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澳门
在现实生活中频频暴露的跨境电商纠纷的社会现象,严重说明了我国目前针对此种代购行为缺乏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进行监管。不法代购商常常利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扰乱跨境电商的市场秩序,严重侵害其他合法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必须科学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规制跨境电商的法律体系,以应对这一新型消费方式。
一、海关对自身携带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监管
违法违规代购商主要通过人肉携带商品或者是邮寄、快件方式运送商品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区别水客带货还是旅客携带行李,我国海关的做法就是严格把控所携带的商品是否属于“自用”这一根本原则,再者,还必须满足不超过规定的合理数量和限额,否则,一律按照规定进行纳税,所以针对此类进境商品,通常不会给海关带来很大的难题,仅仅存在对商品合理数量裁量权的疑惑,因为我国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各类商品通关合理数量的标准,还需要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评判。因为下文中会详细介绍,在这里笔者就先不赘述了。
二、海关对邮寄、快件中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监管
1.对进境商品进行估计的方式不合理。针对公民自身携带的商品或是邮寄、快件的商品,海关执法人员在查验是否需要交纳关税时需要对商品的价值进行估计,我国海关的现行做法是以商品的吊牌价或是标价作为此商品的完税价格,但实际情况是商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往往有出入,因此现行做法受到普通民众的质疑。
2.无法有效核查邮递单据信息的真假,使得海关难以对违法违规代购商进行处罚。海关执法人员对公民邮寄和快件的物品进行查验时,一旦发现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是不符合自用条件和超过合理数量的情形需要补交相应关税的时候,便会将此类商品进行截留,当执法人员根据邮寄单或是快件单上的地址或是联系方式与行为人联系时,经常发现署名、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都是虚假伪造的,为了逃避海关的征税,跨境电商商们通常会弃物而逃不见踪影,此时的损失只有跨境电商中的消费者自行承担。
3.物流配送相关企业与海关执法人员欠缺互动,甚至成为违法违规代购商们的“帮凶”。我国《邮政法》25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有义务对顾客邮寄的物品进行当场查验,这其中当然排除顾客的私人信件。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仅仅规定物流配送企业对寄出的物品有审查义务,但是对其收到的邮寄品则没有审查的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赋予其这个权利。且在代购商们填写邮寄单据的时候,物流配送人员一般只会检查格式是否准确,并不会去核查邮寄人的真是身份信息,所以通常情况下,有违法违规意图的代购商们想要逃避海关的追究,就会填写虚假信息,也就造成了上一条中所述的海关执法难的情形了。
三、工商部门缺乏严格把控跨境电商中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管
市场准入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跨境电商商资质的市场准入,另一个是跨境电商商们所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的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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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严格审查代购商市场准入资质的制度规范。众所周知,跨境电商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因此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并没有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制度对现实社会中的企业法人一样,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历经一系列审查程序之后给与办法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国,除了大型的跨境电商电商企业进行了工商备案,取得营业执照之外,潜伏在“淘宝网”上的几乎所有代购卖家,仅仅只是在进行了网站上所谓的“实名注册”之后便可以开张营业了。缺乏对这一类主体的市场准入资质进行监管,势必会导致卖家填写虚假注册信息,不利于工商部门对其随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一旦消费者与卖家发生交易纠纷,工商部门都无法确定其执法对象,消费者会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2.缺乏对跨境电商商品的市场准入资格的监管。前文所说的跨境电商商品包括两种,一种是现货代购,另一种是非现货代购。对于后者,非现货肯定是还未进境的海外商品,针对此类商品,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肯定无权进行监管审查,只能是在进入我国关境时由我国的海关执法人员进行监管。但是针对于现货代购别商品已经流入我国境内,则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则对其拥有管辖权。可是现实情况现实,上至国家工商总局下至个省、市、自治区的工商管理部门,很少主动对个体代购商在网络上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管。由于个体代购商没有到工商局进行备案,使得工商部门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造成一个恶性循环。
四、司法机构缺乏针对跨境电商中消费者维权的救济制度
1.缺乏对跨境电商产品质量瑕疵、真伪的检验鉴定部门。代购产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其无法享受与正常国内购买商品相同的待遇,从前文中提到的消费者代购的明治奶粉可以看出。对其质量瑕疵的检验和产品真伪的鉴定,国内同品牌的销售商并没有义务协助审查。特别是一些奢侈品的检测,除了专业从事这方面检测的工作人员可以鉴别,只要不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很难以自己买到假货,而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对代购商进行处罚来得到一定的赔偿。如果我国工商管理部门能够专门设立一个对跨境电商产品进行检查鉴定的机构或者委托授权其他单位、机构协助审查,笔者认为能够更好的维护跨境电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缺乏对跨境电商消费者维权的救济制度。由于跨境电商的交易发生在虚拟的互联网上,无法像现实生活中的交易一样拿到交易单据来证明交易行为的存在以及标的物的信息。有淘宝海淘经验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很大一部分跨境电商商拒绝提供购物发票等单据,一旦发生纠纷,无形之中使消费者处于诉讼的不利境地。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高,没有将与代购商之间的文字合同或者是沟通记录保存下来,这样也不利于工商部门在处理纠纷时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我国工商总局都没有指定出很好的有利于消费者的救济措施,使得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1]赵忠、王娟:《网络购物监管的困境与对策》,《市场监管》,2009年。
[2]尹丽敏:《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
[3]王小芳:《浅析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
[4]任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之法律探析》,《河北法学》2004年。
作者简介:郭亚辉(1990- ),山东莱芜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郭亚辉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2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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