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依法监测能力助力环境执法管理论文_李凯

提升依法监测能力助力环境执法管理论文_李凯

林甸县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大庆 166300

摘要:众所周知,对环境进行监测是了解环境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了解环境现状、评价环境质量、依法行政的科学依据,其监测的结果对于把握污染现状和预测污染发展趋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起着“耳目、哨兵”的作用,因此加强环境监测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特别是作为环境保护科学基础力量的县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非常重要。

关键词:依法监测;环境执法;管理能力

引言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的基础,为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指标考核、监视污染源排污等环境管理工作服务,是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新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规定了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和法律责任,明确提出环境监测是“一项政府行为”,体现了对环境监测重要性认识的深化。面对新形式下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如何实现监测跨越发展,本人浅谈如下观点:

1.环境监测体系存在的问题

1.1政府主导环境监测,过程自导自演

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依旧按行政区域监督,跨区域的环境监测合作(如跨区域的河流水质监测、跨区域的环境监测污染监控等)存在配合问题,环境监测数据无法共享;第二,地方政府对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设置了重重竞争门槛;第三,某城市各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每个区县均由政府设置了环境监测站,存在重复投资和环境监测资源利用不足。某城市政府在环境监测过程中自导自演主要指政府在环境监测的整个过程中既扮演裁判又扮演运动员,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第一,环境监测的实施对象,由政府选择性执法,缺少第三方评估,环境监测的随意性太强;第二,环境监测站代表政府自行监测,环境监测过程由政府进行监督,缺少另一方的监督,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受到了民众的质疑;第三,环境监测数据不及时向公众公布或者选择性公布,环境监测数据主要供政府使用,篡改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

1.2民众参与度不足,参与方式单一

第一,民众参与环境监测的积极性非处高,90% 以上的民众愿意积极参与环境监测体系,为蓝天碧水出力,但却苦无门道;第二,民众参与环境监测体系的方式非常单一,仅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参与,且受到各种条件限制,自主参与情况较少;第三,民众参与环境监测体系的人次较少,仅 15% 左右的民众参与过环境监测体系,这里指主动参与监测活动,如主动调研城市空气指数等;第四,民众参与环境监测体系的时间不足,绝大多少民众参与环境监测体系的时间每年小于 2小时;第五,民众参与环境监测体系的频次不足,参与环境监测体系的民众约 3 年参与一次。由此可见,民众参与环境监测体系的问题为参与的人次较少、参与方式单一、参与的时间和频次不足。市民更多的是“看热闹”却不能真正深入到环境监测这个“门道”当中。

1.3污染源排放者被动参与,积极性不够

污染源排放者被动参与环境监测体系也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得到论证:第一,企业事业单位受到政府的行政监督,为了获得生产许可,被动进行建设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运行期的例行环境监测和在线监测、搬迁后的环境污染评估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第二,除了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强制的环境监测外,作为污染源排放的生活活动,极少主动进行环境监测;第三,针对迁移而来的环境污染源,无法对迁出地的环境污染排放者进行主动监测,仅能被动的对迁入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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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依法监测能力助力环境执法管理的措施

2.1认清监测工作法律地位

新《环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的贯彻实施都离不开监测数据的有效支撑,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成效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数据来验证。环境监测成

为了环境管理的有力武器。具体到工作落实中,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要构建监测网络、明确监测任务、公开监测数据,政府环境监测部门要全力配合环境执法工作,加强对污染源的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如果不监测、不公开或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都要受到相应处罚。大气、河流断面考核监测等全面实现自动监测,杜绝了各项干扰。法律还对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监测设备维护、运营机构违法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保证了监测市场正规、合法、有序。

2.2强化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生命线”。新环保法将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不仅仅是工作需要、职业道德的体现,更是监测人员触犯法律的一条红线。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尤其是培养敬业精神,强化法制意识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在具体工作中,对监测工作的各环节、实验环境的质量管理要做到细处,落到实处,责任到人,各负其责。从现场监测点位的规范布设、采样频次和方法的严格控制、样品的运输储藏和交接保管、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环境的控制、实验分析操作、原始记录和数据上报、监测报告的审核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监督、比对、核查,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可信。

2.3提升环境监测服务能力

要结合环境管理的需要,深化对监测结果的分析与评价,为环境管理决策、目标责任考核、环保执法、财政转移支付等工作提供依据,更好地发挥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抓住编制环境监测“十三五”规划的有利时机,建立地表水、空气、土壤、生态、污染源等监测网络,完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能力,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评价环保目标责任制以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对地区环境质量进行科学验证和评估,跟踪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应对各类环境突发事件。

2.4加大监测工作宣传力度

要创新宣传载体,大力宣传环境监测的新规定、新要求,树立企业法人自行监测的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对环境质量的知晓率,增强监测人员的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水、气、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等,适时举办环境监测开放日活动,使监测数据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更加贴近。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主动跟进监测服务,形成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监督环保工作的整体合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新环保法的实施为环境监测事业的跨越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契机,明确了保障。环境监测事业的良好发展必定会为环境监管、污染减排、生态创建等工作添砖加瓦。

结束语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既有发展又遇到了新的课题,我国在坚持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强化监督管理,使环境保护工作的得到了新的发展。由于环境监测包括了民众、政府、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排放者,因此一个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应该由多中心构成,而不是单单政府参与,在多中心治理方面,同时结合国外环境监测体系的特点,提出了完善该市环境监测体系的对策。

参考文献:

[1]林爱文等编著. 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孟庆瑜.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徐丽.浅谈环境监测技术的现状和发展 m 环境科学导刊,2010(29):1-3.

论文作者:李凯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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