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的道德观念变革--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制度的重构及其合理性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转型期的道德观念变革--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制度的重构及其合理性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观念变革——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系统重构及其合理性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条件下论文,合理性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重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以什么样的思路来发展与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这既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当前的实践与现实凸现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需加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严峻课题,也是时下的中国哲学界与伦理学界普遍眷注的理论热点与焦点之一。

概观时下的中国理论界有关这一问题的思考,其基本的主张大致有三:其一,是主张道德规范系统与道德秩序的重建论。持这种主张者认为,时下的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在其运行机制上分属于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异质型经济。因此,伴随着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这种变轨与转型,社会道德建设的思路不仅应当,而且必然地要发生相应地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应当是崭新的,与以往不同的道德。其二,是主张道德规范系统与道德秩序的重构论。持此种主张者认为,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虽然不是社会制度的改变,只是社会经济运行方式的转轨,但这种改变,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社会经济结构某种程度的变型。因此,在转型时期,社会道德将会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某些结构性的变动。其三,是主张道德规范系统与道德秩序的重振论。持此种主张者认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只是社会经济运行模式的改变,而不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改变,因此,社会经济结构尽管发生了某些变动,但以往建设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基本上仍然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需要作根本性的修改。当前发展与加强社会道德建设的思路,既不应是道德规范系统与道德秩序的重建,也不应是道德规范系统与道德秩序的重构,而应是我们过去长期建设与形成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系统与道德秩序的弘扬与重振。

公正地讲,在上述三种主张中都程度不同地蕴涵着一定的合理性因素。但笔者同时认为,相比较而言,道德重构论的思路较之道德重建论与道德重振论的思路更为合理一些。

主张道德重建论者看到了市场经济模式取代过去的计划经济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变革;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后的道德价值系统与道德秩序不可能是过去原有的道德体系的简单延伸,也不可能是原有道德体系的修修补补,新的社会结构必须要求有新的道德规范系统和道德秩序与之相适应。就此而论,道德重建论的主张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性与启发性的意义。然而,重建在语义上具有重新开始的意蕴,其理论前提意味着对一切原有道德系统的根本性否弃。依重建论者的主张,重建后的市场经济下的道德“应当是崭新的,与以往不同的道德”。那么,这不仅有否定道德的发展具有历史承继性,表现出浓厚的道德虚无主义色彩的一面,而且还从根本上忽视了如下的一个重要事实,即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只是社会经济运行方式的转轨,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改变;我们目前正努力建设的市场经济并不是一般的市场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不可能不受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规范与制约。

重振论者强调我们在过去几十年中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道德系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有效,其中虽然也不乏某种程度的合理性,但从其主张的总体思路看,此种思路是不可取的。重振,意味着回归与复兴。重振论者在其思维基本运思的走向中,既包含着对先前社会结构下的道德价值系统的肯认,也蕴涵着对当前社会道德状况的深切忧虑。在重振论者看来,当前社会的道德状况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先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与当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结构发生了矛盾,而是源于人们对原有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系统的疏远与背弃。在笔者看来,重振论者对过去道德体系的肯认,以及对当前道德状况堪忧的原因的判断与把握,都有值得质疑的地方。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和形成起来的所谓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系统,一方面深受过去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误解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错误判断的影响,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另一方面,也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并且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当前社会道德状况与原有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系统的矛盾,与其说是人们对过去发展与形成的社会道德价值系统的疏远与背弃所致,不如说是原有的社会道德价值系统与已经变革了的社会结构的现实不相适应所致。重振论者也显然忽视了另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转轨,尽管不是社会制度的彻底改变,但它不可避免地要引起人们的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重大改变,从而必然引起社会结构某些层面的重大改变,使社会结构发生人们通常所称的转型。这种社会结构的转型也必然要求社会原有的道德价值系统作相应的改变,这既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一条基本原理,更是人类社会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中所一再呈现出的一个基本规律。在笔者看来,试图通过单纯地重振过去的道德规范与道德秩序的途径,来加强和改善我们当前的道德建设与道德状况,其思路在理论上难以立足,在实践上难以行得通。

笔者以为,在加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问题上,既不能选择重建论的思路,也不能选择重振论的思路,合理性的选择应是对社会的道德规范系统与道德秩序进行重构。所谓重构,既不意味着对历史上业已形成的道德价值系统的全盘拒斥,也不是向我们过去建立起来的一套所谓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系统的回归与复兴。重构意味着历史上形成的,但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仍然有效的某些道德价值规范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衍生的新道德因素之间的重新整合与契接。这种重新整合与契接既是一种辩证地扬弃,更是一种发展与创新,是扬弃与发展、创新的有机统一,或新的综合。

社会结构转型后的社会道德价值系统何以需要重构?换言之,社会转型后的道德价值系统需要重构的必然性根据何在?对这一问题的科学、合理性的解答,关涉着当前的社会道德价值系统何以需要选择重构的基础与前提。然而,要使这一解答具有科学、合理性,道德虚无主义态度与道德理想主义态度都是不可取的,唯有根据马克思的历史观所提供的思路及其方法论,对道德的本质、功能,道德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内在关系,尤其是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具体变化诸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与把握。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作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的“生活准则”,它的基本功能或作用是以一定的价值规范去约束人们的行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达到社会运行与发展的健全性、有序性。道德在本质上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以观念形式表现在法律、道德等等中的统治阶级的存在条件,统治阶级的思想家或多或少有意识地从理论上把它们变成某种独立自在的东西,在统治阶级的个人的意识中把它们设想为使命等等;统治阶级为了反对被压迫阶级的个人,把它们提出来作为生活准则,一则是作为对自己统治的粉饰或意识,一则是作为这种统治的道德手段。”〔1 〕它是“人们用来调节人对人的关系的简单原则”〔2〕。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 道德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它产生于“统治阶级的存在条件”,并为这种“存在条件”服务。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3〕诚然, 马克思的历史观也并不否认有超越阶级对立的“真正人的道德”,即人类作为一个族类总体普遍认同的道德存在的可能性,但在阶级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阶级的道德,“真正人的道德”充其量也只能表现为某些极少的因素,而不可能有“真正人的道德”体系的存在。“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4〕总之, 无论是阶级的道德,还是“真正人的道德”,都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存在条件,具体地说是从一定的生产与交换方式中引申或衍生出来的。

道德虽然具有独立自存的外观,但这种独立自存性是相对的,不具有绝对的性质。在道德领域内,“最后的、终极的真理恰恰是最稀少的。”〔5〕道德是历史的,流动的,深刻的原因在于, 人们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6 〕随着人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的改变,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必然发生或快或慢的改变。任何试图将道德当作适合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变成“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的企图〔7〕, 必然会陷入这样一个难堪的境地:“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8〕

在对道德的本质、功能及其演进的历史规律作了如上的分析之后,根据本文论题的需要,我们还需对我国当前社会的经济结构作具体的分析。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与运行方式看,这是一场深刻的变革。这种社会经济的运行机制与运行方式的变革,虽然不是社会制度的根本改变,却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彻底重建与更新,但由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通过产权所有关系,价值交换关系,供求关系,竞争关系,契约关系去解决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协调与规范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有效地配置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的一种体制,这种体制不可避免地要使社会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分配方式,以及劳动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作用与影响,从而使社会的经济结构乃至整个社会结构发生某些层面与某种程度的转型。随着社会的经济结构乃至全部社会结构的某种程度的变化或转型,人们也必然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要从这种改变了的社会结构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不可避免地要创造出一系列新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原则、道德评价标准,其形成与确立,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全与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问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虽然不可避免地要导致社会结构的某些层面与某种程度的转型,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的运行方式或发展模式,并不必然地与某种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形成不可分割的固定联系,而是可以与不同的所有制关系相结合。市场经济既可以同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相结合,被资本主义制度所利用,也可以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相结合,被社会主义制度所利用(关于这种结合的可能性在本文的后面再作论证)。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也将随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或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更准确与具体些说,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与基础,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的市场经济。据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与确立,确实使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发生着人们称之为“转型”的变化,但这种所谓的转型绝不应理解为社会结构的彻底更新与重建,在转型后的社会结构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仍然是它赖以维系的重要基础与支撑。在社会结构发生转型后的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必然地起着不可取消的规范与制约作用。

上述关于道德的本质、功能,道德演进与社会结构演变之间的因果互动关系,尤其是对我国当前社会结构变化的具体实际的分析表明:在如何加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思路上,既不应选择彻底重建的思路,也不应选择拒绝创新的重振的思路,唯一科学与合理的应是选择道德价值系统重构与道德秩序重塑的思路,即对我们过去的道德价值系统在辩证扬弃的基础上更新,将我们过去的道德价值系统中那些对于时下仍然有效的道德因素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孕育和衍生出来的新的道德因素,进行结构性的有机契接与组塑。

那么,应如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道德价值系统与道德秩序进行结构性的重构呢?其重构的参考坐标是什么?重构后的道德价值系统与道德秩序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应如何确定?在依据马克思的历史观提供的方法论思路,对社会结构转型后的社会道德价值系统何以需要重构的理论基础与前提作了上述分析论证之后,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否则,我们便会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价值系统与道德秩序重构的具体操作中陷入盲目性。

依据本文前面关于社会经济结构与道德演进的相互关系的分析,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道德价值系统与社会道德秩序重构与再造的参考坐标的选择与确定,其根据只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中去寻找。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合理性的参考坐标时,我们必须抛弃那种抽象的、理想主义道德观的思维方式,应将思维紧紧地围绕着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变化的客观实际旋转。深刻的原因在于:从马克思历史观提供的思路看,评价一个道德价值系统以及由这种道德价值系统为基础形成的社会道德秩序是否具有合理性的标准,并不在于它是否具有所谓的崇高,而在于它是否能真正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发展的需要。道德价值系统并不是愈崇高便愈合理,超越社会经济结构发展状况的道德,即便是具有所谓崇高的性质,但在现实中难免因其浪漫主义的空想而失去其实际价值。道德在本质上既产生于社会经济结构发展必然性的需要,同时也是为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需要服务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经济活动与人的道德活动不可能是绝对分离的,如果承认二者之间绝对分离的可能性的存在,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论题的凸现便成为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们对此论题的任何探讨也会全然没有意义。诚然,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人的经济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具有追求功利的动因,排斥功利性的经济便不是经济,更不是市场经济。但这绝不意味着,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人的一切行为都天然地具有合理性。人们追求功利的活动存在着一个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即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规范问题。同样是追求功利的行为,在评价上却存在着道德与不道德的分野,有的人赚了钱后受到人们的敬佩与肯认,有的人赚了钱后受到人们的蔑视与谴责,这便是一个最好的证明。一般说来,适合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即使直接以追求功利为动因,也应视为合道德的,否则便是不道德的。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伦理道德规范既不应看成是外在于市场经济的,更不应看成是对市场经济功能的消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功能是通过对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约束,引导该主体成为一个伦理性的“经济人”,以保证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全与有序的发展。顺着这样的运思理路,我们应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价值系统与道德秩序重构问题时,我们的视野不能离开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基本规律及由其基本规律所必然产生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要求贯彻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应是我们探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道德价值规范系统与道德秩序重构的重要参考坐标之一。具体地说,重构后的道德价值规范系统中的基本道德规范、道德原则、道德评价标准,以及以这些规范、原则、评价标准为基础确立起来的道德秩序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运行中所要求贯彻的自由、平等、正义、理性、公平交易与诚实服务等原则。从社会方面看,上述诸原则是确保与促进市场经济健全和有序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从个人方面看,上述诸原则既是他从事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的准入证或门票,也是评价他的经济活动是否道德的准绳,任何不按上述市场经济运行中所通行的基本原则去约束自己行为的人,最终必然会因其行为的非道德性而被拒之于健全的市场经济生活的圈子之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相结合的经济。关于这种结合的可能性,完全可从以下两个层次上得到合理性的论证:首先,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社会经济运行方式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具有相互沟通的吻合性。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并通过社会生产力的这种解放与发展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它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各种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激发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竞争热情,提高劳动效率,最终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源。正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与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上述功能间的这种可相互沟通的吻合性,提供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可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利用,从而达到彼此间的相互有机结合的最深刻的基础。其次,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必然衍生出的价值规范原则与健全的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贯彻的一些最基本原则方面看,二者间也具有一定的吻合性。市场经济健全发展所要求贯彻的自由、平等、正义、理性、开放、等价交换,以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诚实服务诸项原则,从根本上说并不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生产、交换、分配领域所要求贯彻的基本原则发生互不相容的矛盾。应该说,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运行方式能否结合,这个曾经困扰过理论界多年的问题,经过我国十几年来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最近几年来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实践,在理论上基本上已不成其为问题了。

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统一,并不是一种绝对的统一,而是包含着矛盾的统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虽然具有以价值规律作为杠杆,促进各种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激发劳动主体的竞争热情,提高劳动效率,从而最终地起到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与社会物质财富增长的功能,但劳动主体活动的直接出发点则是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的,而不是直接地以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目标的;社会的利益是以间接的方式,而不是以直接的方式实现的。市场经济活动的这个特点,有可能诱使人们的价值观向个体利益本位畸形倾斜,使劳动主体滋生出商品拜物教与金钱拜物教观念,激发占有欲与私欲的膨胀。

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价值规范系统与社会道德秩序重构的探索中,除了应以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及其所要求贯彻的基本原则为其参考坐标之外,还应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及其所必然衍生的价值原则为参考坐标,使重构后的社会道德价值规范系统与新的社会道德秩序既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又保持着社会主义的特色。

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的上述两个参考坐标之间的有机契接与整合,使重构后的道德价值规范系统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道德秩序既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我们不懈地探索与艰苦地努力,但实现二者的统一与整合绝不是浪漫主义的幻想。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既可以被资本主义利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这已经是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事实。既然如此,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对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人们之间的生产与交换关系发生制约与规范作用,从而对人们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行为继续发生作用与影响,这与市场经济的崛起必然要导致社会结构发生转型,从而引起我们过去的道德价值系统的改变,属于相同的逻辑。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49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39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34页。

〔4〕同上书,第134页。

〔5〕同上书,第132页。

〔6〕同上书,第133页。

〔7〕同上书,第13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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