823年又建立了州议会。从1830年后,德意志各邦都有了从邦到地区的议会制,不过这些议会的权力仍受到诸侯的很大限制。

1848年革命后,迫使普鲁士政府不得不于1850年颁布从未有过的第一部宪法,它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种族特权;公民享有人身、宗教信仰、言论、出版、著作、结社、请愿等自由权利,及财产所有权的不可侵犯;年满25岁和30岁以上的男子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选民要受财产资格的限制。尽管这部钦定宪法看来似乎微不足道,然而“它给普鲁士以及整个德国开辟了新的时代。它标志着专制制度与贵族的垮台和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它给运动打下了基础,这个运动很快就会导致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建立,出版自由的出现,法官独立审判制和陪审制的出现。”(13)

1867年,普鲁士在普奥战争中取得了统一的决定性胜利后,俾斯麦在洛塔尔·布赫尔博士的协助下,参考了1849年未能实现的法兰克福宪法草案说明,从瑞士和美国的宪法中吸收了为普鲁士政体所能相容的东西,立即制订出了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它把海陆军最高统帅、内政外交的决策、任免国家高级官吏等权力赋予了皇帝和由他任命的首相。大臣们不同意,并就此提出这样的修改意见:“由各成员邦的大臣组成一个常设会议作为内阁,它给联邦以联邦性质的有效行政权;设立一个诸侯院作为民主选举的国会的对立面。它比一个简单的联邦议会更为重要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14)显然,同意了这一意见,无异削弱了未来首相的权力,所以俾斯麦不赞同。他声称,这一建议的唯一抉择,是建立一个像1849年那样激进的民主的全德意志议会。争执结果是俾斯麦占上峰。从社会成分来看,议会主要由贵族组成,民族自由党占1/4议席,是最大的政治集团。他们希望俾斯麦继续致力于国家的统一,准备支持他的政策,不过提出要成立一个对议会负责的联邦内阁制政府,实行不记名投票选举制,及议会有权批准预算和决定议员年俸的建议。俾斯麦最后的让步是:同意不记名选举制,每年进行一次预算辩论,但在头四年不得讨论军事问题和国防开支。这就是1867年宪法中所规定的关于代议制的中心内容。对作为政治家的俾斯麦来说,之所以同意这样做,一方面他已认识到议会制已成定局;另一方面,他打算用巧妙的手腕,采用公民投票的手段为其政权得到必要的支持。他的根据之一是,他确信农民是保守的,是忠于政府的,会投他的票。根据之二是,推行代议制,有利于民族的最后统一,因为代议制是人们经过长期争取才获得的。帝国议会说话愈有分量,帝国宪法愈摆脱各邦宪法的牵制,新帝国就一定会团结得愈紧密,巴伐利亚人、萨克森人和普鲁士人就一定愈溶于德国(15)。

1871年,一个统一的新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终于诞生了。它的蓝本就是北德意志联邦宪法。除划定疆界,把普鲁士国王改为德意志皇帝外,基本内容不变。它集一切大权于首相手里。那么,俾斯麦是怎样运用这个权力呢?是阻挠历史的发展,或推动它的前进?通过这场自上而下的革命涤荡,德国社会仍然存在着容克地主阶级、农民、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一部分大地主和农民结成了保守党,工业资产阶级构成自由主义右翼民族自由党和左翼进步党,无产阶级则同一些社会主义者组成社会民主党。首相仍致力于肃清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封建残余,发展经济。一个容克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帝国已建立起来了。至90年代,工业化完成了,德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强国。附表以最能表明工业化程度的煤、铁、钢的产量作一说明,从而看出政治改革对经济腾飞所起的作用。

附表 1871年和1890年德国煤、铁、钢产量对比表种类

1871年

1890年煤

29 400 000t

109 300 000t铁

1 400 000t

4 658 500t铁路

21 210km

42 325km钢

——

3 164 000t

德国现代化之所以能够迅速实现,是与本文所论述的政治结构的各方面改革分不开的。经济的进步催促政治结构的改革,变革的结果是经济腾飞,政治对经济的反作用显而易见。在这里用恩格斯一段论述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恩格斯说:“德国从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也是以同样速度进行的,从1866年开始,一些有利的政治事件也加快了这个转变,这就是: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全德立法机关,从而保证了工商立法的一致,以及币制的统一和度量衡制度的统一,最后是几十亿法郎的流入(指1870年普法战争中,战败的法国的对德赔款——作者)。这样一来,到1874年,德国在对外贸易方面在世界市场上就占据了第二位而仅次于大不列颠(大不列颠的进口总额为33亿美元,德国为23亿2500万美元),而在工业和交通方面德国采用的蒸汽发动机,比欧洲大陆其他任何国家都多。”(16)

收稿日期:1994-11-29

标签:;  ;  ;  ;  ;  ;  ;  ;  ;  ;  

德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现代化的起飞_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