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大党制”与印度政治腐败的兴起_婆罗门论文

“国大党制”与印度政治腐败的兴起_婆罗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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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351.7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1508(2014)01-0095-07

       印度独立后经历了从政治廉洁向政治腐败的重大变迁。殖民时期,英印政府通过实施《1784年印度法案》等措施较有效地遏制了印度社会的不法行为,至独立初期,印度政府机关和行政体制已经非常廉洁,是“世界上素质最高的政府之一”。独立后,印度爆发了博福斯军火案等数十件世界性的腐败案件,成为世界上腐败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印度时报》的调查,印度98%的政治家、97%的警察、88%的公务员都存在腐败行为;①世界银行发布的《腐败控制指数报告》显示,印度的清廉状况要比全球65%以上的国家差。②学术界从不同视角对印度腐败兴起的原因进行了探析:经济学家强调“尼赫鲁社会主义”兴办的大量国有企业和实施的国家干预政策导致寻租机会大量出现,使得印度腐败加剧;“文化派”学者指出印度的腐败与文化传统和宗教因素紧密相关,即印度教“超自然中心主义”的教义使得印度民众对腐败行为有较强的容忍能力,印度没有反腐败的社会氛围。上述两种研究视角从不同侧面对印度腐败原因进行了解析;除了文化、经济等因素外,印度政治腐败的兴起还与政党政治紧密相关。印度独立后政党制度经历三个阶段:1947年至1967年为“国大党体制”,1967年至1989年为“国大党—反对党体制”,1989年后逐渐形成了多党竞争基础上的两党制。其中,1947-1967年的“国大党体制”是政党政治的开端,对印度社会清廉状况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国大党体制”下,印度先后发生了“吉普车交易丑闻案”、“克里什南马查理腐败案”、“纳加瓦拉案件”等重大腐败案件;至20世纪60年代印度社会的廉政状况已经“大大低于同时代的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S.R.玛赫什瓦利也指出在“国大党体制”下,印度的政府官员“忘记本职而全力追求私利”,政府系统充满了冗员和腐败。③笔者试图就“国大党体制”与印度政治腐败的缘起做一探析。

       一、“国大党体制”下印度政治腐败的特点

       印度独立后至1967年第四次大选前夕,国大党在人民院和邦议会选举中保持绝对优势地位:1952年大选,国大党获得了74.4%的人民院议席和68.4%的邦议会议席;1957年大选,国大党获得了75.1%的人民院议席和64.9%的邦议会议席;1962年大选,国大党获得了73.07%的人民院议席和58.37%的邦议会议席。由于没有其他政党能够对国大党的执政地位构成挑战,印度政治学者科萨利明确把这一时期的政治称为“国大党体制”。④“国大党体制”下印度政治腐败的特点为:

       首先,印度的政治腐败主要表现为国大党的腐败。早在独立初期,印度就爆发了国大党资深党员、驻伦敦高级专员克里希纳·梅农的“吉普车腐败案”;梅农受国防部委托订购了4603辆吉普车,但是没有通过正常手续办理,给印度军方带来了重大损失。1949年内阁部长拉奥·巴·辛格因收受2.5万卢比伪造采矿文件坐牢;1958年财政部长克里什南马查理因非法帮助某保险基金拿到合同而被解职;1959年印度保险公司负责人拉马克里希南·达尔米亚挪用220万卢比而被判刑两年,航空公司负责人达拉姆·特嘉贪污2.2亿卢比被判刑六年。国大党的不法行为削弱了自身建设,卡马拉季提出12位国大党中央部长和邦首席部长辞去政府职务“专心党的组织工作”,这表明国大党的腐败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已经引起了党内高层的关注。这一时期,除国大党外,印度政坛还有印度共产党、自由党、社会党等;但是这些政党根本无法上台执政,腐败行为很少。

       其次,印度政治腐败主要集中在行政领域,选举性腐败程度较低。“行政性腐败”是指公务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和其他公共资源为个人及小集团谋取私利的行为;“选举性腐败”是指与选举相关的政治行为所引发的腐败现象。“国大党体制”下印度的腐败主要表现为行政性腐败:无论是克里希纳·梅农的“吉普车腐败案”还是拉奥·巴·辛格的“采矿腐败案”,无论是拉马克里希南·达尔米亚的“保险腐败案”还是达拉姆·特嘉的“航空腐败案”,都是典型的行政性腐败案件;“卡马拉季运动”的目标也是整治国大党政府的腐败行为。与此同时,印度政党竞争并不激烈,例如,1952年人民院489个议席选举中只有1874名候选人参加竞选,平均每个席位仅为3.8人竞争,并且一半以上的都是国大党推荐;选举政治中的腐败程度较低。

       二、国大党惠顾型的权力结构与印度政治腐败的滋生

       G·辛格指出“国大党体制”具有四个鲜明特征,即惠顾性的权力结构、国大党的支柱地位、包容性的意识形态和尼赫鲁的卡里斯马特质;其中,国大党惠顾性的权力结构是印度政治腐败的重要根源。惠顾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大党在政治竞争中吸收婆罗门、地主富农、工商业者等权势人物和地方精英参与竞争赢得议会选举;二是选举胜利后,国大党兑现承诺,婆罗门、地主富农、工商业者等大批权势人物和地方精英被安排到政府和经济部门担任要职。

       在“国大党体制”下,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惠顾型关系。在北方邦、比哈尔邦、中央邦等北部和东北部诸邦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国大党—婆罗门、地主富农”的惠顾型关系。在这些邦的农村地区,地主富农掌握土地成为权势阶层,婆罗门垄断了祭祀、文化与报道农时季节等权力,是乡村统治的精神领袖;两者共同构成了农村的权势阶层,成为国大党争取的对象。国大党发动婆罗门利用精神领袖地位、地主阶级通过放债或将土地租给贫农耕种发动民众将选票投给国大党;同时,国大党把婆罗门、地主吸纳入党,使他们担任不同层级的行政职务,从而获得各种寻租的机会;1957年印度北方邦的阿洛安乡与拉杰果德乡的选举就是这种惠顾型关系的典型。国大党在两个乡都获得50%以上的得票率,其中,支持国大党的贫农中38%是以“获得租种地主富农土地的优惠”为交换条件的,25%是以“得到婆罗门洗礼或祭祀”为条件的。选举后,60%的婆罗门党员进入区委员会并担任了相应职务,33%的地主富农党员担任了各级行政职务。在拉贾斯坦邦、古吉拉特邦、奥里萨邦、卡纳塔克邦等南部和东南沿海诸邦的城市地区形成了“国大党—婆罗门、工商业者”惠顾型关系。在这些邦的城市地区,大工商业者由于掌握大量资源而成为国大党吸纳入党的目标,婆罗门种姓占据着精神资源,成为国大党吸纳的对象;1957年拉贾斯坦邦的伽罗梅尔乡、哈奴杰伊乡的选举是这种惠顾型关系的典型。国大党在两个乡都获得了最多选票,与婆罗门、工商业者对贫农的影响紧密相关;据选举委员会的调查,29%选民投国大党的票是由于“可以得到工商业者资助”,16%是由于“可以得到洗礼或祭祀”。选举后,56%的婆罗门党员担任了区级或县级委员会委员;54%的工商业党员担任区级或县级委员会委员,25%的党员担任了相关行政职务。⑤惠顾型权力结构的诸多弊端,导致了国大党党员无力制约高层的腐败行为。

       首先,在惠顾性权力结构中,党员之间往往带有浓厚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种姓等级思想,许多普通党员根本不关心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使。⑥根据考斯卡的研究,平民贫农入党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权势人物“诱惑”作用的结果,在北部诸邦、东北诸邦的农村地区,60%以上的平民贫农党员是地主富农以租赁土地作为交换,目的是在国大党内部竞选中获得投票支持;在城市地区,一半左右的平民贫农党员入党的动机是为了获得富人的资助,而不是“认同国大党纲领”。普通党员对地方权势人物依附的直接后果就是他们行使党员权力意愿的薄弱,据1957年大选后对2738位国大党党员对党员行使权利意愿状况的调查显示:平民贫农背景的党员选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仅为84.0%,落后于婆罗门党员的94.0%、地主富农党员的93.1%和工商业者党员的91.1%;平民贫农背景的党员选择“积极行使质询权”的比例仅为42.4%,大幅度落后于婆罗门党员的86.7%、地主富农党员的84.9%和工商业者党员的79.9%;平民贫农背景的党员选择“揭发并罢免不称职官员”的比例仅为39.1%,远远落后于婆罗门党员的85.1%、地主富农党员的83.8%和工商业者党员的75.2%。⑦

       其次,普通党员在国大党内的层次不高,行使的权力有限。不同层级的国大党委员会委员需要满足不同的财产资格要求:国大党县委员会委员需要每年交纳5卢比的党费,邦委员会委员需要每年交纳15卢比的党费,而全印委员会委员每年需要交纳30卢比的党费;在1940年代印度发生了孟加拉大饥荒、孟买大饥荒等灾害的背景下,广大民众生活困苦,根本无力缴纳党费,各级委员会只能被农村的婆罗门、地主富农、城市工商业者垄断。普通党员对国大党代表的产生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也无法对党内官员对候选人提名进行控制,无力对国大党内部高层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国大党主席、各邦的首席部长、人民院议员等党内高官的提名与选举基本上与普通党员无关;印度独立后,国大党主席基本上是由总理等少数党内领袖指定产生,如1954-1959年担任国大党主席的U·N·德巴、1959-1961年担任国大党主席的英·甘地都是由尼赫鲁、阿扎德等人组成的决策圈推荐后当选的;1964年后担任国大党主席的卡马拉季、D·桑吉瓦亚是由英·甘地和“辛迪加派”组成的决策圈推荐当选的。除党主席外,党办事机关的人事任免、国大党工作委员会和邦执行机构的组成、国大党竞选候选人的挑选乃至邦一级的人事权也全部掌握在上级组织手中。在这种状况下,国大党党员不但无法有效制约各级党组织的腐败,而且还会千方百计地寻找各种晋升途径,加剧了腐败。

       再次,国大党党籍管理混乱和无秩序。大选期间,伪造党员名册和党籍、虚报人数等不法行为大量涌现;典型的是安得拉事件。1950年两位国大党资深党员P·西塔拉玛亚和T·普拉卡萨姆都想成为安得拉邦首席部长;为了获得选举的胜利,T·普拉卡萨姆联合另外一位国大党资深党员S·兰伽攻击P·西塔拉玛亚;双方的竞争十分激烈,结果发生了大规模伪造虚假党籍的舞弊现象。在仅有15万党员的斯里加古兰县,选举登记党员人数超过28万,在甾垴、雷吉纳等8个村庄中登记的新党员人数超过成年人总数的120%,在奥赛姆、艾斯崔拉、茹塔胡等村庄中登记的新党员人数超过了该村人口总数的80%;在维维沙卡帕特南县、贡都尔县、翁戈尔县三个县拥有25万党员,但是选举登记党员人数超过35万。这种现象引起了国大党全国委员会的震惊,许多地区暂行停止选举。对国大党基层委员会委员选举的混乱状况,时任国大党主席西塔拉玛亚指出“在举行乡村委员会普选时,傲慢与偏见或激情与邪恶大肆泛滥;根本无法从党员名册、选举席位的申请人、以及提名的建议人和附议人中辨别真伪,因为原始材料已经调包,现有的材料被断定为假的;几乎所有的县委员会都陷入这种明目张胆的舞弊事件中”。⑧

       三、反对党“有效制约”的不足与国大党政府的腐败

       在成熟的民主制国家,不论实行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其制度设计的核心都是“有效制约原则”;“有效制约原则”是由美国政治学家霍夫斯塔特提出的,涵义为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地位是不固定的,他们必须通过竞争根据在大选中所获选票的多少来实现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反对党为争取上台执政,无时不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千方百计挖取执政党的丑闻,极力破坏他们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客观上对执政党的腐败行为实现了强力制约;⑨这一原则规范着西方国家政党间的政治竞争,使国家政治统治和管理功能在两党或多党的和平对峙、监督和制衡中得以实现。1947-1967年间,除国大党外,印度政坛上还存在着众多的反对党派如印度共产党、人民同盟、人民社会党等。这些政党对国大党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抗争;但是由于力量悬殊,这些政党既无力挑战国大党的执政地位,也无法以具体的反腐败行为抑制国大党的不法行为。

       首先,反对党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组织体系远远落后于国大党,无力撼动国大党的执政地位。国大党成立于1885年,作为民族解放运动的领导力量,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到印度独立时,国大党已经形成了“党员—初级委员会(街区、其他次级委员会)—区(市)委员会—邦委员会—全印国大党委员会—国大党工作委员会—国大党主席”7个层次的组织结构。⑩完善的组织结构,使得国大党的影响力遍及印度各地,基本与各级政府机构并驾齐驱,成为唯一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政党,极大地增强了国大党的竞争力,使其能够充分动员广泛的资源用于竞选。据统计,印度独立初期国大党拥有670万名党员,1951年党员数目超过1700万,在第一次人民院大选中国大党积极党员数占到选民总数的16%,若加上初级党员比例上升至44%。(11)与国大党相比,印度共产党、社会党等主要反对党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组织体系比较落后。印度共产党成立于1920年,其组织结构根本无法与国大党相比:首先,尽管印共建立了“印共中央委员会—印共邦级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的体系,但多数邦级委员会有名无实,基层委员会更是处于瘫痪状态;其次,印共力量分散,党员人数不足,主要分布在安得拉邦的特伦甘纳地区、喀拉拉邦的特里凡得琅区以及边缘城郊地区,1950年时仅有党员2万余人。独立后,印共与前进集团、社会革命党等建立联盟,增强在西孟加拉邦、喀拉拉邦和安得拉邦的影响力;在1957年大选中,印共成为仅次于国大党的第二大政党,获得5.46%的人民院议席和5.8%的邦议会议席,并且在喀拉拉邦组建了政府;尽管如此,印共得票率仅为国大党的零头,不足与国大党抗衡。其他政党实力更是弱小,如社会党前身是国大党内的社会主义派组织,1948年退出国大党而成立,在1950年代党员长期维持在13万人左右;1952年成立的人民社会党是由两个政党合并而来,但是一年后即分裂,分裂后的人民社会党获得的票数仅为3%;人民同盟成立于1951年,由于具有浓厚的教派色彩,仅在北印度说印度语的一些邦有点影响;自由党成立于1959年,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大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在1962年大选中获得了18个人民院议席和170个邦议席;但是在下次大选中就丧失了大部分选票。(12)由于组织结构完善、党员力量充足和意识形态上的包容性,1947-1967年间国大党在前三次大选中都获得了稳定的绝大多数议席,而反对党的政策主张和政治力量根本无法与国大党匹敌,在人民院选举和邦选举中无法成为国大党的替代力量,因而无法对国大党政府的腐败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P·J·纳拉扬曾建议国大党应帮助发展反对党;尼赫鲁给出的回答为“反对党在印度享有充分民主表达意见和参加竞选,还有新闻媒体可自由批评执政党;如果反对党有这么多的机会还不能壮大的话,那么国大党概不负责”。(13)

       其次,无论是印度共产党、社会党,还是人民同盟、人民社会党都对国大党的腐败行为进行抗争,但是由于力量悬殊,对国大党腐败制约有限。反对党派对国大党贪腐行为的抗争手段可以分为三类:(1)对国大党政府或要员提出不信任案,提请总统重新大选;(2)对国大党的腐败行为提出质询案,迫使议员、行政要员辞职或其他惩罚;(3)对国大党党员的不法行为提出口头警告。其中第一类对国大党的惩罚最为严厉,但是由于总统往往是在执政党的建议下才会重新组织大选,因而这类抗争手段从未发生过;第二类抗争手段惩罚力度处于中等,是反对势力最为常用的方法;第三种抗争手段力度太轻,没有实质性惩罚。(14)第二类抗争手段是民主框架下议员行使自身权力的合法手段和维护民主体制的重要机制;尽管如此,在“国大党体制”下也往往不能奏效;1958年针对财政部长克里什南马查理的贪腐行为进行的抗争就是典型:克里什南马查理是尼赫鲁第二任期的财政部长,在其任期内帮助一家国营的保险基金拿到一个合同使得印度损失500万卢比;印度共产党联合人民同盟、人民社会党在议会中发起了针对克里什南马查理的质询案,公开要求其辞职;作为尼赫鲁推进计划经济建设的重要助手和尼赫鲁政权的依赖力量,克里什南马查理得到了国大党议员的全力支持。为了迫使克里什南马查理辞职,反对党先后在议会上掀起了3次质询弹劾议案;在首次质询弹劾会上,国大党以356票比52票的绝对优势否决了弹劾;在第二、三次弹劾会上,反对派争取到独立党派人士和其他小党派的支持;但是弹劾议案仍然被否决。尽管迫于舆论压力,克里什南马查理辞职;但是在夏斯特里和英·甘地时期,他仍然占据了要职;反对党派对此无能为力。(15)除了中央层面的抗争外,在各邦、县等层面反对党派也与国大党的不法行为进行抗争,但是总体上效果并不理想;根据P·古普塔与S·古普塔的调查,1962年3月至1964年2月在安得拉邦、阿萨姆邦、比哈尔邦等13个邦人民同盟、社会党、自由党等党派针对国大党的不法行为在议会中提起质询议案1358宗,289宗被议会通过,比例仅为21.3%;阿萨姆邦、古吉拉特邦、卡纳塔克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奥里萨邦、拉贾斯坦邦、泰米尔纳德邦、西孟加拉邦等8个邦通过的比例不足20%,其中,泰米尔纳德邦、古吉拉特邦和西孟加拉邦质询案通过比例最低:在泰米尔纳德邦165宗质询案只有13宗通过,比例仅为7.88%;在古吉拉特邦66宗质询案中仅有10宗通过,比例仅为15.2%;在西孟加拉邦118宗质询案中仅有19宗通过,比例仅为16.1%。(16)

       四、报刊媒体的不自由和对政策决策权力的垄断与国大党的腐败

       独立的舆论资源对制约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印度宪法规定媒体享有新闻自由,并规定关于议会和立法会议进程的报道只要属实就不受民法和刑法的追究,许多报刊也把批评和监督政府作为职责,如《印度快报》的定位为“监督和批评任何当权的政党”,《印度教徒报》的定位为“总体上对政府持批评态度”,《印度时报》的定位为“保持独立,不支持任何政党”,但是现实政治生活中媒体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首先,尽管印度宪法规定了媒体报刊言论自由的权力,但同时规定它们的行为不得损害“印度的主权独立与完整、国家安全、良好的国际关系、公共秩序、传统礼法、传统道德或蔑视法庭、蓄意诽谤或教唆犯罪行为”;国大党政府往往以媒体报道危害公共秩序为由干预新闻媒体的自由。尼赫鲁时期,许多媒体对政府官员腐败案的报道已经被干涉,其中对摩德加尔腐败案的处理就是典型。摩德加尔是国大党党员和人民院议员,在“不服从运动”、“退出印度运动””等运动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他在1951年被曝从孟买商会收受巨额钱款,同时,他的不当行为又与尼赫鲁的女婿费罗兹·甘地有关联;这在印度民众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印度教徒报》对摩德加尔腐败案件的细节进行了报道并做了批评意见,指出这是“印度的耻辱”;《印度时报》也接连数天对该案件进行了追踪报道,并发动民众掀起罢免摩德加尔、惩罚费罗兹·甘地的运动。在舆论的压力下,摩德加尔被解除人民院议员的身份;但是尼赫鲁和人民院以“危害了公共秩序,在印度民众中引起了恐慌”为由迫使两家报纸将参与评论的记者撤职。此外,尼赫鲁时期,报道印度国防部长梅农吉普车腐败案的《政治家报》以“泄露国家秘密”被要求整改,报道财政部长克里什南马查理收受采矿贿赂的记者也受到了处理。英·甘地执政时期,印度的新闻自由遭到进一步限制,它们迫于严厉的法律而不得不屈从于政府,新闻可信性大幅度降低。1967年,英·甘地因《印度教徒报》对国大党“纳加瓦拉腐败案件”发表评论而强制吊销了两名记者的证件,她还勒令关闭对其报道不利的新德里电视公司节目。

       其次,“国大党体制”下,印度缺乏具有真正有效力的新闻自由保护机构,并且在新闻纸的分配方面受到政府干预。新闻理事会,是新闻媒体自治性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新闻自由,它的主要职权是处理新闻机构关于新闻自由遭到侵犯的投诉,监督包括政府在内的权力机构;但是,印度新闻理事会对政府或其他社会团体并无真正的裁决和执行强制措施的权力,更多的是强调对新闻界的监督和约束。政府还经常采用调整报纸出版量配额等手段限制或影响媒体报道。印度政府往往通过新闻广播部新闻局、外交部和其他政府部门,采取“定期吹风”等手段对报刊施加影响和控制。当某报刊所发消息和评论危及统治集团利益时,政府也会对其采取干预或惩罚手段。国大党政府把报纸、期刊和记者分为三类:友好的、中立的和敌对的;对于“不友好”的报刊,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拒绝提供政府广告和新闻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印度传媒人士尼·古普塔指出印度政府对新闻界的控制实际非常严格,一旦有违抗政府的举动或言论,政府就会采取严厉的措施。(17)除了对报刊媒体的干预外,国大党基本控制了国家政策的制定,这为他们提供了大量的寻租机会。许多国大党党员都进行权钱交易,他们在做这种肮脏交易时来者不拒,甚至还以各种经济法为依据,控告并威胁那些不积极向国大党捐款的人,例如某个部门会故意放出风来,说政府要将某个工商企业收归国有或对其进行整顿,制造紧张空气;感到惊恐的有关企业家便会奉上大把的钞票以求过关,国大党成了非法资金的最大窝主。国大党政府各级权力机构和官员们的切身利益与黑钱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密切,以致对逃税和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阻止软弱无力,甚至包庇纵容,使违法者有恃无恐。

       五、家族政治和个人集权与政治腐败的蔓延

       尽管印度被称为最大的民主国家,但是印度的民主发育程度并不高。陈峰君教授指出印度议会民主制度带有东方权威色彩;(18)最显著的特征为印度独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由尼赫鲁家族主政。尤其是尼赫鲁和英·甘地时期,他们凭借个人魅力和崇高威望,对国家政治生活施加了超出政治体制之外的个人影响,使得印度政治“家长制”特征明显。在“国大党体制”下,作为政府总理的尼赫鲁与英·甘地对印度腐败负有重要责任。

       作为印度首任总理,尼赫鲁具有治理腐败的良好条件;但是尼赫鲁对追查和惩处政客中的腐败行为缺乏应有的重视,纵容了政治腐败,打开了印度腐败合法化的大门。早在1948年,国大党元老、曾担任第二任总统的S.拉达克里希南在向尼赫鲁计划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指出“印度要想实现繁荣、自由的目标,必须把遏制腐败放在首要位置;否则会降低行政效率,无法实现生产增长与分配正义”;(19)1951年《戈瓦拉报告》(Guevara Report)发表,作为印度最早关于腐败的正式报告,它对各级公务员腐败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批评,建议政府制定反腐败方案和建立反贪肃贪机构。1953年印度发布了《阿普尔比报告》(Appleby Report),指出印度文官制度和公共行政机构出现了腐败的趋势,需要改革。但是这些报告并没有受到重视,尼赫鲁认为印度社会总体上是比较清廉的,大肆宣传腐败的严重性会造成整个社会的恐慌,“仅仅在屋顶上大喊大叫说每个人都腐败,这会造成整个社会都在谋求私利的氛围,会加剧社会的腐败程度”。(20)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尼赫鲁包庇了引发“吉普车丑闻案”的克里希纳·梅农和涉及腐败行为的财政部长M·德赛、达拉姆·特嘉等人。S·S·吉尔斯对尼赫鲁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尼赫鲁具有巨大威望,其行为方式对社会具有引领作用;他对政府机关腐败的纵容给腐败披上了‘合法’的表象;在他任职的后期,腐败已经在政府部门风行并成为各级官僚的通病。”(21)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也指出“独立初期各种利益集团尚未形成,是廉政建设的‘黄金时期’;但是尼赫鲁错过了”。

       尼赫鲁逝世后,夏斯特里上台执政。夏斯特里具有治理腐败的经验和意志,推动人民院通过了《反贪污修正法案》和《刑法修正案》,并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以监督政府行为。但是他上台后19个月就去世,他的许多治理腐败的措施并未得以执行。1966年,英·甘地上台;作为尼赫鲁的女儿,她在印度社会享有崇高威望;但是她认为“腐败是一个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的问题,印度也不例外”,也对腐败采取了默许乃至纵容的态度。典型的有前奥里萨邦首席部长哈·马哈塔布曾收取某一企业60万卢比的贿赂而被起诉;但由于需要他的政治合作,英·甘地撤销了该起诉。同年,中央调查局查明了P·R·S·雅达夫等四个国大党党员有贪污行为;但是在英·甘地的保护下,雅达夫不但没有受到惩罚,而且还被任命为比哈尔邦议会国大党的党魁,并担任邦首席部长。英·甘地除了庇护政府高级官员的腐败外,还直接支持了其家人的不法行为;当时印度政府决定生产一种廉价的“人民牌”汽车,年仅22岁、只接受了一年汽车知识培训的英·甘地的小儿子桑贾伊·甘地压倒了17位竞标者获得了生产许可证,有人指责他是通过哈里亚纳邦首席部长、英·甘地最亲密的同盟者班西·拉尔的干预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由于并不具备经济和技术实力,桑贾伊以英·甘地的名义劝告大企业家以商号名义进行投资,甚至接受了比尔拉家族建立的虚构企业的认股;“人民牌”汽车生产项目并没有完成,桑贾伊却趁机囤积了大量资金。英·甘地时期的腐败引起了众多不满,但是在英·甘地的权势面前,“不仅国大党和政府的官员,就是国大党议会党团的普通议员和新闻界也不敢批评她”,印度腐败问题全面爆发。印度人民党领导人指出英·甘地上台后“腐败就成为了突出的问题,民治和民有的政府制度成为了基于腐败和为腐败而存在的政府”;(22)S·斯塔瓦指出甘地家族特别是英·甘地对公共生活中的腐败、政治机构责任心的堕落、公共生活公平与质量的普遍下降负有重要责任。

       注释:

       ①Mode poll,“Corruption All-Pervasion:Survey,”Times of India,Jan.14,1995.

       ②http://info.worldbank.org/governance/wgi/pdf/wgidataset.xls.

       ③S.R.Maheshwari,Public Administration in India:The Higher Civil Service,New Del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p.232-233.

       ④[意]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王明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88页;Rajni Kothari,“The Congress‘system’in India”,Asian Survey,Vol.4,No.12,1964,pp.1161-1173。

       ⑤Susheela Kaushik,Election in India:Its Social Basis,Calcutta:K.P.Bagchi & Co,1982,pp.49-56.

       ⑥Mark Kesselman,Comparative Politics at the Crossroads,Lexington Mass:D.C.Heath,1996,p.452.

       ⑦Susheela Kaushik,Election in India:Its Social Basis,Calcutta:K.P.Bagchi & Co,1982,pp.112-118.

       ⑧The Hindu.June 25,1950.

       ⑨Richard Hofstadter,The Idea of a Party System:The Rise of Legitimate Oppos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1780-184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pp.4-5.

       ⑩Ramesh Thakur,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India,New York:Macmillamn,1995,p.224.

       (11)David Taylor,“The Indian National Congress:A Hundred-Year Perspective,”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Vol.3,No.2,1987,pp.302-304.

       (12)林承节:《独立后的印度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6、99、105、242页。

       (13)S.S.Awathy,Indian Government and Politics,New Delhi:Har-Anand Publications Pvt.Ltd,1999,p.325.

       (14)Louis Masisel,Political Parties:Development and Decay,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78,p.24.

       (15)Steven I.Wilkinson,Votes and Violence:Electoral Competition and Ethnic Riots in India,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p.98-112.

       (16)National Institute of Public Finance and Policy,Aspects of the Black Money,New Delhi:NIPFP,1985,p.55.

       (17)Nilanjana Gupta,Switching Channels:Ideologies of Television in India,New Del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4.

       (18)陈峰君:《东亚与印度—亚洲两种现代化模式》,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98页。

       (19)C.P.Srivastava,Corruption:India’s Enemy Within,New Delhi:Macmillan India,2001,p.18.

       (20)R.K.Karanjia,The mind of Nehru,London:Allen and Unwin,1960,p.61.

       (21)Gill.S.S,The Pathology of Corruption,New Delhi: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1998,p.53.

       (22)Bharatiya Janata Party,Statement on the IMF Load,New Delhi,1981,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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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大党制”与印度政治腐败的兴起_婆罗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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