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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胎盘作为连接胎儿与孕妇的重要器官,就药物而言,尽管在转运过程中破坏或改变,或者因为分子量和可溶性等原因限制转运,几乎所有的药物都能够通过所谓的胎盘屏障,不同程度地进入到胎儿体内。由于胎儿的身体系统尚未发育完善,不能像母体一样正常代谢,因此进入到胎儿体内的药物可能影响到胎儿的正常发育。本文旨在探讨妊娠期用药分类标准及原则,以供临床参考。
关键词:妊娠期;用药标准;用药原则
胎盘作为连接胎儿与孕妇的重要器官,就药物而言,尽管在转运过程中破坏或改变,或者因为分子量和可溶性等原因限制转运,几乎所有的药物都能够通过所谓的胎盘屏障,不同程度地进入到胎儿体内。由于胎儿的身体系统尚未发育完善,不能像母体一样正常代谢,因此进入到胎儿体内的药物可能影响到胎儿的正常发育。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数据报告,86%的女性在妊娠期间曾服用过医生开出的药物,平均每人接受2.9种药物处方(范围1~15);到分娩期时,79%的孕妇平均接受3.3种药物[1,2]。
1妊娠期用药对胎儿的影响
1.1妊娠期用药对胎儿发育产生的影响
孕妇患病应用药物治疗疾病的同时,间接对胎儿的生长发育有益,但药物也同样对胎儿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1.1.1致畸作用。
1.1.2长期潜伏效应(如己烯雌酚导致青春期后阴道腺病)。
1.1.3智力发育受损。
1.1.4成年后患代谢性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的高倾向性。
1.2妊娠期用药时间对胎儿发育产生的影响
妊娠期用药是否对宫内胚胎、胎儿造成不良影响,一方面取决于药物,另一方面的关键因素是接触药物的时间。
1.2.1胚胎前期
指从受精至受精后17天,这一时期为受精卵运行、着床和胚泡形成时期,这一时期的任何不利因素的作用表现为“全”或“无”现象,即或者发生胚胎的死亡、流产或再吸收,或者通过全能细胞的增殖作用完全修复不出现异常[3]。临床可于妊娠7周后进行超声检查,如可见胚芽和胎心,即可除外药物影响,但应注意仔细询问病史,避免因受孕时间晚、孕周不准确造成判断错误。
1.2.2胚胎期
指受精后18~55天,是胚胎器官发育分化最重要的时期,组织分化迅速,对药物最为敏感,受到有害药物作用后,即可出现形态异常导致畸形,且任何异常均不可修复,是导致先天畸形危险性最大的时期,因而称为“致畸高度敏感期”[4]。受到影响的时间越早,出现的异常就越大。目前已确定一些畸形与用药时间有关(大约在受孕后的天数),如:无脑儿,24天;肢体短缺,12~40天;大血管移位,34天;唇裂,36天;室间隔缺损,42天;并指,42天;尿道下裂,84天等。
1.2.3胎儿期
指受精后8周至足月分娩。这一时期是胎儿生长、器官发育、功能完善的成熟阶段。但神经系统、生殖器官和牙齿仍继续分化。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一时期的药物可以通过胎盘影响胎儿的生长和发育,造成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或胎儿生长受限、远期功能行为异常等,而往往并不导致严重的结构畸形[5]。
2妊娠期用药分类标准
美国FDA妊娠期用药分类标准:在评价药物在妊娠期使用的安全性时,主要是采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分类标准[6]。这一分类标准是通过动物实验和临床用药的经验总结,根据药物对妊娠期间胚胎或胎儿发育影响的危险程度不同,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2.1 A类
经对照研究显示,在妊娠的前3个月及其以后的妊娠期间用药对胎儿无害。即妊娠期间用药安全,无不良影响。
2.2 B类
动物生殖研究未发现药物对胎儿有害但缺乏人类妊娠期的对照研究,或动物生殖研究发现对胎儿有害而在人类妊娠的前三个月及其以后的妊娠期间的对照研究未得到证实。即妊娠期间用药对人类无危害证据。
2.3 C类
动物实验中已观察到对胎儿有危害(致畸或胚胎死亡),但在人类妊娠期缺乏临床对照观察研究;或尚无动物及人类妊娠期使用药物的研究结果。本类药品仅在权衡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时方可使用。
2.4 D类
有明确证据显示对人类胎儿有危害,但尽管如此孕妇应用后绝对有益(如需要抢救生命或必须治疗但又无其他可代替的安全药品选择)。本类药品必须在权衡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时方可使用。
2.5 X类
动物实验和人类临床观察均已证实导致胎儿异常,妊娠期用药的危害超过治疗获益。对孕妇和准备妊娠的妇女均列为禁忌。
3妊娠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妊娠期用药的原则应自可能妊娠的时期即开始遵守。
3.1任何科室对任何生育年龄的妇女进行药物治疗时均应考虑有无受孕可能,需注意月经有无过期,尤其是非产科的其他科室接诊女性患者时应注意询问末次月经、是否采取避孕措施和是否可能受孕,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忽略用药”。
3.2孕妇健康是胎儿正常生长发育的基础,有急性、慢性疾病的妇女应在孕前进行治疗,应待治愈后或在医生指导下妊娠。
3.3对妊娠期妇女进行治疗时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权衡治疗与否的风险利弊,必须对于治疗孕妇疾病有益,不可滥用药物,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尽量不用、少用。
3.4用药时首先应清楚了解孕周,严格掌握剂量和持续时间,如必须用药者,应选择最小的治疗剂量、最短的持续时间,可单一用药者不合并用药。在早孕期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包括非处方药),如需治疗则应待“致畸高度敏感期”过后开始用药[7]。
3.5需要用药时应尽量选择对灵长类动物胚胎无害的药物。当有两种以上的药物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胎儿危害较小、临床应用多年并对胚胎、胎儿是否有不良影响已有资料证实的药物,而少用或不用新上市或虽有动物资料但缺乏临床资料的药物。
3.6并非中药即意味安全无毒,因中药成分复杂,应参看药物说明或向中医师咨询。
3.7妊娠期免疫应针对常见且对母体危害大、免疫有效的疾病,对可免疫预防的疾病最好在孕前接种。使用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后,应避免短期内妊娠[8]。在妊娠期禁用活疫苗,除非孕妇暴露于该疾病的易感风险超过了免疫对母儿的危害。
4小结
当妇女在妊娠期出现妊娠并发症时,常需药物治疗,但对药物的担心有可能成为治疗的障碍。但数据显示,尽管已经知道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无论是医生还是孕妇在妊娠期都未停止使用药物。妊娠期用药产生不良影响的机制一方面可以是药物直接作用于胎儿影响其生长发育,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影响母体和胎盘功能间接影响胎儿。因此,应权衡药物使用的利弊,达到最佳的平衡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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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庆.妊娠期、哺乳期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J].健康必读(下旬刊),2013,(8):455-456.
论文作者:杜凤珍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误诊学杂志》2018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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