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顺治明史编撰考_明史论文

清顺治朝《明史》修纂史事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史论文,清顺治论文,修纂史事考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7X(2006)05-0153-06

《明史》修纂开始于清初顺治二年(1645),但由于史料难征,关于这一时期的修史情况,学界长期缺乏较为翔实和系统的论述,诸多史事遗漏或含混不清,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究。今爰就读书所及,对顺治一朝《明史》初修时的几个问题略加考辨申说,拾遗补阕,抛砖引玉,以待方家教正。

过去通常将顺治二年(1645)中历五月初二日内三院大学士冯铨等人上书言修史事,作为《明史》修纂的开端,其实不然。这条材料出自《清实录·世祖实录》不误,但其内容明确表示,这时的《明史》修纂已经开始,主持者冯铨等人提出的只是要求援旧例增设副总裁和纂修官问题。关于《明史》修纂的官方记载无疑主要应当以《清实录》为据,或前人未遑细检该书,故有此误。为说明顺治朝《明史》修纂的历程,先将《清实录·世祖实录》有关史料尽数稽出,排纂于右:

1.顺治二年……四月……癸亥……御史赵继鼎奏请纂修《明史》,并博选文行鸿儒充总裁、纂修等官。下所司知之。(卷十五)

2.顺治二年……五月……癸未……内三院大学士冯铨、洪承畴、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等奏言:“臣等钦奉圣谕,总裁《明史》。查旧例设有副总裁,应用学士、讲读学士等官。今请以学士詹霸、赖衮、伊图、宁完我、蒋赫德、刘清泰、李若琳、胡世安、侍读学士高(尔)俨、侍读陈具庆、朱之俊为副总裁官。其纂修等员应加选取,今选有郎廷佐、图海、罗宪汶、刘肇国、胡统虞、成克巩、张端、高珩、李奭棠为纂修官。石图等七员为收掌官。古禄等十员为满字誊录官。吴邦豸等三十六员为汉字誊录,以及收发草本等事宜。”从之。(卷十六)

3.顺治五年……九月……庚午,谕内三院,今纂修《明史》,缺天启四年、七年《实录》及崇祯元年以后事迹。著在内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在外督、抚、镇、按及都、布、按三司等衙门,将所缺年分内一应上下文移有关政事者,作速开送礼部,汇送内院,以备纂修。(卷四十)

4.顺治八年……闰二月……癸丑,大学士刚林等奏言: “臣等纂修《明史》,查天启四年及七年六月《实录》并崇祯一朝事迹俱缺。宜敕内外各官,广示晓谕,重悬赏格,凡钞有天启、崇祯《实录》或有彙集邸报者,多方讲求,期于必得。或有野史外传集记等书,皆可备资纂辑。务须广询博访,彙送礼部,庶事实有据,信史可成。下所司知之。”(卷五十四)

5.顺治十年……二月……丁未,遣大学士范文程祭先师孔子。上幸内院,览《明史》、《通鉴》及诸奏章毕,赐大学士陈名夏蟒朝服一袭、白金一百两。(卷七二)

6.顺治十六年……闰三月……壬午……陕西道御史姜图南疏言:“《明史》一书,虽事属前代,而纂修之典则在本朝。请发金匮藏书,敕内阁翰林诸臣开馆编摹,广搜会订,以成信史。”《疏》下所司。(卷一二五)

7.顺治十六年……五月……己卯……礼部议复翰林院掌院学士折库訥等疏言,明朝一代之史,理应修辑,以昭鉴戒。请敕各直省地方官,凡收藏有明崇祯十七年朝报及召对纪载可备採择者,务期广为搜罗,速行彙送翰林院,以便题请纂修。其野史小说,不许滥收。报可。(卷一二六)①

材料1是前人率多漏检的一条重要信息。由此可知,《明史》纂修的动议首先由时任四川道御史的赵继鼎第一个提出,时间是顺治二年(1645)中历四月十一日。考清初有两人同名赵继鼎。其一为江苏武进人,清代名臣赵申乔之父,崇祯十三年(1640)进士,官至兵部车驾司主事,入清不仕。《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四百七十一《隐逸》有传。[1]其二为山东德州卫人,天启二年(1622)三甲进士。检(民国)《德县志》卷十《人物》无赵继鼎《传》。幸有其曾孙赵善庆之《传》,其《传》文有曰:“赵善庆……曾祖继鼎……官都御史兼户部侍郎,赐祭葬。”[2]则奏请修史之人当为山东赵继鼎无疑。赵继鼎上书的内容显然经《清实录》删削后摘入,我们不得其详。据料材2推之,赵继鼎上书不到一月,清政府就立即任命内三院大学士冯铨等六人为总裁,主持《明史》修纂,时间当在中历四月中下旬不误。

材料2同时说明,中历五月初二日,政府应冯铨等人之请,又进一步增派学士詹霸、赖衮等十一人为副总裁;增派郎廷佐、图海等九人为纂修官,以及其他当差办事人员五十三人。其中高尔俨,《清实录》误书为高俨,据《清代职官年表》、《清史稿》等更正。②这时任命的总裁和副总裁除满族大臣外,汉族大员多半是前明北方籍降臣,而且身兼多职,并不能专管其事。纂修官郎廷佐、图海、罗宪汶、刘肇国等也并非清代知名学者。同时,我们注意到,这时的修史班子中不但统治民族人员的比例较大,而且还特别设立了“满字誊录”。这固然是清初行政文书的规定,但也充分说明当时统治者对《明史》修纂的警惕。至于这时是否打算修成满汉两种文字的《明史》,则有待进一步考证。

顺治二年(1645)挂牌修《明史》与其说是清代史学史上的大事,不如说是清初的政治大事。“易代修史”固然是中国古老的传统,但问题是这时明清两朝还没有完成“改朝换代”的历史过程。清政府迁都北京还不满一年,北方战事频繁,政局有待巩固。南明福王政权尚未灭亡,③全国各地,尤其是江南地区反清复明的斗争方兴未艾。但是,在满清统治者看来,他们既然已经定鼎北京,朱明王朝的历史就已经结束,统一天下只是时间问题了。他们正希望通过修纂《明史》,向世人高声宣布“车书一统”的新朝已经建立,明朝已经完蛋。他们想把《明史》作为一个天大的句号,尽快地画在顺治元年!于是,《明史》修纂就这样被匆匆地提上了议事日程。

事实证明,这时开修《明史》时机尚未成熟,只不过是清朝统治者的一厢情愿。当北京史馆正着手把明朝历史变成“史学”的时候,广大的江南民众还顽强地挣扎在大明历史的末梢。历史最终必然要变成史学,但有时则为痛苦而漫长的过程。

材料3至7是《清实录》中我们最后检到的五条有关《明史》修纂的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尽管修史条件并不十分成熟,但是《明史》修纂仍然在缓慢地进行着。这时,政府和史馆急需解决的就是史料收集问题。众所周知,《明实录》基本保持完好,它们是《明史》修纂的主要依据。但天启《实录》有缺,崇祯一朝无正规《实录》。材料4所称“崇祯《实录》”系指南明福王和唐王政权准备为其修纂的《实录》,但是否修成有书,则有待考证。④除《实录》之外,修史当局也希望广泛征集其他官、私著述。但明朝和清初的著述中难免有当时的统治者认为“犯讳”的内容,所以,上引征集史料之文告尚无一字声明解出“忌讳”,且材料6还有“不许滥收”之语,足证顺治一朝《明史》修纂“忌讳”尚严。

通认为顺治朝没有留下《明史》拟稿,但不等于长达十多年的修史过程中没有形成任何史稿。也许是目前尚未发现而已。材料5记顺治十年(1653)皇帝入内院“览《明史》”一事,有的学者因《明史》成稿尚早,故将顺治帝所览《明史》释为《明实录》,则有待商榷。⑤据《清实录·圣祖实录》卷十七记载,康熙四年(1665)中历十月二十二日,山东道御史顾如华上书言《明史》修纂事,就曾明确提到:“……《明史》旧有刊本,尚非钦定之书……”云云。此说目前虽无史稿佐证,但也是一条值得重视追查的信息。

材料7翰林院掌院学士折库訥等上书,是顺治朝《明史》修纂最后见载于《清实录》。自此,修史工作仿佛渐渐停止下来。直到康熙四年(1665)中历八月左右,《明史》修纂又重新开始。⑥

上引《清实录》的材料大体勾勒出顺治朝《明史》修纂的开局和基本线索,几乎无一字反映这一时期究竟如何修史。因此,要获得更多的信息,我们必须进一步扩大搜寻范围。其中,通过修史人员的个人记载和传记内容可以发掘一些材料。

例如,据《清史稿》、《清国史》和《清史列传》等检索上引顺治二年《明史》主修人员的传记,其中李建泰、祁充格、伊图、宁完我、蒋赫德、李若琳、胡世安、张端等人之《传》文,皆明言其所任史职之事,与《清实录》吻合。又如,据《清史稿·钱谦益传》,顺治三年(1646),清政府曾以钱谦益为《明史》副总裁。[3]钱谦益修史时间不长,但他是明清之际著名学者,著有《明实录辨证》,对后来修史者影响很大。据《清国史·朱之锡传》,顺治十二年(1655)中历二月,少詹事朱之锡上疏,请敕加快征集明朝邸报、野史,以资《明史》修纂,提出将这一工作列为地方学官考核标准。[4]足证清政府加大了对史料的征集。

除了官修史传之外,顺治朝私人诗文集或其他著作中也有一些关于《明史》修纂的信息值得重视。例如,检读金之俊《金文通公集》卷三,有《贺学士彦升陈公副纂修总裁序》一文曰:

学士彦升陈公,直亮洽闻,具良史才。新朝聿兴,取镜往代,命辅臣某某充总裁,而陈公为之贰焉。余于是仰见朝廷郑重史事,慎简史官,而窃信《明史》之有托也……陈公生值明季,犹及见当时之人,当时之事,既不若刘子玄所云左右二史缺注起居,衣冠百家罕通行状之难凭,而据事考迹,为之表直骨于枯坟,脔谗魄于下泉。又非有孙盛实录取妒权门,王韶直书见仇贵族之可虑。用尼宣褒贬之心,存万世是非之公,传信传著,一如《春秋》,更有何梗避于其间哉。[5]

考陈彦升,名之遴,号素庵,浙江海宁人,崇祯十年(1637)进士,顺治二年(1645)投降清廷。官至礼部右侍郎、弘文院大学士等。顺治十五年(1658),因罪革职充军。尽管上引金《序》未言其修史时间,但据《清史稿》和《清史列传》两书之《陈之遴传》,皆言其降清后即授秘书院侍读学士,顺治五年(1648)迁礼部侍郎,故金《序》称其以“学士”充《明史》副总裁的时间当在顺治三年(1646)至四年(1647)之间,谅无问题。检陈之遴《浮云集》卷九,有《初入国史院修史院故玉芝宫也时所编皆万历事》一诗,为我们提供了当时《明史》修纂一些不可多得的信息:“桂殿诸儒集,芝房故册开。历终阳极数,简出劫余灰。得夫存殷鉴,编摩用楚才。纪年规古典,体要自宸裁。中叶神宗后,枯毫史席陪。……旧录伤金匮,新书愧玉杯。校仍吹火照,入每戴星催。迩事闻多异,微文义或该。体征无杞宋,贤聚有邹枚。冻砚呵春霰,孤心对苑梅。慎旃狐史笔,上帝日昭回。[6]”由陈诗标题得知,这时《明史》修纂并未设立专馆,地址设在明朝故宫的“玉芝宫”。据明末吕毖《明宫史》卷一曰:“皇史宬……圆殿引流水绕之曰环碧,又再东曰玉芝宫,后殿曰大德殿……”。同书记“皇史宬”为明宫收藏《实录》和国家档案之所。[7]则清初将《明史》修纂置于地近“皇史宬”的玉芝宫,正方便使用《实录》和国家档案。由陈诗“纪年规古典,体要自宸裁”一句得知,当时《明史》修纂的体例曾采用编年体,而且全书的“体要”必须通过皇帝的裁决。“中叶神宗后,枯毫史席陪”一句则表明他本人主要负责万历以后史事的编纂。此后,他还明确告诉我们,当时修史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实录》残缺、史料不足,以及晚明历史的裁决颇多歧义等。我国历代“正史”均一律采用纪传体,而当时《明史》修纂为何要用编年体?估计主要因史料严重不足,只好按本属编年体的《明实录》先修成一种类似史事长编的东西,这显然不符合一代“正史”的要求。

顺治九年(1652),傅维鳞参修《明史》和他即馆私修《明书》值得注意。傅维鳞《明书》卷一百七十一《列传》二十三《叙传》之二曰:

大清鼎运肇兴,文明大起。顺治三年,岁丙戌,开进士科,维鳞获中式选,改庶吉士。入内翰林国史院。明年丁亥,授编修,改内翰林秘书院。又五年,晋左春坊左中允,兼内翰林宏文院编修。鳞得分修《明史》,所纂不过二十余年,止类编《实录》,不旁采。工无庸多。鳞以清署余暇,素餐抱愧。乃掺求明兴以来行藏印抄诸本,与家乘、文集、碑志,得三百余部,九千余卷,参互明朝《实录》,考订同异,不揣固陋,纂成《明书》。[8]

傅维鳞,清代官修史书无《传》。据徐世昌《大清畿辅先哲传》卷二、钱仪吉《碑传集》卷九引《灵寿县志》,傅维麟,初名维贞,字掌雷,一字歉斋,灵寿人。崇祯十五年(1642)举乡试。清顺治三年(1646)成进士,授编修。虽两书皆笔误其名“维鳞”为“维麟”,然记其参修《明史》的时间在顺治九年(1652),则与傅氏自记时间完全相符。据傅氏所记,这时《明史》修纂虽然已经进行了七八年,史馆征集到的材料看来也已经不少,但是主事者依然规定严格按《实录》“分曹”(组)分年编纂史稿,不在自己分编年限范围的史事“勿得过而问矣”。⑦至于体例问题,傅氏并未明言。但称“止类编《实录》”一语,看似有改分类纪传的样子,有待进一步证实。由于官修《明史》工作过于清闲,所以傅氏便充分利用史馆资料私修了《明书》。

关于《明书》的编写我们还必须补充一个重要的细节。清初名臣魏裔介与傅氏为同年和同朝为官的好朋友。裔介之父柏祥,字元昌。生于万历二十一年(1593),卒于顺治六年(1649)。他在傅氏之前就曾私著有《明书》九十多卷,并示之傅氏。傅氏在《〈封给谏魏太公墓志铭〉》曰:“……戊子(按:顺治五年,1648),余于役江南归,过藁城,登堂始谒太公……太公出所修《明书》读之,笔削简严,龙门兰台后不多见……”又曰:“太公……著《明书》九十余卷,上下三百年,粲然明备……”,[9](卷3)则说明魏著《明书》同属明史之书。傅氏又在《〈祝魏石生太翁年伯〉》一诗中含糊地提到他和该书的关系云:“……昔公掷我瑶华篇,开箧珠玑灿且繁。什袭藏之秘复密,恐化玉芝为神仙之所拮。书成幸莫藏名山,使人得见生花笔……”。[9](卷8)他希望这本书能够面世。我们虽然不能确证魏柏祥父子是否将自己的史著托付给傅氏,但不争的事实是,后来傅氏之书也同样叫做他曾经见过的《明书》。

傅维鳞卒于康熙六年(1667)。其《明书》一直由他的儿子燮保管。康熙十五年(1676),傅燮为河南鲁山县令,携之于任所。康熙十九年(1680),为修《明史》,“奉部文坐名查取”该书,足证该书已为史馆所熟知。于是,燮“爰录二部”,按官方渠道转呈史馆。康熙三十三年(1694),燮出任福建汀州知府,再将该书刻于任所,次年(1695)完成行世。⑧《明书》共一百七十一卷(含《叙传》二卷),一百六十五万多字。纪、表、志、传俱全,是一部典型的纪传体明史。前人因其私撰于傅氏往往不注意它和官修《明史》的关系。我们认为,和清初其他私修明史著作不同,该书一由顺治朝史官编纂于《明史》馆内,作者曾广泛参稽当时史馆的官私材料(可能包括魏氏《明书》),且毅然采用“正史”体例成书。由于目前尚未发现顺治朝综合性《明史》稿,所以,该书实可作为研究顺治朝《明史》修纂的文本依据。康熙朝重修《明史》,该书又被点名征入史馆,以为修史所资。其体例为康熙之后《明史》诸稿所承袭。故其内容的前后承袭情况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顺治朝《明史》修纂主要在史料征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的说来修纂成效甚微。这除了因为政局动荡,政府难能专心于此;直接主持者不过是援例“监修”史书的官员,未能专司其事;纂修官大多任非其人,未能专精其学等客观原因之外,《明史》成书艰难的深层原因就是“忌讳”问题,并一直困扰着《明史》修纂的整个过程。

“忌讳”问题首先表现在如何对待明清易代之际的“殉节”人物。明清易代之际的“殉节”问题比较复杂。“殉节”人物明显分为两种:一是李自成打进北京之后,包括崇祯皇帝本人在内的所谓“殉国”和“殉君”者,他们不愿意投降“家贼”而“壮烈牺牲”;二是清军入关之后,为大明王朝,包括南明政权而“殉国”和“殉节”者。他们不愿意投降“外敌”而“壮烈牺牲”。因此,如何认定这两种“殉节”人物,又直接关系到明清易代的时间断限。就顺治朝而言,前者已经成为历史;而后者还是一个正在进行的“现实问题”。

顺治九年(1652)中历十一月,吏科右给事中魏裔介率先上书,请褒录明清易代包括上述两种抗节人臣,魏语有“昔武王入商,封比干之墓;明祖定鼎,建余阙之祠。夫比干乃殷室之孤臣,余阙实有元之义士”。”[10]据《清实录·世祖实录》卷70记载,顺治帝对此只同意表彰“寇陷都城”者,即随崇祯帝殉节的人臣,明确将反清抗节之人排斥在外,故下礼部之《谕》有“勿遗勿滥”之语。同月,刑科给事中赵进美又复上奏,请求核实表彰顺治元、二年间,“未达天心,徒抱片节硜硜之志、百折靡悔者”。兵种给事中王廷谏也进一步上奏指出:“皇恩褒忠无外,而在廷论列,仅举死难之臣,未及抗节之臣”,并指名要求表彰史可法、左懋第等抗清死节之臣,论称其“虽具逆颜强项,有负天高地厚之恩;而原其杀身成仁,实关纲常伦纪之大。是抗节与死难,迹似异而心则同也!”立场鲜明,掷地有声!对此,顺治帝只命“所司详访确议以闻……”。顺治十年(1653)中历十月,顺治帝下诏表彰、赐谥甲申“殉难”明臣范景文、倪元璐等16人。虽不及反清抗节之人,但总算把明清易代之际的“忠节”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⑨

顺治十二年(1655),史官汤斌上《陈史法以襄大典疏》,第一个勇敢地提出“国可废而史不可灭”!要求宽宥顺治元、二年间抗清人臣,俾史臣无所瞻顾。其主要观点如下:

1.本“皇上广开言路”而提出史书用以明是非,助赏罚。“赏罚之权行于一时,是非之衡定于万世”,故今修《明史》,“诚见于国可废而史不可灭”,此乃“大公至正”之举!

2.本顺治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诏褒“寇陷都城”殉节君臣,进一步提出“(顺治)元、二年间,亦有未达天心,徒抱片节硜硜之志,百折靡悔,虽逆我颜行,有乖倒戈之义,而临危致命,实表岁寒之心。此与海内浑一,窃名叛逆者情事不同。伏望皇上以万世之心为心,涣发纶音,概从宽宥,俾史臣纂修俱无瞻顾。”⑩

汤斌,字孔伯,河南睢州人,清代著名学者。顺治九年(1652)进士,选庶吉士,授国史院检讨。汤斌上《疏》后,史馆当局和政府非常不高兴,几几乎得罪被遣。但意想不到的是,顺治帝不但没有怪罪汤斌,而且还特地在南苑召见了这位正直的史官,温奖再三,以为可用。汤斌也因此而知名天下,后来升至《明史》总裁,又出任江苏巡抚。成为清代名臣。

汤斌上书,反映了当时广大汉族士人在明朝灭亡后希望如实书写明史的愿望和决心!他巧妙地利用了所谓“皇上广开言路”的宣传,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你既然是在“广开言路”的政策下修史,就理应放开忌讳,让人讲话。他尖锐地指出了现实与历史的区别——现实的赏罚只关系到一时的权力;而历史的裁决则关系到万世的是非。从而本古训提出:灭其国不可灭其史!而顺治帝之所以不怪罪汤斌,恐怕一方面找不到直接怪罪汤斌的理由;另方面也说明清朝统治者开始注意到,光靠强硬的“法统”原则不但不能解决历史问题,而且也不利于团结更多的士人,从根本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足证儒家千年不变的“忠节”原则依然是连接历史和现实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但这事并不等于清政府从此就真正地“广开言路”,更不等于《明史》修纂已无“忌讳”可言。恰恰相反,由于《明史》修纂涉及明清两朝的历史和现实问题特别多,许多历史和史学问题也一时难于解决。有关“忌讳”的内容就特别多,也特别敏感和危险。事实证明,这一时期的《明史》修纂一直在“文网甚密”的高压下蹒跚地前进着。发案在顺治末,定讞于康熙二年(1663)的庄廷鑨《明史》案就是一个值得重提的惨痛教训!

“庄案”定讞的理由主要有三条:其一,所刊《明史辑略》一书“颇有贬斥满洲之文字”。如,直呼清太祖为“建州都督努尔哈赤”;其二,不书大清年号,而书南明“隆武”、“永历”年号;其三,指责明朝降清之臣孔有得、耿仲明等为“叛逆”等等。定讞之后,清政府大开杀戒。与此案稍有牵连的官民被重辟七十人;凌迟处死十八人,绞杀数人,犯人家属一律充军关外。“庄案”对清初明史研究和编写自有其深刻的影响和启示。[11]

首先,尽管庄氏本人不属于文化人,但是他希望选择《明史》而不是其他著作来扬名后世,而且能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和帮助,这充分反映了清初汉族士人普遍关心“故国”历史的修撰。事实证明,入清以来,私修《明史》及其相关著作的人不在少数。其次,清政府以《明史辑略》中用来惨杀无辜的所谓史文依据,也是当时私修《明史》者的共同看法,它们只不过是明清史上的基本事实。尽管统治者野蛮地将其列为《明史》修撰最为忌讳的关键词,但却无法改变历史的真实。事实证明,后来的修史者(包括史官)仍然在为捍卫这些真实的历史事实进行着无畏的斗争。时至乾隆朝,“庄案”定讞的后两条罪名,统治者在官修《明史》的相关原则上不得不作了极大的修正和妥协。

“庄案”中还有一情节特别值得注意。浙西青年史家吴炎、潘柽章由此牵连被害,他们都是著名思想家顾炎武的朋友。“庄案”发生前几年,他俩曾合力撰著《明史记》一书。顾炎武有感于“北京一崩沦,国史遂中绝”[12](卷2《赠潘节士圣章》),故曾以自己的藏书积极鼓励并支持他们写好此书,藏诸名山,传诸后世。[13](卷4《答次耕书》)后来顾炎武在汾州听说他们同时遇难,非常震惊和愤怒!特作《咏史》一诗,借当年氐族君主以忌讳野蛮杀人的故事以示抗议“庄案”。又有诗遥祭吴、潘二节士人,诗句有“一代文章亡左马,千秋仁义在吴潘”之许。[12](卷4《汾州祭吴潘二节士》)面对野蛮残酷的“明史案”,顾炎武不得不告诫自己的学生“莫作嗣书人”,他自己也多少因此而终身远离官修《明史》,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而另一方面,顾炎武又何曾放弃对“故国”历史的关注,日后他依然对官修《明史》提出过不少积极的建议。[13](卷3,《与公肃甥》、《与潘次耕》)而潘耒也没有接受老师的告诫,日后他同样热忱地加入了官修《明史》的队伍。[3](《潘耒传》)顾炎武和潘耒是清初众多知识分子的典型代表。他们明知《明史》修纂是一个布满危险的禁区却依然前赴后继,奋不顾身。他们希望捍卫的正是“国可灭而史不可灭”的执著精神。

【收稿日期】2006-07-10

注释:

①以上均据1986年中华书局影印本《清实录》检出。通行两种《东华录》于《明史》修纂事率多不录。另据史松等《清史编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一卷第116页录顺治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多尔衮勖大学士刚林等据实修好《明史》一条材料,因作者未注明出处,恕不阑入。

②《清史稿》卷二百三十八《列传》二十五:“高尔俨,直隶静海人。明崇祯十二年进士,官编修。顺治初,授秘书院侍讲学士……”

③据史松等《清史编年》等,顺治二年中历五月十五日清军攻占南京,南明福王政权灭亡。

④据谢贵安《明实录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南明福、唐两政权虽然都有修列《崇祯实录》之举,但并未成书。世传两种所谓崇祯《实录》皆非南明官修之书。审是。参见该书第六节第177页。

⑤笔者师兄南开大学姜胜利教授即主此说,参见姜著《清人明史学探研》(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然窃以为明清时期“《实录》”一词已成约定俗成之语,殊难与“明史”或“《明史》”一语相混。

⑥检《清实录》顺治十六年后不记《明史》修纂事。直至康熙四年,始记该年诏查送天启以后《实录》等事。又,杨椿《孟邻堂文抄》卷二《再上明鉴纲目总裁书》曰:“康熙四年,(明)史馆复开,以国书译《实录》……”。山东道御史顾如华上书亦在是年八月之后。

⑦傅维鳞《明书·叙传》之二又曰:“敕纂《明史》,列局分曹,不能悉窥全册,又止采《实录》,严禁旁搜。所阅二十去年(史事),它勿得过而问矣。”

⑧《明书》的进呈和刊刻,据康熙三十四年本诚堂刻本《明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卷首傅维鳞之子燮题识及所附相关公文。而通行之丛书集成初编本《明书》则删去了这些内容。

⑨据《清实录·世祖实录》卷七十六,是年中历六月十七日礼部奉敕查实随崇祯帝“殉难”忠臣大学士范景文等十五人,“殉难”宦官王承恩一人。十月二十六日,遣礼部大员致祭,并各予谥号。

⑩汤斌上书事见《汤子遗书》卷首《年谱》,其文《陈史法以襄大典疏》见该书卷二,又,罗振玉辑《皇清奏议》卷九亦录此文。因篇幅太大,谨据原文相关内容提要。汤斌生平事迹见《清史稿》卷二百六十五。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清代顺治明史编撰考_明史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