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公有制经济论文,也谈论文,性质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提出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关系到能否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五大精神。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同志提出,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对非公有制经济也应看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他们的主要理由是:(1 )党的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2 )邓小平关于特区“姓社”不“姓资”,三资企业归根到底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论断;(3 )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不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会导致否定它在我国存在的必要。对于上述这些看法,笔者不敢苟同。我认为把非公有制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为什么上述看法是错误的呢?我认为从认识上来说,主要是这些同志把几个不同的问题混淆了。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马克思主义认为,一种经济形式的社会性质,是由其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决定的,而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因此,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决定一种经济形式的社会性质。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呢?社会主义经济是指这样一种社会性质的经济形式,即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什么是市场经济呢?市场经济则是指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一种经济体制,在这种机制和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种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不是一回事。因此,不能根据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得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经济的结论。十五大的论断是说,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根本没有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经济的意思。
二、“组成部分”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指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在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毛泽东是怎样论述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的,这对我们正确理解当前的问题可能会有启发。他说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就其性质来说,是新式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不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但是,就它所属的革命阵线来说,它是属于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参见《毛泽东选集》第2版, 第2卷第667页)在这里,毛泽东是把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和它所属的革命阵线,严格区别开来的。今天我们也可以这样说,非公有制经济,就其社会性质来说,它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是,就它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来说,它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经济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如前所说,社会主义经济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是指这种经济的社会性质;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则是指在这个阶段里存在的各种经济形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各种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包括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我们不能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各种经济形式都看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只能把其中那些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形式看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四、一种经济形式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它本身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不发达,要迅速发展我国的生产力,单靠发展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同时发展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因为它们对促进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至于邓小平说的特区“姓社”不“姓资”,那是指经济特区的性质而言,而不是指经济特区中每一种经济形式的社会性质。我国经济特区的政权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特区的经济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所以说特区“姓社”不“姓资”。至于特区经济的性质,则要具体分析。由于特区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经济形式,其中也包括三资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因此,不能说特区的经济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只有其中那些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才能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至于三资企业,在我国现阶段,它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但是,决不能因此就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373页)
五、是否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是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在五、六十年代,我们确认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私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这是完全正确的。只是由于当时我们对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还缺乏清醒的认识,因而追求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不允许个体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这在今天看来无疑是不正确的。但是,也不能因为今天我们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就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人们还记得,过去,我们曾经把一些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当作资本主义来批判。这当然是错误的。但是,今天我们决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把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当作社会主义的东西来颂扬,这样做也是不对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决不能把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既不符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精神,也不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建设实践。因为按照上述那些同志的看法,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既然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因此,就可以不考虑任何前提、不加任何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样发展下去将会是什么结果呢?很显然,结果必然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迅速消失,而非公有制经济将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从而导致我国经济的私有化。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难发现,长期以来,有那么一些人,离开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大前提,鼓吹无条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些言论吧。有的省的领导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四不限”,即不限速度、不限规模、不限比例、不限范围。有的省提出:对非公有制经济要实行“四放”,即放手、放胆、放心、放开。有的省领导说:私营、个体经济无论怎么发展都不过分。有的省领导要求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到党性的高度来认识。还有一个省的领导对企业家说:把效益搞上去,你就“姓社”。这显然是对私营企业家说的,因为对于公有制企业的厂长和经理来说,他们本来就“姓社”,不存在“姓资”或“姓社”的问题。显然,这位领导是以效益作为划分“姓资”“姓社”的标准。上面这些言论不值得我们深思吗?种种情况表明,在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问题上的错误看法,确实到了该澄清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