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投资企业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扩大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世界500强企业纷纷涌入中国,它们中的大部分能够按照国际惯例办事,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但也确有一些企业我行我素,无视我国的法律规定,以种种借口阻挠建立工会组织。全国人大在最近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包括沃尔玛、柯达、三星、戴尔、肯德基、麦当劳在内的一批在华外企都存在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华企业约有1.9万名中国员工,在深圳、大连、昆明、北京、厦门、福州等城市开店,均未建立工会组织;深圳、大连、昆明等城市的总工会工作人员曾分别与沃尔玛进行接触,但各地沃尔玛均摆出不合作态度,抵制组建工会。据介绍,美国柯达(厦门)有限公司也长期抵制建立工会。柯达公司提出:建立工会组织是工会内部的事,与企业无关;柯达是公司的品牌,任何组织不能随便使用,工会组织不能称为柯达公司工会;公司不为工会组织提供办公、活动场所,工会的办公、活动场所不能设在公司内;公司管理人员也不能参加工会的活动。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一些外资和私企怕职工组织起来与自己敌对
他们怕建立工会增加经济成本,怕卷入政治,影响生产经营,因而对组建工会采取消极拖延态度,有的甚至公开阻挠建会。业界普遍认为,沃尔玛拒绝工会的理由是成本控制。按中国工会组织的要求,工会会费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由工会组织管理,其中60%以福利形式发还职工,40%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其中约5%上交全国总工会(下简称全总)。同样是拿出钱来,是以公司福利名义给员工,还是借助工会给员工,沃尔玛自有选择。杨汉平教授指出,尽管有些没有成立工会的外资企业能给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但对职工来说,通过工会来取得福利更合理,工会能给职工的利益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因为工会有就工资、工时、工作条件与企业进行谈判的权利。不少外资企业对中国工会缺乏了解,在认识上有很大误区。其实企业组建工会对外资企业有很大帮助。工会可以发动职工通过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来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另外,有了工会这个对话的平台,将更有利于劳资纠纷的解决。[1]
(二)少数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对工会组建不重视、不支持。
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存在明显的政策性违法现象。如广东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给企业挂免检“绿牌”,为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开绿灯”等,这些政策明显违反《工会法》,且涉及面广,协调处理困难,对职工权益的维护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劳动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政府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也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例如2002年,沃尔玛因为上海市政府提出的“组建工会”等条件而决定暂时不进入上海市场。为了争取沃尔玛在深圳的进一步投资,顾及政府招商引资的要求,深圳市工会组织这一年基本停止了劝说沃尔玛组建工会的努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指出,认为严格贯彻实施《工会法》会影响外商投资,影响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是一种糊涂的认识,也是绝对不允许的,他强调,不管是什么“资”,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
(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将不建工会解释为职工没有成立工会的要求
很明显,如果企业主的态度是不支持,职工是不敢单独提出这个要求的。因为职工可能会为此付出较大的代价,或遭遇解聘或被降职,降低福利以及其他歧视性待遇等等。沃尔玛就以公司管理层没有收到职工自愿成立工会的要求为由,表示暂无必要组建工会。全国总工会认为这不能作为不组建工会的理由,原因是:根据现实劳动力存在供过于求的情况,沃尔玛所称职工没有组建工会意愿的真实性有待考察,职工即使对加人工会组织有愿望,也不可能向企业提出。
二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我们须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解决:
(一)加强宣传教育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国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一方面激发了职工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愿望,大力宣传《工会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使职工依法行事,学会用法律来维权;另一方面,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他们转变观念,消除顾虑,认识到中国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组建工会和依法开展活动,对那些宣传教育无效,仍然阻挠职工建立工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总法律顾问关怀认为,组建工会实际上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非常重要,因为工会主要职能不是和企业对着干,而是起协调监督作用,促使劳资两利。
(二)借助外力,督促建会
这包括借助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会,或与商务部、统战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合作,推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建会。还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这次全国总工会向媒体曝光沃尔玛拒不组建工会事件,就是想通过全社会来对沃尔玛施压,让更多人来关心工会事业,同时也显示了我国工会对职工权益维护的决心,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工会的积极形象。
(三)加大司法检查力度,强化法律约束力,督促企业建会
针对一些不建工会的“钉子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上下合作,对不建工会的企业情况建立名单档案;依法通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企业组建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对企业提出异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多地方政府规定了《工会法》具体实施条例,用更灵活有效的手段对违法企业予以惩罚。例如北京、河北、福建等省市立法创立了“筹备金制度”。根据该制度,企业不组建工会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数额及比例与工会费相等),作为今后组建工会的筹备金。待工会组建后,按比例回拨给企业。有关人士认为,这种“筹备金制度”对那些因不愿掏会费而拒绝建工会的企业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好办法。
(四)中国工会组织也面临自我调整
一大批包括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长期不按我国《工会法》建工会竟安然无恙,这让人明显感觉到了工会的力不从心,这些洋企业与其说是无视我国法律,不如说是看清了我国工会的现实尴尬——对工人缺乏足够吸引力。2003年9月26日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将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北京参加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说,这是工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体现。成都大学法学系教师王怡认为,现代市场体制和宪政体制下的工会,将成为民间社会一种重要的弥合性和平衡性的社会力量,而不是想象中激进的社会暴动的领导者。他认为,一个市场化的、积极发挥作用的工会和企业(或待业组织)间的市场,将带来对于不平衡的一对一劳资关系温和的矫正。根据我国《工会法》规定,我国工会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有非政府组织性,但是我国工会是自上而下建立的,不可避免地带有机关庞杂、效率不高等行政官僚习气,因此亟待改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在这些单位组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已经刻不容缓,因此我们必须明确:1.组建工会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工人的利益,还有共谋企业发展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企业中的劳动关系稳定了,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工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企业也会得到更好的发展。2.严格按照《工会法》、《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等来进一步推动工会建会,严禁牺牲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工会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