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新制度的中国特色及与国际惯例的协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国际惯例论文,准则论文,特色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准则和新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重要措施。《会计法》七章52条中多处提到国家实施统一的会计制度问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多处提到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可以这样理解,这次颁布的新准则和新制度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延续,法是比较原则的,条例也是比较原则的,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要求就体现在新准则和新制度中。
(二)新准则和新制度的颁布实施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密切相关。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内容相当丰富,“十五”计划纲要中很多内容和会计工作相关,比如说,纲要中对企业改革有这样的规定,即: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可改制为国家独资公司,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次会计改革形成的《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但这不是终点,它的适用范围将要逐步扩大到其他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此次会计改革是为了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奠定基础,提供服务。我们简要地回顾一下1993年“两则”“两制”的改革,实现了40多年计划经济的会计模式转向市场经济的模式性转换。实践证明,如果没有1993年的会计改革,后来进行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无法想象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会计体系很难适应现代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需要。此次会计改革仍然是为了配合我国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所进行的,大家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三)此次改革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主要是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在会计方面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比如包装上市,会计做假,泡沫行为等等。同时也是针对资本市场以外的企业包括一些少数国有企业实际存在的资产虚增、利润虚增的情况,从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这个角度来促进和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从这次改革的深层次分析,我们已经为加入WTO做好了充分准备。过去我们没有到位的地方现在到位了,此次会计改革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1993年的会计改革是初步的,是模式性的转换,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此次制度改革不是解决模式问题,是解决深层次问题,是在会计政策上和国际惯例进行了充分协调。
新准则和新制度的内容与结构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仅仅是统一会计制度的一部分,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行业、企业的个性业务,拟定各个专业核算办法。(2)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3)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已经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不是对现有行业会计制度的简单相加,而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和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加以制定的,目前,财政部正准备起草特殊业务的专业核算办法,比如,工交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商品购销存核算办法、进出口业务核算办法、房地产商品开发业务核算办法,等等。这些特殊业务的专业核算办法也将作为《企业会计制度》的统一整体。
小规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有其若干特殊性,难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在继《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后,将着手考虑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建设问题。
新准则和新制度保持了会计的中国特色
财政部此次发布实施的新准则和新制度,是会计中国特色的重要体现,从准则和制度所依存的法律环境、制度形式、制度内容等诸多方面进行考察,它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
(一)新准则和新制度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相适应
我国的法律体系类似于大陆法系,通过会计立法来规范会计行为是中国会计的重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作为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其制定权限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因此,《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规范,由财政部制定下发,而不是由某个事业单位或民间社会团体制定公布,这与中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是相适应的。
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其定位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公认会计原则;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有关企业必须执行;公认会计原则不具有法规性和强制性,而是作为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会计原则或惯例。作为具有行政法规性的文件,对于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不允许企业有更多的选择会计政策的余地;公认会计原则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实际执行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和会计中介机构的职业判断。
我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认会计原则是有本质区别的,照搬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并公布上百项会计准则而取代会计制度,不仅在短时间内难以做到,即使能够达到,将会计准则作为公认会计原则,要求企业按照这些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不太符合中国的国情,即背离中国的法律环境,又会导致会计规范的弱化,会计人员将无所适从。
(二)继续保留了“会计制度”这种形式制定会计规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便于理解和实际操作
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树教授指出:从建国以后,我国的会计规范就采取“制定”的形式。这种形式不但在我国由来已久,为人们所亲见乐闻,而且制度向来被认为是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因此这同国家需要直接管理全国会计事务,统一会计制度的制订,更好地适应统一财政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异常吻合的。
9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了以“两则”、“两制”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改革,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初步协调。自1997年以来,又陆续发布了13项具体会计准则,但是,会计制度这种形式一直延续至今,用来直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近些年的实践表明,广大会计实务工作者仍然需要“会计制度”这种形式,通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应当使用哪些会计科目,记入借方还是贷方,期末如何编制会计报表,等等。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将那些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改革内容,有机地深入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之中。只有这样,才便于企业广大会计人员实际操作,使会计改革的内容落到实处。
鉴于上述情况,此次会计改革继续沿用了“会计制度”这种形式,这主要是绝大多数实务工作者的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采用“准则”的形式才体现会计改革,“制度”形式具有倒退的迹象;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制度”象是计划经济的,“准则”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也有观点认为,中国应当直接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的模式进行会计改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最初就不该搞会计准则,而应沿用“会计制度”这种形式,法国几十年来采用“制定”形式不是很好吗?我们认为,会计改革不能追求形式而应当把握实质,关键是要做到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深层次问题上采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并采用国际通行做法,不是在“制度”或“准则”的形式方面去判断,而是要考察我们对会计政策的应用程度。
(三)就改革的内容而言,新准则、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也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
比如说,“公允价值”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计量属性,但在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规范的情况下,超前地引入“公允价值”,极有可能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因此,新准则和新制度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尽可能地回避了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改按账面价值入账。
1.关于债务重组的处理。根据新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以现金清偿债务时所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或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重组收益而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均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的入账价值;如果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2.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针对我国非货币性交易的现实情况,新规定不再进行“同类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货币性交易”划分的规定,而改为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也就是说,企业在资产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一般情况下不确认收益。这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不同。
3.关于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新规定同样也不再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而改按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上是此次新准则、新制度改革体现中国特色的重要内容。之所以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主要是为了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的会计秩序,遏制资本市场中利用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相互参股等包装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加以规定的。这些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会计改革的合理模式。
新中国会计准则的建设从1988年起步,已走过了13个年头。1993年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从1997年的第一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起,至今已发布实施了13项具体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目前,会计准则仍在继续研究制定和陆续发布的过程中。
1、《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异同。
如前所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均属于具有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但是,两者之间存在若干重大差别: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除股份有限公司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执行,国有企业经批准后执行。其次,《企业会计制度》自成体系,涵盖企业全部经济业务,即:凡属于纳入《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只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到目前为止,发布的13项具体会计准则只是规范仍关企业中的部分经济业务。第三,具体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的规定更加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较为具体;具体会计准则没有也不宜作出会计如何记录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会计记录是以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的形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四,会计准则的结构、语言表述适用于国际方面的阅读;科目、报表式的《企业会计制度》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第五,有些经济业务事项用“准则”形式规定更为恰当,比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适合以会计准则进行规范,用科目、报表式的会计制度就难以表述。第六,《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具有应急、灵活、多变的特征,可以根据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临时性规定,或对原规定进行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说,类似于美国FASB紧急事务小组制定的指南;而会计准则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凡需要形成会计准则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是带有普遍性的可以形成准则规范的内容,一项会计准则形成之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2、《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客观要求。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上述若干重大差别,两者之间各有其侧重点和作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将长期并存,不能相互代替,缺一不可。
西方一些实行会计准则的国家虽然由有关机构或职业团体制定并公布会计准则,公司在实际执行中,仍要根据会计准则制定会计科目体系,据以进行会计核算,所不同的是这种会计科目体系是公司自行制定的,属于公司内部核算制度。我国目前将会计制度改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条件还相差甚远。随着会计准则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将来可能会形成由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自行制定或者由中介机构制定会计制度的格局,但目前我们还不宜确认这是必然规律,因为准则和制度的差别在很多方面是无法消除的。恰恰相反,准则与制度有可能会长期并存,从而成为会计中国特色的重要内容。
3、继续制定并公布具体会计准则,加快会计准则建设的步伐。
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以“两则”、“两制”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改革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奠定了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基础,并为建立和完善行业会计制度提供指导。在此次会计改革中,《企业会计准则》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由于会计准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财政部还应当考虑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应加快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步伐。在此次会计制度改革中,财政部发布了“租赁”、“借款费用”、“无形资产”等3项具体会计准则,修订了“投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5项具体会计准则。据悉,在今后的几年中,财政部计划每年将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努力实现建立和完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
新准则和新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一)什么是国际会计惯例,如何借鉴国际会计惯例
通常所称的国际会计惯例是指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会计规范,有时也经常参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标准。我们认为,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参考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因为这些大法法系国家的会计标准与我国比较接近,更便于借鉴。美国和英国则恰恰相反,他们的法体应当归属于海洋法系,其会计管理体制与我国不同,在借鉴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的会计标准时应当慎重。
(二)新规定在若干重要问题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
众所周知,1993年所进行的会计改革,改变了我国40多年来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会计模式,将原来资金平衡表的体系改为资产负债表体系,完成了会计模式性转换,当时所实现的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是初步的。今年所进行的会计改革不亚于1993年,就其改革的深度而言,远远超过了1993年的改革,可以说此次改革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必须遵循市场规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财政部发布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从统一会计标准和会计政策的角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自主经营创造条件。
2、积极贯彻国际通行的稳健会计政策。目前会计信息失实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等现象。例如,在现行行业制度体系下,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较低,已发生的坏账损失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冲销,大量呆、坏账长期挂账,妨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又如,存货严重积压,变更能力差,存货的市价已经低于账面价值,但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反映其成本而没有反映可变现净值;再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这些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仍作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会计报表中,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等等。《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稳健原则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对那些不符合会计要素定义、不符合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规定企业对不实资产必须提取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从会计制度规范的角度,努力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促使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
3、实行国际通行的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我们一贯主张企业实行的会计制度应当与税收制度相分离,因为两者属于两个体系,不能混为一谈。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财务成果是会计利润(利润总额),按税收制度计算调整后的利润是计税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和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比如,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八项准备的规定,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资产状况自行确定,这就必然会出现会计制度规定与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稳健”等若干会计原则将无法贯彻。
4、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制度只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虽然1993年进行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但是,当时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的确认、计量问题,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国家实行统收统支,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产品由国家统一定价,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是主要的,很少具有财务决策自主权,也就谈不上会计的确认、计量,企业会计的主要任务是记录和报告。市场经济发展至今,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之后,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会计的角色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客观上要求恢复会计的本来面目,即: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全过程作出规定。此次《企业会计制度》改革,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与国际惯例中的财务会计概念是一致的。
5、专门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计惯例,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作出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寸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润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收入确认就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或现金)形式上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此次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专门强调了这一重要的会计原则。
关于新准则、新制度的贯彻实施
(一)实施范围
1、关于新准则。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7号文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项准则的通知》,《通知》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借款费用》、《租赁》、《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等六项会计准则。对于《投资》和《无形资产》两项会计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对于国有企业有意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2、关于新制度。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规定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社会上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一些部门、企业要求扩大实施范围。对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9日发出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除股份有限公司外,也鼓励其他企业现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当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旦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的日益来临,新准则和新制度的实施范围将逐步扩大到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有远见的单位负责人应当认识到此次会计改革对企业发展的重要影响。
(二)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关于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以财会[2001]17号文件印发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对有关衔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1)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2)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2、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的理由等。
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00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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