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而不奉承:对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反思_所有制论文

相信而不奉承:对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反思_所有制论文

信奉而不恭维: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而不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是过去10多年中在英美等国新兴的一股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思潮,由于牛津大学教授G·A·科亨的开拓性著作《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的发表而迅速形成一个学派。1995 年9月,科亨应邀前来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进行学术访问,与我国学者就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世界的发展等论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这里发表他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一些看法,它是我们深入了解这个学派的一篇纲要性文章。深入研究这个学派对于探讨今日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具有启迪意义的。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完全同意这个学派的研究方法和理论结论。例如,它片面强调“微观机制”而完全否定马克思的辩证法,把阶级仅仅归结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否认阶级意识和革命的发生有其阶级利益的驱使,等等,都曾受到我国学者(例如余文烈:《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重庆出版社1993年12月版)和国外学者的驳斥。我们希望通过发表此文有助于展开对该学派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1.谈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学者通常把三个人作为它的创立者:G·A·科亨、乔恩·埃尔斯特、约翰·罗默。这种做法不无道理, 这里我将遵循这种做法。我先来谈谈“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含义,然后再通过介绍它的三个创立者各自的一些研究成果来阐明它的特征。

我想“马克思主义”的含义在这里就无须多说了。至于“分析的”,它在当前我们所涉及的问题中可做两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理解,即广义的理解和狭义的理解。就广义的理解而言,所有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都是分析的,就狭义的理解而言,大部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是分析的。无论从广义上讲还是从狭义上讲,只要是“分析的”,就意味着它是同一种传统上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组成部分的思维方式相对立的:分析的思维,就广义的“分析的”而言,是同所谓“辩证的”思维相对立的,就狭义的“分析的”而言,是同所谓的“整体主义”的思维相对立的。

从广义上看,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分析的,就在于它运用了一批在西方(主要是讲英语的国家)非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和哲学的几种主要思潮中发展起来的思维方法。这些思维方法之所以通常被称为是“分析的”,从广义上讲,是因为它们的运用一方面要求并推进了表述的精确,另一方面要求并推进了论证的严谨。我们可以举出三种这样的方法。

第一种是逻辑和语言分析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在二十世纪先出现于德语国家,然后主要流行于英语国家的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哲学中发展起来的。第二种方法是经济分析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来自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但却被大体上是从瓦尔拉(法国经济学家,1834—1910)和马歇尔(英国经济学家,1842—1924)开始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新古典经济学赋予了严格的数学形式。最后是描述选择、行为和策略的各种方法,这些方法产生于新古典经济学,并同新古典经济学一道发展起来。这些方法属于人们现在所说的“决策论”或“博弈论”,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理性选择理论”。

人们会说,科亨是同第一种方法相联系的,罗默是同第二种方法相联系的,埃尔斯特是同第三种方法相联系的,这种说法大体上不错。不过这种说法也有些不准确。因为埃尔斯特对这三种方法的掌握是最好的,对它们的涉及是最广泛的,所有这三种方法都被运用于他的著作中:因为罗默既是一个博弈理论家,又是一个经济学家;还因为科亨的著作也不是一点不涉及以最简单形式出现的博弈理论的那些方法。不过,大体说来,上边对科亨、罗默和埃尔斯特三人的区分是成立的。

这三个创立者除了学习分析的方法以外,各自还都学过马克思主义,因为很显然,在他们创立这一学派以前,还不存在可供他们学习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他们在相识之前,每人都在对马克思主义的不同问题的研究中将分析的方法同马克思主义结合在一起。这一过程发生在1979—1981年期间,可以认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真正活动始于1981年9 月,即在这三个人同其他十来个持相同观点的人在伦敦相聚的时候。从那时起,每年9月都举行一次为期三天、 由十到十二个来自不同国家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参加的会议。

从我们对前边所说的广义的分析的方法的赞同就可以看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不认为马克思主义有其独特的有价值的方法。一些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拥有一种被称作“辩证的”方法。但我们认为,虽然“辩证的”这个词在被使用时并不总是含义不清,但它却从未被明确用来指称一种同分析的方法相匹敌的方法。因为根本就不存在一种能向分析的推理形式挑战的辩证的推理形式。对辩证法的信仰只存活于思想不清醒的状态下。

对广义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分析的我就讲这么多。现在我来谈谈狭义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狭义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分析,指的是它以分别构成整体的微观成分和构成总体转变过程基础的微观机制,去说明宏观现象的那种倾向。从这种狭义上讲,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是分析的就在于他们反对这样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坚持把社会形态和阶级描述为具有它们自身行动规律的整体,认为这种行为不是构成整体的个人的行为的功能。

当这种“整体主义”被断言为一种原理时,所有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会加以反对。因为获取一种微观上的分析总是需要的,而且从原则上讲也总是可能的,即使在实践中在某一学科的某一发展阶段上并不总有可能取得这样的成果。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可以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次一级的学科已达到哪一发展阶段,或将会达到哪一阶段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看法,否则就会被斥为不科学;随着科亨对埃尔斯特的指责,即科亨认为埃尔斯特拒绝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功能解释反映了一种过于坚持狭义上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个主要分歧便已显露出来了。

然而,科亨同意,前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粗糙程度同前现代化学很类似,因为二者都没有把宏观层次的统一体描述为由它们的更为基础的组成部分构成的排列组合。知道钠和氯构成盐是一回事,知道它们是怎样构成盐的和为什么会构成盐是另一回事。声称资本主义必定要崩溃并且要为社会主义所取代并没有表明个人的行为是如何导致这一结果的。只有个人的行为才能导致这一结果,因为从最终的分析来看,个人的行为总是出现在那种活动发生的地方。

这三个创立者每人在学术上开始应用我所说的那些方法以前,都在政治上赞同马克思主义或与马克思主义相近的东西。科亨和罗默都生在北美,他们都是在亲苏和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家庭中长大的,他们的父母都积极投身于政治活动。埃尔斯特的家庭背景与共产主义无关,但他曾参加过挪威的坚定的左派社会主义运动,这一运动对马克思主义持友好的态度。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对构成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那些方法的信奉是绝对的。无论是就广义的分析方法而言,还是就狭义的分析方法而言,我们对分析的方法的力量的相信是不可改变的。就这三个创立者的情况而言,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论点的赞同在程度上并不象对分析的方法的赞同那样绝对。我们可以说,对这些方法的赞同反映的只不过是对理性本身的赞同。削弱对清晰的陈述和严谨的论证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我们认为,抵制分析的推理,无论是一般地以辩证法为名对分析方法的抵制,还是特别地以反个体主义的整体主义为名对分析的抵制,都是无理性的蒙昧主义的表现。当然,拒绝以某些方法为名提出的个别结论不能说是无理性,因为普通的错误,以及特别的意识形态上的歪曲都会损害这样的结论。但我们认为,那种要表明分析的方法本身有一种毫无希望的非辩证的或个体主义的东西的做法,代表了一种不愿接受理性的严谨性的意向。

这样,在我们所有的著作中,作为探究对象的总是马克思主义而不是分析的方法,而分析的方法则被运用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探究。这已经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很多论点已被抛弃,其结果就是,我们今天的运动虽然保存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核心问题、热点问题,保存了它的志向和价值观,但拒绝了它的很多经典的观点。不过,使我们感到欣慰的是,由于通过了分析方法的严格检验,所保留下来的观点,既包括原初的观点,也包括由原初的观点发展而来的观点,比以前更有力了。而被抛弃的观点在理智的良心中不能再保留了,除非以削弱理性的严谨性为代价,但这是一种不能接受的代价。

最近一位评论家在论及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时引了我的一段话,我现在仍同意这段话,并且赞同他对这段话的评注:

我认为,当今有三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当中那些从事马克思主义传统研究的人的注意。它们是关于反对和推翻资本主义的方案的设计、正确性和策略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们想要什么?一般说来,甚至更具体点讲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是什么形式的社会主义社会?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我们想要这种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究竟错在哪?社会主义又对在哪?第三个问题是,我们怎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已不是原来的工人阶级,或已不是过去认为的工人阶级,这一事实对于实践意味着什么?(科亨:《历史,劳动和自由》,牛津大学出版社,英文版,第12页)

按照乔恩·埃尔斯特的说法,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已使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的每一原理受到“引人注目的批判”,而上面的那段引文应澄清为什么这些批判者中的绝大多数人仍认为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不少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学术成果都多少提到了科亨提出的三个问题,并探讨了超越资本主义的可能性。罗默提出,“当今马克思主义的最大任务也许就是建构一种当代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强调运用当代社会科学的全部方法论的武器,就是起源于要对资本主义的寿命问题和社会主义的生命力问题给予更好的回答。(汤姆·迈耶:《分析的马克思主义》,SAGE出版公司,英文版,第16页)

分析的动因起初不是要修正,而是要辩护所继承的理论。但这种辩护常常要求重构,即在要求解决所继承的理论中出现的矛盾的强制下,使其得到改造。在我将谈到的科亨和埃尔斯特的贡献中,这种情况更为明显。相比之下,罗默的贡献更侧重于在不影响宏观层次的论断的情况下补充其所缺少的机制。

在别人告诉我们正在搞的东西被称作“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之前,我在自己的实践中把我们正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称做“非胡说的马克思主义”。这是一个引起颇多争议和确实多少有些狂妄的说法。因为人们可以想象,称一些人所搞的东西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同时也就认为其他类型的马克思主义也具有正统性,而当你把你所搞的东西称作是非胡说的马克思主义时,你是在暗示其他的马克思主义都是胡说的马克思主义,因而,只有你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才是唯一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存在着一种既不是分析的,也不是胡说的马克思主义,但是,这种(我们可以称它是)前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一旦遇到分析的马克思主义,那它必然要么成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要么成为胡说的马克思主义。在化学发展为物理化学之前,你可以是一个受人尊敬的整体主义的化学家,然而,一旦这一进步已经完成,再坚持整体主义的态度就是一个蒙昧主义者。

无论如何,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同与之不同的胡说的马克思主义加以对照,是有助于说明什么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胡说的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思想不诚实的形式,更确切地讲,其不诚实就在于它对别人的批判不以诚实的方式予以回答。胡说的马克思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不是一回事。可以确信,教条主义者面对所有的批判仍然坚持他的主张,但诚实的教条主义者是可能的,他会对批判做出他力所能及的回答,他甚至会承认他对某一批判尚不能做出很好的回答,尽管仍然固守他的教条主义的观点。相比之下,胡说的马克思主义者却会随时改变他的主张,在批判性的攻击下他常常是这样做的。但他不对那种攻击的实质性的问题予以适当的考虑以便以一种可以把握的并且已被科学地指明的方式去改变他的立场。他只是简单地转换到另一种未加思考的或模糊不清的立场,为的是在不同的立场上仍就装出未被击败的样子。真正的教条主义者坚持他的立场。胡说的马克思主义者则会随着他所断言的东西而不断地转换其立场。不过,反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胡说的马克思主义至少在一点上态度是一贯的。他认为,无论从广义上讲还是从狭义上讲,分析的方法都必须加以拒绝,或者说马克思主义必须避开它,因为从它的一般形式来看它是非辩证的,从其特殊的形式来看它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

2.现在我来谈谈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三个代表者各自做出的一些贡献,以阐明他们是如何运用我在前边所说的那些方法的。我先从我自己开始,然后再谈罗默与埃尔斯特。

如果说有一篇开创了我本人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生涯的文献,那就是我在1970年发表的一篇题为“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批评”的文章(亚里士多德学会论文集,增补卷,1970)。不过,写作这篇文章的起因始于1960年,那时,这篇文章提出的问题第一次引起了我的注意,同时我也产生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想法。

1960年秋天,我在蒙特利尔的麦吉尔大学读本科生的最后一年。我当时的一门课程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这门课程所用的一本教科书是布莱梅尼茨所著的《德国的马克思主义和俄国的共产主义》(1954年,伦敦出版)。

在当时,即1960年,我是一个正统的历史唯物主义者。因此,我相信,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社会的经济基础一般说来解释它的上层建筑,尤其是解释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但当我读到布莱梅尼茨那本书的第22—24页时,我的思想却被弄乱了,因为在那里他似乎对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提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让我对布莱梅尼茨提出的问题做一说明。生产关系,即构成社会经济结构的那些关系,也就是农奴和地主的关系,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对照对于两种主要的生产力(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劳动力)的所有制的状况来界定和区别的。这样,在刚刚提到的三种生产关系中直接生产者的所有制状况可以表示如下:

表(一)

他的劳动力 他使用的生产资料

奴隶 不占有不占有

农奴 部分占有 部分占有

无产者

全部占有

不占有

如果经济结构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那这两者就必须区别开来,因为经济结构解释(全部的)法律的上层建筑,经济结构本身不是法律的上层建筑。然而经济结构是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生产关系又是所有制关系,而所有制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此,布莱梅尼茨得出了这样一种结论,即经济结构不能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排除这种可能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构成它的生产关系本身就具有法律的特性。如果要求解释为什么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是现在这种情况,你不能以本身就是法律的一部分的东西作为你的解释的基础。历史唯物主义中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显然是意义深远和具有启发性的关系,这种关系现在不但变得没有意义和不具启发性,而且成了一种不可能的关系。

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我相信肯定会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如果没有解决的办法,那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核心的原理就必须放弃,并会随之给作为一个整体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带来无数否定性的结论。

当我在牛津大学读研究生和在伦敦大学当讲师时,那个合法性的问题(即经济基础解释上层建筑的合法性问题——译者注)不时出现在我的脑海,不过我没有研究它。我当时在做各种其他事。在伦敦,我讲授各门哲学课,因而学了不少有关哲学和如何进行哲学研究的知识。我的确曾发表过两篇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文章,但是它们都是前分析的,或者说至少是半前分析的。一篇题为《劳动者和诺言:为什么马克思有权认为他是正确的》。这篇文章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马克思主义,按照它自己的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本身不是一种意识形态?并且因而按照它自己的学说,本身不是一种对真理的歪曲?不过,我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是零散的和业余的,对解释这一问题的各种方案的探索还很外行。

我的另一篇前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文章题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它是对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的一段话的进一步反思,在这段话中,马克思说,象无产阶级一样,资产阶级也被异化,但他们喜欢他们的异化,并在其中发现了他们的力量。这篇文章发表于1968年,不过我于1966年在伦敦大学的哲学小组上宣读过这篇文章。听众中有一个是艾萨克·利维,一个坚定的分析型的美国哲学家。在表示赞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一段关于货币的力量的论述后,我提出,一个富有的资本家的情妇并不是由于他的钱而爱他,倒不如说,她爱的是钱本身。利维想知道我所说的话的确切含义,以及应当如何去表明我所说的话是对的还是错的,想知道在爱某人是因为他的钱和爱他的钱本身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我当时认为利维在讨论中的质问是不友好的和无益的(虽然我现在认为他的质问绝对是恰当的)。然而,在讨论结束后我们正离开房间时,他走近我了,他无疑注意到了我的窘迫,他以友好的口吻对我说:“你看,我并不在意论述问题的不同的方式,我只想知道这种论述的程序是什么。”

他的这番话对我触动很大并使我陷入深思。在此后不久,我停止了诗人式的写作(至少是部分地停止了)。诗人写下的是那些他听起来不错的东西,他不需要对他的诗句作辩护(他的诗句引起了读者的共鸣还是没引起共鸣)。而当我在写作时却总常常问自己:对于一种发展中的说明或论证,这段话或这句话确切地提出了什么?这段话或这句话正确吗?

接着,在1968年,亚里士多德学会邀请我在他们1970年的“联席会议”上做发言。他们要我在“马克思主义和科学”这个大题目下谈些问题,并允许我以“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批判”为题发言。我打算利用这一机会彻底明确解决合法性问题的方法。

经过大量的工作,我的目的达到了,我以四个不一致的命题这一精确的形式描述了布莱梅尼茨的问题:它们之中的三个可能是对的,但在逻辑上,不是所有这四个命题都会是对的。因此,有必要修改或抛弃至少其中的一个命题;对于解决这个特殊的问题来讲,这样做也有充分的理由。

现在我先对我解决合法性问题的方法做一简介,然后再说明这一方法是如何促使我深入到一个更为广泛的研究课题的。

合法性问题是下列四个命题产生的一个逻辑矛盾,然而,这四个命题中的前三个命题都似乎是为历史唯物主义所肯定的,而第四个命题显然是正确的:

(1)经济结构是生产关系的总和。

(2)生产关系是所有制关系。

(3)经济结构(解释上层建筑因此)同上层建筑截然不同。

(4)所有制是一种法律关系。

我解决合法性问题的方法是,通过阐明“所有制”,“财产”等等概念在马克思的相关用法中指的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制关系本身,而是事实上存在的权力关系,来否定命题(2)。 思考一下马克思关于生产工具的一段论述:生产工具“转变为直接生产者的财产,首先是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资本论》,第三卷,中文版,第898 页)他的这段论述含有这样的意思,即在第一阶段上,直接的劳动者拥有的是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马克思肯定是意指,他们最初对其生产工具的拥有是一种实际上的控制,这种实际的控制在结构上类似法律的所有制,但法律的所有制并没有同其相伴随。在我采用的用法中(参见《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中文版,第237页), 该生产者首先拥有的是与相关的法律的所有制权利相匹配(即具有同样的内容)的权力,但不是那些权利本身。

在一个已经稳定的社会里,权利和权力是结合在一起的。一个资本家拥有某一工厂,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个上层建筑的事实,是他的法律上的权利。他实际上控制这一工厂,是与经济结构相对应的事实,是他的实际的权力。他拥有对这个工厂的实际控制的权力指的是他能这样或那样处置这个工厂(无论他怎么处置,是实际控制的权力使他能这么做),这同他有权利去控制这个工厂是有很大区别的,后者是上层建筑的事实。我解决合法性问题的方法是把生产关系(它们通常是以所有制、权利这样的语言来表述的)表述为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的关系,或权力。我是采用了一种特殊的语言表达方式获得上述说明的,对这种特殊的语言表达方式我就不在这里介绍了。

但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现在又遇到一个新问题。因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即在一个社会不是处于转变时期,而是处于遵从法制的时候),是人的(例如,资本家的)上层建筑的权利赋予他们经济上的权力。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怎么能说经济结构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呢?解释似乎只能从错误的方向进行,即从权利到权力。这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称之为解释方向的问题,这一问题表现为以下两个命题的不一致:

(3)经济结构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二者因此是不同的)。

( 5)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拥有经济结构方面的权力是因为他们拥有法律方面的权利。

我是这样解决解释方向问题的,即表明命题(3)和命题(5)的不一致只是表面上的:尽管有命题(5),但命题(3)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命题(5)与这样一种论点(这种论点实际需要命题(5))并不矛盾,这种论点就是,在通常的情况下,人们拥有那种权利,是因为当他们拥有这样的权利时,他们就会因而拥有与那种权利相匹配的权力。简而言之,只要将命题(3)提出的解释理解为一种功能解释, 即巩固经济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功能,命题(3)和命题(5)就会一致起来。只要做如下理解,命题(3)和命题(5)就是一致的:

(3) *经济结构是从功能上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的。

然而,如果命题(3)被理解为一种功能解释,那又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这一新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有适当的经济效果,由此似乎可以得出,所指望的那种功能解释不能应用于全部法律上层建筑。这第三个问题,可以称作解释的不适用问题。这一问题表现在,虽然命题(3)只有被理解为一种功能解释才能解决第二个问题,但这样做时,又会出现同命题(6)出现不一致:

(3) *经济结构是从功能上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的。

(6)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具有为经济结构服务的功能,更不用说,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根据经济从功能上加以解释的。

就我所知,使命题(3* )和命题(6)一致起来的唯一方法只能是否认把所有的法律都看做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通过改变对命题(3 )的那种理解和试图对所有的法律做非功能的经济上的解释而使它们一致起来似乎是不可能的。对这两种做法来讲,功能解释是不可能提出来的。)我本人宁愿选择这样一种方法,即把法律的上层建筑限定于那些对经济基础具有广泛作用的法律的整体。这样一来,马克思的论点,即无论在哪里法律实际上都有这样一种广泛的作用,对它的解释是参考这种影响的功能的解释,就不再是一个根本上不言而喻(无疑至多只是就总体而言是正确的)的论点。

现在问题是:是什么使这种理论研究被称作是分析的呢?

(a)扮演魔鬼的辩护者, 走向另一个极端去发现你所信奉的理论中的困难和问题。当一个问题出现后,不要说这一问题的暴露表明没有进行辩证的思维。不要以这样的说法去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和经济是辩证地相互联系的。

(b)以其最尖锐的可能的形式,即以逻辑矛盾的形式, 提出问题。

(c)接着明确解决问题必须要做什么。 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前对解决问题的充分条件要加以准确地详细说明。

(d)在解决问题中运用语言学的手段。 对句子的含义及其含义的细微差别要非常敏感。

(e)随着旧的问题的解决和新矛盾的出现, 进一步提出新的问题,从而导致一种能动的研究方案。

3.现在我来谈谈约翰·罗默。罗默是一个在很多方面取得辉煌成就的经济学家。 他的第一本著作《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分析基础》发表于1981年。这是一本严格意义的分析的著作,是对新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贡献。不过,这本书缺少他后来的著作中体现的重构的抱负,这种抱负始见于他的杰作,即于次年出版的《剥削和阶级的一般理论》一书中。

《剥削和阶级的一般理论》一书的一个主要成就,这也是我在这里要集中论述的,是罗默的以经济当事人带到市场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数量的生产力(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为基础对阶级划分的推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推论是根据前边表(一)提出的那种对生产力的所有制来描述阶级划分的一种极为精致的见解。

罗默的推论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假定下进行的,这一假定就是,经济当事人追求他们的最大的效益,在罗默的模型中,这样当事人拥有出卖他们的劳动,雇用别人劳动和为他们自己工作的选择。由于至少选择这三种中的一种人们才能生存,并且由于没有人能既出卖他的劳动同时又雇用别人劳动,这些选择就产生出五种不同的阶级,这五种阶级是由对它们的成员来讲是最优化的行为来相互区别的:

表(二)

阶级地位

为自己工作

雇用劳动力

出卖劳动力

0 + 0 纯粹的资本家(或地主)

+ + 0 半资本家(或富农)

+ 0 0 独立手工业者(或中农)

+ 0 + 半无产者(或贫农)

0 0 + 工人(或雇农)

受他们所继承的劳动力和资本所制约,一些人(地主)乐于雇用他人来经营他们的资本;一些人(富农)则即雇用他人同时也为自己劳动;还有一些人(中农)只为自己劳动;属于第四个阶级的人(贫农)将用一些时间为自己工作和一些时间为他人工作;而最后一类人(雇农)全部时间都为他人工作。

这样一来,阶级的形成就是严格地从资产所有制推导而来的,而不是对一种社会的残酷现实的简单的断定。罗默将他的研究同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基本观点联系起来评论道:

括号中的名称是作为一种历史的珍品而加上的:它们是列宁和

毛泽东赋予农民中的五个阶级的名称……,这些作者定义这五

个阶级的方法是这样的——例如,贫农是那些在自己的土地上

劳动但也出租自己的人;富农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但又雇用

其他人的人;地主则只雇用其他人;等等。对于列宁和毛泽东

来讲,这里列出的五个阶级的顺序是依据财富程度来排序的,

因此也是依据农民中各种阶级的剥削程度来排序的。在这个模

式中这一成果是一个原理。(罗默,《剥削和阶级的一般原理

》,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第73页)

前边的表格把阶级的构成同财产状况联系起来。然而,正如罗默在其评论中所表明的,他还以一种严格的方式把阶级状况同剥削联系起来。正如我们已看到的,阶级状况是追求最优化行为的问题:在你尽可能地利用你所拥有的资产时,或者你为他人工作,或者你雇用他人。剥削是被这样定义的:如果一个人所挣到的钱不足以购买一定数量体现他所耗费的那些劳动的商品,他就是被剥削者;不管一个人如何花费他所挣的钱,如果他总能购买一定数量超出体现他所耗费的劳动的商品,他就是剥削者。(这一定义是对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定义的一个精巧的概括。)

罗默通过提出一个原理将阶级和剥削联系在一起,这一原理被称作是阶级和剥削相对应的原理,它清楚地表明了基于剥削地位的社会阶级划分同基于最优化劳动的市场行为的社会阶级划分二者之间的联系。这一原理说明,任何当事者,只要他是资本家或稳定的半资本家,都是剥削者;任何当事者,只要他是半无产者或无产者,都是被剥削者。独立的手工业者的剥削状况是不确定的,他们可以是剥削者,也可以是被剥削者,或两者都不是,这要取决于他们的财富。这样,这一模型证明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范畴之间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在更早的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只是一种简单的假定。

由于那种假定,罗默的这一原理并没有使人感到惊奇。粗略地讲,它表明剥削者是通过雇用劳动力来实现其最优化的阶级的成员,而被剥削者是通过出卖其劳动力来实现其最优化的阶级的成员。然而它是一个绝好的成果,因为它揭示了那种机制——是竞争的市场及追求最优化的当事者将这些人本身区分为不同的类型——这种机制展现了为什么事情必然会朝直觉告诉我们的那个方向发展。正如乔恩·埃尔斯特所说的,这一成果具有“所有真正的科学的明显的客观的特征”。

是什么使这一研究成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呢?这是因为,同前边所介绍的科亨的研究一样,一个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的概念是用先进的、主流的(如果你愿意的话,可以说是资产阶级的)思想方法来辩护的。不过,同科亨的成果相对照,而且因为现在涉及的领域是经济学,罗默的成果使我们对某种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有了一种严格的形式逻辑上的证明,而科亨的成果却表现在对一种明显的矛盾做概念上的解析。同科亨进一步相对照,我们可以看到,这里展现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不仅在于它的一般性,即“反辩证法的形式”,而且还在于它的特殊性,即微观分析的形式。

4.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第三个创立者乔恩·埃尔斯特所涉及的领域比科亨或罗默都广泛的多。他把其具有启发性的智慧和渊博的知识应用于大量各种不同的问题,以至将他与突出的个人成果联系起来都不那么容易。

埃尔斯特以各种不同方式阐明的一个争议的问题是关于阶级意识的问题。与他们对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持冷谈的态度相一致,前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和胡说的马克思主义者不讨论阶级意识形成的“机制”问题,就如同他们对罗默如此熟练地加以研究的阶级结构本身的形成和持久问题,从不进行详细的讨论一样。

根据一种简单的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工人阶级阶级意识的形成,是对剥夺无产阶级的状况,及在资本主义过程本身中共同的受害者聚集在一起,这二者的反应。无疑,意识形态阻碍这种阶级意识的发展,但只是阻碍它而已。工人们并肩斗争的意愿被假定为,只要工人对无产阶级的客观处境有了实际的正确的认识,作为对这一处境的自然的反应的这种意愿就会顺利地产生。对这一简单的假设来讲,他们会从他们的处境中领悟到一种共同的对于自由的追求,并会随之行动。在这种观点看来,阶级意识没有出现只是无知或非理性的反映。

由于精通理性选择理论,埃尔斯特在那种熟知的继承下来的推理中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工人也许确实失去的只是锁链,而得到的是整个世界,但由此不能推出任何一个特定的工人都有理由去参加这一斗争。因为一个特定的工人加入斗争将会极大地影响这一斗争胜利的前景的可能性很小,而对他本人来讲,参加这一斗争的代价通常是很大的。这样,按照通常的那种假设,工人会被集体行动的问题所困扰,这种假设因此需要修正。尤其是必须抛弃具有阶级意识的工人是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去革命的这种假设。也许有必要把工人的革命行动归结为工人的团结的美德和一定程度上的理想主义,即一种愿意为了事业而牺牲自己的精神,这种精神与革命行动是为了本身的利益这种观念有根本的不同。放眼其他领域,可以看出,这一修正对马克思有关理想在大范围的历史转变时期中的作用的观点,已产生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结果。

(翻译: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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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而不奉承:对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反思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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