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的改革意味着什么?_文化属性论文

出版社的改革意味着什么?_文化属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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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版社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已经成为有关管理部门的共识。如今,虽然我们尚未见到有关文件对出版社改制后的性质做出过什么规定,但眼下,“除人民出版社外,其他出版社要一律实行改制”的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见诸媒体。显然,出版社改制的大潮已经涌现到我们面前。而今,对出版社性质的认识乃至于对出版社管理方式的改变,已经不再是一种理论上的争论,而是即将成为一种国家规划和改革目标了。

应该说,出版社的企业化改制是世界潮流的大势所趋,更是市场经济乃至社会发展的必然。虽然这种改变并不会使出版活动的本质属性发生丝毫的改变,但随着这种经营方式和管理制度的改变,必将对人们出版活动的具体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

以部分出版社实行改制为核心的出版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国家对出版社的管理政策发生改变是很自然的,也是必然的。实行出版社的改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在出版领域的具体表现之一。

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出版社究竟应当实行事业单位的管理还是企业化管理,以前对此曾有过多次激烈的争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对出版社性质认识的主流观点也在不停地发展变化着。

对出版社性质的争论,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理论上在于,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出版社究竟应当属于从事意识形态活动的事业单位(“是党的宣传、舆论工具,传播科学文化的阵地,生产精神产品的单位”),还是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是具有事业和企业两重性的矛盾结合体;而在实践上,出版社的性质之争,直接关系到对出版社的管理究竟采用事业还是企业性质的制度和政策。正如于友先同志在其《论出版产业的两重属性与宏观管理》一文中指出的那样:“实际上,对出版业属性的认识不同,就会对出版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政策——大到一个国家的宏观管理机制,小到一个出版社的微观管理措施。”“由于出版人出版观念的不同,文化属性和商业属性也许并不处于同一平行线上,会出现时而这一属性占上风,时而那一属性占上风的状况,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出版社的经营管理方式。”

在对出版社性质的理论认识上,笔者历来认为,出版活动本质上属于意识形态,因为任何出版活动都不可避免地、与生俱来地必然带有或反映着某种意识形态的内容——即“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人对于世界和社会的有系统的看法和见解,哲学、政治、艺术、宗教、道德等是它的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出版活动的这种本质属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因而专事这种意识形态活动的出版社理应属于事业单位。一项出版活动对于某个出版单位而言,可以不做经济核算、不考虑经济效益而完全做赔本买卖,可任何出版活动无论其盈利与否,其所形成的出版物都决不会不反映某种意识形态,因为这是由出版活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之所以有人在古往今来形形色色的社会活动中会心甘情愿地从事这种并不符合商业规律的事业,是因为这种社会活动完全符合了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律——不以一时一地的经济利益论得失,而以对人们世界观的深远影响或所谓社会效益为目标。

但是,笔者也历来认为,对出版社采用什么管理模式完全是一种人为的规定,而且这种规定总不免要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变化。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在实践中,本质属于意识形态的出版活动,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其附属属性来。例如,出版活动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可以为出版者赢得可观的经济利益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版活动原始目标由意识形态向经济利益的转移,与上述对衣服使用价值认识的改变完全相同,对于这个变化,我们应当看作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出版物的属性是多元的。出版物不仅可以传播思想、观念、方法等意识形态的东西,也可以满足各种各样的文化需求,还可以为出版社赢得客观可见的经济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出版社,也完全可以被当作企业来加以经营。

衣服可以蔽体,也可以用作装饰,可如果人们将衣服的作用异化,只考虑对衣服的美化和装饰要求,以至于衣不蔽体甚至于裸露,恐怕在特定的环境气候下就不能适应,而一定的社会文明也不能容忍。出版活动的社会效果,在表现上与衣服并没有什么两样——如果人们只是一味追求出版利润而放弃或者忽视其意识形态的本质作用的话。这种本末倒置的异化会导致什么后果,曾经是我们十分担心的。袁亮同志在《出版性质与思想方法》一文中就曾指出:“……出版者惟利是图,大搞图书商品化,不择手段地生产有害无益的出版物,这是西方发生精神危机的原因之一。”可事实上,旧中国也好,西方世界也罢,商业化的出版似乎并没有导致文化的衰败、精神的空虚、人心的涣散、社会的崩溃,因为在这个行业中,毕竟时刻都还有着民族脊梁的支撑。在旧中国,夏瑞芳、鲍咸恩等既非党人,也非政治家,可由他们自由创办且影响巨大的商务印书馆,就立意“以传播文化知识、促进文化教育事业为己任”,而长期担任商务印书馆负责人的张元济则明确提出:“盖出版之事可以提携多数国民,似比较与少数英才尤要。”(转引同上文出处)出版人以天下文明为己任,类似的情况我们可以见到很多。可以断言:只要社会制度本身是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自由化的、商业化的出版业本身就不能够煽动或引起社会走向反动,也不可能导致整个社会行为的改变。

应该看到,出版社改制并不仅仅关系到对出版社属性的认识差异,也不仅仅事关出版社的利润盈亏、经营管理,而且在更深的层次上,它还将成为一次文化上的新的解放,我们甚至可以由此预见,宪法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终于将逐渐得到客观的体现,而这当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改制后的出版活动需要法制化的管理,改制后的出版人更需要建立自己的企业道德和职业良心。

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法制经济,它的正常运行需要有一种公认的公平、稳定持续的法制化的管理,而不能由随心所欲的官本位的人治来进行管理。如今我们进行的出版改革之所以说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就是因为这种改革必将导致相关出版法规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而社会管理的法制化正是社会进步的根本表现之一。

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在接受《学习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到10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协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符合,导向正确、调控有序、富有活力、协调发展的新闻出版事业和出版产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不断巩固、不断扩大的良好局面。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培育和重塑新型市场主体,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为主要着力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推进新闻出版改革。”从这段讲话中我们看到,实行改制后,虽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导向正确”、“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甚至“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的要求并无改变,但“依法运营”却是全新的观念,如此,建立新的出版企业管理法律法规不仅必不可少,而且这项工作正随着出版改革的深入而变得日益迫切。

建立健全出版管理法律法规是保证出版改革得以深入进行的需要。有了法律的保障,企业的经营才可能走上正常、持续和稳固发展的轨道。可以想像,出版社改制之后,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建立企业机制,不就是为了要培养出版业的市场竞争吗?当前,一概属于国家的出版社,即使实行股份制管理,可社长是任命的,其企业经营行为时间有限,因而难以要求其像私人企业主那样考虑到家族声誉、考虑到后代对产业的继承而谋求长远的发展,如果不幸出现某种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短期行为,那种社会文化状态恐怕不是人们所期待的。因此,一体国营的出版社并不见得是最完美的。

在我国,虽然出版法尚未形成,可目前国家拟采用的出版改革措施是理性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特点的。例如,在保留对人民出版社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其他出版社进行改制,这就为实现我国出版业所要承担的导向责任,预先在组织上提供了保证。可以想像,不久的将来,在我国大陆成立私营出版社并非不可期待,到那时,人民出版社所唱响的仍将是代表国家声音的主旋律。1998年,笔者在《关于出版改革》一文中就曾经提出:“建立以国家出版社为主干,其他形式出版社为补充的出版体制,将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终选择,也是我们如今进行出版改革所要包括的实际内容。”与现实相比较,人民出版社就是这种作为主干的国家出版社,而其他形式的出版社除了国家所有、改制为企业的出版社以外,当然还应当包括各种私营、合资的出版社。

毋庸讳言,不同于西方或旧时的出版活动,现今我国(大陆)的出版社首先是党的喉舌,是宣传工具或阵地,因而所有的出版社至少在目前全都是由国家或相关单位主办,个人尚未被允许经营——《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宋木文在《出版单位主办主管制度的由来与调整的探索》中回忆说:“在起草出版法时,经多方考虑,现阶段不开公民个人办出版社这个口子。当初,在法律草案上就写明什么单位可以办,未列入其中的则不能办。后来又觉得这种列举的写法难以涵盖准确完善,就改为设立出版单位要‘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这种管理方式的规定,显然是与一般商业企业不同的。宋木文还提到,虽然 1994年底1995年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出版法》(草案)时,就有人对法律草案对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的规定提出了“草案只体现了言论自由,未体现出版自由”的意见,提出“出版法不是一般的行政法,而是直接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应该在条文中对出版自由做出符合宪法的明确界定”的要求,可这丝毫也没有影响到随后发表的《出版管理条例》中的上述规定。按照这一条例,成立私营出版社应该是不可能的,但是,条例是人制定的,随着改制的完成和出版改革的深入,相信有关的管理条例也将随之改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将出版社按照企业模式来管理,并不意味着出版活动的意识形态属性将被削弱,也就是说,无论将出版社当作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来经营,都不会影响出版活动在意识形态领域中本质作用的产生,但是,随着出版社改制的发展和变化,社会也对所有出版人应有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毫无疑问,出版社在改制过程中或改制以后,出版人在观念上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意识形态全局观念(国家观念)向经济利益局部盈亏(出版社效益)转移的变化,虽然国家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规定来加以限制,可这种由全局向局部转移的变化是经常性的、必然的。作为制度规定,企业性质的出版社的经营理念,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居于其间的编辑人员,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企业化管理的新的压力,诸如编辑活动更加直接地与经济效益挂钩、以利润指标的考核论功过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想像的。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无论出版改革如何发展,我们都不能把经济利润当作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或惟一目标,在这一点上,并不仅仅因为我们是处在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里,还因为出版人理应具有这种文化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理应具有出版人特有的职业道德和良心。事实上,单纯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使人们的社会实践完全理想化,而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内省作用在企业化经营的条件下会显得更加重要。

我们知道,即使是在西方,私营出版业的业主们也并非都是惟利是图的。美国出版家J·P·德索尔就在他的《出版学概说》中写道:“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图书完全是一种极其普通的商品。”可他同时指出:“一方面,图书出版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寻求利润的商业活动,但另一方面,出版者——至少是那些为图书出版带来荣誉的人们——又有着超越单纯牟利的动机。在他们眼里,图书不仅仅是商品,也不仅仅是像其他知识传播媒介和娱乐手段一样的消费品,对于那些倾心吮吸书本知识的读者,图书能够影响、改变他们的思想和行为,能够使他们昂奋,或者使他们颓唐。”“一个真正的出版者应该是这样的:既崇尚精神和艺术世界的价值,也注重经济学范畴的价值。”——德索尔的这段话,是对所有出版人的期望,也理应是我们出版人的最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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