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法律专家讨论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美国目前的态度完全违背了国际上的基本原则_法律论文

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法律专家讨论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美国目前的态度完全违背了国际上的基本原则_法律论文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自身发展需要——法律专家座谈中美知识产权谈判问题——美国现在的态度完全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国际关系论文,是我国论文,美国论文,基本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首都的一些法律专家今天就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举行座谈。

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是因美方毫无诚意而于去年底破裂的。然后,美国贸易代表坎特于12月31日公布了对我国进行贸易报复的清单。我国外经贸部为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利益受权公布了反报复清单。这个座谈会就是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为此而召集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杰在会上指出,我国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并且将进一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因为这是加速我国经济技术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归根到底是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美方代表在谈判中要求我国限期立法、限期改法并要中国政府按它的要求组织执法检查,按季度向美国政府报告搜查次数、被查处机构、查获商品和材料等执法检查结果,这是对我国主权和内政的粗暴干涉。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外国政府和人士向我们提出有益的善意的建议是值得欢迎的,但是,到底怎样立法、执法是我国自己的事情,我们只会采纳合理的、现实的部分。美国现在的态度完全违反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理所当然为中国所拒绝,更不用说美方在谈判中的要求已远远超出知识产权的范围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金渝林说,美方代表称中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能力有问题,事实正好相反。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签订后,中国政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了中方承担的义务,但美方却没有履行它的义务。美国在专利保护制度上是唯一适用发明在先的国家,而且这一原则仅适用本国人,对外国人的申请则适用申请在先原则,这就是双重标准、差别待遇。金渝林指出,美国的版权保护水平也低于伯尔尼公约的水平。美国还常常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争论不休,这本身就说明美国的版权制度也在发展中。既然这样,美国有什么理由要求其他国家一定要按照美国设计的模式和保护水平建造知识产权制度呢?

中国计算机软件登录中心副主任应明在发言中指出,美方在谈判中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要求是站不住脚的。他说,首先,在中国的版权制度中,计算机软件是作为文字作品受保护的,但在立法形式上怎样处理,那是中国自己的事情,美国无权规定我们“必须”这样,“必须”那样。其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1条只是规定由于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或者国家技术标准,而引起所开发的程序之间的相似不能认为侵权,中国从来没有规定过“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不是侵权。在这一点上,美方代表应当以认真态度了解一下我国的有关法规。他还指出,美方提出版权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认证申请至少要经过它指定的某个美国民间组织批准,这更令人难以理解。他说,一个由10个左右的美国软件公司自愿形成的组织,有什么资格“批准”外国的计算机行业的认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国际版权学会执行委员郭寿康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方要求中国取消涉外商标代理制度,举出的理由是中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有关商标事务可以不通过代理,美国人也应该享受国民待遇。郭寿康说,我认为,美方要求显然不符合国际条约和通行惯例。“巴黎公约”第二条(3)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也规定“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均明确地予以保留”。也就是说,从1883年巴黎公约最初文本开始,一直到目前的斯德哥尔摩文本,都承认委派代理人是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任总干事博登豪森教授在其名著“巴黎公约解说”中肯定了这一规定,并解释这是为了“便利于程序事务的进行”。美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拉达斯在其有影响的《专利、商标及有关权利》一书中也同样肯定这一点并说明这“有利于外国专利的程序上的操作”。刚刚生效的乌拉圭回合trips协议第3条(2)同巴黎公约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这些全是白纸黑字、有目共睹的国际惯例,美方代表应当很清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高级经济师董保霖说,关于涉外商标代理问题,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关贸总协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有明确规定,它是国民待遇的一种例外,可以依各国的行政规定办理。美国要求中国取消商标代理制度是毫无道理的。中国商标代理制度是1991年开始试点,1994年发展到97家,代理人1000人,其中涉外商标代理组织17家。《美国政府关于中国对外贸易状况的报告》中说,外国人在中国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告只能通过“五个部门”做代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刘春田说,中国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中还处于低收入水平。美方代表在知识产权谈判中,要求中国在立法时间表上与发达国家持平,是完全不顾客观事实。在实体问题上和程序问题上,美方对中国提出的某些要求,不仅发展中国家做不到,一般发达国家、甚至美国自己也做不到。美方无视国际惯例,也无视自己承诺的义务,谋求在中国获得超出国民待遇的特权,这很难使人接受。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罗玉中说,美方提出“要求取消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中有关侵权、反假冒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规定”,要求权利要求人是外国公民和法律实体的案件,必须在提出权利请求后6个月内审结。这是毫无道理的。美国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案件的审理都是由联邦规定的,除了对取证时间限定为4个月以外,并没有规定对审结时间的限制。取证时间如果4个月不够的话,也是可以延长的。美国不少知识产权案件审期长达3年、5年,甚至拖至10年也非罕事。美方要求中国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结期为6个月,在国际上是完全没有先例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程永顺在发言中回顾了我国司法机关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做的大量工作。他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了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从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案件受理等方面作了积极努力。目前全国已有16个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其目的就是统一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这是世界各国都没有的。据不完全统计,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已超过6000件,承担知识产权审判的人民法院都有了一批较高学历、较高水平、较高素质的法官,而且正在积极摸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

在会上发言的还有北大知识产权教研中心教授陈美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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