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怡红[1]2002年在《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林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林业对国民经济的资本贡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有林业企业上缴国家财政的各种利税,一部分是乡村集体林场、农户及各种林业经营实体通过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缴给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当前,林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森林资源增长缓慢与社会日益增长的对生态环境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二是发展不足仍是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通过改善农民的生存和经济状况,减轻他们对森林资源的压力,关系到林业生态建设的成效和持久性;叁是受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改革进程的影响,民间林业投资难以大规模启动,林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因此,在当前森林资源总量和结构均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政策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保持长期、适度的林业建设规模,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增加并优化林业环境和经济产出的总员与质量,是林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经济决定财政,决定税收。税收服从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林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市场经济越发展,要求完善税制越紧迫。目前林业税收制度不尽合理、税费负担过重问题,是制约林业可持续发展、阻碍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 基于此,本文试图运用税收与经济发展理论,研究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的税费政策,构建科学合理的林业税费体系。 首先对国外有关国家的林业税费政策和我国林业税费的改革历程进行了综述,分析了林业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在分析我国现行林业税费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剖析了造成林业税费负担过重的深层次原因,以揭示我国林业税费改革势在必行。 在此基础上,运用税收与经济发展理论,阐明了税收对林业资本投入、劳动力供给、技术进步和林业产业结构的影响。并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理论,探讨了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的机理。 通过以上林业税费改革的现实要求和理论支撑的研究,确立了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日标、模式,提出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林业税费改革的方案提出设想。 最后,指出进行林业税费改革要有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和各项制度保证,必须统筹安排,做好全面改革。
于德仲[2]2007年在《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变革,初步形成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权属模糊、责权利不统一、利益分配关系扭曲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集体林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国《森林法》规定商品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再次成为我国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研究立足于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从赋权与规制相统一的角度,总结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以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理论为指导,提出构建“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设想。全文共分十二章。第一章导论,简要介绍了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等问题;第二章界定了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介绍了本文所运用的基础理论;第叁章主要总结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般规律;第四章介绍了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第五章至第八章从赋权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确保收益权的意义,并对相关制度创新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第九章论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必要性;第十章阐述了集体林权规制的内容;第十一章以福建永安市、江西遂川县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第十二章是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同时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包括:明晰产权,通过赋权明确集体林权主体,实行规制则是为了界定产权的边界,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排他性;放活经营权,通过赋权使经营者实现自主经营,加以规制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赋权与规制统一于产权的可分割性;落实处置权,赋予集体林经营者以处置权,并适当加以规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集体林权的可转让性;确保收益权,集体林权制度仅仅体现产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是不够的,还应当确保产权的安全性,以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相关政策建议如下:尽快出台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集体林权制度设计应当充分反映产权的基本属性,即围绕集体林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安全性展开;集体林经营要调动经营者与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赋权与规制的统一;重视集体林权制度与相关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积极进行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集体林权制度的运行环境。
周纯[3]2013年在《论我国林业资源税费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国家对林业给予了史无前例的重视,而我国林业已由物质生产为主转型为生态建设为主。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设生态文明,林业重任在肩。林业税费是针对木材、林材及其他衍生品征收的税费。林业资源税费制度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林业资源特有的税费制度,如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另一部分则包括林业在内的所有工业企业都适用的普通税制,如增值税、所得税等。我国林业资源税费制度曾为我国林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林业资源税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现阶段我国林业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林业资源税费制度体系呈现税费混杂、费重税轻、以费挤税的局面;林业税收绿色生态税的特点不明显;某些林业税收的计税方法不科学,税收优惠不完善;林业收费项目过于繁杂;林业收费管理和使用不规范。与我国的林业资源税费制度相比,林业发达国家的林业资源税费制度更具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林业税费体系较为完善;林业税费制度的弹性因素多;鼓励林业生产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重税轻费等,为我国林业资源税费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应根据林业资源税费制度的现状,吸收国外林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的林业资源税费制度进行完善:(1)绿化林业资源税费立法理念;(2)构建重税轻费的林业资源税费体系,包括重新构建林业税收体系和林业收费体系。(3)完善我国现行林业税收的税制要素,特别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进一步完善林业收费的相关规定。
吴潇潇[4]2004年在《林业税费:制度、影响、趋势》文中研究表明林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林业对国民经济的资本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林业企业上缴国家财政的各种利税;一是乡村集体林场、农户及各种林业经营实体通过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缴给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税收。目前我国的林业税收制度不尽合理、税费负担过重,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阻碍着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所以,税收体制要改革,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林业税费体系。 本文运用规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中国南方集体林区为对象,在对我国林业税费变化和发展历程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部分林业发达国家的林业税费政策,比较了我国与这些国家在林业税费政策之间的差异,分析了我国现行林业税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林业税费对森林资源、林业生产者、政府、木材经销商等行为的影响,同时对林业税费问题的成因和林业税费改革的趋势做出了分析和判断。 研究的基本结论是: 1.在对我国与国外一些林业发达国家的林业税费制度的对比中,我们发现在林业税收制度设计中比较明显的差异在于:1)我国是以产品税为主体的国家税制体系,而以日本、美国等为代表的一些林业发达国家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2)诸多的林业发达国家都给予林业以很多优惠及扶持政策,而我国对林业投入不足,也没有给予足够的扶持,反而存在很高的林业税费。 2.我国林业税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征管不规范;2)收费多而乱;3)扶持、优惠政策不够等。显然我们要改革现有的林业税费政策,要努力达到林业产业的最佳税率点,使林业产业上缴的税收量适度、合理。 3.林业税费的改革不但会影响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还会对政府部门及林农、木材经销商造成影响。 4.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要逐步调整及取消农业特产税,已经直接影响了林业税费,降低了林业的主要税种。为了使林业税费改革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则必须完善林业部门中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压缩林业部门的人员编制,建立规范的林业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措施。 5.经研究分析,笔者认为在林业税费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降低林业税率,避免重复征税;2)减少税费种类,简化征收程序,规范税费的收取;3)完善林业“两金一费”的征管工作;4)做好其他配套的改革;5)在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的过程中,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再现。
郑宇[5]2009年在《对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绩效的认识》文中指出文章基于林业税费改革减轻林农负担、刺激林业生产增长的目标,从收入分配、资源消耗、财政预算与财务风险、资金循环、资源培育等角度分析了林业税费改革绩效。认为仅是取消某些税种和降低某些收费,难以实现基于税费改革目标的林业生产的良性循环,改革绩效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李育明[6]2001年在《我国林业税费改革十年述评》文中研究说明评述了我国林业税费改革十年来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各种主要税费演变概况、十年来林业税费方面的研究状况、林业税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了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杨明, 支玲, 张永洁[7]2007年在《我国林业税费体制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农村税费改革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林业税费改革越来越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关注。文章针对我国林业税费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在客观、准确地描述现行林业税费体系的基础上,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林业税费进行分析,提出对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建议。
何海莹[8]2017年在《我国林业税政策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林业税收政策进行有益的改革,地方政府负责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税务的征收,而中央政府考虑到林业发展的外溢性,还要负责地区统筹协调发展,对集体林业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中央政府财政对于国有林地和林木,考虑到林业公益事业的重要性,支出责任较重,而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等外部环境方面起到必要的协助作用。我国的林业税收政策在十一届叁中全会之后经历了叁次比较大的变化,这说明国家重视林业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本文细致研究林业发展的现状及国内外税收政策,借助实际案例分析林业税收政策对林业发展的影响和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林业税收改革能够让林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第一章绪论,介绍林业税收政策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第二章介绍我国的林业税收政策发展及变迁,列举我国林业税收政策发展的历程和现阶段政策;第叁章介绍我国林业税收政策对全国林业、西部林业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第四章介绍我国林业税收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介绍西方国家的林业税收政策及经验借鉴;第六章提出我国林业税收政策改革建议;第七章结论,评价现行政策对林业是否有利,对企业或个人是否过重并提出林业税收政策要切实达到以下目标:适合林业行业生产的产业特点,降低林业企业的税负,实现林业行业可持续发展。
王学(王乐), 徐怡红[9]2005年在《对林业税费改革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的林业税费政策有许多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成为直接影响我国林业经济改革的重要制约因素。文章讨论了林业税费改革的意义,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系统研究税收与林业经济发展的关系,提出构建科学合理的林业税费体系。
李岩[10]2004年在《林业产业的公共性与林业的税费改革》文中研究说明作为经营森林产业的林业,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和正外部效应。税费在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经营林生产费用的补偿,以及在对林业"经营林阶段"正的外部效应的补偿和"采伐林阶段"负的外部效应的矫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林业税费改革要适应林业产业的特征,在符合国家林业产业宏观政策的前提下,同林业体制改革相结合,通过清理、规范收费,完善林业税收体系,建立适应林业产业战略发展要求的税收为主、公共收费为辅的现代林业税费体系。
参考文献:
[1]. 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研究[D]. 徐怡红. 东北林业大学. 2002
[2]. 赋权与规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D]. 于德仲. 北京林业大学. 2007
[3]. 论我国林业资源税费制度的完善[D]. 周纯. 湖南师范大学. 2013
[4]. 林业税费:制度、影响、趋势[D]. 吴潇潇. 南京林业大学. 2004
[5]. 对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绩效的认识[J]. 郑宇. 财会研究. 2009
[6]. 我国林业税费改革十年述评[J]. 李育明. 林业资源管理. 2001
[7]. 我国林业税费体制分析[J]. 杨明, 支玲, 张永洁. 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 2007
[8]. 我国林业税政策研究[D]. 何海莹.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9]. 对林业税费改革的思考[J]. 王学(王乐), 徐怡红. 绿色中国. 2005
[10]. 林业产业的公共性与林业的税费改革[J]. 李岩. 学术交流.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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