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黄伟昊

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黄伟昊

河池市金城江区木材公司 广西河池 547000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非法占用林地,已成为影响林业发展的严重问题,保护林地资源,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是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执法活动的重要任务。为准确、合法、有效地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使案件得到公正的正确的处理,避免错案发生,实践中查处此类案件时,要认真对犯罪侵犯客体定性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使保护林地的国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做到 “知法”、“明法”,“精法”。

关键词;非法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已成为影响林业发展的严重问题,保护林地资源,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是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执法活动的重要任务。当前在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仍有诸多因素困扰着执法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林地执法工作中一些疑惑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1、当前在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困扰着执法工作的几个问题。

1.1犯罪的侵犯客体定性依据不足,处罚条件不充分。非法占用林地案中犯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秩序,危害了国家对林地征用、占用等进行管理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林地,这样对林地的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足,是非法占用林地罪与非罪、是否违法的关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这里《森林法实施条例》把林地的定义和类型作出了正确的说明,以此来定性为林地也很容易理解,但在执法实践中,林地的鉴定经常是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为根据的每十年一次的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依据,就有可能会有对林地的鉴定依据不足的现象出现,导致处罚条件不充分。主要表现为:

1.1.1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征得林权单位同意强行区划界定为林地,

1.1.2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过程中“走位”,没有林权的单位签订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书,而拥有林权的单位却不知情。

1.1.3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结果与现状不符,比如原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牛场的牧地,种上林木几年后被侵占用做砖厂取土制砖;原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石山经过几年的封山育林后规划为生态公益林,被侵占用做采石场采石制沙,这种现象下把被侵占用的地根据现状鉴定为林地,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中却是牧场或是石山,鉴定为林地就缺乏一种转换为林地的程序和依据。

1.2部门之间对林地的管理协调不够,导致对侵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构成侵占用林地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是林地,依然对非法占用和其他毁坏林地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即森林资源等严重毁坏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在实践中,由于有关部门在列举用地单位使用地所需要申办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手续以及应到哪些部门办理时忽略了林业部门,使占用林地者有了申辩的理由,认为只要国土部门批准就行了,使明知变成了过失,由刑事案件变成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变为不了了之,导致对侵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大,有时还存在着很大的阻力。

1.3 对非法侵占林地的适用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了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给予行政处罚,对同时毁坏林地行为却没有设定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则相反,规定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同时由于林地用途改变后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却没有设定处罚。另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由于只规定了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林地设定处罚,没有对生长有森林、林木的林地设定处罚有罚轻不罚重这嫌,缺乏合理性。而这两条条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很难行得通,使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坏了法律的尊严。

2、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几点对策

2.1要认真对鉴定结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鉴定结论的形成虽然是林业技术部门的范畴,作为办案人员要认真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审查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有没有矛盾。如果通过审查发现鉴定结论本身存在疑点,且疑点得不到合理排除的,那么我们可以对此进行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同时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必须结合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对比研究。把这些证据与鉴定结论综合分析,既能对其他证据进行鉴别,也有利于发现鉴定结论的问题,对其作出正确的判断。当在对比分析中发现矛盾后,一定要查清楚是鉴定结论有问题,还是其他证据有虚假。总之,鉴定结论合法性审查,要认真对待,不要过于迷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合法、有效,不仅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正确的处理,也是避免错案发生的关键。

2.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是提高查处和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减少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发生的措施,通过办公会、座谈会、工作会等会议形式或通过文件的、纪要的、信函的和其他文件的形式、沟通思想,把占用林地所需申办的法律手续知照有关部门,使占用林地单位知道占用林地还需要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避免了有关人员因不告知而承担的不作为责任,从而减少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发生,也有利于查处和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各涉及到林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凡是发现林地资源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的,都要追究各部门的相关责任。使保护林地的国策真正落到实处。

2.3在现阶段《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难以做到合理的情况下,作为执法主体要做到 “知法”、“明法”,“精法”。执法主体不仅要熟知法律条文,而且要熟悉立法之原意,杜绝断章取义,任取所需,要在执法实践工作中从法律的本义思考解决办法。这样,才能在查明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确定适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全面分析各种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对处罚种类、幅度作出适当的选择,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合理。一支根本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执法队伍,很难想像能够真正意义上做到依法行政。

论文作者:黄伟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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