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启示论文,体系论文,信用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也开始重视培养社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探索建立社会和个人信用管理机制。我国正处于初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阶段,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借鉴美欧等西方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历史经验
伴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也在美国逐步形成。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企业的职工或政府机构中的公务员,还是商人,或是自由职业者,都要受到信用管理机制有形和无形的约束。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欧美等国家中最具代表性。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高度重视企业信用管理,现在美国企业的平均坏账、呆账率只有中国企业的1/10到1/20,也就是说获得1个亿的销售额,美国企业比中国企业少花了1100万美元的成本。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如下几个特点:
1.把信用当作一种商品。在美国,信用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大量生产、销售的。把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加工成信用产品,卖给需求者,使正面信用积累成为扩大信用交易的动力,负面信息传播成为约束失信人的震慑力,从而使之形成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美国人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信用理念也发生了历史性演变。信用服务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信用信息,并把它制成信用产品。
2.信用信息公开。美国在信用信息公开过程中主要抓如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立法保证信息公开。为了保证与信用有关的相关信息公开、透明,美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界定好三种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二是有偿开放政府基础数据,公平地支持数据库增值服务。政府的政务信息是信用服务公司建立和发展商用数据库的重要信息来源。对于不向整个社会公开的某些基础数据,提供给信用服务公司时政府要收取一定费用。三是可以多渠道收集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在美国,除了政务信息外,公用事业、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信用服务公司都是开放的,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可以收集使用。
3.信用服务企业有成熟的市场。经历了100多年的信息、数据的积累过程,目前存在的美国信用服务企业都是市场成熟度很强的企业。这些企业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这是信用服务企业最主要的无形资产)。二是有很高的市场认知度,有长期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三是有很强的信用产品制造能力,并不断进行信用产品创新。四是在实践中创造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形成了技术创新,进而获得垄断利润。
4.有健全的法律。美国的信用制度初步形成于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50年代其现代信用制度日臻完善。在20世纪60-80年代的20多年间,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纷纷出台,逐步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这些法案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在美国生效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美国完善其信用制度的立法目标是为了稳定经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解决一些特殊社会问题和合理界定信息公开问题。与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大约有18项(其中一项已被废止),这些信用法律体现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人权两项基本原则,为从业的征信企业和机构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发展平台,不但有效地形成了具有针对性的征信业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有关的业务行为,而且为相关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产业的整体发展创造了条件。
5.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挥重要作用。作为组织保障,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业账目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每一家信用中介机构都是以一种核心业务(如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等)为主,同时提供咨询和增值信息服务。美国现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信用局为消费者服务,这些信用局大多与美国三家最主要的信用报告服务机构有联系。这三家信用公司都拥有在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信用局每年会提供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在资信评级行业中,主要有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菲奇公司和达夫公司,它们基本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
6.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有较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因此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了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美国的消费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7.对失信者进行惩戒。美国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即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而且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重代价。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与司法部门紧密配合,对失信行为严重的,根据对应的法律进行量刑,使触犯法律的失信者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
8.对信用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美国并不存在一个直接管理该行业的机构。但是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这些机构主要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等。除此之外,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上介绍的八个方面是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突出特点。而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相比较,存在一定区别:一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二是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三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同时,欧洲国家也非常注意与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比如德国1970年制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法》、1997年制定的《通用商业总则》,英国1970年制定的《消息信贷法》,国际经合组织1980年制定的《个人人格保护及个人数据国际交流准则》,欧盟1995年制定的《欧盟数据保护纲领》都较为著名。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
不讲社会诚信的现象,几乎遍及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尤以经济生活最为显著,其具体表现在:(1)产品信用方面。产品信用危机的实质是产品品牌缺乏信用。一些企业经常把某一种名不副实、质量低劣的假冒伪劣产品冠以“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其结果一方面是“中国制造”遍及全球,另一方面是在世界上能够真正树立名牌的中国商品屈指可数。(2)商业信用方面。逃避债务、偷税漏税、走私骗汇、虚假报表、黑幕交易、价格陷阱、股票伪装上市等现象严重存在。近几年,我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3)银行信用方面。因为有国家信用的支撑,银行一直被我们认为是可以信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银行内部的信用问题掉以轻心。按照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法,目前中国的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将达25%左右。这与2000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3.77%的平均不良贷款率相去甚远,而且远远高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前东南亚各银行不超过6%的水平。同时,由于银行内部稽查监管机制不完善,如果未能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银行的支付危机。(4)人才信用方面。纯洁天真的高校大学生历来被誉为天之骄子,但是,近几年,大学生不及时或根本不归还银行助学贷款而出现的淡薄的信用意识,已经让银行不敢再轻易向大学生放贷。高级人才在公司之间频繁跳糟,从而引发的人才信任危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5)官员信用方面。二些官员为了谋取提拔的机会,不惜在学历文凭上弄虚作假,政绩工程掺水掺假,为了个人前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瞒报,难以取得百姓的信任。(6)学术信用方面。论文抄袭、商业欺诈、买卖书号、徇私关照、项目垄断、虚假鉴定、内定奖项等丑恶现象,让公众对一些学者的良知倍加失望。近几年来,学术界存在着一股多快好省地出论文、出人才的浊流,学术信用危机的大面积蔓延,直接戕害了科学精神和学术传统。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灿烂文明的礼仪之邦,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孕育了优秀的民族品格和民族精神,然而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缺乏为什么却表现得如此严重?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有三个方面:
1.从历史上看,传统文化存在内在的缺陷。中国在历史上也是一个国民间信任度较低的国家,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合作难以扩大到家族以外。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是由于中国是一个农业文明的古国,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主要建立在家庭血缘之上。同时,较低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又进一步强化了家族的影响。其次,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大国,为了政权的巩固,历代王朝对民间结社都是采取极力遏止和镇压的态度,这种做法极大地抑制了国民在家族之外建立与社会经济相联系的网络。其三,出于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的考虑,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往往任意侵害民众的权力和安全,甚至鼓动民众为了自保而互相伤害,其结果是进一步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这种传统思想文化氛围的长期影响下,家庭外的合作被弱化了,而家族内的忠诚感被特别强化,形成“只信族内人,不信族外人”的信用原则,这是中国家族文化的一大特色。这里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我们现在倡导的信用,其内涵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说的信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古代中国人所提倡的信用,建立在完善的个人道德以及人与人之间相互忠诚的基础上。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信用”二字内在地包含着契约的本义。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要取得他人和社会的信任不是凭借出身和资产,而是依靠自身在交换关系中的责任能力和敬业精神。所以,如果想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观念来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条路是行不通的。
2.计划经济时代过于简单的信用结构与信用体系带来的影响。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信用体系畸形发展,整个社会主要维系于政府的信用,政府信用过于泛滥,民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实际上非常淡薄。信用中介机构规模小、数量少,工厂企业生产什么,商业销售什么,往来资金如何结算,生产经营资金如何获得,都已由各种计划安排好。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关系,而只是完成财政拨款的一种出纳形式。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虽然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但由于企业和银行的产权改革都未到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要靠银行信用维持,而“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等观念仍然占据着一部分人的头脑,这必然导致企业的信用恶化。
3.政府行为不规范和制度缺失对社会信用造成的影响。首先,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影响了人们对政府的预期值,这不仅加大了社会信守诚信的成本,而且给信守诚信的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挫伤了人们信守诚信的积极性。其次,有的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政府官员执法不公,行政官员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赃枉法,影响了政府行为的效果。其三,有的政府部门由于受本单位利益的驱使,干扰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损坏了政府的信用形象。
同时必须看到,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也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国制度上的缺失十分明显,包括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在内的制度体系在我国几十年的计划经济运行中,没有形成基本制度的游戏规则。其中法制和市场经济规则在制度上的缺乏最为明显。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的问题,使罪与非罪之间留下大片空白地带,导致社会失信成本过低。
现在有一种倾向,即把社会上的各种不良现象,如假冒伪劣、弄虚作假,都简单地归结为“社会信用”问题,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上去了,而社会诚信问题已演化成为一场危机。这种看法容易引导人们过多地看重个人信用表现,而忽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任务。看待各种社会不良现象,不能忽视更深层、更本质的问题。当前存在的很多问题譬如假冒伪劣现象,已经不仅仅是个别人的诚信问题。实际上,由于少数人的不诚信而出现的假冒伪劣现象,作为个别的、偶然的现象,是任何时候都会有的,一旦发现就会受到社会的严惩。而我们目前面临的假冒伪劣等社会失信现象,应该说更多是由于体制的不健全而存在和蔓延起来的。那些大量的、涉及各种层面的、不断再生的失信现象,就不是个别的、偶然的个人失信,而是体制型的社会失信。这种社会失信一定要从体制、机制、法治等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对策研究
根据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状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应放在如下几方面:
1.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要从政府做起。当前社会生活中不讲信用行为的泛滥,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为失范、无所作为乃至推波助澜不无关系。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策朝令夕改,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不但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也给政府信誉造成了长远的损失。某些地方和官员“掺水数字”屡禁不止,“面子工程”大行其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这些做法不但给政府形象抹了黑,也动摇了百姓对当地政府的信任,使政府形象在群众眼里大打折扣。一些政府官员知法犯法、带头违法,从根本上冲击着社会信用和社会公正的底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令五申,屡纠屡犯;法律之间、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打架,这些都损害着政府的威信,影响到政府各项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政府无信是一种“恶性传染病”,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如果政府不能做到诚信,市场主体也会加以效仿,无信行为将受到鼓励,从而导致社会信用的滑坡。因此,政府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自身信用体系的规范和建设。政府要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整顿信用秩序,政府工作人员自身要讲信用,率先垂范,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及不良记录的干部,应该让他上“黑名单”,坚决不予录用。要加强政务公开,使政府的决策、具体的行政行为公开化、透明化,随时随地接受群体的监督,防范失信行为的发生。具体说来,要做到四个转变和一个突破。四个转变是:在政府职能上,从无限权力向有限权力转变,改变政府与市场、社会争权夺利的现象;在行政法治理念上,从依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在责任制度上,从片面强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一个突破是:建立责任诚信政府,改革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这是建设责任诚信政府所必须进行的选择。
2.加快信用立法,强化刚性约束。信用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秩序不是简单的个人觉悟问题,而是法律制度问题。社会信用体系不可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在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上。信用社会的本质不是特权而是法权,只有依靠法的力量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信用社会的形式是契约(合同),要使契约得到尊重,也必须依靠法律。所以,法治是对信用社会最有力的呵护手段。目前我国的信用立法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法律上的盲区和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构建信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关于信用的建立、维护、评价、服务和失信惩罚等规范。我国对于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形成,失信者所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很多失信者还可以逍遥法外。不能有效地惩罚失信者或惩处范围和力度不够,实际上是对诚信守法者的一种侵犯,对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极为有害。所以,从法治角度讲,要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必须从诸多方面同时入手,建立独立的法治权威,以法治作为支撑,形成公平竞争、诚实经营的市场经济秩序。
3.构造失信处罚的有效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转,要求构建失信惩罚机制,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没人再对失信者进行授信。失信处罚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则处罚市场上出现的失信行为。其基本要求是:(1)对失信行为的出击是主动的,它不对任何企业或单位的个人打招呼,也不对失信者进行任何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甚至是在有失信行为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开始对其实施处罚。(2)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范围应该是“无孔不入”地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使失信者的失信记录在全国甚至全球传播。在社会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如果一个人有了经济失信记录,就不能再申请信用卡、购物卡、购房贷款和任何信贷,甚至在申请租房、安装电话、手机上网、银行开户时,也会遇到拒绝或提高相应的费用。(3)在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同时,要给予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和个人以高级别的信用评分或资信评级,使守信者在不知不觉中获得优质的无形资产。政府和金融机构在授信上给予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以政策倾斜。(4)在法律允许的处罚有效期间,要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雇主和公用事业单位参与对失信者的经济类惩罚,决不能停留于轻描淡写的道德教育。(5)失信惩罚机制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制作失信单位、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并以合法的形式向合法的用户传播其交易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
4.通过国家立法方式,将市场经济中的交往规则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加以体现,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信用的实现。信用缺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败血症,失信的切肤之痛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加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信用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信用匮乏不仅会使我们的新产品在国际上陷入不断的纠纷,以致丧失市场,也会使政府在世贸组织的规划制订、多边谈判中缺少发言权。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仅仅依靠传统的习惯与道德等机制已不足以保障信用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加以体现,并强制其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问题典型地体现为契约和法律问题,人们相互交往中的失信行为实质上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对法律规范的背离,如果割裂信用与法律的关系,将信用问题孤立起来,会使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价标准出现多元化或者信号混乱,不利于建立法治权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问题只有放到法律制度的背景下考虑才能真正具有制度意义。对于那些与法律无关的纯粹道德意义上的传统信用问题,不属于制度考虑的范畴。信用缺失既有其非常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又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要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必须从包括法律在内的各个层面入手,建立独立的法治权威。没有法治作为支撑,不可能形成公平竞争、诚实经营的市场经济秩序。
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完善信用法律机制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与依法治国在形式上是有区别的:信用体系属于道德范围,它的功能是教化,即通过社会舆论和行为示范帮助人、约束人和感化人,是一种柔性的教育,带有一定的号召性。而依法治国则是一种刚性制度,即通过国家政权机器、行政手段来实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从内容上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与依法治国决不是互相分离、互相排斥的,而是根本上彼此相通、互为表里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人与人和人与社会之间各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各种秩序、规则。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广泛,只要社会存在,就必然有社会信用问题,而法是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责任界限,其内容相对狭小。也就是说,法律是社会运行过程中,在社会信用上能够普遍明确化、系统化并统一强化起来,成为人人必须遵守执行的那些标准和原则。所以法律的刚性其实也是某些社会信用规范强制化的表现,“依法”也就是依据最基本的、普遍的、可执行的社会信用规则,法不在社会信用体系之外。而社会信用体系中有一些不能、不应该或不需要以法的形式来强制执行的内容,则是因为在这些领域中存在多元、多层、多样的复杂性。譬如社会信用可以有多样的表现。法律可以提倡保护社会信用规则,但不能把所有的社会信用规则都制定成法律条文。从深层次看,社会信用体系与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层次上的、彼此并列的东西。社会信用体系更具有内容的普遍性,而依法治国更具有形式的普遍性,在内容上往往是基本(或底线)社会信用规则的贯彻。简单地把二者提到一个层面上来比较,容易导致对社会信用规则和依法治国理解的表面化、片面化和简单化。
诚信问题正在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长期发展的一大毒瘤,此毒瘤不除,后患无穷。正处在转型期、同时又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的我国,在现阶段出现一些信用问题是必然的。而举全国之力,集全民之智,打造一个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将其降低为一般的宣传口号,加以简单化、片面化和随意化的解释。我们当前应该做的是理清头绪,找出根源,探索具体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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