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元流刑考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蒙元流刑考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7.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281(2004)05-0045-05
在中国古代刑法史研究领域,流刑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课题。蒙古汗国政权和元朝,在流刑制度方面更有许多独特之处。迄今为止,相关论著对蒙元流刑制度设计及运作真相的研究歧异纷呈(注:权威论著诸如《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流刑三等:流三(按:应系“二”之误)千里,比移乡接连;二千五百里,迁徙屯粮;三千里,流远出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八卷:“传世的元代民间类书《事林广记》(泰定本)收录的《至元杂令》,其中《笞杖则例》条,下列笞罪三等,杖罪三等,徒罪五等,绞罪至死,共四种刑罚,惟独没有流刑。这可以作为忽必烈统治初期取消流刑的一个证据。”(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页)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流刑)三等仍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等等。经笔者考察,上述记述似有误。)。本文拟从实证的角度着手,通过对流刑实际案例的搜辑和梳理,对蒙元流刑的适用对象、流放地及其特点进行考辨,以期达成重新审视蒙元刑制的目的。
蒙元类似流刑的刑罚名目颇多,除流之外,还有放、逐、窜、奔、谪、出军、迁移、迁徙等,其中多为流之异称;惟迁移、迁徙、出军、谪的适用,虽然在一些案例中与流刑相混淆,但迁移、迁徙更多地类同唐宋“杀人移乡”之法(注:(元)《典章新集·刑部·禁奸恶》“迁徙遇革不赦”条:“今之迁徙,即古者移乡之法,给予流囚事理不同。”);出军、谪则与秦汉以来的谪戍及后世的充军类似,与单纯刑法意义上的流刑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取“狭义”流刑作为讨论对象。
一、蒙元初期“循用金律”,对金流刑进行折代变通
流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释之曰:“谓不忍刑杀,宥而窜于边裔,使其离别本乡,若水流远而去也。”[1](卷2《五刑》)蒙古早期习惯法已有流放之刑。《史集》载有成吉思汗的一道训令:“我们的兀鲁黑中若有人违反已确立的札撒,初次违反者,可口头教训;第二次违反者,可按必里克处罚;第三次违反者,即将他流放到巴勒真——古勒术儿的遥远地方去。此后,当他到那里去了一趟回来时,他就觉悟过来了。如果他还是不改,那就判他戴上镣铐送到监狱里。”[2](第1卷,第2分册PP.359~360)
《蒙古秘史》载:乞颜贵族初立铁木真为汗时,其誓词称:“于征战之日也,若乎违汝号令,可离散俺家业妃妻,弃俺黑头于地而去!于太平之日也,若乎坏汝成命,可流散俺人夫妻子,弃俺于无主地而去!”[3](卷3P.88)成吉思汗曾“将拣选怯薛歹之旨,宣告于各千户曰:……俾入俺处为怯薛者,如躲避而不为,若难其近俺而行,则可入以他人。当刑其人,而流于眼不见之远方乎。”[3](卷9P.249)又曾降旨:“若怯薛者有脱,则将彼脱怯薛之怯薛者杖三而训之。该怯薛者再次脱怯薛,则杖七以训之,又该人身躯无病,亦未商于怯薛之官,又该怯薛者,三次脱怯薛,则杖三十七以训之。其难于俺处行也乎!当流之于背乡远方去乎!”[3](卷9P.254)然尚未检索到蒙古早期实施流刑的案例。
元朝流刑之制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其制度设计大致仿效宋制,又带有辽金流刑的烙印。
蒙元初期曾沿用金律数十年(注:笔者以为,虽然史无起始时间记载,但至迟应在公元1234年灭金时即开始援用金律。),此间流罪处罚主要是对金代流刑制度进行折代变通。首先,仿宋金刑制,仍“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列流刑为法定刑之一。其次,《金史》卷四五《刑志》载,金代以“流刑非今所宜”为由,并未实施流刑。蒙元初期司法审判多引金“旧例”为据,亦未实施流刑,而以它刑取代之。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八月,忽必烈颁布《中统权宜条理诏》,其中称:“据五刑之中,流罪一条,似未可用,除犯死刑者依条处置外,徒年杖数今拟递减一等,决杖虽多,不过一百七下。著为定律,揭示多方。”[4](卷82《中堂事纪下》)传世的元代民间类书《事林广记》收录的《至元杂令》,其中“笞杖则例”条下列笞罪三等,杖罪三等,徒罪五等,绞罪至死,共四种刑罚,没有列出流刑[5](壬集.卷之1)。白钢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卷》将此作为“忽必烈统治初期取消流刑的一个证据”[6](第8卷P.321)。此说尚待商榷。元初并非取消流刑,只是因流刑不便执行而以其它刑罚代替。考《至元杂令》所记,实为《元典章》卷三九《五刑训义》所揭元初“循用金律”期间,对金代刑制进行的折合变通。其中流罪三等的折代变通关系见下表:
金法定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金流罪折代处罚比徒四年比徒四年半比徒五年
加杖九十加杖九十加杖一百
凶初流罪折代处罚徒四年徒四年半徒五年
钩稽《元典章》等史籍,蒙元初期变通流刑的实例颇多,诸如:
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四月,“济南路归问到韩进状招:因与亲家相争,将棒于在旁冯呵兰右肩上误打一下,因伤身死。法司拟:即系因斗殴而误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合徒五年。部拟一百七下;省断七十七下,征烧埋银。”[7](卷42.刑部4.误杀.“因斗误伤旁人致死”案)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正月初二,中都路李三丑于酒后与朋友骑马相逐,不意将行人田快活撞倒身死。“法司拟:三丑所犯,即系于城内街上无故走马,以故杀人情犯。旧例,于城内街巷无故走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李三丑合徒五年。部拟量决七十七下;省断准拟征钱二百贯,与被死之家”[7](卷42.刑部4.过失杀.“走马撞死人”案),等等。此类事例均发生在至元初循用金律时期。依金律,斗殴杀人者绞,减死一等的法定刑应为流三千里。蒙元初据金比徒五年杖一百的旧例,分别判处徒五年加决杖一百七或徒五年。值得注意的是,前揭案例显示,刑部及中书省(有时为尚书省)对普通案件的最终裁定,均有大幅度减轻处罚的情况,体现了元初“用刑平恕”的法制思想。
不过,在此期间仍有涉及国家政治统治、经济秩序犯罪及人命重案而执行流刑的案例。例如至元初,某年冬祀太庙,“有司失黄幔,索得于神庖灶下,已甚污弊。帝闻,大怒曰:‘大不敬,当斩!’(赵)璧曰:‘法止杖断流远。’其人得不死。”[8](卷159《赵璧传》)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正月,济南路民刘全因细故,用棍棒拳脚将女婿孙重二殴伤致死。法司拟,即系斗杀婿事理。旧例,“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死者绞。”其刘全合行处死,而“部准拟呈省断,将刘全流去迤北鹰房子田地,仍于家属征烧埋银给主”[7](卷42.刑部4.杀亲属)。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三月,“田禹妖言,敕减死流之远方”[8](卷6《世祖三》)。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二月八日,德州民司都喜纠合苏瘦儿等共七人,印造伪钞九百五十贯。官府将苏瘦儿等断讫,拟定司都喜合行处死。“都省议得:司都喜所招印造伪钞,未曾使用红印、墨条印,事发到官,罪犯即系伪造未成……拟将司都喜比其余为首印造伪钞已成中使的人,减死一等,流入直北鹰房子种田处住坐。”[7](卷20.户部6.钞法.伪钞.“伪钞不堪行使流远”条)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正月,“管如仁、费正寅以国机事为书,谋遣崔继春、贾靠山、路坤入宋。事觉穷治,正寅、如仁、继春皆正典刑,靠山、坤并流远方。”[8](卷6《世祖三》)
二、至元八年以后流刑考略
至元八年十一月,忽必烈正式将国号“大蒙古国”改为“大元”朝,为彰显新朝更始,万象更新,遂诏令:“泰和律令不用,休依著那者。钦此。”[7](卷18.户部4.官民婚.“牧民官娶都民”条)此后,司法审判不再援引金律旧例。而是通过历代皇帝的诏敕、朝廷制定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法规的颁行而逐步形成,流刑亦渐制度化,并开始实施。
在《元史》、《新元史》和《元典章》等文献中,我们检得一组具体适用流刑的案例,兹将至元八年以后发生的部分案件,按年代为序如次:
至元十二年二月,洺磁路总管姜毅捕获农民郝进等四人,造妖言惑众,敕诛进,余减死流远方。十二月,西川沧溪知县赵龙遣间使入宋,敕流远方,籍其家[8](卷8《世祖五》)。至元二十二年正月,流征占城擅还将帅二十三人于远方[8](卷13《世祖十》)。至元二十八年七月,给还行台监察御史周祚妻子。祚尝劾行尚书省官,桑哥诬以他罪,流祚于憨答孙,妻子家赀入官,及是还之[8](卷16《世祖十三》)。
元贞元年五月,流别阇于江西,从月的迷失讨贼自效[9](卷13《成宗上》)。大德八年三月十六日法司奏称:去年冬间吴马儿等一起贼人,将百姓每的媳妇孩儿,掠卖去做奴婢,业已断讫。今后诸掠诱良人为奴婢者,掠卖一个人断一百七下流远;二人以上处死;为自己妻妾子孙者断一百七下、徒三年[7](卷57.刑部19.诸禁.“掠卖良人新例”)。大德八年六月十七日,陕西行省安西路李保偷盗讫本使钱财,“赃满五百贯,罪该流远”。本部议得,“缘奴盗主财,并本使不曾申官,以此参详,拟合比例免流,依上断决九十七下,分付本使收管。相应都省准拟施行。”[7](《元典章新集》刑部.“拐带”)十月,杖流吴祈、石天补等于安西[9](卷14《成宗下》)。
武宗至大二年十月,杖流洪重喜于潮州[9](卷15《武宗》)。十一月,诸王孛兰奚以私怨杀人,当死。大宗正也可扎鲁忽赤议,孛兰奚贵为国族,乞杖之,流北鄙从军,从之[8](卷23《武宗二》)。至大三年九月,流宁王阔阔出于高丽[9](卷15《武宗》)。至大四年正月,杖流忙哥帖木儿于海南,流平章政事速思不花于高丽[9](卷16《仁宗上》)。
仁宗皇庆二年三月,杖流高丽陪臣事思温、金深于临洮[9](卷16《仁宗上》)。
延祐四年闰正月,流魏王阿木哥于耽罗,寻移大青岛[9](卷17《仁宗下》)。延祐五年七月,诸王不里牙敦之叛,诸王也舍、失列吉及卫士朵带、伯都坐持两端,不助官军进讨,敕流也舍江西,失列吉湖广,朵带衡州,伯都潭州[8](卷26《仁宗三》)。延祐七年六月,流徽政院使米薛迷干于金刚山[9](卷18《英宗》)。八月,脱思马部宣慰使亦怜真坐违制不发兵,杖流奴儿干之地[8](卷27《英宗一》)。十二月,流前高丽王謜于吐番撒思结之地[9](卷18《英宗》)。
至治元年二月,杖流监察御史成圭、李廉亨于奴儿干。三月,宦者孛罗铁木儿坐罪,流奴儿干地[8](卷27《英宗一》)。至治二年正月,流徽政院使罗源于耽罗。五月,泰符、临邑二县民谋逆,其首王驴儿伏诛,余杖流之。诸王阿马、承童坐擅徙脱列捏王卫士,并杖流海南[8](卷28《英宗二》)。至治三年八月,将作院使哈撒儿不花坐罔上营利,杖流东裔,籍其家[8](卷28《英宗二》)。十二月,流月鲁帖木儿于云南,按梯不花于海南,曲吕不花于奴儿干,孛罗及兀鲁思不花于高丽大青岛[9](卷19《泰定帝》)。
泰定二年十一月,息州民赵丑厕、郭菩萨妖言弥勒佛当有天下。郭菩萨伏诛,杖流其党[9](卷103《刑法志下》)。
文宗天历元年,也先捏将兵擅杀官吏,俘掠子女货财。诏刑部鞫之,籍其家,杖一百七,流南宁府[9](卷103《刑法志下》)。九月,流朵朵、王士熙等于远州[9](卷21《文宗上》)。天历三年八月,监察御史劾:“前丞相别不花昔以赃罢,天历初因人成功,遂居相位。既矫制以买驴家赀赐平章速速,又与速速等潜呼日者推测圣算。今奉诏已释其罪,宜窜诸海岛,以杜奸萌。”帝曰:“流窜海岛,朕所不忍,其并妻子置之集庆。”十月,籍四川囊加台家产,其党杨静等皆夺爵,杖一百七,籍其家,流辽东[8](卷33《文宗二》)。
文宗至顺元年二月,流王禅子帖木儿不花于吉阳军[9](卷22《文宗下》)。四月,明宗后八不沙被谗遇害,遂徙(顺)帝于高丽,使居大青岛中,不与人接[8](卷38《顺帝一》)。闰七月,行枢密院言:“征戍云南军士二人逃归,捕获,法当死。”诏曰:“如临战阵而逃,死宜也。非接战而逃,辄当以死,何视人命之易耶?其杖而流之。”[8](卷34《文宗三》)至顺二年二月,湖广行省参知政事彻里帖木儿及速速、班丹俱坐出言怨望,流彻里帖木儿于广东,班丹于广西,速速于海南,并籍其家[9](卷22《文宗下》)。三月,御史台臣劾奏:燕南廉访使卜咱儿,前为闽海廉访使,受赃无算,难遇赦原,迄追夺制命,籍没流窜。诏如所言,仍暴其罪示天下。七月,只儿哈答儿坐罪当流远,以唐其势舅氏故释之。八月,诏刑部鞫内侍撒里不花巫蛊事,凡当死者杖一百七,流广东、西[8](卷35《文宗四》)。七月,监察御史张益等劾四川行省平章政事钦察台反复不可信任,流钦察台于广东,同妻孥禁锢[9](卷22《文宗下》)。至顺三年七月,燕铁木儿言:“诸王彻彻秃、沙哥,昔坐罪流南荒,乞赐矜闵,俾还本部。”[8](卷36《文宗五》)从之。
顺帝后至元元年十月,流诸王晃火帖木儿及答里、唐其势子孙于北边。癸亥,流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儿于岭南(注:《新元史》卷二三《惠宗一》。《元史》卷三八《顺帝一》记为:“后至元元年十月癸亥,流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儿于广海安置。完者帖木儿乃贼臣也先铁木儿骨肉之亲,监察御史以为言,故斥之。”)。闰十二月,流彻里帖木儿于南安[8](卷138《脱脱传》)。
至正十五年三月,台臣犹以谪轻,列疏其兄弟之罪,于是诏流脱脱于云南大理宣慰司镇西路,流也先帖木儿于四川碉门。脱脱长子哈刺章,肃州安置;次子三宝奴,兰州安置。家产簿录入官[8](卷38《顺帝一》)。
综合前揭案例,对蒙元流刑之制作辨析如下。
首先,关于流刑适用对象。由于前揭案例均从官方文献检得,故主要记录的是贵族官僚犯法受处置的事件。由此可见,元代流刑适用的对象,首先是皇亲贵族,且大多并非因刑事犯罪,而是出于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倾轧。有元一代,新君继位后当务之急是打击镇压异己政治势力,尤其是那些虎视眈眈觊觎皇帝宝座的皇亲贵族。而最佳办法当属流放,以某种理由将其赶出京城,远离国家最高权力中心,以此削弱其政治上的影响;或迫使其远离苦心经营的老巢,使其丧失复辟的实力基础。这样做的结果,避免了手足相残的恶名。在上述40余件案例中,涉及皇室案件10例,约占四分之一,诸王12人。另外,基于流窜远边,“以杜奸萌”的目的,其他贵族官僚非因私罪缘由被处流刑者众,达24例60人。而平民百姓则多因犯刑事罪,特别是犯盗贼、私盐等重罪而处以流刑。
其次,前揭案例所涉及的流放地点,显然与传世文献的记载存在差异。《元史》曰:“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流刑:辽阳,湖广,迤北”;“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8](卷102《刑法一》)延祐六年七月,“命分简奴儿干流囚罪稍轻者,屯田肇州”[8](卷26《仁宗三》)。泰定五年九月,御史言:“广海古流放之地,请以职官赃污者处之,以示惩戒。”[8](卷30《泰定帝二》)从之。《元典章》载:延祐六年八月《盐法通例》规定,“私盐事发,到官取讫招状,合以赦后为坐。其三犯者与再犯一体断罪,蒙古、色目人发付两广、海南,汉人南人发付辽阳屯田。”[7](卷22.户部8.课程.盐课)
延祐七年三月,中书省议得:“各处合流辽阳行省罪囚,无分轻重,一概发付奴儿干地面。缘彼中别无种养生业,岁用衣粮,站赤重加劳费。即目肇州现有屯田,今后若有流囚,照依所犯,分拣重者,发付奴儿干地,轻者于肇州从宜安置,屯种自赡,似为便益。”[7](《元典章新集》刑部.刑制.刑法.“发付流囚轻重地面”条)对比来看,本文前揭案例中有的并未确指流放地,而以流、流远、流远方、流远州、流窜、杖流、流北鄙、流北边、流南荒、流东裔以代之,确指的流放地亦遍及北边、南边、西南、西北地区。
元朝行政区划历经数度变更,最终将全国划分为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地区和10个比较固定的行中书省。“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而高丽守东籓,执臣礼惟谨,亦古所未见。”[8](卷58《地理一》)流放地就分布在这些地方。按照方位大体可分为:
北边:所谓辽阳迤北之地、辽东,乃是概指辽阳行省属地,辖今东北三省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奴儿干,今俄罗斯黑龙江口一带,肇州,今黑龙江省肇源县,是元代北方主要流放地。高丽王氏王朝(公元918~1392年)在当时臣属于元朝廷,也是流放之地,即前面提及的高丽、高丽大青岛、金刚山、耽罗。
南边:湖广,泛指湖广行省。辖今湖南、贵州、广西大部、湖北南部。岭南,指今广东、广西、越南北部,元设有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海南,海北海南道宣慰司,辖地含今海南省;雷州路,辖今雷州半岛,吉阳军,在海南岛,均隶海北海南道宣慰司。广海,元设有广海盐课提举司,可能在广西北部湾。广西,指广西两江道宣慰司。南宁府,治今南宁市。衡州路,治今衡阳市。潭州,即潭州路总管府,治今长沙市。《元史》卷三四《文宗三》载:至顺元年八月御史台臣劾奏:“前中书平章速速,叨居台鼎,专肆贪淫,两经杖断一百七,方议流窜,幸蒙恩宥,量徙湖广。不复畏法自守,而乃携妻娶妾,滥污百端。况湖广乃屯兵重镇,岂宜居此?乞屏之远裔,以示至公。”诏永窜雷州,湖广行省遣人械送其所。可见“流湖广”者多流南方边远之地。属于江西行省的流放地有:广东,指广东道宣慰司。潮州路,治今潮安。南安路,治今江西大余。集庆,江浙行省之集庆路,治今南京。
西北:肃州路,治今甘肃酒泉,属甘肃行省。临洮府,治今甘肃岷县。兰州,治今甘肃兰州。安西路,治今西安。以上属陕西行省。吐蕃,指宣政院直辖“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治河州,即今甘肃临夏。
西南:四川碉门,即雅州碉门安抚使司,应在四川行省雅州,治今雅安。云南大理宣慰司镇西路,治今云南盈江,属云南行省。
可见,蒙元流刑大体上遵循了“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的规定,但亦不尽然。至于按民族分别流放地,“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则未必实行。一是有的蒙古亲王被流放高丽、高丽大青岛、奴儿干、“北方”;二是有的蒙古贵族官员、宦者被流放奴儿干、高丽、金刚山、耽罗、西北肃州、兰州、四川碉门等地;三是未见高丽人流南方的实例,反而有前高丽王被流放吐蕃,高丽高官流西北临洮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现今有的法律史论著引《刑统赋疏通例编年》称:“流刑三等:流二千里,比移乡接连;二千五百里,迁徙屯粮,三千里,流远出军。”[10](第6卷P.387)稽诸《元典章》、《元史》等官修史籍,除元初沿用金律期间,在《五刑训义》中出现刑道里之制外,有元一代,未见任何一例明确道里远近的流刑案例。而前已述及,连元初事实上也是用其他刑罚代替流刑。似可蠡测,《刑统赋疏通例编年》所记,实乃宋金旧制。
综合上述,蒙元流刑制度与唐宋流刑之制比较,具有如下特色。
一是流刑虽然始终是法定刑种之一,但蒙元前期因战乱频仍,局势不稳定而无法实际执行,遂以其他刑罚代替。随着攻宋战事的顺利推进,大元一统天下逐步形成,流刑实施的条件已经具备。远流东西南北,甚至流高丽、流吐藩的事例日渐增多。
二是与唐宋流刑有明确的道里和服役期限不同,蒙元法律条文设定的流刑失于笼统,通常用“流远”、“杖一百七,流远”、“流”表示,虽有流放方向和地点,却并未标明道里远近。迄今亦未检得服役期限的记载,只是遇赦可以放还。亦如《元典章》所载,大德十一年(1307年)正月,有行御史台反映流远贼人“常有逃逸回而再犯”的情况;认为其原因是“缘奏准明文不曾定到里数,并合流去处何他(地),所是何官司交割,别无所守通例”[7](卷49.刑部11.诸盗.强窃盗.“流远出军地面”条),这就为当权者适用流刑的随意性留有余地。
三是蒙元流刑适用,因民族、身份居住地及犯罪的轻重不同,而在流放地区或服役种类(有的充军役,有的服劳役,有的从事屯垦等)方面有所差别。
收稿日期:200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