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与场外债券市场的功能定位和联通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场内论文,场外论文,路径论文,债券市场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场内与场外市场的功能定位
目前,有关部门对现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服务对象、交易品种应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交易所市场应以基础性债券品种为主要交易券种,面向公众投资者服务,债券上市、交易、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等规则,都需要遵从较高标准制定,以更好地维护公众投资人利益;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应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个人投资者,债券发行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交易品种包括交易所已上市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多元化基础债券、衍生证券和债券期货期权合约,市场规则标准相对低于交易所市场。
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功能划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现行《证券法》对于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监管差别。《证券法》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非公开发行不在其规范之列。根据《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这意味着如果在场外市场向不超过200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特定对象发行债券,就可以不受目前公开发行债券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的约束,从而为场外市场独立监管规则体系的建立创造条件。当然这还需要得到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非公开发行债券为场外市场拓展发展空间提供了可能,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这种发行方式的弱点,即发行活动只能面向特定对象,且有人数限制,不能够面向公众发行。在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债券进入场外市场交易,事实上这也是国外市场公开发行债券的主要交易方式,发行人和其他相关参与主体需要同时服从两个市场的监管要求。
债券市场联通的路径选择
自1997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所选取的政府引导路径,实际上是由多个政府部门同时主导的发展路径。部门间利益和意见的分歧,人为影响了市场的自然发育过程。若要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推行以差别监管为目标的债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有步骤地打破既有利益分配格局,加快市场联通步伐。
继续强化银行间市场发行制度优势。坚持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市场化发行制度,逐步扩大市场化发行的券种范围,探索金融债券、市政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外资机构债券和外币债券等券种的市场化发行,对交易所发行市场形成竞争压力。有关部门应完善法律规定,正式将非公开发行证券纳入银行间市场,以使其获得市场发展所需的法律依据和创新空间。
在既有监管格局下逐步建立差别化监管规则体系。将债券发行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进行差别化监管。对于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不包括国债和央行票据),按照现有的公开发行债券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从严监管;对于非公开发行并在场外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适当放宽监管要求,逐步形成独立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监管规则体系。建立场内外统一的外部评级体系,提高整个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风险揭示能力。
建立清算系统高效联通机制,消除体制性障碍,淡化部分隶属关系,实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两大登记结算系统的高效电子化联通,有效缩短证券转托管和交易结算时滞。在此基础上,实现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者和债券产品在三个市场合理流动。
逐步取消实质性发行审批,统一行政监管。取消现行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实质性审批,统一实行发行注册制,推行市场化发行制度。
完善市场自律监管体制。沪深交易所、同业拆借中心和交易商协会逐步脱离原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各自市场特点制定独立监管规则,开展市场自律监管。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从自身职责出发,对行业成员的债券市场业务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