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核心是统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无需也不会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不能把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就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规划为近景、中景和远景三个目标阶段。近景目标,是要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通过改革审判方式,统一刑事司法标准,加快实现法院审判以庭审为中心,进而促进整个诉讼程序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中景目标,应当是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以实现审判对侦查及公诉活动的有效制约;远景目标,应当是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序重构,建立更加符合法治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 基于改革必须循序渐进的原则,这一改革的近景目标及举措包括以下方面。 ——革新刑事司法理念,培育罪刑法定、程序正义、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现代理念。 ——夯实侦查基础工作。强化侦查基础工作,按照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全面、规范收集证据。一是强化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如物证、书证、DNA鉴定、指纹鉴定等。二是弱化口供在案件侦查中的作用,加快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转变。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取证程序,确保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的要求。四是要依法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全面收集、固定、移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尤其不能隐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强化对不全案移送、特别是故意隐匿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责任追究。五是要完善侦查预审制度。建议公安机关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恢复设立侦查预审程序,通过设置独立的侦查预审程序,把好诉前和审前“第一关”,促使侦查人员更为自觉地按照审判标准收集、固定和移送证据,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改革提起公诉制度。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利弊兼有。有学者建议建立双重案卷制度,即起诉时不直接将侦查卷宗移送人民法院,而应制作单独的起诉卷(主要为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移送,对其他非证据材料不再随案移送,确保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主要形成于法庭审理。这值得研究。 ——实现庭审实质化。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要求是通过法庭审理发现疑点、理清事实、查明真相,因此必须力戒庭审形式主义。一是要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审前程序可否适用、如何适用。二是要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三是要扩大适用法律援助制度。现阶段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可扩大至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是要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只要控辩双方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五是要更加重视推进一审庭审实质化。六是要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首先,规范庭前预备程序、庭审调查和庭外调查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次,贯彻集中审理原则,强调庭审的连续性、持续性,增加争议不大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再次,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着力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减少以至最终取消内部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和裁判文书送阅制度。除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一律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裁决,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最后,探索建立禁止程序回流制度,现阶段可考虑对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再行撤诉,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应依法宣告无罪。 ——重视辩解辩护意见。审判程序的特点是“听讼”,关键是“兼听则明”,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特别是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 ——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是要尽快确立统一的非法证据标准,依法合理确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严。二是要敢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能仅凭侦查机关出具的否认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作为取证合法性的根据。三是要注重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可借鉴域外做法,建立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制度,目前可考虑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案件先行试点。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一是司法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落实疑罪从无的责任。二是要为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也要自觉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为司法机关排除干扰、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关领导机关依照职权协调案件的,也应当接受监督、“全程留痕”,而且不宜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等实体问题作出具体决定。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顺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些传统的做法需要作必要的调整甚至废止。一是要改进侦查机关发布破案信息和过早立功嘉奖的做法。类似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将犯罪嫌疑等同于犯罪认定,极易让社会各界产生先入为主的有罪认知,严重影响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二是要彻底废除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的做法。这种做法易造成“联合办案”和“未审先定”的错觉,有违法治精神和程序公正原则,应当彻底禁止。三是要完善案件考评机制。刑事立案并不意味构成犯罪,提起公诉并不等于有罪确认,二审判决也并非简单对一审判决进行背书。单纯强调定罪率、追求零差错的考核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和诉讼规律,必须改革。四是要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当事人亲友的工作,以真心换真情,赢得理解;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学者研究论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观审,赢得支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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